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24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8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28160.9
申请日:2014-07-10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尽管技术领域和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系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最终影响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的关键因素仍然在于技术方案之间的相似性。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在技术上与发明最为接近、经过较少或者较为容易的改进或调整就能够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28160.9,名称为“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07月10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
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
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一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并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
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二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并显示缩小后的显示对象;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为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包括:
在所述移动轨迹上采集所述触摸点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多个坐标点;
根据所述多个坐标点计算所述移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和切向加速度;
依据所述切线方向和所述切向加速度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旋转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包括:根据放大尺寸计算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并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其中,所述放大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所述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包括:根据缩小尺寸计算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并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其中,所述缩小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具体为:响应于放大后的显示比例不大于最大显示比例,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
所述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具体为:响应于缩小后的显示比例不小于最小显示比例,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最大显示比例大于所述最小显示比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包括: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放大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并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所述显示缩小后的显示对象,包括: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缩小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并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针对所述显示对象触摸点位置保持第一阈值时间不变的第二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中心点跟随模式;
在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第二阈值时间内未发生任何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所述中心点固定模式;
其中,当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发生时,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当前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所述移动轨迹的终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包括:
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
响应于监测到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达到阈值长度,获取所述当前轨迹长度对应的轨迹作为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并重置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返回所述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直至所述第一触摸操作结束。
9. 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点轨迹获取模块,用于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
轨迹方向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
显示对象放大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一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
放大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
显示对象缩小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二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
缩小显示模块,用于显示缩小后的显示对象;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不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为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轨迹方向确定模块包括:
坐标点采集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轨迹上采集所述触摸点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多个坐标点;
切向参数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多个坐标点计算所述移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和切向加速度;
旋转方向确定子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切线方向和所述切向加速度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旋转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对象放大模块包括:
第一比例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放大尺寸计算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其中,所述放大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放大处理子模块,用于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
所述显示对象缩小模块包括:
第二比例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缩小尺寸计算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其中,所述缩小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缩小处理子模块,用于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 处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放大处理子模块,具体用于响应于放大后的显示比例不大于最大显示比例,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
