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活性竹粉及其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86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718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23604.5
申请日:2017-11-14
复审请求人:四川鑫鑫骄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伟
合议组组长:靖瑞
参审员:李洋
国际分类号:C09K17/14;A01N65/44;A01N63/00;A01N63/04;A01N63/02;A01N43/16;A01P21/00;A01B79/00;C09K10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并未使得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未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23604.5,名称为“一种活性竹粉及其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鑫鑫骄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乐山江扬生物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0001]-[0048]段)、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第1-7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性竹粉,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竹粉的原料由竹粉、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活性木霉菌菌粉、活性乳酸菌菌粉和水组成;所述原料的重量配比为:
竹粉100份;
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001-10份;
活性木霉菌菌粉0.001-10份;
活性乳酸菌菌粉0.001-10份;
水10-500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活性竹粉,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竹粉的原料的重量配比为:竹粉100份;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6份;活性木霉菌菌粉0.6份;活性乳酸菌菌粉0.6份;水17份。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活性竹粉,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中竹粉的目数为20-100目。
4. 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10-50℃和常压条件下,按照以下重量配比称取原料并进行混合;
竹粉100份;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001-10份;活性木霉菌菌粉0.001-10份;活性乳酸菌菌粉0.001-10份;水10-500份;
将混合的原料搅拌均匀,于常温常压下保存。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选择洁净的环境,37℃、常压条件下,按重量比称取竹粉100份、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6份、活性木霉菌菌粉0.6份、活性乳酸菌菌粉0.6份、水17份混合,用搅拌器搅拌均匀,装袋于常温常压下保存。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中竹粉的目数为20-100目。
7. 一种活性竹粉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10-50℃和常压条件下,按照以下重量配比称取原料并进行混合;
竹粉100份;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001-10份;活性木霉菌菌粉0.001-10份;活性乳酸菌菌粉0.001-10份;水10-500份;
将混合的原料搅拌均匀,得到所述活性竹粉,将所述活性竹粉掺入2-4倍的沙土,均片撒施在地表面,用量为每亩2-4kg。”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4072303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公开了一种竹粉生物有机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15-0016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发明构思,不同的是:(1)生物菌种不同,本申请还添加了木霉菌;(2)对比文件1还添加了一定量的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以及粘结剂,本申请还添加了水,并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营养元素不同的活性竹粉。但是对于区别(1),本领域公知木霉具备较强的分解纤维素的能力,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微生物分解竹粉的基础上,为了获得一种类似功能的活性竹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其他类可分解纤维素的微生物(如木霉)。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竹炭、竹炭灰、米糠发酵料、粘结剂的功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19段),对于上述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肥料的功能、形态等选择添加,不添加上述组分其相应功能消失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制备微生物复合肥中添加一定量的水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竹粉的分解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上述这些替换/调整/选择会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含量以及竹粉的目数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竹粉的分解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相应的公开了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各组分搅拌混合的教导,不同的是对比文件1将其造粒,而粉剂、颗粒剂是肥料的常见形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剂型进行常规选择,并调整其具体的混合工艺,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6对制备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和3时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活性竹粉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方法:基肥在整地前均匀撒施在土壤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活性竹粉撒施的均匀性,将其预先掺入部分土中再撒施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评述权利要求4时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四川鑫鑫骄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木霉菌的选取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在水分17%和37℃条件下,木霉菌寄生于竹粉中产生α-1.4葡萄糖苷酶、α-1.6葡萄糖苷酶,木霉菌、枯草芽杆菌和乳酸菌三者的特定选择,具有协同增效的效果。