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抽油烟机及其壳体、壳体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抽油烟机及其壳体、壳体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6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721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47879.2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磊
合议组组长:常梦媛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7879.2,名称为“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抽油烟机及其壳体、壳体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8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11、13-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86825A,公布日为2010年11月17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3-6、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20112978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8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包括基本造型和变形造型,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得到的;
所述基本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2)与所述变形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2)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而得到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本造型设置有水平地向所述下壳体件(1)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11);
所述安装边(11)的边沿部(111)向下弯折后,便得到所述变形造型;
所述基本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盒形上壳体件(2),所述变形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塔形上壳体件(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边(11)的边沿部(111)向下弯折90度后,便得到所述变形造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沿部(111)上设置有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和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用于固定所述盒形上壳体件(2);
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用于固定所述塔形上壳体件(2);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与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至少共用部分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与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是同一装配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的用于装配不同的上壳体件(2)的安装结构至少共用部分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的用于装配不同的上壳体件(2)的安装结构是同一安装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所述各变形造型所分别匹配的上壳体件(2)互不相同。
10. 一种抽油烟机壳体,包括上壳体件(2)和如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下壳体件(1),所述上壳体件(2)与下壳体件(1)相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壳体件(2)为塔形上壳体件(2)或盒形上壳体件(2)。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设置有安装孔;
所述上壳体件(2)设置有卡钩(21),所述卡钩(21)与所述安装孔相配合;
所述卡钩(21)自上而下置入所述安装孔后,水平移动所述上壳体件(2)至匹配位置,此时所述卡钩(21)自下而上方向上的移动受到限制。
13. 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上壳体件(2),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壳体件(2)包括基本造型和变形造型,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得到的;
所述基本造型所匹配的下壳体件(1)与所述变形造型所匹配的下壳体件(1)不同。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上壳体件(2),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而得到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上壳体件(2),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所述各变形造型所分别匹配的下壳体件(1)互不相同。
16. 一种抽油烟机壳体,包括下壳体件(1)和如权利要求13、14或15所述的上壳体 件(2),所述上壳体件(2)与下壳体件(1)相连接。
17.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如权利要求10、11、12或16所述的抽油烟机壳体。
18. 一种如权利要求10、11、12或16所述的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4合并入权利要求13中,并修改各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得到的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如坚持是,请提供相关证据;2.对比文件1中的各抽油烟机造型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包括基本造型和变形造型,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得到的;
所述基本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2)与所述变形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2)不同;
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而得到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本造型设置有水平地向所述下壳体件(1)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11);
所述安装边(11)的边沿部(111)向下弯折后,便得到所述变形造型;
所述基本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盒形上壳体件(2),所述变形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塔形上壳体件(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边(11)的边沿部(111)向下弯折90度后,便得到所述变形造型。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沿部(111)上设置有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和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用于固定所述盒形上壳体件(2);
