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穿戴设备及触控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穿戴设备及触控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32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83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2988.7
申请日:2015-09-01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2988.7,名称为“可穿戴设备及触控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固定带和与所述固定带连接的可穿戴设备本体;
所述固定带设置有至少一个固定件,任一所述固定件用于将触控笔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所述固定带与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能够围成封闭圆环;
其中,所述固定件包括两个卡接件,每个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触控笔能够卡接在所述两个卡接件上;
所述固定件为管状结构,所述固定件的侧面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触控笔的外径,所述触控笔能够插入所述固定件中,所述固定件由弹性材料制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手表,所述固定带为表带,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为表盘;
所述表带包括两个表带段,所述两个表带段分别与所述表盘连接,所述两个表带段与所述表盘能够围成封闭圆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表盘壳;
所述两个表带段的一端分别与所述表盘壳连接,所述表盘壳用于放置所述表盘。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内设置有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的高度在所述表盘壳中由外向内依次降低,每个所述凹槽由侧壁和所述表盘壳的底面围成,所述表盘壳通过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放置至少两个不同尺寸的表盘。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为轴对称结构,
所述表盘壳的侧面关于所述表盘壳的轴截面对称设置有两个卡槽;
每个所述表带段的一端设置有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能够卡接在所述卡槽中,使所述表盘壳与所述表带段活动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
所述卡槽上设置有插栓,所述凸起结构上设置有插孔,所述插栓能够插入所述插孔中。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
所述卡槽的内表面设置有第一磁石,所述凸起结构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二磁石,所述第一磁石与所述第二磁石的极性相反。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上扣置有透明保护罩。
9.一种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笔通过至少一个固定件固定在可穿戴设备的固定带上,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设置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其中,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所述折叠后的触控笔能够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中的任一固定件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带设置有m个固定件,
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所述n个笔段能够通过所述m个固定件分别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n小于或等于所述m。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笔在接收到旋转信号后,能够改变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旋转信号是对所述触控笔的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的连接处进行旋转操作时产生的信号,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
13.一种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所述触控笔用于对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14.根据权利要13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
15.根据权利要13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
16.根据权利要14或15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笔在接收到旋转信号后,能够改变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旋转信号是对所述触控笔的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的连接处进行旋转操作时产生的信号,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固定带和与所述固定带连接的可穿戴设备本体;
所述固定带设置有至少一个固定件,任一所述固定件用于将触控笔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所述固定带与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能够围成封闭圆环;
其中,所述固定件为管状结构,所述固定件的侧面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触控笔的外径,所述触控笔能够插入所述固定件中,所述固定件由弹性材料制成;
所述固定件包括两个卡接件,每个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触控笔能够卡接在所述两个卡接件上;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手表,所述固定带为表带,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为表盘;所述表带包括两个表带段,所述两个表带段分别与所述表盘连接,所述两个表带段与所述表盘能够围成封闭圆环;
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表盘壳;所述两个表带段的一端分别与所述表盘壳连接,所述表盘壳用于放置所述表盘;
所述表盘壳为轴对称结构,所述表盘壳的侧面关于所述表盘壳的轴截面对称设置有两个卡槽;每个所述表带段的一端设置有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能够卡接在所述卡槽中,使所述表盘壳与所述表带段活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内设置有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的高度在所述表盘壳中由外向内依次降低,每个所述凹槽由侧壁和所述表盘壳的底面围成,所述表盘壳通过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放置至少两个不同尺寸的表盘。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
所述卡槽上设置有插栓,所述凸起结构上设置有插孔,所述插栓能够插入所述插孔中。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