(2)本申请省去了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之后,并没有降低其效果,审查意见中指出的不添加上述组分其相应功能消失是不准确的,本申请没有添加上述组分,仍然能够达到对比文件1中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选择洁净的环境,37℃、常压条件下,按照以下重量配比称取原料并进行混合;
竹粉100份、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6份、活性木霉菌菌粉0.6份、活性乳酸菌菌粉0.6份、水17份;用搅拌器搅拌均匀,装袋于常温常压下保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中竹粉的目数为20-100目。
3. 一种活性竹粉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37℃和常压条件下,按照以下重量配比称取原料并进行混合;
竹粉100份、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0.6份、活性木霉菌菌粉0.6份、活性乳酸菌菌粉0.6份、水17份;
将混合的原料搅拌均匀,得到所述活性竹粉,将所述活性竹粉掺入2-4倍的沙土,均片撒施在地表面,用量为每亩2-4kg。”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菌种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竹粉经微生物分解出大量的糖类、酵素等,即可促进作物的生长,又有益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多种类似功能的竹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他具备分解纤维素的菌种进行相应的替换,而木霉是本领域常见的分解纤维素的菌种,其可将纤维素分解为糖类等有机物是本领域公知的,糖类有利于乳酸菌繁殖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添加木霉可促进乳酸菌的繁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2)对于制备条件:本领域公知菌种的繁殖需要一定的湿度、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菌种的繁殖情况对其温度、湿度进行相应的调整;木霉可产生葡萄糖苷酶,其既可分解β-构型的糖苷化合物,又能水解α-构型的糖苷化合物(可参见“绿色木霉产生的葡萄糖普酶类”,高培基,生物化学杂志,第8卷第6期,第735-740页,1992年12月),进而可将竹粉分解为小分子糖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可以预期的;且原申请文件记载了在不同温度和含水量条件下制备相应的竹粉,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制备条件的特定选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其他组分的添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添加竹炭粉/灰、米糠发酵料以及粘结剂的功能,对于上述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肥料的功能、形态等选择添加,不添加上述组分其相应功能消失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竹粉生物有机肥,还公开了竹粉生物有机肥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06]和[0015]段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组成方面,不含有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明确了生物菌种的种类,还含有水,且组分配比不同;(2)在工艺步骤方面,明确要选择洁净的环境和37℃,混合均匀后不造粒而是直接装袋保存。但是针对上述区别(1):当组分中省去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时,它们在竹粉生物有机肥中的功能也相应消失。关于生物菌种,在对比文件1已明确生物菌种作用的前提下,选用权利要求1中所示的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活性木霉菌菌粉和活性乳酸菌菌粉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并且在制备生物有机肥时,根据肥料应用形式选择加入适量水以及基于各组分功能调整组分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容易确定的。针对上述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生物菌种的活性易受环境影响,因此在制备含有生物菌种的生物有机肥时,选择洁净的环境和菌种适宜生存的温度(如37℃)是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以粉剂形式装袋保存生物有机肥也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手段。这些区别特征并未使得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未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对竹粉的目数做了限定,但该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活性竹粉的使用方法。均片撒施在地表面是肥料的一种惯用方法,且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尽管权利要求3中限定先将活性竹粉掺入2-4倍的沙土和用量为每亩2-4kg,但是它们并未使得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首先,本申请在茶树种植或竹笋种植中,每亩的种植量大致在200株左右,实施例9和10中活性竹粉的实际使用量应该是每株10g左右。这种用量对于茶树或竹笋的生长已经是满足要求的,没有违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其次,说明书第[0015]段的试验数据和对照表也表明了本申请是可以带来“作物产量和土壤有机质的大幅增加、同时极大地降低病虫害的显著效果”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第[0015]段、实施例9和10记载的试验数据应当被作为本申请创造性评判的事实。
