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塑连体花盘制作方法和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木塑连体花盘制作方法和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62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33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85581.5
申请日:2015-04-20
复审请求人:台州旗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秉阳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游国忠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到所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5581.5,名称为“木塑连体花盘制作方法和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台州旗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1-10(即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37956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432955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3:CN203836130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拉杆、第一工作台、第二工作台和固定结构,所述第一工作台通过升降气缸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一工作台设有限位槽和给限位槽加热的加热机构,所述限位槽设有供所述拉杆通过的避让缺口,所述固定结构位于所述限位槽上方且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二工作台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二工作台上设有齿条,所述拉杆朝向所述第一工作台的一端设有拉头、所述拉杆的另一端设有行走齿轮和驱动行走齿轮转动的电机,所述行走齿轮啮合于所述齿条,所述行走齿轮有两个,所述两个行走齿轮通过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轮轴为圆形管结构,所述轮轴内可转动地穿设有圆形内杆,所述内杆的外周面设有第一摩擦层,所述轮轴的内表面设有第二摩擦层,所述内杆和轮轴通过所述第一摩擦层和第二摩擦层抵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左端通过左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右端面设有若干沿左杆周向分布的第一换向齿,所述右杆的右端通过右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右杆的左端面设有若干沿右杆周向分布的第二换向齿,所述第一换向齿和第二换向齿啮合在一起,所述行走齿轮内设有若干润滑机构,所述润滑机构包括出油口、补气口、密封头、驱动密封头密封住出油口的第一弹簧、缸体和滑动密封连接于缸体的活塞,所述活塞将所述缸体分割为气腔和油腔,所述活塞设有朝向气腔开启的单向阀,所述活塞通过连杆同所述密封头连接在一起,所述出油口通过油道同所述油腔相连通,所述补气口通过气道同所述气腔相连通,所述出油口设置于所述行走齿轮的齿顶,所述密封头伸出所述行走齿轮的齿顶的距离大于所述行走齿轮与齿条之间的齿顶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包括基座和设置于基座的吸盘总成,所述吸盘总成包括第一吸盘、位于第一吸盘内的第二吸盘和流道,所述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之间围成吸附槽,所述流道将第二吸盘内部空间和吸附槽二者同第一吸盘外部空间连通,所述流道内设有堵头和驱动堵头封闭住流道的第二弹簧,所述堵头设有堵头开启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吸盘的吸附端伸出所述第一吸盘的吸附端。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附槽内设有将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连接在一起的若干弹性连接条,所述弹性连接条沿第二吸盘周向分布。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工作台通过减震杆支撑于所述底座,所述减振杆为管状结构,所述减振杆内设有若干隔板,所述隔板将减振杆的内部隔离出若干沿减振杆的延伸方向分布的腔体,所述腔体内设有弹性隔膜,所述弹性隔膜将所述腔体分割为填充腔和空置腔,所述弹性隔膜为朝向所述填充腔拱起的碗形结构,所述填充腔内填充有流砂,所述填充腔中设有增阻板,所述增阻板将所述填充腔分割为第一填充腔和第二填充腔,所述增阻板设有连通第一填充腔和第二填充腔的摩擦孔,所述空置腔设有贯通所述减振杆的气孔。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减振杆的外周面设有若干沿减振杆轴向分布的外形变引导槽,所述减振杆的内周面设有若干沿减振杆轴向分布的内形变引导槽,所述外形变导引槽和内形变导引槽都为沿减振杆的周向延伸的环形槽,所述外形变导引槽和内形变导引槽对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a.本申请为一种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还包括底座;所述第一工作台通过升降气缸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b.