所述卡槽的内表面设置有第一磁石,所述凸起结构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二磁石,所述第一磁石与所述第二磁石的极性相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上扣置有透明保护罩。
6.一种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笔通过至少一个固定件固定在可穿戴设备的固定带上,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设置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其中,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
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所述折叠后的触控笔能够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中的任一固定件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带设置有m个固定件,
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所述n个笔段能够通过所述m个固定件分别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n小于或等于所述m。
9.一种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所述触控笔用于对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
10.根据权利要9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
11.根据权利要9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主要意见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固定件为管状结构,所述固定件的侧面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触控笔的外径,所述触控笔能够插入所述固定件中,所述固定件由弹性材料制成,所述固定件包括两个卡接件,每个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触控笔能够卡接在所述两个卡接件上,所述两个卡接件相对固定于所述固定带的边缘或者所述固定带的中间位置。(2)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表盘壳;所述两个表带段的一端分别与所述表盘壳连接,所述表盘壳用于放置所述表盘;所述表盘壳为轴对称结构,所述表盘壳的侧面关于所述表盘壳的轴截面对称设置有两个卡槽;每个所述表带段的一端设置有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能够卡接在所述卡槽中,使所述表盘壳与所述表带段活动连接。(3)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所述卡槽的中空结构与所述表带段的凸起结构的尺寸相对应;所述卡槽上设置有插栓,所述凸起结构上设置有插孔,所述插栓能够插入所述插孔中,且所述插栓的结构与所述插孔的结构一致,或者所述卡槽的内表面设置有第一磁石,所述凸起结构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二磁石,所述第一磁石与所述第二磁石的极性相反。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确保触控笔的卡接可靠性,提高表盘和表带连接牢固性,以及提高表带段的连接兼容性前提下,提高触控操作的精度。且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具有两个方案,其中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2)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2)所述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根据上述第一个方案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提高触控笔卡接可靠性的前提下,提高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的灵活性。根据上述第二个方案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提高触控笔卡接可靠性、简化触控笔结构的前提下,提高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的灵活性和效率。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固定带和与所述固定带连接的可穿戴设备本体;
所述固定带设置有至少一个固定件,任一所述固定件用于将触控笔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所述固定带与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能够围成封闭圆环;
其中,所述固定件为管状结构,所述固定件的侧面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触控笔的外径,所述触控笔能够插入所述固定件中,所述固定件由弹性材料制成;
所述固定件包括两个卡接件,每个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触控笔能够卡接在所述两个卡接件上,所述两个卡接件相对固定于所述固定带的边缘或者所述固定带的中间位置;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手表,所述固定带为表带,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为表盘;所述表带包括两个表带段,所述两个表带段分别与所述表盘连接,所述两个表带段与所述表盘能够围成封闭圆环;
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表盘壳;所述两个表带段的一端分别与所述表盘壳连接,所述表盘壳用于放置所述表盘;
所述表盘壳为轴对称结构,所述表盘壳的侧面关于所述表盘壳的轴截面对称设置有两个卡槽;每个所述表带段的一端设置有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能够卡接在所述卡槽中,使所述表盘壳与所述表带段活动连接;
其中,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且所述卡槽的中空结构与所述表带段的凸起结构的尺寸相对应;
所述卡槽上设置有插栓,所述凸起结构上设置有插孔,所述插栓能够插入所述插孔中,且所述插栓的结构与所述插孔的结构一致,或者,所述卡槽的内表面设置有第一磁石,所述凸起结构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二磁石,所述第一磁石与所述第二磁石的极性相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内设置有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的高度在所述表盘壳中由外向内依次降低,每个所述凹槽由侧壁和所述表盘壳的底面围成,所述表盘壳通过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放置至少两个不同尺寸的表盘。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壳上扣置有透明保护罩。
4.一种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笔通过至少一个固定件固定在可穿戴设备的固定带上,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设置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其中,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
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
