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生产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方法及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90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9955
优先权日:2014-06-06
申请(专利)号:201510309282.8
申请日:2015-06-08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冬娜
合议组组长:王志宇
参审员:郑伟伟
国际分类号:H01T21/02,H01T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92828、名称为“生产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方法及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06日,公布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 其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13/0300278A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对比文件2:JP特开平5-242954A,公开日为1993年09月2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00]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2。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审查部门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生产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方法。其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在涂覆前还包括使得头部区域至少部分粗糙化的步骤、在涂覆后还包括干燥的步骤;2)权利要求1限定浆包含氧化铈;3)权利要求1对内部和外部所包含的区域进行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瓷釉层的脱落、改善瓷釉层的平滑度与自清洁性以及扩大防止沉积物沉积的区域。然而,为了提高浆料的附着效果以防止瓷釉层的脱落,在涂覆前对被涂覆物进行粗糙化以及涂覆前进行干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改善釉料层的光滑度以及便于清除粘附在釉料层表面上的物质,在釉料层中加入氧化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防止沉积物在火花塞头部的沉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以及实际的需要选择防沉积涂层在火花塞头部的设置区域,将其设置在绝缘体的外部区域、主体内部与绝缘体外部之间的延伸区域以及接地电极的外部区域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在上述的所有区域均设置涂层只不过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方式的简单叠加,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尤其通过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生产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并具体公开了:火花塞包含具有前端部的金属壳体13,金属壳体13的前端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瓷釉层20设置在金属壳体13的前端部。在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1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生产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1)的方法,火花塞(1)包含具有头部区域(8)的主体(2)、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绝缘体(4)和设置于所述主体上的接地电极(5),头部区域(8)旨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涂层至少部分的设置在头部区域(8)的内部和外部上,所述内部包含所述主体(2)的内部区域、所述绝缘体(4)的外部区域、从所述主体(2)的内部区域延伸至所述绝缘体(4)的外部区域的区域,所述外部包含接地电极(5)的外部区域,
所述方法至少具有以下步骤:
-使得头部区域(8)至少部分粗糙化,
-将浆涂覆到粗糙化的头部区域(8),所述浆包含氧化铈,
-干燥涂覆的浆,
-加热涂覆到粗糙化的头部区域(8)的浆以形成瓷釉层(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
加热前至少部分粗糙化和提供浆给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火花塞(1)的金属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
其中,
加热前至少部分粗糙化和提供浆给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部分绝缘体(4)。
4.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在已经干燥所述浆之后且在加热之前,至少部分机械移除在中心电极(3)和/或接地电极(4)上的涂覆的浆的过喷。
5.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通过喷砂粗糙化头部区域(8)。
6.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尤其使用保护气体在800℃-900℃的温度范围内加热浆。
7.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浆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玻璃成形氧化物:
-二氧化硅(SiO2)
-三氧化二硼(B2O3)
-氧化钠(Na2O)
-氧化钾(K2O)
-三氧化二铝(Al2O3)
以及还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组分:
-硼砂
-长石
-石英
-氟化物
-苏打
-硝酸钠
以及如果需要的话,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乳浊剂
-钛(Ti)
-锆(Zr)
-钼(Mo)。
8. 一种尤其通过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生产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包含具有头部区域(8)的主体(2),头部区域(8)旨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涂层至少部分的设置在头部区域(8)上,
其中
涂层是瓷釉层(10)或至少包含瓷釉。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火花塞,
其中
瓷釉层(1)由浆形成,浆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玻璃成形氧化物:
-二氧化硅(SiO2)
-三氧化二硼(B2O3)
-氧化钠(Na2O)
-氧化钾(K2O)
-三氧化二铝(Al2O3)
以及还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组分:
-硼砂
-长石
-石英
-氟化物
-苏打
-硝酸钠
以及如果需要的话,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乳浊剂
-钛(Ti)
-锆(Zr)
-钼(Mo)。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火花塞,
其中
瓷釉层(10)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氧化物:
-氧化钴
-氧化锰
-氧化镍。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其中一项所述的火花塞,
其中