所述缩小处理子模块,具体用于响应于缩小后的显示比例不小于最小显示比例,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最大显示比例大于所述最小显示比例。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放大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裁剪子模块,用于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放大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
第一显示子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所述缩小显示模块包括:
第二裁剪子模块,用于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缩小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
第二显示子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
第一模式切换子模块,用于在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针对所述显示对象触摸点位置保持第一阈值时间不变的第二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中心点跟随模式;
第二模式切换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第二阈值时间内未发生任何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所述中心点固定模式;
其中,当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发生时,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当前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所述移动轨迹的终点。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触点轨迹获取模块 包括:
轨迹监测子模块,用于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
轨迹获取子模块,用于响应于监测到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达到阈值长度,获取所述当前轨迹长度对应的轨迹作为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
再监测触发子模块,用于重置所述当前轨迹长度,重新触发所述轨迹监测子模块,直至所述第一触摸操作结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
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
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一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并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
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二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并显示缩小后的显示对象;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不同,对显示对象的缩放仅根据移动轨迹本身确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为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包括:
在所述移动轨迹上采集所述触摸点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多个坐标点;
根据所述多个坐标点计算所述移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和切向加速度;
依据所述切线方向和所述切向加速度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旋转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包括:根据放大尺寸计算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并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其中,所述放大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所述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包括:根据缩小尺寸计算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并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其中,所述缩小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具体为:响应于放大后的显示比例不大于最大显示比例,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
所述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具体为:响应于缩小后的显示比例不小于最小显示比例,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最大显示比例大于所述最小显示比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包括: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放大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并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所述显示缩小后的显示对象,包括: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缩小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并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针对所述显示对象触摸点位置保持第一阈值时间不变的第二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中心点跟随模式;
在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第二阈值时间内未发生任何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所述中心点固定模式;
其中,当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发生时,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当前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所述移动轨迹的终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包括:
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
响应于监测到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达到阈值长度,获取所述当前轨迹长度对应的轨迹作为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并重置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返回所述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直至所述第一触摸操作结束。
9. 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点轨迹获取模块,用于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 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
轨迹方向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
显示对象放大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一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
放大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
显示对象缩小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二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
缩小显示模块,用于显示缩小后的显示对象;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不同,对显示对象的缩放仅根据移动轨迹本身确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为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轨迹方向确定模块包括:
坐标点采集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轨迹上采集所述触摸点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多个坐标点;