或者,所述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其中,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所述折叠后的触控笔能够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中的任一固定件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或者,所述n个笔段可嵌套,嵌套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带设置有m个固定件,
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所述n个笔段能够通过所述m个固定件分别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所述n小于或等于所述m。
7.一种触控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所述触控笔用于对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
或者,所述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其中,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
8.根据权利要7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或者,所述n个笔段可嵌套,嵌套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
9.根据权利要7所述的触控笔,其特征在于,
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并且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378100U,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113017A,公开日为1995年12月06日;
对比文件3:CN201084120Y,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4:CN104793762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设备,对比文件1(CN204378100U)公开了一种智能手表(相当于“可穿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下述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2、0019-0022段,图1-2):智能手表的表带连接于智能手表(相当于“与所述固定带连接的可穿戴设备本体”)表盘4的一侧,包括表带本体1(相当于“固定带”,基于手表的固有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必然公开了“所述固定带与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能够围成封闭圆环”)以及信号放大元件3,该表带本体1开设一收容槽10(相当于“固定件”),信号放大元件3为一伸缩触笔,收容于收容槽10中(相当于“任一所述固定件用于将触控笔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用于对智能手表的触摸屏操作(故该伸缩触笔相当于“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如图1-2所示,表带本体的侧面开设一收容槽,收容槽的截面为圆形,圆柱状的伸缩触笔3常态下收容于该表带本体的收容槽内(相当于“所述触控笔能够插入所述固定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收容槽内部为“管状结构”且其“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触控笔的外径”)。同时,如图1-2所示,该智能手表的本体为表盘4,还包括两段表带所述固定带为表带,所述两个表带段分别与表盘4连接(基于手表的固有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两个表带段与所述表盘能够围成封闭圆环相当于“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手表,所述固定带为表带,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为表盘,所述表带包括两个表带段,所述两个表带段分别与所述表盘连接,所述两个表带段与所述表盘能够围成封闭环”)。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所述固定件的侧面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由弹性材料制成;所述固定件包括两个卡接件,每个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固定带固定连接,所述触控笔能够卡接在所述两个卡接件上,所述两个卡接件相对固定于所述固定带的边缘或者所述固定带的中间位置。(2)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表盘壳;所述两个表带段的一端分别与所述表盘壳连接,所述表盘壳用于放置所述表盘;所述表盘壳为轴对称结构,所述表盘壳的侧面关于所述表盘壳的轴截面对称设置有两个卡槽;每个所述表带段的一端设置有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能够卡接在所述卡槽中,使所述表盘壳与所述表带段活动连接;(3)所述卡槽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所述卡槽的中空结构与所述表带段的凸起结构的尺寸相对应;所述卡槽上设置有插栓,所述凸起结构上设置有插孔,所述插栓能够插入所述插孔中,且所述插栓的结构与所述插孔的结构一致,或者所述卡槽的内表面设置有第一磁石,所述凸起结构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二磁石,所述第一磁石与所述第二磁石的极性相反。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固定带上固定触控笔,如何使表盘壳与表带段连接,如何使该连接更为方便有效。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收纳触笔的收容槽,根据其收纳和固定触控笔的作用,将其改造为侧面与固定带固定连接,并且设置两个卡接件固定,使触控笔通过卡接件设置在固定带上,这均属于本领域用于固定相关配件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为了提高固定件的稳固性,使用弹性材料制备固定件,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两个卡接件固定于固定带的边缘或者中间位置,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手表通常包括用于放置表盘的表盘壳,两个表带段的一端分别与表盘壳连接,这属于手表的常规设置;并且,将表盘壳轴对称设置,通过表带端部的凸起结构卡接表盘壳两侧对称的卡槽,以实现表盘壳与表带段的活动连接,这属于手表连接结构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将连接用的卡槽设置为侧面开口的管状结构,凸起结构为圆柱结构,所述卡槽的内径大于或等于所述凸起结构的外径,这属于卡接结构的常规设置;在卡槽上设置有插栓并在凸起结构上设置有插孔,使插栓能够插入所述插孔中,或在卡槽的内表面设置有第一磁石并在凸起结构的外表面设置极性相反的第二磁石,以保证卡槽和凸起的紧密卡接,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表盘壳内设置有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的高度在所述表盘壳中由外向内依次降低,每个所述凹槽由侧壁和所述表盘壳的底面围成,所述表盘壳通过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放置至少两个不同尺寸的表盘。”
