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3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41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9900.X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剑平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王晓媛
国际分类号:G01N21/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9900.X,名称为“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申请人为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377534Y,公告日期为2000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2:CN 2447779Y,公告日期为2001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3:程玉明 等,《油品分析》,中国石化出版社,第313页,1993年04月公开;
对比文件4:CN 102175509A,公开日期为2011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主箱体(1)、主控箱(2)、控制面板(3)、调距电机(4)、拉门(5)、拉手(6)、透视窗( 7)、调距杆(8)、反光罩(9)、紫外灯管(10)、隔板(11)和加热管(12), 主箱体(1)的一侧为主控箱(2), 主控箱(2)上安装有控制面板(3), 控制面板(3)的一侧为拉门(5), 拉门(5)上安装有拉手(6),且拉手(6)的下方安装有透视窗(7), 主箱体(1)的顶部设置有调距电机(4), 调距电机(4)的下方与调距杆(8)连接,且调距杆(8)设置在主箱体(1)的内部,调距杆(8)的下方设置有反光罩(9), 反光罩(9)上固定有紫外灯管(10), 主箱体(1)的底部安装有隔板(11), 隔板(11)的底部设置有加热管(12), 隔板(11)上放置有盛样器(a),所述的紫外灯管(10 )采用UVB313为照射光源。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的具体检测方法为:将盛样器(a)用试剂清洗干净,表面无灰尘、无残蜡;使用赛波特颜色测定法对试样进行测量,读出赛波特比色色号为A1;将试样倾倒入盛样器(a)内,使试样倾注至距离盛样器(a)的上表面30mm处,将加热管(12)开启,调整加热管(12)的光照温度使其达到高于试样熔点温度5℃为止,待温度稳定后,将盛样器(a)放入隔板(11)上,将紫外灯管(10)通过调距电机(4)进行调节距离,使其调节至盛样器(a)的上表面20mm处,开启紫外灯管(10)进行照射60分钟为止,取出盛样器(a),采用赛波特颜色测定法对光照后试样进行测量,读出赛波特比色色号为A2;用下式计算试样的紫外线光照号:A=A1-A2;式中:A试样紫外线光照号;由试样紫外线光照号A来判断石蜡的光安定性。”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紫外灯管、调距电机、调距杆,调距电机设置于主箱体的顶部,调距电机的下方与调距杆连接,且调距杆设置在主箱体的内部,反光罩设置于调距杆的下方;紫外灯管采用UVB313为照射光源;(2)还包括主控箱、拉门、拉手,主箱体的一侧为主控箱,控制面板安装于主控箱上,控制面板的一侧为拉门,拉门上安装有拉手,透视窗安装于拉手的下方;(3)还包括加热管,隔板设置于主箱体底部,隔板的底部设置有加热管。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紫外照射仪包含可以发出紫外光的光源,UVB313灯为本领域进行试验的常用光源。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的紫外照射仪中设置电机调距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与调距电机相配合的调距杆并相应设置调距电机、调距杆、反光罩的位置。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下箱体的正面设置控制面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拉门、把手,并选择拉门、把手、控制面板、主控箱、透视窗的位置。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的紫外照射仪中设置加热装置的技术启示,并且将加热管作为加热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隔板、加热管的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采用的光源为UVB313,首次在石化行业的光安定性检测中使用,且在光照过程中,石蜡完全接触空气,而不需要用石英玻璃盖在试样皿上,由此使装置的检测条件更接近石蜡在生产、存放下的变化。(2)相较于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中应用赛波特色号的变化对光安定性进行判断。对比文件2中需要加热装置维持石蜡为液体状态,而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装置是使装置维持在所需温度下,模拟石蜡在生产、存放时的条件。(3)相较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所属技术领域不同于本申请,并且权利要求是根据所需要的光照强度在垂直方向上通过调距电机调节光源的高度,不同于对比文件4中通过调整太阳能转架而调整测试面和灯管之间的距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控制面板的一侧为拉门,拉门上安装有拉手,主箱体的顶部设置有调距电机,调距电机的下方与调距杆连接,且调距杆设置在主箱体内部;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在门体上设置拉手,也未公开通过调距电机和调距杆调节紫外灯管和盛样器之间的距离;(2)权利要求1中光源为UVB313紫外灯管;而对比文件1中光源为高压汞灯;(3)权利要求1中通过主箱体底部隔板下的加热管加热;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高压汞灯发射的红外辐射使恒温室温度升高。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电机调节光源与样品间距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调节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蜡光安定性紫外照射仪中。在调距过程中通过调距杆连接电机和光源、在门体上设置拉手是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UVB313是用于材料紫外光老化试验中模拟紫外光的常规光源。材料老化仪器与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在对紫外光模拟上具有类似之处,都需要模拟日光对于材料的辐照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UVB313作为光安定性检测装置的紫外光源。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应用高压汞灯发射的辐射通量中红外部分使恒温室升温。