还包括拉杆、第二工作台和固定结构;所述第一工作台设有限位槽;加热机构给限位槽加热;所述限位槽设有供所述拉杆通过的避让缺口,所述固定结构位于所述限位槽上方且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二工作台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二工作台上设有齿条,所述拉杆朝向所述第一工作台的一端设有拉头、所述拉杆的另一端设有行走齿轮和驱动行走齿轮转动的电机,所述行走齿轮啮合于所述齿条;c.所述行走齿轮有两个,所述两个行走齿轮通过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轮轴为圆形管结构,所述轮轴内可转动地穿设有圆形内杆,所述内杆的外周面设有第一摩擦层,所述轮轴的内表面设有第二摩擦层,所述内杆和轮轴通过所述第一摩擦层和第二摩擦层抵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左端通过左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右端面设有若干沿左杆周向分布的第一换向齿,所述右杆的右端通过右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右杆的左端面设有若干沿右杆周向分布的第二换向齿,所述第一换向齿和第二换向齿啮合在一起;d.所述行走齿轮内设有若干润滑机构,所述润滑机构包括出油口、补气口、密封头、驱动密封头密封住出油口的第一弹簧、缸体和滑动密封连接于缸体的活塞,所述活塞将所述缸体分割为气腔和油腔,所述活塞设有朝向气腔开启的单向阀,所述活塞通过连杆同所述密封头连接在一起,所述出油口通过油道同所述油腔相连通,所述补气口通过气道同所述气腔相连通,所述出油口设置于所述行走齿轮的齿顶,所述密封头伸出所述行走齿轮的齿顶的距离大于所述行走齿轮与齿条之间的齿顶隙。针对区别特征a,应用领域的选择、底座以及升降气缸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针对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板材及其制造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的负压腔成形机构;针对区别特征c,行走齿轮及轮轴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d,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润滑齿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的行走齿轮的润滑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中没有给出采用本申请的轮轴及轮轴内杆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料到本申请的“提高轮轴的抗扭曲能力,使得轮轴重量轻且抗扭曲能力好”的有益效果;(2)对比文件3的齿轮出油是通过离心力结合重力实现的,而本申请则是通过连杆驱动活塞朝向油腔移动而驱动油腔内润滑油经油道流向出油口而流到齿轮的齿上实现的,本申请的润滑不依靠于离心力和重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两个行走齿轮以及轮轴的结构是为了防止轮轴受撞击后,内杆中部受力扭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杆分两段在中部组合连接,并在轮轴内杆两端设置吸能弹簧以缓冲受力。而以上适应性设置调整可以提高轮轴的抗扭曲能力、抗扭转能力的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料到的;(2)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连杆推动活塞开启和封闭出油口,配合齿轮转动的离心力及油的重力,在出油口打开时使储油腔中的油流出润滑齿轮。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润滑结构,同样能产生的“润滑过程不依靠离心力和重力”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两个行走齿轮通过轮轴连接在一起推动连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抗扭方式;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齿轮润滑机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利用行走齿轮与齿条之间的相对运动来致动连杆进而推动活塞运动的方式来供油,而相应的,活塞、弹簧、单向阀、气腔以及油腔等结构的设置,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供油而可以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再次强调轮轴的抗扭设计以及自润滑齿轮的泵油设计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所针对的文本,即: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对比文件1(CN101637956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公开了多层复合木塑建筑模压板全自动生产设备(同样涉及木塑材料加工工具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7-8段):送料机在第一升降机构的作用下,将第一吊笼每层的第一轨道与热压机中的相应加热板平齐,由推进机构将预定数量模具一起推进热压机(“热压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工作台”);所述的热压机内设置有多层加热板(“加热板”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机构”);模具进入预热好的热压机后,在热压机油泵(“热压机油泵”对应于本申请的“气缸”)的作用下,最下层加热板开始上升,直到建立预定压力时停止,而后在预定温度下对其保压成型,热压时间20~40min;热压完成后,加热板开始降回原来的位置,此时每层加热板与相应的降温板平齐,热压后的模具被后面的模具将推入冷压机。