对比文件2(CN1113017A)公开了一种可有选择地接纳不同尺寸的二种表盘的表壳,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4):表盘壳的同一个中间部分1具有两个分层布置的至少一个第一台肩和第二台肩(相当于“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在图1中,第一台肩7接纳第一尺寸的第一表盘9,在图2中,第二台肩8接纳第二尺寸的第二表盘10,该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表盘10位于上层台肩(相当于“所述表盘壳通过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放置至少两个不同尺寸的表盘”),如图1-4所示,外层的第二台肩8的凹槽高度低于内层的第一台肩7的凹槽高度(相当于“所述至少两个嵌套的凹槽的高度在所述表盘壳中由外向内依次降低”),两层台肩均由侧壁和底面围成。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一个表带兼容不同尺寸的表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表盘壳上扣置有透明保护罩,属于手表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触控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伸缩触笔(相当于“触控笔”,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并具体公开了下述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2、0019-0022段,图1-2):智能手表的表带连接于智能手表(相当于“可穿戴设备本体”)表盘4的一侧,包括表带本体1(相当于“固定带”)以及信号放大元件3,该表带本体1开设一收容槽10(相当于“至少一个固定件设置在所述固定带上”),信号放大元件3为一伸缩触笔,收容于收容槽10中(相当于“所述触控笔通过至少一个固定件固定在可穿戴设备的固定带上”),用于对智能手表的触摸屏操作(相当于“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根据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和意见,该权利要求包括两个方案。
(1)关于方案1:
权利要求4的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2.1)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固定触控笔,如何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卡接件将触控笔卡接在固定部件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1),同属于触控笔领域的对比文件4(CN104793762A)公开了一种具切换功能的主动式触控笔,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2-0038段,图1-6):如图1所示,旋转套3设置于触控笔的上笔管12与下笔管11的连接处,通过旋转笔管1外部的旋转套3,以供控制区间S1~S4内的各控制键31分别朝镂空部13抵压导电弹性体211或不抵压导电弹性体211,以使导电弹性体211接触或不接触于上笔管12内壁面,以供切换开关SW1及SW2的导通或断路状态,结合图6,以分别产生四种不同的电阻值,进而产生(0,1)、(1,0)、(1,1)或(0,0)四种不同的信号输入至控制单元212,进而驱动控制单元212发出不同信号至预设触控装置,以供于触控屏幕执行不同功能的触控操作,如更换书写颜色、清除、切换视窗或截图等(相当于所述触控笔不同笔段被旋转时,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旋转触控笔,以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对比文件4虽然是通过旋转调整电阻值实现调节笔画功能,但是在触摸笔领域中,通过在触摸笔中设置发射电磁波和接收电磁波不同芯片,并在不同笔段被旋转时,通过发射和接收到电磁波的频率的变化并将其作为调节触控笔的数据,从而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旋转触控笔,以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通过设置和调整发射接收电磁波的芯片,通过不同电磁波频率的变化调整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并设置调整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属于常规的触控笔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获得到的。而电磁波选择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也是本领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2)关于方案2:
权利要求4的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触控笔的一端设置有卡接件,所述卡接件能够卡接在所述固定件上;(2.2)或者,所述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其中,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固定触控笔,如何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卡接件将触控笔卡接在固定部件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2),由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通过旋转调整电阻值实现调节笔画功能,因此具体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2)中的特征“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同时还还公开了更换书写颜色、清除、切换视窗或截图等(相当于所述触控笔不同笔段被旋转时,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与该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而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的两个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所述折叠后的触控笔能够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固定件中的任一固定件固定在所述固定带上;或者,所述n个笔段可嵌套,嵌套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
同属于触控笔领域的对比文件3(CN201084120Y)公开了一种可携式装置的可折叠式的触控笔,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图1-4):如图1-2所示,可携式装置的可折叠式的触控笔10包括一本体11及一笔杆12(相当于“2个笔段”),笔杆12的后端通过轴121与本体11相枢接,使笔杆12可以轴121为旋转中心,收合在容置槽111内(相当于“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能够大于或等于本体11和笔杆12的长度;如图3-4所示,触控笔10可被定位在定位槽22(相当于“固定件”)内。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折叠触控笔的方式,以方便携带触控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在触控笔领域中可嵌套的笔实际上也是非常常见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而嵌套后的触控笔的长度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触控笔包括2个笔段”。此外,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多个笔段能够通过多个固定件分别固定,这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部件连接方式和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触控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伸缩触笔(相当于“触控笔”,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并具体公开了下述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2、0019-0022段,图1-2):智能手表(相当于“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表带本体1开设一收容槽10,信号放大元件3为一伸缩触笔,收容于收容槽10中,用于对智能手表的触摸屏操作(相当于“所述触控笔用于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可穿戴设备本体的触控屏进行触控操作”)。