本领域公知的通过加热管加热也是使温度升高的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加热操作时可根据需要选择辐照加热、加热片/管加热等具体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具体的检测方法,该限定并未隐含该检测装置具有特定结构,对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检测装置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更接近石蜡在生产、存放环境下的光安定性检测装置,通过UVB313模拟太阳光中紫外光对石蜡光安定性产生的影响,通过加热管控温伴热系统模拟不同季节不同天气的环境温度,通过调距电机控制UVB313高度从而控制照射强度,一方面克服了UVB313在使用过程中照射强度不断衰减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模拟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下的紫外光强度。本申请中UVB313、加热管和调距电机共同协作构成了一个可以模拟环境的技术方案,其目的是模拟不同季节不同时间的各种气温和紫外线强度,使石蜡的光安定性检测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其真实变化。(2)复审通知书中所列的参考文献《材料自然老化手册》和对比文件4都用于材料老化的测试,石蜡光安定性检测与老化试验有着本质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材料老化的相关知识并不了解和熟知。(3)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模拟环境,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加热升温熔化样品,二者技术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2在检测过程中隔绝了空气,使空气氧化的部分不能在检测结果中体现,导致检测结果差误导了技术人员对石蜡品质的判断。本申请中把空气对石蜡光安定性的影响加入其中,省略石英玻璃这一部件在整个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具备创造性。此外,用赛波特色号代替SH/T0403检测石蜡色号,使检测结果更准确、精密度更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
对比文件1(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页、附图2)公开了一种石蜡光安定性紫外照射仪。该照射仪由光源、恒温室、送风设备组成,具体结构为:在上箱体(4)内,与上箱体(4)固定的反射镜(6)的反射面朝向上箱体(4)的底面,光源(7)置于反射镜(6)的焦点处,观察窗(5)设置在上箱体(4)的正面;在中箱体(16)内安装恒温箱(11),恒温箱的上部为石英玻璃(9),下部安装通风底板(14),在通风底板(14)上,前后左右中心对称位置上安装四个试皿架(10);下箱体(20)内并排设置电源系统(17) 和微机控制系统(15),下箱体(20)的正面设置控制面板(19)。光源(7)的辐射通量中,紫外部分与试皿架上的石蜡发生作用,石蜡接收紫外光辐照后颜色发生变化,根据石蜡颜色确定石蜡等级;光源辐射通量中的红外部分,使恒温室加热升温。
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其中上箱体(4)与中箱体(16)构成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主箱体,下箱体(20)构成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主控箱,控制面板设置于下箱体上。上箱体内的反射镜(6)与权利要求1中反光罩作用相同,其上固定有光源。光源采用高压汞灯,兼具提供紫外光源及为恒温室加热两种作用。恒温箱下部的通风底板上安装用于盛放石蜡样品的四个试皿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控制面板的一侧为拉门,拉门上安装有拉手,主箱体的顶部设置有调距电机,调距电机的下方与调距杆连接,且调距杆设置在主箱体内部;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在门体上设置拉手,也未公开通过调距电机和调距杆调节紫外灯管和盛样器之间的距离;(2)权利要求1中光源为UVB313紫外灯管;而对比文件1中光源为高压汞灯;(3)权利要求1中通过主箱体底部隔板下的加热管加热;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高压汞灯发射的红外辐射使恒温室温度升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便于调节光源与样品间的距离。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紫外预处理试验装置,用于进行太阳能电池板紫外线老化试验。该试验装置包括:紫外灯管(3)及太阳能电池板转架(4),该太阳能电池板转架(4)四角装有可移动的滑轮(12),可由伺服电机组(13)带动调整测量面和紫外灯管间的距离(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由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电机调节光源与样品间的距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调节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蜡光安定性紫外照射仪中,从而进行光源与样品之间距离的调节,而在此调距过程中通过调距杆连接电机和光源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门体上设置拉手以方便门体打开或闭合是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特征(2),UVB313是常用于材料紫外光老化试验中模拟紫外光的光源,其主要作用是再现日光的破坏效果(可参见Wypych. G.编著,《材料自然老化手册》,第3版,第111页,2004年出版),该光源由于具有高能量紫外辐射而广泛应用于材料老化仪器中。而材料老化仪器与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在对紫外光的模拟上具有类似之处,都需要模拟日光对于材料的辐照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UVB313作为光安定性检测装置的紫外光源。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应用高压汞灯发射的辐射通量中红外部分使恒温室加热升温,为使恒温室温度恒定,通过安装在两侧的轴流风机(12)送风达到调节控温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本领域公知的通过加热管加热也是使温度升高的一种方式,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石蜡色度测定仪(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页),该测定仪中使用比色槽中设置的加热片使石蜡处于恒温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加热操作时可根据需要选择辐照加热、加热片/管加热等具体方式。
