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装置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91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730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6343.8
申请日:2014-05-29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明媚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F21/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6343.8,名称为“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142016A,公开日2011年08月0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记录操作信息。然而,为了识别具体操作信息代表的动作,当操作信息触发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对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进行关联记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基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和12分别为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和系统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和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1、13-15基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9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7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掩窗口拦截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所述掩窗口拦截到所述操作信息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当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变化、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操作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根据所述状态变化发生的时间信息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建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所述服务器侧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点击信息、滑动信息、多点触控信息、长按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包括控件状态的变化、文本框的变化、工作窗口的页签的变化、工作窗口加载内容的变化、工作窗口的位置变化、工作窗口的切换或退出中的至少一种。
8.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信息拦截模块,用于采用掩窗口拦截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操作信息记录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操作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状态变化记录模块,用于在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关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应用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请求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所述服务器侧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12.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包括:
操作信息拦截模块,用于拦截针对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操作信息记录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操作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
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状态变化记录模块,用于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关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服务器;
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应用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变化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所述服务器包括:
应用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服务器;
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请求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
所述服务器包括:
请求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添加原权利要求2的相关特征,并增加说明书中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8、12添加原权利要求9、13的相关技术特征,并增加说明书中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区分真实用户的操作和作弊程序驱动的操作,以及全面地记录移动设备中操作行为信息。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测试不同浏览器中操作系统、用来将网页对象转换成视觉显示的布局引擎、用来接受用户输入的机制、原生实现哪些特征、以及支持哪些web标准和协议等特性方面的不同。(2)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1.将操作信息发送至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的过程,“2.操作信息是否为用户的操作信息”的过程,“3.记录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的过程。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掩窗口拦截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所述掩窗口拦截到所述操作信息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当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变化、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操作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根据所述状态变化发生的时间信息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建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所述服务器侧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点击信息、滑动信息、多点触控信息、长按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 态变化包括控件状态的变化、文本框的变化、工作窗口的页签的变化、工作窗口加载内容的变化、工作窗口的位置变化、工作窗口的切换或退出中的至少一种。
7.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信息拦截模块,用于采用掩窗口拦截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操作信息记录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操作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状态变化记录模块,用于在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关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操作信息发送模块,还用于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应用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请求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所述服务器侧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10.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包括:
操作信息拦截模块,用于拦截针对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操作信息记录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操作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
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状态变化记录模块,用于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关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操作信息发送模块,还用于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服务器;
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应用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变化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所述服务器包括:
应用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服务器;
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请求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
所述服务器包括:
请求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新增的技术特征,对于不是通过顶层窗口输入,并且故意规避记录程序的操作,判断作弊/恶意程序模拟用户进行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将操作以及操作的实际结果进行关联记录以真实地记录具体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区分真实用户的操作和作弊程序驱动的操作。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真实用户的操作是通过透明窗口输入并传递到浏览器窗口,即通过掩窗口输入并传递到工作窗口,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作弊程序通常挂接在应用程序中,作弊程序模拟用户操作的操作信息是直接发送至工作窗口对应的程序中,因此判断通过掩窗口传递给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用户的真实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给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用户操作的操作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装置,其为与权利要求1、2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系统,其为与权利要求1、2、4的方法一一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7、10中增加说明书中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区分真实用户的操作和作弊程序驱动的操作,以及全面地记录移动设备中操作行为信息。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测试不同浏览器中操作系统、用来将网页对象转换成视觉显示的布局引擎、用来接受用户输入的机制、原生实现哪些特征、以及支持哪些web标准和协议等特性方面的不同。(2)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传递用户设备输入信号的过程与本申请传递操作信息的过程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判断操作信息是否为用户的操作信息”的过程和“检测掩窗口位于应用程序的上层”的过程。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掩窗口拦截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所述掩窗口拦截到所述操作信息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当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