瓷釉层(10)具有100μm-250μm的层厚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1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涂层至少部分的设置在头部区域的内部和外部上”修改为“涂层设置在头部区域的内部和外部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涂层设置在头部区域的内部和外部上;所述内部包含所述主体的内部区域、所述绝缘体的外部区域、从所述主体的内部区域延伸至所述绝缘体的外部区域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界定涂层的完整区域,并使涂层连续地分布于主体的内部区域和绝缘体的外部区域上。对比文件2以及证据1-3(CN1087758A,公开日为1994年06月08日(证据1);CN10327065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证据2);JP昭和5637389,公开日为1981年04月09日(证据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生产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1)的方法,火花塞(1)包含具有头部区域(8)的主体(2)、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绝缘体(4)和设置于所述主体上的接地电极(5),头部区域(8)旨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涂层设置在头部区域(8)的内部和外部上,所述内部包含所述主体(2)的内部区域、所述绝缘体(4)的外部区域、从所述主体(2)的内部区域延伸至所述绝缘体(4)的外部区域的区域,所述外部包含接地电极(5)的外部区域,
所述方法至少具有以下步骤:
-使得头部区域(8)至少部分粗糙化,
-将浆涂覆到粗糙化的头部区域(8),所述浆包含氧化铈,
-干燥涂覆的浆,
-加热涂覆到粗糙化的头部区域(8)的浆以形成瓷釉层(1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复审请求人将“至少部分的”删除并没有对“头部区域的内部”的定义产生影响,权利要求1中对“内部”的定义为“所述内部包含所述主体的内部区域、所述绝缘体的外部区域、从所述主体的内部区域延伸至所述绝缘体的外部区域的区域”,其并未明确三个区域之间究竟是和还是或的关系,即其并未限定“内部”是由三个所述区域共同组成的,根据上述记载的,“内部”也可以是由三个区域中的任一个独自形成的。由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根据上述记载所定义的内部,复审请求人所作出的修改并未导致其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产生实质区别。另外,对于“内部”是由上述三个区域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自身的工艺需求以及实际的需要选择涂层的具体设置位置,该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生产经验容易得到的。审查员所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是为了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涂层位置具有不同的设置选择以及将其设置在主体的内部区域、绝缘体的外部区域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在主体的内部区域、绝缘体的外部区域以及二者的连接区域中同时设置涂层属于技术方案的简单叠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涂层所在区域虽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有所区别,但仅仅是覆盖区域少于本申请,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事实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火花塞的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燃烧室的前端部上设置釉涂层可以防止油碳沉积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涂层覆盖区域,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火花塞的主体上设置釉涂层以防止油碳沉积,而对于釉涂层涂覆的具体位置,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这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其中,通过所述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所述涂层的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该釉涂层能够防止碳沉积,进而无法给出与“在浆中添加氧化铈,以利用其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涂层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溶解MMT沉淀物来抵抗由绝缘体尖端上的燃烧产物聚集引起的结垢;然而,本申请是通过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涂层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以避免形成沉积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第4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避免沉积物形成的原理并不相同,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利用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涂层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的技术方案,其也不是本领域常规处理手段。(2)对比文件2中釉涂层所起的作用并不包含避免引燃导致废气中具有不理想的高值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作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获得技术启示以接地电极外部区域设置瓷釉层,从而解决废气中具有不理想的高值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同样没有公开釉涂层具有避免引燃导致废气中具有不理想的高值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也无法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内容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产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1)的方法,火花塞(1)包含具有头部区域(8)的主体(2)、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绝缘体(4)和设置于所述主体上的接地电极(5),头部区域(8)旨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涂层设置在头部区域(8)的内部和外部上,所述内部包含所述主体(2)的内部区域、所述绝缘体(4)的外部区域、从所述主体(2)的内部区域延伸至所述绝缘体(4)的外部区域的区域,所述外部包含接地电极(5)的外部区域,
所述方法至少具有以下步骤:
-使得头部区域(8)至少部分粗糙化,
-将浆涂覆到粗糙化的头部区域(8),所述浆包含氧化铈,
-干燥涂覆的浆,
-加热涂覆到粗糙化的头部区域(8)的浆以形成瓷釉层(10),
其中,通过所述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所述涂层的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
加热前至少部分粗糙化和提供浆给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火花塞(1)的金属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
其中,
加热前至少部分粗糙化和提供浆给位于头部区域(8)内的部分绝缘体(4)。
4.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在已经干燥所述浆之后且在加热之前,至少部分机械移除在中心电极(3)和/或接地电极(4)上的涂覆的浆的过喷。
