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由LC单元构成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的距离测量模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由LC单元构成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的距离测量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29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4219
优先权日:2014-04-23
申请(专利)号:201510177986.4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赫克斯冈技术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婉约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代云丽
国际分类号:G02F1/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7986.4,名称为“包括由LC单元构成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的距离测量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申请人为赫克斯冈技术中心。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0-11、1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6-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460209A,公布日为2012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1231387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7段、说明书附图图1a-2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设备,所述测量设备被构造为准距仪、激光扫描仪、轮廓仪或激光跟踪器,所述测量设备包括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所述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包括用于激光束的光学发送通道和光学接收通道,其中,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或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和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设置用于激光束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以射到所述衰减单元(100)上的激光束被液晶(LC)衰减的方式进行构造和设计,并且出于此目的,所述衰减单元(100)至少包括:
●第一偏振器(P),
●液晶快门(L,L1,L2),以及
●第一分析仪(A1),所述第一分析仪(A1)为所述衰减单元(100)的第二偏振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晶快门(L,L1,L2)
●包括扭曲向列型液晶单元TN-LCD,或者
●包括垂直取向的向列型液晶单元VA-LCD,或者
●包括边缘场开关液晶单元FFS-LCD。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液晶快门(L,L1,L2)为扭曲向列型液晶单元TN-LCD时,所述第一偏振器(P)和所述第一分析仪(A1)具有相互交叉的偏振方向,即,相对于彼此旋转90°的偏振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扭曲向列型液晶单元TN-LCD能在常白模式下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设置第二分析仪(A2),所述第二分析仪(A2)为所述衰减单元(100)的第三偏振器,并且
●所述第一分析仪(A1)和所述第二分析仪(A2)布置在“光束的输出”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偏振器(P)、第一分析仪(A1)和所述第二分析仪(A2)中的每个都被设计为偏振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偏振片被设计有单面自粘合膜并且粘合性结合到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透明载体(GS)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偏振片在另一面上设置有抗反射层。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偏振片与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透明载体(GS)胶结。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偏振器(P)、所述第一分析仪(A1)和所述第二分析仪(A2)与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组合具有在平行和垂直偏振取向之间的高达大于105的高对比度并且同时在平行偏振取向的情况下具有高达大于80%的高透射率。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晶(LC)具有被优化成650nm、800nm或1550nm的光波长的色差。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与具有低光散射的分隔件元件(SP)混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SP)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SP)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LC)。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布置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并且
●在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布置有具有能设定的可变透射率的无偏振器的液晶快门(L、L1、L2)。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布置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并且
●在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布置有用于将接收光偏振选择分束成具有不同偏振(s,p)的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的偏振选择分束器(PB,PB1,PB2),相应的液晶快门(L1,L2)布置在所述两个部分光束的光学路径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布置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并且
●在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布置有用于将接收光偏振选择分束成具有不同偏振(s,p)的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的偏振选择分束器(PB),其中,这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结合在一起前进至液晶快门(L,L1,L2),其中,在所述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中的一个部分光束中,在所述一个部分光束的光学路径中的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上游布置λ/2板。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被设定成相同光学路径长度和相同的光传播时间。”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可变光学衰减单元的位置不同(具体本申请:可变光学衰减单元在光学发送通道中或在光学发送通道和光学接收通道中);可变光学衰减单元的具体构成不同(具体本申请中:衰减单元(100)以射到所述衰减单元(100)上的激光束被液晶(LC)衰减的方式进行构造和设计,并且出于此目的,衰减单元(100)至少包括:偏振器(P),液晶快门(L,L1,L2)以及第二偏振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10-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还指出:(3)从属权利要求6-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赫克斯冈技术中心(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液晶与分隔件元件混合,?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的纤维,或者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的玻璃珠,或者?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同时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12和13,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并相应修改了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测量设备,所述测量设备被构造为准距仪、激光扫描仪、轮廓仪或激光跟踪器,所述测量设备包括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所述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包括用于激光束的光学发送通道和光学接收通道,其中,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或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和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设置用于激光束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以射到所述衰减单元(100)上的激光束被液晶(LC)衰减的方式进行构造和设计,并且出于此目的,所述衰减单元(100)至少包括:
