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保护蓄电池充电接口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具有三防功能的蓄电池充电接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98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95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66026.9
申请日:2017-06-19
复审请求人:陈爱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蓓蓓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姚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H7/18,H02H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方式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该对比文件的另一个实施方式公开,且起到相同的作用,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66026.9,名称为“保护蓄电池充电接口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具有三防功能的蓄电池充电接口”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爱军,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CN206211587U,公告日为2017年05月31日)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都属于蓄电池充电保护技术领域,都解决了蓄电池充电接口反接、短路等技术问题,都能达到防反接、防短路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保护蓄电池充电接口的方法,包括蓄电池(1)、连接导线(2)、充电接口(4),其特征是;在蓄电池(1)的正极到充电接口(4)中的充电插头 ,和蓄电池(1)的负极到充电接口(4)中的充电插头— 之间至少串联一个二极管(3),二极管(3)采用防反二极管,具有防反充、防反接、防短接的三防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蓄电池充电接口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蓄电池充电接口具有防反充、防反接、防短接的三防功能,从而达到了保护蓄电池的目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二极管采用防反二极管”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三防功能的防反充、防反接。本申请通过采用防反二极管保护蓄电池的充电接口,解决了因为充电接口及以外出现故障引起电流倒灌和回流问题,做到了具有防反充、防反接、防短接的三防功能。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段、第9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中的二极管同样是用来解决蓄电池充电接口反接、短路的技术问题,同样能达到防反接、防反充、防短路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根据二极管D单向导电性及其在对比文件1中防反接、防短路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二极管D为防反接二极管。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蓄电池的负极到充电接口中的充电插头-之间至少串联一个二极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公开,并能起到相同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方式中公开了在电瓶E的正极到充电接口K中的正电极之间串联二极管D,二极管D为一只二极管或多只二极管并联或串联连接的一组二极管(相当于至少串联一个二极管);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中还公开了:二极管D也可以反向串联连接在充电接口K的负电极与电瓶E的负极之间。并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通过利用二极管D的单向导电性,在充电接口短路时二极管D截止,使得电瓶无法通过二极管D及充电线路放电(相当于具有防短接和防反充的功能);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并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二极管D还具有防反接的功能,由于该二极管D具有防反充、防反接、防短接的三防功能,因此其实际上是防反二极管。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方式和第二个实施方式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二极管是整流二极管,其没有公开“二极管是防反二极管”的技术特征,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二极管是防反二极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不存在技术启示。此外,本申请使用的防反二极管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和2019年06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方式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该对比文件的另一个实施方式公开,且起到相同的作用,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6211587U,公告日为2017年05月3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保护蓄电池充电接口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车充电线路保护装置,并相应公开了其保护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0018段、附图1):该保护方法用于保护电动车电瓶E(相当于蓄电池)的充电接口,包括电瓶E、充电接口K、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导线;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方式中,在电瓶E的正极到充电接口K中的正电极之间串联二极管D,二极管D为一只二极管或多只二极管并联或串联连接的一组二极管(相当于至少串联一个二极管);通过利用二极管D的单向导电性,在充电接口短路时二极管D截止,使得电瓶无法通过二极管D及充电线路放电(相当于具有防短接和防反充的功能);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二极管D还具有防反接的功能,由于该二极管D具有防反充、防反接、防短接的三防功能,因此其实际上是防反二极管。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蓄电池的负极到充电接口中的充电插头-之间至少串联一个二极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蓄电池的负极也进行保护。
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中还公开了:二极管D也可以反向串联连接在充电接口K的负电极与电瓶E的负极之间。因此,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中的作用与其对应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蓄电池的负极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方式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实施方式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利用二极管D的单向导电性,在充电接口短路时二极管D截止,使得电瓶无法通过二极管D及充电线路放电(相当于充电接口具有防短接和防反充的功能),能够达到保护电动车电瓶(相当于蓄电池)的目的;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二极管D还具有防反接的功能,即充电接口还具有防反接的功能。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第14-16段中记载:“如果充电接口出现电源反接、充电插头短接、充电过程中的谷段截止、突然断电等情况,由于二极管(3)单向导通的特性,电流不能通过二极管(3),从而起到防反接,防短接和防反充的作用,达到了保护蓄电池的目的”;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段记载:“通过利用二极管D的单向导电性,在充电接口短路时二极管D截止,使得电瓶无法通过二极管D及充电线路放电”。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均是利用二极管的单向导通特性,在发生反接、短接等异常情况时二极管截止,使得电流不能通过二极管,从而实现防反接、防短接和防反充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二极管D与本申请中的二极管相同,都具有防反接,防短接和防反充的三防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二极管实际上即为本申请中的防反二极管。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2段记载:“由于使用蓄电池充电器直接对蓄电池进行充电,无论是对充电电源的反充、充电接口电源反接还是蓄电池充电接口短路,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段记载:“现有的充电线路通常由导线将充电接口正负极分别与电瓶正负极连接,没有保护装置,无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针对的现有技术均为充电器与蓄电池直接连接充电,因此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对蓄电池进行防反充、防反接、防短接保护。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方式和第二个实施方式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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