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电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二次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6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50594
优先权日:2011-06-23
申请(专利)号:201280040782.0
申请日:2012-06-15
复审请求人:索尔维特殊聚合物意大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绪丽
合议组组长:张颖
参审员:常莎莎
国际分类号:H01M2/16,H01M6/06,H01M10/05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相近领域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寻找技术手段,且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上述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则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0782.0,名称为“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尔维特殊聚合物意大利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了本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CN1266540A,公开日为2000年09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共聚物中还含有按摩尔计从0.1%至5%的至少一种具有如下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其中- R1、R2和R3彼此相同或不同、独立地选自氢原子和C1-C3烃基,并且- ROH是包括至少一个羟基的C1-C5烃基团,且偏二氟乙烯(VDF)的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聚合物的热稳定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CN10167956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及其摩尔量,并且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使偏二氟乙烯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二次电池,该二次电池包括至少一个分隔体,所述分隔体包括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F),所述聚合物(F)包括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六氟丙烯(HFP)以及至少一种以下化学式 (I) 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

其中:
- R1、R2和R3彼此相同或不同、独立地选自氢原子和C1-C3烃基,并且
- ROH是包括至少一个羟基的C1-C5烃基团,
该聚合物(F)包含:
按摩尔计从0.5%至10%的衍生自六氟丙烯(HFP)的重复单元,和
按摩尔计从0.1%至5%的衍生自至少一种化学式 (I) 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
其中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的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符合以下化学式 (II):

其中:
- R’1、R’2和R’3是氢原子,并且
- R’OH是包括至少一个羟基的C1-C5烃基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是丙烯酸羟乙酯(HEA)。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聚合物(F)是氟化聚合物(F3),该氟化聚合物包含:
- 按摩尔计从1.5%至3.5%的衍生自六氟丙烯(HFP)的重复单元,以及
- 按摩尔计从0.5%至1.5%的衍生自丙烯酸羟乙酯(HEA)的重复单元,
其中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的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分隔体是多孔分隔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多孔分隔体是微孔平板膜或非织造布。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分隔体是致密分隔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致密分隔体是聚合物电解质,在其中至少一种聚合物(F)由携带电荷的介质溶胀。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二次电池,所述电池为碱金属或碱土金属二次电池。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二次电池,所述电池为锂离子二次电池。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聚合物(F)包含按摩尔计从1%至5%的衍生自六氟丙烯(HFP)的重复单元。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该聚合物(F)包含按摩尔计从1.5%至3.5%的衍生自六氟丙烯(HFP)的重复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其中将“按摩尔计从0.1%至5%的衍生自至少一种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修改为“按摩尔计从0.5%至1.5%的衍生自至少一种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热稳定性,但是提高的热稳定性不应该牺牲离子电导率,即便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能够提高热稳定性,但是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或暗示单体对于二次电池的分隔体的离子传导率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5所述的单体加入对比文件4中已提供一种适合于二次电池的分隔体的热稳定的聚合物,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了解单体对于分隔体的离子传导率的影响。(2)基于对比文件5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加至VDF/HFP共聚物最大量为1.5%摩尔的化学式(I)的羟乙基单体MA,并预期提高VDF/HFP制成的致密分隔体在透射率、结构均匀性和颜色方面的热稳定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二次电池,该二次电池包括至少一个分隔体,所述分隔体包括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F),所述聚合物(F)包括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六氟丙烯(HFP)以及至少一种以下化学式 (I) 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

