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可移除介质插入物的水凝胶镜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可移除介质插入物的水凝胶镜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26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75506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10095085.6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庄臣及庄臣视力保护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文杰
合议组组长:李鹏飞
参审员:朱磊
国际分类号:G02C7/02,G02B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5085.6,名称为“包括可移除介质插入物的水凝胶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庄臣及庄臣视力保护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2092612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9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271899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眼科装置,包括:
水凝胶镜片;以及
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介质插入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
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光学区和在所述光学区的外侧的周边区,并且
所述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在所述水凝胶镜片的所述光学区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
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光学区和在所述光学区的外侧的周边区,并且
两个或更多个凸起部分包括在所述水凝胶镜片的所述周边区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间隙部分位于所述水凝胶镜片的所述周边区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凸起部分之间并允许进行氧气传输和泪液流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的上表面部分地从所述水凝胶镜片的外表面突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至少部分地沿着其周长的肋状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沿着其周长的两个或更多个突出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突出部由弹性材料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在底部环形部分之上的顶部环形部分并限定环形台阶,其中所述底部环形部分具有大于所述顶部环形部分的直径的直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重叠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中心轴的相对平坦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环形开口,所述环形开口被配置成容纳所述介质插入物的至少一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通过过盈配合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通过粘合剂配合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一个或多个半导体器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还包括一个或多个通电元件。
16. 一种用于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容纳包括环形开口的第一水凝胶镜片;
将介质插入物至少部分地插入到所述第一水凝胶镜片的所述环形开口中;
从所述第一水凝胶镜片的所述环形开口移除所述介质插入物;
容纳包括环形开口的第二水凝胶镜片;以及
将所述移除的介质插入物至少部分地插入到所述第二水凝胶镜片的所述环形开口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附接机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附接机构包括至少部分地沿着所述介质插入物的周长的肋状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附接机构包括沿着所述介质插入物的周长的两个或更多个突出部。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由比用于形成所述第一水凝胶镜片和所述第二水凝胶镜片的材料更刚性的材料形成。”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眼科装置,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用接触透镜,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所述镜片为水凝胶镜片。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加透氧性而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17-2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5、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新增了特征“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和“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环形开口,所述环形开口被配置成容纳所述介质插入物的至少一部分”;对于权利要求10,将其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13,并且新增了特征“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删除权利要求11并适应性调整了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眼科装置,包括:
水凝胶镜片;以及
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介质插入物,
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并且
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环形开口,所述环形开口被配置成容纳所述介质插入物的至少一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
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光学区和在所述光学区的外侧的周边区,并且
所述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在所述水凝胶镜片的所述光学区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
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光学区和在所述光学区的外侧的周边区,并且
两个或更多个凸起部分包括在所述水凝胶镜片的所述周边区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间隙部分位于所述水凝胶镜片的所述周边区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凸起部分之间并允许进行氧气传输和泪液流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的上表面部分地从所述水凝胶镜片的外表面突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至少部分地沿着其周长的肋状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沿着其周长的两个或更多个突出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突出部由弹性材料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在底部环形部分之上的顶部环形部分并限定环形台阶,其中所述底部环形部分具有大于所述顶部环形部分的直径的直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通过过盈配合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一个或多个半导体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还包括一个或多个通电元件。
13. 一种眼科装置,包括:
水凝胶镜片;以及
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介质插入物,
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并且
其中,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重叠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中心轴的相对平坦部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通过粘合剂配合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一个或多个半导体器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眼科装置,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还包括一个或多个通电元件。
17. 一种用于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容纳包括环形开口的第一水凝胶镜片;
将介质插入物至少部分地插入到所述第一水凝胶镜片的所述环形开口中;
从所述第一水凝胶镜片的所述环形开口移除所述介质插入物;
容纳包括环形开口的第二水凝胶镜片;以及