根据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和意见,该权利要求包括两个方案。
(1)关于方案1:
该权利要求的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2.1)所述触控笔包括一个发射电磁波的第一芯片和一个接收电磁波的第二芯片,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第一芯片发射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所述第二芯片在接收到频率发生变化的电磁波后,将电磁波转化为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上的数据,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在接收到所述数据后,根据所述数据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携带触控笔,如何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同属于触控笔领域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携式装置的可折叠式的触控笔,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图1-4):如图1-2所示,该触控笔10包括一本体11及一笔杆12(相当于“2个笔段”)。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携带触控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1),同属于触控笔领域的对比文件4(CN104793762A)公开了一种具切换功能的主动式触控笔,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2-0038段,图1-6):如图1所示,旋转套3设置于触控笔的上笔管12与下笔管11的连接处,通过旋转笔管1外部的旋转套3,以供控制区间S1~S4内的各控制键31分别朝镂空部13抵压导电弹性体211或不抵压导电弹性体211,以使导电弹性体211接触或不接触于上笔管12内壁面,以供切换开关SW1及SW2的导通或断路状态,结合图6,以分别产生四种不同的电阻值,进而产生(0,1)、(1,0)、(1,1)或(0,0)四种不同的信号输入至控制单元212,进而驱动控制单元212发出不同信号至预设触控装置,以供于触控屏幕执行不同功能的触控操作,如更换书写颜色、清除、切换视窗或截图等(相当于所述触控笔不同笔段被旋转时,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旋转触控笔,以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对比文件4虽然是通过旋转调整电阻值实现调节笔画功能,但是在触摸笔领域中,通过在触摸笔中设置发射电磁波和接收电磁波不同芯片,并在不同笔段被旋转时,通过发射和接收到电磁波的频率的变化并将其作为调节触控笔的数据,从而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旋转触控笔,以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通过设置和调整发射接收电磁波的芯片,通过不同电磁波频率的变化调整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并设置调整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属于常规的触控笔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获得到的。而电磁波选择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伽玛射线中的至少一种也是本领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2)关于方案2:
权利要求7的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触控笔包括n个笔段,所述n大于或等于2;(2.2)或者,所述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其中,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粗细变化功能、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携带触控笔,如何调节触控笔的笔画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参考对权利要求7的方案1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论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2),由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通过旋转调整电阻值实现调节笔画功能,因此具体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2)中的特征“在所述触控笔上的不同笔段被旋转时,所述触控笔的电阻值能够被改变,所述可穿戴设备本体根据所述电阻值的变化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同时还还公开了更换书写颜色、清除、切换视窗或截图等(相当于所述触控笔不同笔段被旋转时,调节所述触控笔的笔画功能,所述笔画功能为所述触控笔的笔画的颜色变化功能或痕迹清除功能),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与该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而触控屏为电容式触控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7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图1-4):如图1-2所示,笔杆12的后端通过轴121与本体11相枢接,使笔杆12可以收合在容置槽111内(相当于“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折叠连接”),折叠后的触控笔的长度大于或等于本体11和笔杆12的长度。而在触控笔领域中可嵌套的笔实际上也是非常常见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而嵌套后的触控笔的长度大于或等于所述n个笔段中最长的笔段的长度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然而,任意两个相邻的笔段可拆卸连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的主要意见参见上文案由部分的相关记载。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复审请求人将修改前的权利要求3和4以及说明书中相关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但所补入的特征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补入的特征虽多,但仍无法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2)同理,虽然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相关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6和9形成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和7,且分别形成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但所补入的特征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补入的特征虽然形成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但仍无法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7带来创造性,具体理由可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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