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用于固定所述塔形上壳体件(2);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与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至少共用部分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与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是同一装配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的用于装配不同的上壳体件(2)的安装结构至少共用部分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的用于装配不同的上壳体件(2)的安装结构是同一安装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所述各变形造型所分别匹配的上壳体件(2)互不相同。
9. 一种抽油烟机壳体,包括上壳体件(2)和如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下壳体件(1),所述上壳体件(2)与下壳体件(1)相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壳体件(2)为塔形上壳体件(2)或盒形上壳体件(2)。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设置有安装孔;
所述上壳体件(2)设置有卡钩(21),所述卡钩(21)与所述安装孔相配合;
所述卡钩(21)自上而下置入所述安装孔后,水平移动所述上壳体件(2)至匹配位置,此时所述卡钩(21)自下而上方向上的移动受到限制。
12. 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上壳体件(2),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壳体件(2)包括基本造型和变形造型,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得到的;
所述基本造型所匹配的下壳体件(1)与所述变形造型所匹配的下壳体件(1)不同;
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而得到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上壳体件(2),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所述各变形造型所分别匹配的下壳体件(1)互不相同。
14. 一种抽油烟机壳体,包括下壳体件(1)和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上壳体件(2),所述上壳体件(2)与下壳体件(1)相连接。
15.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如权利要求9、10、11或14所述的抽油烟机壳体。
16. 一种如权利要求9、10、11或14所述的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6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仍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各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删除权利要求12-1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对应塔形和盒形上壳体的下壳体的造型差别明显,且是通过不同的模具制造出来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包括基本造型和变形造型,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得到的;
所述基本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2)与所述变形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2)不同;
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而得到的;
所述基本造型设置有水平地向所述下壳体件(1)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11);
所述安装边(11)的边沿部(111)向下弯折后,便得到所述变形造型;
所述基本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盒形上壳体件(2),所述变形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塔形上壳体件(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边(11)的边沿部(111)向下弯折90度后,便得到所述变形造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沿部(111)上设置有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和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用于固定所述盒形上壳体件(2);
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用于固定所述塔形上壳体件(2);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与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至少共用部分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与所述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是同一装配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的用于装配不同的上壳体件(2)的安装结构至少共用部分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的用于装配不同的上壳体件(2)的安装结构是同一安装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壳体件(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形造型的数量为至少两个;
所述各变形造型所分别匹配的上壳体件(2)互不相同。
8. 一种抽油烟机壳体,包括上壳体件(2)和如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下壳体件(1),所述上壳体件(2)与下壳体件(1)相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壳体件(2)为塔形上壳体件(2)或盒形上壳体件(2)。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壳体件(1)设置有安装孔;
所述上壳体件(2)设置有卡钩(21),所述卡钩(21)与所述安装孔相配合;
所述卡钩(21)自上而下置入所述安装孔后,水平移动所述上壳体件(2)至匹配位置,此时所述卡钩(21)自下而上方向上的移动受到限制。
11.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如权利要求8、9或10所述的抽油烟机壳体。
12. 一种如权利要求8、9或10所述的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次复审决定继续引用复审通知书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86825A,公布日为2010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112978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8日。
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抽油烟机的下壳体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壳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3):本发明吸油烟机壳体20的第一种实施例,包括大致呈塔形的上壳体件1以及与其相连接的下壳体件2(即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抽油烟机的下壳体件)。上壳体件1和下壳体件2通过衬设在二者的连接处或连接处附近壳体内侧的第三元件3而连接在一起。下壳体件2的与上壳体件1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6。上壳体件1的与下壳体件2的竖直折边6相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折边6与平直壁相邻近之边缘处的内侧衬设有第三元件3。第三元件3为具有折角β为136°或者139°的条状元件。第三元件的折角β可以根据上、下壳体件的形状而相应地有所变化,例如,根据上壳体件的所具有的不同仰角,折角β的范围可以在90°≤β ≤150°的范围内根据具体设计情况选取。上壳体件1与下壳体件2经在二者的相连接的边缘处衬接第三元件3 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作为上、下壳体件对应结构的变换形式,也可以是,上壳体件的与下壳体件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而下壳体件的与上壳体件的竖直折边相邻近和/或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结合上文可知,公开了本申请的两种不同下壳体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不同)。