(2)本申请限定了特定的制备条件,使得木霉菌寄生于竹粉中生成的产物(α-1.4葡萄糖苷酶、α-1.6葡萄糖苷酶)与现有技术中生成的产物不同。特定选择的木霉菌、枯草芽杆菌和乳酸菌共同作用显著提高竹粉降解速度,三种菌是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的。
(3)对比文件1省略竹炭灰、竹炭粉、米糠发酵剂和粘结剂后,无法达到本申请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0001]-[0048]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下称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并未使得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未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活性竹粉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竹粉生物有机肥,包含竹炭粉5-10重量份、竹炭灰5-10重量份、竹粉50-70重量份、生物菌种0.2-1重量份、米糠发酵料1-10重量份、粘结剂5-10重量份,所述生物菌种优选为枯草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巨大芽孢杆菌、EM菌、胶质芽孢杆菌、乳酸菌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和[0015]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竹粉生物有机肥的制备方法,包括将竹炭粉、竹炭灰、竹粉、生物菌种、米糠发酵料、粘结剂按照生产配比进行计量,采用搅拌机充分混合后,经造粒机造粒,得到颗粒状的竹粉生物有机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组成方面,不含有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明确了生物菌种的种类,还含有水,且组分配比不同;(2)在工艺步骤方面,明确要选择洁净的环境和37℃,混合均匀后不造粒而是直接装袋保存。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可用来促进植物生长、提高植物免疫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根系有益微生物数量的活性竹粉;具有有效期长、成本低等优点,对昆虫、天敌、人畜无毒,无环境污染,适宜在竹子、果树、茶园、蔬菜、农作物等上推广应用”(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4]段)。关于技术效果,说明书指出:“本发明创新性地将竹子的天然有效成分与有益微生物结合,一方面利用有益微生物降解竹粉,另一方面,降解的竹成分促进有益微生物的生长,二者共同产生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天然活性成分,促进植物生长,挖掘植物生产潜力。所发明提供的活性竹粉对人畜、昆虫无毒,对环境无污染,可持续长时间地促进植物生长、提高植物免疫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根系有益微生物数量、改善土壤结构”(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4]段)。
为证实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实施例1-10,其中:实施例1-8记载了活性竹粉的原料组成、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未记载相关应用和试验数据;实施例9和10为应用实施例,分别记载了试验地点、时间、实施面积、植物类型、试验样品(即活性竹粉)及其用法和用量、以及相应的试验结果,其中实施例9的试验结果为“1)茶树新增鲜叶量93.5%;2)病虫害降低84.2%;3)土壤有机质增加5.3%”,实施例10的试验结果为“1)竹笋新增发笋数97.2%;2)竹笋产量增加81.7%;3)土壤有机质增加7.6%”。从实施例9和10的试验结果上看,所述活性竹粉促进植物生长、降低病虫害和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的效果显著。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试验结果与试验中使用的试验样品、试验条件和测试方法密切相关。合议组查明,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9和10记载了如上所述的应用及试验结果,但其中存在多处不清楚或不合理之处:
(1)部分试验条件不明确。实施例9和10分别以茶树和竹子为试验对象,但未明确植物的具体类型(如品种、树龄)和种植密度,而这些是影响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以茶树种植密度为例,选择每亩种植200株还是密植3000株,每株茶树得到的活性竹粉量差别很大,这必然会对试验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试验条件不明确,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发明如何获得上述试验结果。
(2)试验结果不清楚且不合理。首先,实施例9和10的试验结果中并未提供最直观的原始试验数据,如茶树鲜叶产量、病虫害发病率、土壤有机质含量、竹笋发笋数及产量等,而是以相对于空白对照试验的变化率呈现。从现有数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认应用试验和空白对照试验各自能够达到的确切效果。其次,根据实施例9和10中记载的用法和用量即“活性竹粉掺入2倍的沙土均片撒施在茶树基部,用量为每亩2千克”计算,活性竹粉的实际用量仅为每平方米最多3克。在活性竹粉用量如此低、且未添加其它有机无机肥和杀虫杀菌剂的情况下,实施例9和10的试验竟然获得了作物产量和土壤有机质大幅增加、同时极大地降低病虫害的显著效果,这明显违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信本发明能够取得如实施例9和10中所述的效果,因此这些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确认本申请技术效果的依据,不能作为评判本申请创造性的事实基础。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能够确认,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制备方法获得的活性竹粉具有促进植物生长、提高植物免疫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根系有益微生物数量、改善土壤结构的基本功能。至于这些功能具体能够达到何种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1选用竹粉为主要原料,再配合竹炭、竹炭灰,并通过添加优越的有益功能微生物菌群,得到了绿色环保、新型生物有机肥。所述竹粉生物有机肥的有益效果包括:改良土壤团粒化结构,促进植物根系健康成长;丰富土壤矿物质,增加土壤有机质,提高作物产量;通过微生物菌群转化,抑制有害菌群,减少土传病虫害的发生率;富含天然活性生物多肽营养促进剂,促进作物生长;有益菌群生成有机酸,溶解土壤中的磷酸盐和钙,提高作物品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22]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具体记载了各组分的功能,其中:竹粉富含纤维素及矿物质,能够增加土壤的透气性,起到疏松土壤、改善土壤孔隙度、为作物根系提供良好生长环境的作用,经过微生物的转化,能分解出大量的糖类、酵素等,促进作物的生长和有益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提高土壤有机质的含量,为作物的增产增收提供养分;生物菌种(即有益微生物)除了分解竹粉的纤维素之外,能分泌多种次生代谢产物,具有抑制土壤有害微生物及虫害的作用,且能分泌有机酸,溶解土壤中难溶的磷酸盐和钙,供作物吸收利用;竹炭具有多孔性和吸附性的特点,不仅能够改善土壤物理性状,起到保水保肥的功能,还能释放所含的矿质元素,作为肥料的载体,起到平衡养分的供给作用,此外还能吸附作物种植中的农药、重金属及化肥的残留;竹炭灰富含钾、钙、镁、硅等多种元素,能够增加土壤中的矿物质含量,促进作物根系的良好生长;粘结剂是用于造粒时起粘连作用,在颗粒状肥料生产时可以添加;米糠发酵料来源于米糠与乳酸菌的堆积发酵,具有有机肥的功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9]、[0011]、[0016]-[0022]段)。