切向参数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多个坐标点计算所述移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和切向加速度;
旋转方向确定子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切线方向和所述切向加速度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旋转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对象放大模块包括:
第一比例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放大尺寸计算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其中,所述放大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放大处理子模块,用于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
所述显示对象缩小模块包括:
第二比例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缩小尺寸计算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其中, 所述缩小尺寸是由所述移动轨迹的长度确定的;
缩小处理子模块,用于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放大处理子模块,具体用于响应于放大后的显示比例不大于最大显示比例,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
所述缩小处理子模块,具体用于响应于缩小后的显示比例不小于最小显示比例,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最大显示比例大于所述最小显示比例。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放大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裁剪子模块,用于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放大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
第一显示子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所述缩小显示模块包括:
第二裁剪子模块,用于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缩小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
第二显示子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
第一模式切换子模块,用于在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针对所述显示对象触摸点位置保持第一阈值时间不变的第二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中心点跟随模式;
第二模式切换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的情况下,响应于第二阈值时间内未发生任何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所述中心点固定模式;
其中,当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发生时,如果所述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当前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如果所述当前缩 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则所述当前缩放基点为所述移动轨迹的终点。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触点轨迹获取模块包括:
轨迹监测子模块,用于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
轨迹获取子模块,用于响应于监测到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达到阈值长度,获取所述当前轨迹长度对应的轨迹作为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
再监测触发子模块,用于重置所述当前轨迹长度,重新触发所述轨迹监测子模块,直至所述第一触摸操作结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引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了对比、对复审意见进行了答复并对创造性评述方式提出了异议,认为权利要求1-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并且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且在复审程序中未再进一步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
(二)关于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10367A,公开/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566908A,公开/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2214059A,公开/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2日。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其中引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对比文件2(CN102566908A)公开一种电子设备及其页面缩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36]段,附图1-5):手势识别模块31则根据触摸屏20响应用户的触摸操作生成的触摸操作信号侦测用户的触摸操作,并判断用户的触摸操作是否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且当判断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时继续判断该缩放页面操作手势的类型,并将手势识别结果传输至页面缩放模块32。具体的,当手势识别模块31侦测到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时,即判断该触摸手势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手势识别模块31继续确定所述滑动触摸操作的方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获取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根据所述触摸点的移动轨迹,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并根据所述滑动触摸操作的方向确定所述缩放页面操作手势的类型为放大或缩小页面操作手势。在一实施方式中,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一手指按压触摸屏20的某一点,另一手指在触摸屏20上沿顺时针滑动触摸时,手势识别模块31则判断该触摸操作为放大当前页面的操作手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一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并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相反,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一手指按压触摸屏20的某一点,且另一手指在触摸屏20上沿逆时针滑动触摸时,手势识别模块31则判断该触摸操作为缩小当前页面的操作手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响应于所述移动轨迹的方向为第一方向,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并显示放大后的显示对象)。图3(a)中示出了当触摸屏20上显示的当前页为页面11a。当用户在页面11a上任一位置进行缩放触摸操作时,即用户用一手指按压于当前页面11a的某一点,且另一手指在当前页面11a上沿顺时针滑动触摸一段距离:触摸屏20响应用户的该操作手势生成相应的触摸操作信号;手势识别模块31根据该触摸操作信号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放大页面操作手势;页面缩放模块32根据该触摸操作信号确定该滑动触摸操作的滑动距离,根据该对应关系表确定对应的缩放比例,并根据手势识别模块31传输的手势识别结果即放大页面操作手势和所确定的缩放比例生成一相应的缩放页面11b。当触摸屏20上显示的如3(c)所示时,如果用户用一手指按压于当前页面11c的某一点,且另一手指在当前页面11c上沿逆时针滑动触摸一段距离:触摸屏20响应用户的该操作手势生成相应的触摸操作信号;手势识别模块31根据该触摸操作信号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小页面操作手势;页面缩放模块32根据该触摸操作信号确定该滑动触摸操作的滑动距离,根据该对应关系表确定对应的缩放比例,并根据手势识别模块31传输的手势识别结果即缩小页面操作手势和所确定的缩放比例生成一相应的缩放页面11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不同,对显示对象的缩放仅根据移动轨迹本身确定)。