5.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通过喷砂粗糙化头部区域(8)。
6.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尤其使用保护气体在800℃-900℃的温度范围内加热浆。
7.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其中
浆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玻璃成形氧化物:
-二氧化硅(SiO2)
-三氧化二硼(B2O3)
-氧化钠(Na2O)
-氧化钾(K2O)
-三氧化二铝(Al2O3)
以及还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组分:
-硼砂
-长石
-石英
-氟化物
-苏打
-硝酸钠
以及如果需要的话,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乳浊剂
-钛(Ti)
-锆(Zr)
-钼(Mo)。
8. 一种尤其通过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生产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包含具有头部区域(8)的主体(2),头部区域(8)旨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涂层至少部分的设置在头部区域(8)上,
其中
涂层是瓷釉层(10)或至少包含瓷釉。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火花塞,
其中
瓷釉层(1)由浆形成,浆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玻璃成形氧化物:
-二氧化硅(SiO2)
-三氧化二硼(B2O3)
-氧化钠(Na2O)
-氧化钾(K2O)
-三氧化二铝(Al2O3)
以及还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组分:
-硼砂
-长石
-石英
-氟化物
-苏打
-硝酸钠
以及如果需要的话,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乳浊剂
-钛(Ti)
-锆(Zr)
-钼(Mo)。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火花塞,
其中
瓷釉层(10)包含以下群组中的至少一种氧化物:
-氧化钴
-氧化锰
-氧化镍。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其中一项所述的火花塞,
其中
瓷釉层(10)具有100μm-250μm的层厚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00]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2013/0300278A1, 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5-242954A,公开日为1993年09月21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产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生产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7]-[0070]段、图2、4、6):火花塞包含具有前端部的金属壳体13、位于前端部内的绝缘体12和设置于金属壳体13上的接地电极16,前端部被分配到内燃发动机的燃烧室,前端部的内周面13d、外周面和接地电极上设置有釉涂层20;釉涂层的施加过程具有以下步骤:将浆料涂覆到金属壳体13的前端部,加热涂覆到金属壳体13的前端部的浆料以形成瓷釉层。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涂层在涂覆前还包括使得头部区域至少部分粗糙化的步骤、在涂覆后包括干燥涂覆的浆的步骤,涂层设置在头部区域的内部和外部上,所述内部包含所述主体的内部区域、所述绝缘体的外部区域、从所述主体的内部区域延伸至所述绝缘体的外部区域的区域,所述外部包含接地电极的外部区域;(2)浆包含氧化铈,通过所述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所述涂层的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浆料的附着效果并提供涂层的具体设置区域;(2)提供具体的浆料以阻止沉积物的形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提高浆料的附着效果以防止瓷釉层的脱落,在涂覆前对被涂覆物进行粗糙化,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接地电极上设置釉涂层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对于涂层涂覆的具体位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这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溶解MMT沉淀物来抵抗由绝缘体尖端上的燃烧产物聚集引起的结垢;本申请是通过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涂层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以避免形成沉积物;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避免沉积物形成的原理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浆包含氧化铈,以及通过所述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所述涂层的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阻止了沉积物的形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尤其通过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生产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由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生产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内燃发动机的火花塞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1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8,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原审查部门相关意见的陈述
原审查部门认为:在涂层中添加氧化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列举了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溶解MMT沉淀物来抵抗由绝缘体尖端上的燃烧产物聚集引起的结垢;本申请是通过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涂层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以避免形成沉积物;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避免沉积物形成的原理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浆包含氧化铈,通过所述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所述涂层的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另外,在涂层中添加氧化铈,通过所述氧化铈的催化作用使集中于所述涂层的表面的燃料液滴蒸发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原审查部门所提供的证据均为专利文献,并非教科书、工具书等,不能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00]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2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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