可见,对比文件1的竹粉生物有机肥同样具有促进植物生长、提高植物免疫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根系有益微生物数量、改善土壤结构的功能;并且根据竹粉和生物菌种的功能描述能够确定,即使排除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含有竹粉和生物菌种的产物也同样具有本申请的上述功能。从效果上看,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并未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① 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的功能,而当省去这些组分时,它们在竹粉生物有机肥中发挥的功能也相应消失。② 关于生物菌种,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生物菌种所起的作用,并且指出所述生物菌种可以优选枯草芽孢杆菌和/或乳酸菌。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木霉菌,但是木霉菌是农用微生物领域的一种常见菌种(例如可参见《农业微生物技术》,孔健,化学工业出版社,第42页,2005年3月)。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明确生物菌种作用的前提下,选用权利要求1中所示的活性枯草芽杆菌菌粉、活性木霉菌菌粉和活性乳酸菌菌粉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③ 在制备生物有机肥时,根据肥料应用形式选择加入适量水以及基于各组分功能调整组分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容易确定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生物菌种的活性易受环境影响,因此在制备含有生物菌种的生物有机肥时,选择洁净的环境和菌种适宜生存的温度(如37℃)是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以粉剂形式装袋保存生物有机肥也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手段。
这些区别特征并未使得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未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的技术贡献。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竹粉的目数做了限定。对比文件1还指出,制备竹粉时粉碎的细度为40-60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该目数落入了从属权利要求2中所述“20-100目”的范围内。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活性竹粉的使用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均片撒施在地表面是施用肥料的一种惯用方法,且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尽管权利要求3中限定先将活性竹粉掺入2-4倍的沙土和用量为每亩2-4kg,但是它们并未使得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相同理由可知,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1)① 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茶树/竹子的种植密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到的“每亩的种植量大致在200株左右”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② 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的内容包括木霉菌、枯草芽杆菌、乳酸菌共同降解竹粉一次回归正交设计方案及试验结果。但是其中并未记载试验样品中的竹粉用量、以及供试小区竹林的具体类型和种植密度,即存在试验样品和试验条件不清楚的问题。基于此,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的试验数据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可以带来“作物产量和土壤有机质的大幅增加、同时极大地降低病虫害的显著效果”。
(2)首先,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能够确认,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制备方法获得的活性竹粉具有促进植物生长、提高植物免疫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根系有益微生物数量、改善土壤结构的基本功能。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表明在特定制备条件下木霉菌寄生于竹粉中生成的产物与现有技术中生成的产物不同、以及木霉菌、枯草芽杆菌和乳酸菌三者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其次,即使合议组认可说明书第[0015]段以及实施例9和10记载的试验结果,说明书第[0015]段的结果仅能表明木霉菌、枯草芽杆菌和乳酸菌各自的施用量对上林率的效应呈正相关,实施例9和10的结果也仅能表明施用活性竹粉相比于空白对照试验有有益效果,这些内容仍然无法证实在特定制备条件下木霉菌寄生于竹粉中生成的产物与现有技术中生成的产物不同、以及木霉菌、枯草芽杆菌和乳酸菌三者具有协同增效作用。
(3)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即使排除竹炭粉、竹炭灰、米糠发酵料和粘结剂,对比文件1含有竹粉和生物菌种的产物同样具有促进植物生长、提高植物免疫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根系有益微生物数量、改善土壤结构的功能。从效果上看,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并未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合议组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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