?第一偏振器(P),
?液晶快门(L,L1,L2),以及
?第一分析仪(A1),所述第一分析仪(A1)为所述衰减单元(100)的第二偏振器,
其中,所述液晶与分隔件元件混合,
?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的纤维,或者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的玻璃珠,或者
?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产生了如下的技术效果:减小了穿过液晶快门的激光测量辐射的散射。因此,增加了液晶快门的透射率,这使得本发明的液晶快门在打开状态下具有可能的最高透射率。因而,仅仅通过该具体的液晶结构,可以实现从OD0到OD5甚至OD6的至少五个数量级的动态范围;(2)根据本申请的测量设备与对比文件2的大气激光通信系统在测量原理和边界条件方面以及总体电光结构是完全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涉及特征“所述液晶与分隔元件混合,所述分隔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的纤维”;技术方案二涉及特征“所述液晶与分隔元件混合,所述分隔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的玻璃珠”;技术方案三涉及特征“所述液晶与分隔元件混合,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技术方案一、二有记载在原始权利要求6、说明书第81段及第163段中,且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分隔元件的参数特征。对于技术方案三,参见原始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163-167段可知,技术方案三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具体理由如下:原始权利要求7虽然记载了技术方案三涉及的上述特征,但原始权利要求7引用原始权利要求6,其包含原始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复审请求人直接将原始权利要求7并列出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不再引用原始权利要求6的相关特征,扩大了其保护范围,包含原始申请文件未记载的情况。或者参见说明书第163-167段的记载,尤其参见第167段可知,当LC单元为“具有极少散射光和高对比度的LC单元”时,空置光学开口中没有分隔件,分隔件特定地定位在单元的没有在光学上使用的外部区域中,而小尺寸的分隔件才能减少散射光(参见说明书第163段),这也说明了不涉及分隔件尺寸参数的技术方案三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或者,以复审请求人2018年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来比较,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为原始权利要求6的选择性特征),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3上升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三,不再包括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也扩大了其保护范围,包括了原始申请文件未记载的情况。综上,上述技术方案三修改超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说明书和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3)是对技术方案(1)或(2)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技术方案(3)既未记载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关于技术方案(3)的特征,增加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6,以包括上述删除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测量设备,所述测量设备被构造为准距仪、激光扫描仪、轮廓仪或激光跟踪器,所述测量设备包括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所述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包括用于激光束的光学发送通道和光学接收通道,其中,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或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和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设置用于激光束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以射到所述衰减单元(100)上的激光束被液晶(LC)衰减的方式进行构造和设计,并且出于此目的,所述衰减单元(100)至少包括:
?第一偏振器(P),
?液晶快门(L,L1,L2),以及
?第一分析仪(A1),所述第一分析仪(A1)为所述衰减单元(100)的第二偏振器,
其中,所述液晶与分隔件元件混合,
?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的纤维,或者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的玻璃珠。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
其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书,在前次递交文本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16分别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设备,所述测量设备被构造为准距仪、激光扫描仪、轮廓仪或激光跟踪器,所述测量设备包括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所述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包括用于激光束的光学发送通道和光学接收通道,其中,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或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和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设置用于激光束的可变光学衰减单元(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以射到所述衰减单元(100)上的激光束被液晶(LC)衰减的方式进行构造和设计,并且出于此目的,所述衰减单元(100)至少包括:
?第一偏振器(P),
?液晶快门(L,L1,L2),以及
?第一分析仪(A1),所述第一分析仪(A1)为所述衰减单元(100)的第二偏振器,
其中,所述液晶与分隔件元件混合,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的纤维,或者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的玻璃珠;并且
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晶快门(L,L1,L2)
?包括扭曲向列型液晶单元TN-LCD,或者
?包括垂直取向的向列型液晶单元VA-LCD,或者
?包括边缘场开关液晶单元FFS-LCD。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液晶快门(L,L1,L2)为扭曲向列型液晶单元TN-LCD时,所述第一偏振器(P)和所述第一分析仪(A1)具有相互交叉的偏振方向,即,相对于彼此旋转90°的偏振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扭曲向列型液晶单元TN-LCD能在常白模式下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设置第二分析仪(A2),所述第二分析仪(A2)为所述衰减单元(100)的第三偏振器,并且
?所述第一分析仪(A1)和所述第二分析仪(A2)布置在“光束的输出”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偏振器(P)、第一分析仪(A1)和所述第二分析仪(A2)中的每个都被设计为偏振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偏振片被设计有单面自粘合膜并且粘合性结合到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透明载体(GS)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偏振片在另一面上设置有抗反射层。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偏振片与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透明载体(GS)胶结。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偏振器(P)、所述第一分析仪(A1)和所述第二分析仪(A2)与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组合具有在平行和垂直偏振取向之间的高达大于105的高对比度并且同时在平行偏振取向的情况下具有高达大于80%的高透射率。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液晶(LC)具有被优化成650nm、800nm或1550nm的光波长的色差。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布置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并且
?在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布置有具有能设定的可变透射率的无偏振器的液晶快门(L、L1、L2)。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布置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并且