由此可知,对于折角β为90°的情况,当第三元件3与下壳体件2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后形成一体后,可得到下壳体件设置有水平地向下壳体件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1)安装边的边沿部向下弯折后,得到变形造型;(2)基本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盒形上壳体件,变形造型被设置为适于匹配塔形上壳体件;(3)所述变形造型是在所述基本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得到的,加工为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用于抽油烟机的下壳体件的变形造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顶板便于装配、拆卸的吸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3页第3行,附图1-6):如图所示,本实施例中的顶板便于装配、拆卸的吸油烟机,包括机箱1、集烟罩组件2、顶板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壳体件),所述集烟罩组件2 外有外壳4(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壳体件),外壳4两侧的前部设有转轴5,后部设有两个卡位销6,顶板3两端向下弯折而具有侧面折边7,所述侧面折边7上开有与转轴5对应的转动槽孔8及与卡位销6 对应的卡槽9。所述转动槽孔8包括后部的水平段81和自水平段81前端向前下方延伸并开口于侧面折边7下边缘的导引段82。所述卡槽9向下开口于侧面折边7下边缘,且其前侧壁的中部设有向后凸伸的用于卡住所述卡位销6的卡掣部91。
结合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到,顶板3具有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7,外壳4也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两个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通过转轴5连接在一起,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油烟机壳体结构简单可靠,方便拆装,既能给维修服务带来方便性,同时能保证外观配合的间隙小而均匀,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会将下壳体件设置有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从而调整得到安装边的边沿部向下弯折90度后来得到变形造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附图4-6):上壳体件与下壳体件结合构成长方形盒状壳体,下壳体件2′的与上壳体件1′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 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6′。上壳体件1′的与下壳体件2′的所述竖直折边6′相邻近和/或连接的部分为水平的平直壁。结合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形成塔形上壳体件时,上壳体件设置竖直折边、下壳体件设置平直壁(相应于变形造型);当形成盒形上壳体件时,下壳体件设置竖直折边、上壳体件设置部分为水平的平直壁(相应于基本造型)。即两种不同的上壳体形状时,下壳体连接处有所改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油烟机的下壳体件具有基本造型与变形造型,而将基本造型进一步加工而得到变形造型并通过形变和/或裁剪和/或增加等方式是本领域中常规加工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具体的加工方法。
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结合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到,顶板3具有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7,外壳4也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两个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通过转轴5连接在一起,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油烟机壳体结构简单可靠,方便拆装,既能给维修服务带来方便性,同时能保证外观配合的间隙小而均匀,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会将下壳体件设置有向下弯折的侧面折边,从而调整得到安装边的边沿部向下弯折90度后来得到变形造型。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为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另外,顶板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壳体件)后部通过一排沿左右方向设置的螺钉10与外壳4(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壳体件)固定连接,同时,顶板3后端向下弯折而具有后侧折边11,后侧折边11上设有卡扣12,外壳4后部的对应位置设有能与卡扣12扣接的扣孔1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装配孔)。顶板3前端向下弯折而具有前侧折边14,外壳 4具有弯曲部15,所述前侧折边14向前弯折而成卡钩141,且该卡钩141抵靠在弯曲部 15的下沿。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油烟机的下壳体件上设置有装配孔来与上壳体件进行配合固定的技术教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会采用该种方法替代焊接法来固定对比文件1的下壳体件与上壳体件,从而得到在安装边的边沿部上设置有用于基本造型的装配孔和用于变形造型的装配孔,并进一步根据实际条件来对安装细节进行调整。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为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了吸油烟机的下壳体件与上壳体件均具有基本造型与变形造型,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条件来对安装细节、变形造型的数量进行调整是很容易就能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壳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壳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本发明吸油烟机壳体20(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抽油烟机壳体)的第一种实施例,包括大致呈塔形的上壳体件1(即公开了本申请的上壳体件)以及与其相连接的下壳体件2(即公开了本申请的下壳体件)。上壳体件1和下壳体件2通过衬设在二者的连接处或连接处附近壳体内侧的第三元件3而连接在一起(即公开了本申请的上壳体件与下壳体件相连接)。上壳体件与下壳体件结合还可构成长方形盒状壳体。下壳体件2的与上壳体件1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6。上壳体件1的与下壳体件2的竖直折边6相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折边6与平直壁相邻近之边缘处的内侧衬设有第三元件3。第三元件3为具有折角β为136°或者139°的条状元件。第三元件的折角β可以根据上、下壳体件的形状而相应地有所变化,例如,根据上壳体件的所具有的不同仰角,折角β的范围可以在90°≤β ≤150°的范围内根据具体设计情况选取。上壳体件1与下壳体件2经在二者的相连接的边缘处衬接第三元件3 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作为上、下壳体件对应结构的变换形式,也可以是,上壳体件的与下壳体件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而下壳体件的与上壳体件的竖直折边相邻近和/或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结合上文可知,公开了本申请的两种不同下壳体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不同)。