将移除的介质插入物至少部分地插入到所述第二水凝胶镜片的所述环形开口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附接机构。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附接机构包括至少部分地沿着所述介质插入物的周长的肋状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附接机构包括沿着所述介质插入物的周长的两个或更多个突出部。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由比用于形成所述第一水凝胶镜片和所述第二水凝胶镜片的材料更刚性的材料形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光电元件30/31不能等同于独立权利要求1、13、17中的“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介质插入物”,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有特征“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和“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环形开口,所述环形开口被配置成容纳所述介质插入物的至少一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记载有特征“其中,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重叠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中心轴的相对平坦部分”和“其中,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这些特征,这些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申请日2014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眼科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用可变折射率透镜(参见说明书第48-109段、附图1-10、权利要求1-30),其包括接触镜片100(相当于本申请的镜片)和作为供电器件的光电元件31,光电元件31优选地被施加到接触镜片100上,使得该光电元件被以插入状态布置成与眼角膜直接相邻(参见说明书第97段、附图1.a和1.b),可采用能量存储器件32代替光电元件31(参见说明书第105段、附图2.a和2.b)。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电元件31或能量存储器件32相当于本申请的介质插入物。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镜片为水凝胶镜片;2)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并且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环形开口,所述环形开口被配置成容纳所述介质插入物的至少一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镜片的透氧性并使得介质插入物可重复利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水凝胶镜片为本领域一种常规的接触镜片,其所具有的高透氧性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当需要提高镜片的透氧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水凝胶镜片,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质上限定了使得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中作为供电器件的光电元件31或能量存储器件32相当于本申请的介质插入物,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光电元件31或能量存储器件32能够可移除地附接到接触镜片100,也未公开相应的具体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具有嵌入式微控制器的眼科镜片的方法和设备(参见说明书第37-77段、附图1-7),包括微控制器204和能量源208的媒体植入物201(相当于本申请的介质插入物)嵌入在水凝胶镜片材料207中。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媒体植入物可移除地附接至水凝胶镜片,从而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且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介质插入物和水凝胶镜片的具体结构,实现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从而使得介质插入物可从一个水凝胶镜片移除并附加到另一个水凝胶镜片,最终实现介质插入物的重复利用,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介质插入物30的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其并没有和接触镜片混为一体,而是独立插入的插入物,也就是说,作为介质插入物,应当理解成可移除的概念,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此为暗含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从一个接触镜片完好地移除并且被重复利用来嵌入到另一个接触镜片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作为介质插入物的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没有和接触镜片混为一体,并不等同于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能够可移除地附接到接触镜片。从本申请背景技术可知,有源组件例如半导体器件可结合到接触镜片已经是现有技术(参见说明书第3段),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当接触镜片透氧度降低需要丢弃时,由于有源组件造价相对昂贵,丢弃会造成浪费,为此,本申请提供一种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接触镜片的技术手段,从而使得接触镜片丢弃时介质插入物可从接触镜片移除并附接到另一接触镜片,最终实现介质插入物的重复利用。也就是说,本申请是在有源组件与接触镜片结合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其改进之处在于提供了一种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接触镜片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只是将作为介质插入物的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与接触镜片100结合,相当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其次,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能够可移除地附接到接触镜片100。具体分析如下:从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在接触镜片100中的位置来看,优选各组件完全嵌入镜片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及权利要求28),附图1b、2b、3b和5b各截面图也明确示出了介质插入物30被完全嵌入在接触透镜内,从附图4b可知,介质插入物30甚至是设置在接触镜片100的整个区域内(参见说明书第10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各组件完全嵌入接触镜片中,是为了使得接触镜片更好地与眼睛实现生物相容,但是这样的设置并不利于将介质插入物从接触镜片上移除。从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的形成方式来看,光电元件31通过室温打印而形成(参见说明书第97段),可采用能量存储器件32代替光电元件31(参见所明书第105段、附图2.a和2.b)。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打印在对象上而形成的任何单元通常都是一次性的,这些单元并不能被完好无损地拆卸或移除。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介质插入物可拆卸地附接在接触镜片上的技术启示。此外,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具体技术手段,即,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并且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环形开口,所述环形开口被配置成容纳所述介质插入物的至少一部分。对比文件1也并未公开上述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光电元件31和能量存储器件32从一个接触镜片完好地移除并且被重复利用来嵌入到另一个接触镜片的技术启示,即未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眼科装置。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用可变折射率透镜(参见说明书第48-109段、附图1-10、权利要求1-30),其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这里不再赘述。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镜片为水凝胶镜片;2)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所述介质插入物包括能够支撑通电元件的可成形基底或刚性基底,其中所述水凝胶镜片包括重叠所述水凝胶镜片的中心轴的相对平坦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镜片的透氧性并使得介质插入物可重复利用。
如前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实质上限定了使得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3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用可变折射率透镜(参见说明书第48-109段、附图1-10、权利要求1-30),其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这里不再赘述。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镜片为水凝胶镜片;2)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具体而言:介质插入物可以至少部分地插入第一水凝胶镜片的环形开口,并从该环形开口移除而再插入到第二水凝胶镜片的环形开口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镜片的透氧性并使得介质插入物可重复利用。
如前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实质上限定了使得介质插入物可移除地附接到水凝胶镜片的具体方法,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7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18-2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也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