通过对比文件2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当手势识别模块31侦测到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时,即判断该触摸手势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即通过对双指操作的检测确定了进入显示对象的缩放模式,随后对其中单指移动触摸点轨迹的方向进行判断,进而根据其轨迹的方向对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和放大。而本申请中并未明确是利用两个手指的动作来确定进入显示对象的缩放模式,其直接用一个手指单个触摸点的触摸操作开始对显示对象进行缩放,即其已在缩放模式,或者不需要确定是否已进入缩放模式,就可以直接对显示对象进行缩放操作。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2是在侦测到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后,开始获取单指触摸点的移动轨迹,进而开始缩放操作,而本申请是响应单个触摸点的移动触摸操作来获取移动轨迹从而进行缩放操作,即,获取触摸点移动轨迹从而进行缩放操作的触发条件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触发对触摸点移动轨迹的获取,从而实现单手单个触点的缩放操作。
对比文件1(CN103210367 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及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148]段,附图1-8):提供了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可以通过单手把持电子设备进行缩放操作。触摸屏130用于接收用户对该触摸屏130显示对象的单点滑动操作,并产生滑动信号;该处理器110解析该滑动信号,获取该单点滑动操作的滑动轨迹和特征值,该处理器130可以根据单点触摸区域的中心点,确定滑动过程中单点触摸的每一触摸点的坐标,从而确定连续触摸点形成的触摸轨迹的坐标。该处理器130可以根据该轨迹坐标,确定该轨迹坐标的起点横坐标到终点横坐标的滑动方向或者确定该轨迹坐标的起点纵坐标到终点纵坐标的滑动方向,是否远离基准点A,若该滑动方向远离基准点A,则根据滑动距离与缩放比例的对应关系放大该显示对象;若该滑动方向靠近该基准点A,则根据滑动距离与缩放比例的对应关系缩小该显示对象;判断该单点滑动操作中至少一点的该特征值是否大于预设值,当该特征值大于该预设值时,根据该滑动轨迹,控制该显示对象的缩放。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已经不需要双指的操作,通过单手把持,利用单指直接进行缩放操作的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直接利用单指操作实现缩放的操作,而不需要双指确定进入缩放模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放弃双指确定进行缩放模式,从而直接触发对触摸点移动轨迹的获取,进而实现单手单个触点的缩放操作以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36]段,附图1-5):尤其是第[0021]段和图3具体公开了缩、放对象采用的手势方向是顺时针和逆时针的相反方向(相当于第一方向为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移动轨迹上采集所述触摸点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多个坐标点;根据所述多个坐标点计算所述移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和切向加速度;依据所述切线方向和所述切向加速度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旋转方向。而对比文件3(CN102214059 A)公开了一种触控感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1]-[0124]段,附图1-10):参见图2、图9,在时间t1时,触控接口120感测区域AL(t1)的边界切线为L,而在时间t1时,触控接口120感测区域AL(t2)的边界切线为L’。因此,在时间t1-t2期间,触控接口120感测到区域AL(t1)的边界变化例如是往 X方向的边界变化。类似地,在时间t1时,触控接口120感测区域AR(t1)的边界切线为R,而在时间t2时,触控接口120感测区域AR(t2)的边界切线为R’。因此,在时间t1-t2期间,触控接口120感测到区域AR(t1)的边界变化例如是往-X方向的边界变化。换句话说,在时间t1-t2期间,区域AL(t1)及AR(t1)的边界变化的方向实质上系指向同一目标物(未示出)。因此,控制单元130依据区域AL(t1)及AR(t1)的边界变化的方向定义使用者手指的触控手势为一放大手势(相当于在所述移动轨迹上采集所述触摸点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多个坐标点;根据所述多个坐标点计算所述移动轨迹的切线方向;依据所述切线方向确定所述移动轨迹的旋转方向)。因此其在对比文件3中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确定手势的方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
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准确的得到手势的方向,在获取了轨迹切线方向来得出轨迹方向的基础上,加上获取其切向加速度来计算手势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36]段,附图1-8)页面缩放模块32用于根据触摸屏20传输的触摸信号确定该滑动触摸操作的滑动距离,并根据该对应关系表确定对应的缩放比例,并根据手势识别模块31传输的手势识别结果和所确定的缩放比例生成一相应的缩放页面。在本实施方式中,页面缩放模块32确定缩放比例具体为:根据触摸屏20传输的缩放页面操作中的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的长短确定其触摸操作的缩放比例,例如,确定一与该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的长短成正比的缩放比例。例如:当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为50毫米时,确定缩放比例为10%;当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为100毫米时,确定缩放比例为20%;当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为300毫米时,确定缩放比例为60%等等。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放大页面手势时,页面缩放模块32则生成一比当前显示的页面放大了该缩放比例的缩放页面;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小页面手势时,页面缩放模块32则生成一比当前显示的页面缩小了该缩放比例的缩放页面。即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36]段,附图1-5):确定一与该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的长短成正比的缩放比例。例如:当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为50毫米时,确定缩放比例为10%;当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为100毫米时,确定缩放比例为20%;当滑动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为300毫米时,确定缩放比例为60%等等。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放大页面手势时,页面缩放模块32则生成一比当前显示的页面放大了该缩放比例的缩放页面;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小页面手势时,页面缩放模块32则生成一比当前显示的页面缩小了该缩放比例的缩放页面(相当于按照放大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放大处理;按照缩小后的显示比例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缩小处理)。
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显示对象过大或者过小造成不清晰,设置一个最大显示比例和最小显示比例来控制对象的显示大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为了清晰的显示对象,设置响应于放大后的显示比例不大于最大显示比例、响应于缩小后的显示比例不小于最小显示比例,且设置最大显示比例大于所述最小显示比例,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缩放显示对象时,以当前缩放基点作为屏幕显示区域的中心点,按照所述屏幕显示区域对放大/缩小后的显示对象进行裁剪,并显示所述显示对象裁剪后位于所述屏幕显示区域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设置缩放中心点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4]-[0148]段,附图1-8),以该显示对象的中心缩放该显示对象,也可以以上述描述的基准点A为中心对该显示对象进行缩放(相当于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固定模式),或者以该滑动轨迹的起点或终点为中心对该显示对象进行缩放(相当于当前缩放模式为中心点跟随模式)。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描述中心点的各个模式之间如何切换,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触摸来切换中心点模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的,响应于针对所述显示对象触摸点位置保持第一阈值时间不变的第二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中心点跟随模式;响应于第二阈值时间内未发生任何触摸操作,将所述当前缩放模式切换成所述中心点固定模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36]段,附图1-5):手势识别模块31继续确定所述滑动触摸操作的方向并根据所述滑动触摸操作的方向确定所述缩放页面操作手势的类型为放大或缩小页面操作手势。