由此可知,对于折角β为90°的情况,当第三元件3与下壳体件2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后形成一体后,可得到下壳体件设置有水平地向下壳体件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
由于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7任一项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抽油烟机壳体的连接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参见权利要求1-7的评述。
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分别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图1-6可知,上壳体件既可以是塔形,也可以是盒形。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另外,顶板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壳体件)后部通过一排沿左右方向设置的螺钉10与外壳4(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壳体件)固定连接,同时,顶板3后端向下弯折而具有后侧折边11,后侧折边11上设有卡扣12(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卡钩),外壳4后部的对应位置设有能与卡扣12扣接的扣孔1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孔,卡钩与安装孔相配合)。顶板3前端向下弯折而具有前侧折边14,外壳 4具有弯曲部15,所述前侧折边14向前弯折而成卡钩141,且该卡钩141抵靠在弯曲部 15的下沿。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油烟机的下壳体件上设置有安装孔来与上壳体件的卡钩进行配合固定的技术教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会采用该种方法替代焊接法来固定对比文件1的下壳体件与上壳体件,并进一步根据实际条件来对安装细节进行调整。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壳体(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抽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本发明吸油烟机壳体20(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抽油烟机壳体)的第一种实施例,包括大致呈塔形的上壳体件1以及与其相连接的下壳体件2。上壳体件1和下壳体件2通过衬设在二者的连接处或连接处附近壳体内侧的第三元件3而连接在一起。下壳体件2的与上壳体件1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6。上壳体件1的与下壳体件2的竖直折边6相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折边6与平直壁相邻近之边缘处的内侧衬设有第三元件3。第三元件3为具有折角β为136°或者139°的条状元件。第三元件的折角β可以根据上、下壳体件的形状而相应地有所变化,例如,根据上壳体件的所具有的不同仰角,折角β的范围可以在90°≤β ≤150°的范围内根据具体设计情况选取。上壳体件1与下壳体件2经在二者的相连接的边缘处衬接第三元件3 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作为上、下壳体件对应结构的变换形式,也可以是,上壳体件的与下壳体件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而下壳体件的与上壳体件的竖直折边相邻近和/或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结合上文可知,公开了本申请的两种不同下壳体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不同)。
由此可知,对于折角β为90°的情况,当第三元件3与下壳体件2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后形成一体后,可得到下壳体件设置有水平地向下壳体件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
由于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9或10,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8、9、10任一项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抽油烟机壳体的连接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参见权利要求8、9、10的评述。
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9、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壳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壳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本发明吸油烟机壳体20(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抽油烟机壳体)的第一种实施例,包括,大致呈塔形的上壳体件1以及与其相连接的下壳体件2。上壳体件1和下壳体件2通过衬设在二者的连接处或连接处附近壳体内侧的第三元件3而连接在一起。下壳体件2的与上壳体件1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6。上壳体件1的与下壳体件2的竖直折边6相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折边6与平直壁相邻近之边缘处的内侧衬设有第三元件3。第三元件3为具有折角β为136°或者139°的条状元件。第三元件的折角β可以根据上、下壳体件的形状而相应地有所变化,例如,根据上壳体件的所具有的不同仰角,折角β的范围可以在90°≤β ≤150°的范围内根据具体设计情况选取。上壳体件1与下壳体件2经在二者的相连接的边缘处衬接第三元件3 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作为上、下壳体件对应结构的变换形式,也可以是,上壳体件的与下壳体件相连接的周围边缘的左、右以及前侧边缘处设置有竖直折边,而下壳体件的与上壳体件的竖直折边相邻近和/或连接的部分为平直壁(结合上文可知,公开了本申请的两种不同下壳体造型所匹配的上壳体件不同)。
由此可知,对于折角β为90°的情况,当第三元件3与下壳体件2通过激光焊接在一起后形成一体后,可得到下壳体件设置有水平地向下壳体件的中部延伸的安装边。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抽油烟机壳体的构造及其制造方法。
由于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9或10,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8、9、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抽油烟机壳体的连接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参见权利要求8、9、10的评述。
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9、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附图4中可以明显看出下壳体件的结构类似,区别在于中间部件的高度不同,并不像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结构差别巨大;其次,从一个部件到另一个部件的变化方式除了替换外(使用不同的模具加工两个部件即为两个可替换的单独部件),还可以通过加工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加工的方式更换部件,而通过形变、裁剪、增加的加工方式变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借助常规加工手段调整得到的(即通过弯曲等的形变方式使结构变形、通过剪切等的裁剪方式去除部分结构、通过焊接等的增加方式增加部分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乡镇工业主导行业概论》,李之相 编著,第201-206页,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附图1、4中的下壳体件通过形变、裁剪、增加的加工方式变形而得。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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