?在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布置有用于将接收光偏振选择分束成具有不同偏振(s,p)的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的偏振选择分束器(PB,PB1,PB2),相应的液晶快门(L1,L2)布置在所述两个部分光束的光学路径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5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衰减单元(100)布置在所述光学发送通道中,并且
?在所述光学接收通道中布置有用于将接收光偏振选择分束成具有不同偏振(s,p)的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的偏振选择分束器(PB),其中,这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结合在一起前进至液晶快门(L,L1,L2),其中,在所述两个部 分光束(101a,101b)中的一个部分光束中,在所述一个部分光束的光学路径中的所述液晶快门(L,L1,L2)的上游布置λ/2板。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测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部分光束(101a,101b)被设定成相同光学路径长度和相同的光传播时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技术方案(3)并入技术方案(1)、(2)中。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经记载,能够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7段、说明书附图图1a-2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量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装置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1-0020、0091-0093、0104段、附图2):该光学装置1可用于实现距离测量装置、测勘装置等(参见说明书第0092段);光学测勘仪器通常包括一个电子距离测量装置,该装置可被结合到扫描仪中(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光学装置1包括光辐射源2和接收机单元3;光辐射源2适于发射光脉冲2a,光脉冲2a用于朝向一个目标传播,在该目标处,光脉冲2a被反射,且如此被反射的光功率的一部分被朝向光学装置1反射回;光辐射源2可包括二极管激光器、主振荡功率放大器(MOPA);MOPA包括主激光器和光学放大器;接收机单元3可接收被反射的光脉冲3a,然后可例如分析和/或处理所接收的光脉冲3a;例如,接收机单元3可适于产生对应于如此接收的光脉冲3a的返回信号,所述返回信号又可针对多种应用使用合适的处理部件被数字地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91-0093段);接收机单元2包括一个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14,其可具有时刻变化的光学衰减,使所接收的被反射的光脉冲3a衰减,从而产生衰减的光脉冲3b(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的距离测量装置、测勘装置对应本申请中的测量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光辐射源2可包括二极管激光器、主振荡功率放大器,因此其发射的光脉冲2a为激光束;光辐射源2发射的光脉冲用于朝向一个目标传播,其显然具有用于激光束的光学发送通道;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机单元3可接收被反射的光脉冲3a,其显然具有光学接收通道;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机单元2包括一个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14,对应本申请中的在光学接收通道中设置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测量设备还被构造为准距仪、轮廓仪或激光跟踪器;2)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的位置不同,其设置在光学发送通道中,或设置在光学发送通道中和光学接收通道中;3)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的具体结构不同,所述衰减单元以射到所述衰减单元上的激光束被液晶(LC)衰减的方式进行构造和设计,并且出于此目的,所述衰减单元至少包括:第一偏振器(P),液晶快门(L,L1,L2),以及第一分析仪(A1),所述第一分析仪(A1)为所述衰减单元的第二偏振器;4)所述液晶与分隔件元件混合,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的纤维,或者所述分隔件元件被设计为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的玻璃珠;并且所述液晶没有与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穿过液晶快门的激光测量辐射的散射,提高其对比度,从而提高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的动态衰减范围。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包括电子激光距离测量模块的测量设备被构造为准距仪、轮廓仪或激光跟踪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14仅位于光学接收通道中,但对于包括光学发送通道和光学接收通道的电子距离测量装置而言,发送光和接收光都应当有适当的强度,出于防止发送光损坏器件和待测对象、保证人眼安全、接收光适应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等原因,将发送光、接收光进行衰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设置于光学发送通道,或同时设置于光学发送通道中和光学接收通道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可调节光束衰减器7(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4页第2段、附图1-3):该液晶可调节光束衰减器7位于大气激光通信系统的光强自适应控制系统中;液晶可调节光束衰减器7由依次同轴排列的起偏片8、液晶盒9 和检偏片10组成;液晶盒9由两块极板以及其间夹含的液晶层构成,液晶层只有10μm厚,液晶分子平行于极板表面排列,但是排列方向在两块之间连续扭转了90°,因而具有旋光效应;起偏片8和检偏片10正交摆放;控制液晶可调节光束衰减器7的透过率,保证CCD 探测器12上接收的激光信号的功率稳定在P值上。对比文件2中,起偏片8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一偏振器,液晶盒9对应本申请中的液晶快门,检偏片10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一分析仪、第二偏振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液晶的可调节光束衰减器,其与本申请中的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相比,两者的原理、结构、所起作用均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基于液晶的可调节光束衰减器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14。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液晶领域,液晶与分隔件元件例如小尺寸的纤维、玻璃珠混合使得液晶盒维持稳定的间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纤维、玻璃珠的具体尺寸,纤维具有3μm至15μm的长度,玻璃珠具有3μm至10μm的直径,是液晶领域中所采用分隔件元件的常规尺寸。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液晶盒9的液晶层只有10μm厚(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因此当采用玻璃珠作为间隔件元件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直径小于10μm的玻璃珠。然而,对比文件1、2均未记载“液晶没有与通向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将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液晶,以减少穿过液晶快门的激光测量辐射的散射,提高其对比度。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液晶没有与通向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中的分隔件元件混合,并且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对于液晶显示中分隔元件的具体限定可实现减少穿过液晶快门的激光测量辐射的散射,提高其对比度,从而提高可变光学衰减器单元的动态衰减范围,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针对“为了避免分隔件元件对通道区域光线的影响,将分隔件元件仅设置在液晶快门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是很容易想到的”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在液晶领域,形成分隔件元件的常规技术手段包括以下两种方式,通过构图方式将分隔件元件仅设置在液晶快门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以及将小尺寸玻璃珠或纤维与液晶混合,然后该混合物整体平铺在液晶板上,从而形成分隔件元件。然而将“分隔件元件仅仅在通向所述液晶快门的光学使用开口的光通道区域外的边缘区域中被混合到所述液晶”,即分隔件元件仅在边缘区域中与液晶混合,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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