当与所述掩窗口对应的应用程序为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时,检查所述掩窗口是否位于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若否,则将掩窗口设置为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变化、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信息包括所述用户操作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根据所述状态变化发生的时间信息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建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所述服务器侧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信息包括以下 至少一种:
点击信息、滑动信息、多点触控信息、长按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包括控件状态的变化、文本框的变化、工作窗口的页签的变化、工作窗口加载内容的变化、工作窗口的位置变化、工作窗口的切换或退出中的至少一种。
7.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信息拦截模块,用于采用掩窗口拦截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操作信息记录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操作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状态变化记录模块,用于在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关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操作信息发送模块,还用于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
所述操作信息拦截模块,还用于当与所述掩窗口对应的应用程序为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时,检查所述掩窗口是否位于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若否,则将掩窗口设置为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应用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 侧进行存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请求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所述服务器侧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10. 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包括:
操作信息拦截模块,用于拦截针对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用户的操作信息;其中,所述掩窗口透明且位于所述工作窗口的上层;
操作信息记录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
操作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
进程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状态变化记录模块,用于所述操作信息触发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状态变化时,记录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关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操作信息发送模块,还用于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
所述操作信息拦截模块,还用于当与所述掩窗口对应的应用程序为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时,检查所述掩窗口是否位于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若否,则将掩窗口设置为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服务器;
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应用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变化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发送至服务器侧进行存储;
所述服务器包括:
应用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操作信息、所述工作窗口产生的状态、以及所述操作信息与所述状态变化之间的所述关联关系。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服务器;
所述移动设备还包括:
请求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信息向服务器侧发送请求信息;
所述服务器包括:
请求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请求信息和/或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第二时间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142016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中操作信息的记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浏览器交互活动记录、回放以及编辑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50]、[0062] 、[0070]、[0074]、[0077]段,图1-6):所述设备可以是:工作站设备、便携式设备、嵌入式设备以及电话设备(相当于移动设备)。所述设备具有至少一个逻辑处理器以及与逻辑处理器进行有效通信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方法包括自动地进行的以下步骤:截取对浏览器的用户输入;标识相关元素,即所述浏览器中的被配置成对所截取的用户输入进行响应的文档对象模型元素;创建指定所标识的相关元素和所述用户输入的用户-浏览器交互记录;以及将所述用户-浏览器交互记录记录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所述截取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中的至少一个:将透明窗口(相当于掩窗口)定位在浏览器窗口之前(即上层)以接收针对该浏览器的用户输入设备信号(相当于针对应用程序中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使用用户与记录器浏览器202的交互的规范化记录214。该规范化记录还被称为用户-浏览器交互记录214。记录214驻留在至少一个本地存储器中;记录214可被用来指导与记录器浏览器处于同一机器上的播放器浏览器和/或可通过网络传送到远程机器上的播放器浏览器。该规范化记录包括元素指定器602、动作类别604,以及可任选地包括其他数据606,如时间戳(相当于记录所述操作信息和/或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时间信息)等。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说明书第[0070]段):一些实施方式包括位于浏览器窗口(相当于工作窗口)或其他显示区域402前面的透明窗口302(相当于掩窗口)。使用该透明窗口,交互活动测试代码204截取来自用户输入设备的针对该浏览器的信号。播放器浏览器前面的透明窗口(即掩窗口)所截取的信号可在交互活动分析之后被传递到相关元素DOM元素用于触发执行用户的操作,此处相关元素必然位于对应的浏览器(即工作窗口)中,所述透明窗口必然将信号传递到所述元素对应的进程模块以便执行操作,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操作信息发送至工作窗口对应的进程模块;交互活动测试代码204被配置成在多个用户输入被应用于跨浏览器结构中指定的多个浏览器文档对象模型元素时(即将所述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与所述操作信息建立关联关系),拍摄浏览器的屏幕截图和/或记录该浏览器的视频(即记录工作窗口发生的状态变化)。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当与所述掩窗口对应的应用程序为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时,检查所述掩窗口是否位于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若否,则将掩窗口设置为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操作信息是否为用户的操作信息并相应设置掩窗口。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浏览器交互活动记录、回放以及编辑方法及设备,包括位于浏览器窗口或其他显示区域402前面的透明窗口302。使用该透明窗口,交互活动测试代码204截取来自用户输入设备的针对该浏览器的信号。播放器浏览器前面的透明窗口所截取的信号可在交互活动分析之后被传递到相关元素DOM元素用于触发执行用户的操作;交互活动测试代码204被配置成在多个用户输入被应用于跨浏览器结构中指定的多个浏览器文档对象模型元素时,拍摄浏览器的屏幕截图和/或记录该浏览器的视频。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判断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判断通过其他方式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作弊程序模拟的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的过程。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涉及检查所述掩窗口是否位于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并进行相应设置的过程。并且上述区别特征相互间存在密切的技术关联性,不宜将技术特征割裂,从而认定为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解决了对跨浏览器交互活动记录、回放及编辑的支持问题,其所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明显不同,相应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获得“提高了作弊程序识别准确率,减少了移动设备被作弊程序植入木马、病毒等的几率,提高了移动设备的安全性”的有益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出发,在无明确的技术指引的情况下并不容易想到对跨浏览器交互活动记录、回放以及编辑方法作出调整和改变,进行通过所述掩窗口发送至所述工作窗口的操作信息为所述用户的操作信息的判断,以及检查所述掩窗口是否位于应用程序工作窗口的上层并进行相应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和10分别为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和系统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和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8-9、11-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8-9、11-12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7和10,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之进行调整和改变以获得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 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