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更接近石蜡在生产、存放下的光安定性检测装置,该装置中UVB313、加热管和调距电机共同协作构成了一个可以模拟环境的技术方案,其目的是模拟不同季节不同时间的各种气温和紫外线强度,使石蜡的光安定性检测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其真实变化。对此,合议组认为:材料光安定性检测方法的建立要以试样在日光照射条件下颜色的变化规律为依据,因此该方法必然以模拟日光照射条件为前提,这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石蜡光安定性紫外照射仪实质上也是模拟石蜡所处的日光照射环境状态从而实现石蜡光安定性检测,其中光源(7)辐射通量中的紫外部分与本申请中UVB313的作用相同,模拟太阳光中紫外光对石蜡光安定性的影响;光源辐射通量中的红外部分,使恒温室加热升温,恒温箱内的温度通过轴流风机送风达到调节控温作用,模拟环境温度。所不同的是: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包括调节光源与样品之间距离的调距装置,并且紫外光源为UVB313紫外灯管,加热装置为加热管。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便于调节光源与样品间的距离。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调距装置调节光源与样品间距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调节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蜡光安定性紫外照射仪中,从而进行光源与样品之间距离的调节。并且UVB313是常用于材料紫外光老化试验中模拟紫外光的光源,材料老化仪器与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在对紫外光的模拟上具有类似之处,都需要模拟日光对于材料的辐照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UVB313作为光安定性检测装置的紫外光源。而通过加热管加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对比文件2即使用加热片进行加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2、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更好地模拟石蜡在生产、存放下的环境主要是通过应用光安定性检测装置进行检测而实现的,例如加热管模拟不同季节不同天气的环境温度是通过控制加热管在检测中的温度而实现,调距电机控制UVB313高度从而控制照射强度模拟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下的紫外光强度是通过在检测中控制调距电机而实现的,由此能够模拟石蜡的生产、存放环境的技术效果主要是由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在检测过程中对于温度、光源与样本距离的设置而实现的,并不仅仅是由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光安定性检测装置所带来的,该效果与检测装置使用过程中多种因素存在着联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所列的参考文献《材料自然老化手册》和对比文件4都用于材料老化的测试,石蜡光安定性检测与老化试验有着本质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材料老化的相关知识并不了解和熟知。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用的UVB313紫外光源,如前所述,该光源是用于再现日光的破坏效果、模拟紫外光的常用光源,而材料老化仪器与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在对紫外光的模拟上具有类似之处,都需要模拟日光对于材料的辐照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UVB313作为光安定性检测装置的紫外光源。针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调距装置,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太阳能电池板紫外线老化试验装置属于一种材料老化试验装置,其与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检测装置在对紫外光的模拟上具有类似之处,都需要模拟日光对于材料的辐照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装置中的紫外线调距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光安定性紫外照射仪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模拟环境,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加热升温熔化样品,二者技术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2在检测过程中隔绝了空气,使空气氧化的部分不能在检测结果中体现,导致检测结果差误导了技术人员对石蜡品质的判断。本申请中把空气对石蜡光安定性的影响加入其中,省略石英玻璃这一部件在整个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具备创造性。此外,用赛波特色号代替SH/T0403检测石蜡色号,使检测结果更准确、精密度更高。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光照过程中,石蜡完全接触空气,而不需要用石英玻璃盖在试样皿上”、“将赛波特色号引入光安定性的评价中”、“加热装置不是用以熔化试样,而是使装置维持在所需温度下,以模拟石蜡在生产、存放时的条件”,都是在光安定性检测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例如使用赛波特颜色测定法对试样进行测量,是完全独立于该光安定性检测装置而是应用赛波特比色计进行的操作,该检测方法对所要求保护的检测装置不具有限定作用。类似的,加热装置所保持的温度高低,是检测过程中对检测装置的具体应用,并未隐含该检测装置具有特定结构,因此同样不构成对检测装置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在试样装置中包括石英玻璃(9)主要是考虑到检测过程中空气中的氧气对石蜡的氧化作用会对石蜡色度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光安定性检测结果,而本申请检测装置不包括石英玻璃,虽然检测环境实现了与储存环境类似但无法降低检测过程中空气氧化带来的影响,因此石英玻璃部件的省略其功能也相应消失,这一部件的省略并不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通过具体检测方法对权利要求1的石蜡存放光安定性检测装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检测方法是对检测装置中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应用,并未隐含该检测装置具有特定结构,因此对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检测装置并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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