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放大页面手势时,页面缩放模块32则生成一比当前显示的页面放大了该缩放比例的缩放页面;当手势识别模块31识别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小页面手势时,页面缩放模块32则生成一比当前显示的页面缩小了该缩放比例的缩放页面。在本实施方式中,页面缩放模块32根据用户的缩放页面操作不断的实时的生成缩放页面。在其他实施方式中,页面缩放模块32还可以是在用户的缩放页面操作完毕后生成一缩放页面。(相当于响应于针对显示对象单个触摸点移动的第一触摸操作,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动态显示的缩放操作,设置当轨迹达到预设值时才获取当前的触摸点对应的轨迹,并在获取轨迹时,重置所述当前轨迹长度,返回所述监测所述触摸点移动的当前轨迹长度,直至所述第一触摸操作结束,如此往复实现动态的缩放操作,属于本领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的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8所请求保护的一种控制显示对象缩放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权利要求1-8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主要认为:
(a) 1、对比文件1和2所提供的缩放方案,除根据移动轨迹之外,还需要至少一个参照对象,进而通过比较“轨迹”与“参照对象”的位置关系来确定缩/放操作;2、在对比文件2中其参照对象在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是:a、确定轨迹方向(算法层面),b、触发缩放操作(交互层面),其参照对象是不可或缺的;3、本申请对显示对象的缩放仅根据移动轨迹本身确定,并且在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体现上述特征。无论是对比文件l还是2,均需要使用“参照对象”作为缩放依据,即“仅根据移动轨迹本身”不仅是与D1的区别的特征,也是与D2的区别特征;
(b)关于“缩放模式”: 对比文件2的缩放实现是基于连贯的用户手势,且缩放操作全程均需要2指实现,并没有“进入缩放模式”的前后阶段式区别。 对比文件2从未出现过“缩放模式”或“进入缩放模式”的说法。
(c)对于“对象的缩放仅与一指的移动轨迹有关”,合议组理解为:“一指移动、另一指固定”,也仍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冲突。 因为“固定的一指”仍然是必要的,缩放操作仍然需要两个触点(两个手指)同时存在才能完成。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内容:“触摸屏上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时……”这句话恰恰毫无疑义地说明:复审请求人所述“需要根据两个触点相对关系来实现缩放”没有任何问题。
(d)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单指缩放”的技术效果,并未公开与本申请相同的单指实现方案,创造性评价应基于技术特征的对比,而不仅是技术效果的对比;本申请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单手操作”, 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如何在不采用多点触控的情况下,实现单指缩放。对比文件2使用的是多点触控,从根本上已经与本申请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思路完全背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在多点触控的方案中寻求技术启示以实现单手操作。对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单指缩放,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解决;并且“双指缩放”和“单指缩放”对应的是不同的技术实现手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本身并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
(a)对比文件2的确是用两个手指触控从而进入缩放操作,但对象实际的缩放仅与一指的移动轨迹有关,并非如请求人所述需要根据两个触点相对关系,如比较“轨迹”与“参照对象”的位置关系来实现缩放,具体可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当所述触摸操作为在所述触摸屏上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时,判断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根据所述滑动触摸操作的方向确定所述缩放页面操作手势为放大或缩小页面操作手势;根据所述放大或缩小页面操作手势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放大或缩小生成一放大或缩小的缩放页面;及将所述缩放页面显示于所述触摸屏。”以及相对应说明书文字记载部分如第20-23段。其页面是缩小或者放大仅仅是根据“所述滑动触摸操作的方向”,而并不需要如请求人所说的参照对象用于确定轨迹方向,其并不需要使用“参照对象”作为缩放依据,而仅是根据触摸移动轨迹本身即可确定,该参照物的作用正如请求人所说仅是用于触发缩放操作(交互层面)。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特征“仅根据移动轨迹本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b)“缩放模式”是针对比文件2所所记载的“当所述触摸操作为在所述触摸屏上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时,判断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为了便于说理和评述,将触摸屏上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时,从而将触摸操认定为缩放页面操作的状态进行了一个概括。而当不存在“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的触发条件时,则无法对页面进行缩放操作,即并未进入缩放操作的模式。这属于对对比文件2所记载方案的合理理解和概括。
(c)对比文件2中所记载的是通过双指配合来最终实现缩放,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说的“需要根据两个触点相对关系来实现缩放”。通过上述(a)-(b)两部分以及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首先通过判断是否同时存在一按压触摸操作和一滑动触摸操作,如果是则进而确定用户的触摸操作为缩放页面操作手势,并且在判断出滑动触摸为沿逆时针滑动时为缩小操作,顺时针滑动时为放大操作,即首先判断是否要进行缩放操作(或者说是否进入缩放模式/缩放阶段),而后仅判断滑动触摸是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即可确定是缩小或放大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体现出请求人所述的“需要根据两个触点相对关系来实现缩放”,固定的一指仅是与滑动一指相互配合从而进入缩放模式,而对象的实际缩放的变化仅与滑动一指的移动轨迹有关。
(d)创造性评价是一个整体考量的过程,相关的技术特征以及效果都会有适当的考量,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中不仅考虑的单指操作的效果,也完全评述了单指操作的技术特征;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单手操作时难以双指进行缩放因此进行改进从而得到单指缩放的方案,其改进的基础也是双指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合理的动机在对比文件2双指缩放方案的基础上寻求技术启示以实现单手操作,而对比文件1则给出了同样的技术启示,因此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使得不必通过双指确定进入缩放模式而直接通过单指进行缩放,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方案,关于具体评述可参见上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尽管技术领域和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系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最终影响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的关键因素仍然在于技术方案之间的相似性。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在技术上与发明最为接近、经过较少或者较为容易的改进或调整就能够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合议组之所以选择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是基于上述考虑,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最为接近、经过较少或者较为容易的改进或调整就能够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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