可见,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本申请为一种木塑连体花盘制作工具;还包括底座;所述第一工作台通过升降气缸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
b)还包括拉杆、第二工作台和固定结构;所述第一工作台设有限位槽;加热机构给限位槽加热;所述限位槽设有供所述拉杆通过的避让缺口,所述固定结构位于所述限位槽上方且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二工作台同所述底座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二工作台上设有齿条,所述拉杆朝向所述第一工作台的一端设有拉头、所述拉杆的另一端设有行走齿轮和驱动行走齿轮转动的电机,所述行走齿轮啮合于所述齿条。
c)所述行走齿轮有两个,所述两个行走齿轮通过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轮轴为圆形管结构,所述轮轴内可转动地穿设有圆形内杆,所述内杆的外周面设有第一摩擦层,所述轮轴的内表面设有第二摩擦层,所述内杆和轮轴通过所述第一摩擦层和第二摩擦层抵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左端通过左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右端面设有若干沿左杆周向分布的第一换向齿,所述右杆的右端通过右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右杆的左端面设有若干沿右杆周向分布的第二换向齿,所述第一换向齿和第二换向齿啮合在一起。
d)所述行走齿轮内设有若干润滑机构,所述润滑机构包括出油口、补气口、密封头、驱动密封头密封住出油口的第一弹簧、缸体和滑动密封连接于缸体的活塞,所述活塞将所述缸体分割为气腔和油腔,所述活塞设有朝向气腔开启的单向阀,所述活塞通过连杆同所述密封头连接在一起,所述出油口通过油道同所述油腔相连通,所述补气口通过气道同所述气腔相连通,所述出油口设置于所述行走齿轮的齿顶,所述密封头伸出所述行走齿轮的齿顶的距离大于所述行走齿轮与齿条之间的齿顶隙。
对比文件2(CN10432955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公开了一种真空板材及其制造方法,其公开了采用双层板材复合抽真空后密封空腔方法来制作真空板材(参见说明书第6-15段):将第一板材与第二板材对合,测量支撑结构摆放位置处的所述板材之间的间距;将所述第一板材与所述第二板材分离,将对应高度的所述支撑结构设置在所述第一板材上的所述摆放位置处;在所述第一板材上表面的边部布置封接混合料;将所述第二板材覆盖在所述第一板材上,形成具有空腔的真空板材组装件;通过小于或等于700℃的高温熔化所述封接混合料的基材,使所述空腔形成真空密闭空间。
对比文件3(CN20383613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公开了一种可注油式自润滑齿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19段):包括齿轮主体1,齿轮主体1上设有外齿2和外齿槽3,齿轮主体1内设有圆柱形控油腔4,控油腔4与外齿槽3底部之间设有出油通孔5(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油口”),所述出油通孔5内设有外径小于出油通孔5内径的出油推杆6,出油推杆6一端设置在基圆11外,另一端设有密封卡盘61,密封卡盘61直径大于通孔内径并且小于控油腔4内径,出油推杆6长度小于控油腔4轴向长度,密封卡盘61与控油腔4底部设有可将密封卡盘61压向出油通孔5开口的推力弹簧7(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密封头密封住出油口的第一弹簧”)。所述的齿轮主体1内设有储油腔8(相当于本申请的“缸体”),储油腔8与控油腔4之间通过设置在齿轮主体1内的补油通孔9连通;出油推杆6设置在外齿槽3内的一端设有辅助压板62(“密封头”)。辅助压板62的安装可以让齿轮互相啮合的时候,其出油推杆6能够更佳的灵敏,能够更加的精准的推动出油推杆6,能有更好的出油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其功能是由内外杆结构的相互摩擦和左右杆的换向齿共同作用而实现。其中,将轮轴设计为其内部可转动地穿设有圆形内杆,所述内杆的外周面设有第一摩擦层,所述轮轴的内表面设有第二摩擦层,所述内杆和轮轴通过所述第一摩擦层和第二摩擦层抵接在一起。这样可以通过内杆和轮轴内侧的相互摩擦,达到“提高轮轴的抗扭曲能力”的有益效果。同时,所述左杆的左端通过左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左杆的右端面设有若干沿左杆周向分布的第一换向齿,所述右杆的右端通过右吸能弹簧同所述轮轴连接在一起,所述右杆的左端面设有若干沿右杆周向分布的第二换向齿,所述第一换向齿和第二换向齿啮合在一起。这样可以利用左、右杆的相对转动而形成的轴向力,将扭转力转化为弹簧的形变,进而达到“吸能”的有益效果。这样的轮轴设计并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而且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对轮轴进行改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使用的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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