其中:
- R1、R2和R3彼此相同或不同、独立地选自氢原子和C1-C3烃基,并且
- ROH是包括至少一个羟基的C1-C5烃基团,
该聚合物(F)包含:
按摩尔计从0.5%至10%的衍生自六氟丙烯(HFP)的重复单元,和
按摩尔计从0.5%至1.5%的衍生自至少一种化学式 (I) 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
其中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的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85-0086段的实施例与对比例的对比分析可知,实施例的聚合物中由于具有HEA单元,热稳定性比对比例的聚合物明显提高,但是离子导电率相当,并没有明显提高。可见,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衍生自至少一种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提高聚合物的热稳定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5明确给出了在偏二氟乙烯中加入(甲基)丙烯酸单体MA可以提高聚合物热稳定性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聚合物的热稳定性时,其完全有足够的动机从对比文件5得到启示,从而想到在对比文件4的聚合物中进一步聚合上述(甲基)丙烯酸单体MA。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完全预期加入(甲基)丙烯酸单体MA是否会对聚合物的离子传导率带来负面影响,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提高其热稳定性时,就有动机加入少量的(甲基)丙烯酸单体MA了,至于是否会对其离子传导率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实验进行测试而得到。 对于含量,对比文件5公开了所述聚合物(A)优选包括至少0.2%摩尔的衍生于所述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MA)的重复单元,且优选最多3%摩尔的衍生于所述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MA)的重复单元,在此基础上,选择(甲基)丙烯酸系单体具有按摩尔计从0.5%至1.5%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含量参数选择,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得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聚合物还含有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的记载,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聚合物的热稳定性。对于“保持良好的离子传导率值”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含氟聚合物的固体电解质,因此对比文件4中的固体电解质必然具有适合电池使用的离子电导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测试所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5所获得的聚合物的离子电导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测试并获得“保持良好的离子传导率值”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效果不属于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无法预测或推理得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5公开了共聚物包含摩尔计从0.05%至10%、3%的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的重复单元,并在实施例14中公开了HPA系列的含量为1.3mol%,从含量为1.6mol%,因此选择最大量为1.5%摩尔的化学式(I)的羟乙基单体MA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VDF/HFP制成的致密分隔体在添加其他重复单元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以基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效果预测得到或实验测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已知多种热稳定材料,然而,并非所有的这些热稳定材料都适用于二次电池的分隔体。离子电导率是分隔体的重要特性之一。因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分隔体,其显示改善的热稳定性,且不牺牲离子传导率值。改善的热稳定性和保持的良好的离子传导率值都已经被本说明书中的实验所证明。(2)即便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或暗示将所述共聚物用于二次电池的分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5所述的单体单元加入对比文件4所述的聚合物以提供具有改善的热稳定性的分隔体并且不牺牲离子传导率值。即便对比文件4公开的材料具有适合电池使用的离子电导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启示选择对比文件5的单体单元加入对比文件4的聚合物中以获得改善的热稳定性并且保持良好的离子电导率。即便对比文件5中包含该单体单元的聚合物是热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所述单体对于二次电池的分隔体的离子传导率的影响。在本申请公开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更没有技术启示测试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5所获得的聚合物的离子电导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4月18日提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相近领域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寻找技术手段,且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上述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则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通知书决定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4-5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4:CN1266540 A, 公开日为2000年09月13日;
对比文件5:CN101679563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权利要求1-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二次电池,对比文件4(参见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3页第13行至第8页第19行)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其包括固体电解质(相当于分隔体),该固体电解质含有偏氟乙烯和六氟丙烯的嵌段共聚物作为基质高分子,嵌段共聚物的六氟丙烯的组成比例在3重量%以上、7.5重量%以下,通过换算可知,六氟丙烯按摩尔计的含量约为1.3-3.3mol%。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聚合物中还含有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的重复单元;和按摩尔计从0.5%至1.5%的衍生自至少一种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的重复单元,其中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的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提高热稳定性的分隔体。
对比文件5(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1、0012-0052、0154-0155段)公开了一种共聚物,共聚物包括衍生于偏二氟乙烯单体和具有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的重复单元,该单体可以为HEA和HPA(公开了本申请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的重复单元),所述共聚物包含摩尔计从0.05%至10%、3%的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的重复单元,在偏二氟乙烯主链上基本随机分布的衍生于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的重复单元,使得共聚物表现出改进的热稳定性。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改进分隔体的聚合物材料的热稳定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的重复单元结合到对比文件4中。对于聚合物中丙烯酸系单体和偏二氟乙烯的含量,对比文件5公开了共聚物包含摩尔计从0.05%至10%、3%的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的重复单元,并在实施例14中公开了HPA系列的含量为1.3mol%,从含量为1.6mol%,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添加到聚合物中时,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和实际需要,选择按亲水性甲基丙烯酸重复单元的摩尔含量为0.5%-1.5%是通过有限试验可以得到的(最后结论没有有限试验?),而衍生自偏二氟乙烯(VDF)的重复单元是按摩尔计到100%总重复单元的补足物是必然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以及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4公开了六氟丙烯含量为1.3mol%~3.3mol%,对比文件5公开了所述聚合物(A)优选包括至少0.2%摩尔的衍生于所述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MA)的重复单元,且优选最多3%摩尔的衍生于所述亲水性(甲基)丙烯酸单体(MA)的重复单元,且所述(甲基)丙烯酸单体MA优选是丙烯酸羟乙酯HEA,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组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所述聚合物形成为固体或凝胶状结构,但使其形成为微孔平板膜或非织造布的多孔分隔体结构,并在其中浸润电解液是本领域的常规电解质形态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固体电解质保持了高的膜强度,也可以保持碳酸酯类等溶剂和锂盐,从而形成固体或凝胶状的电解质(相当于权利要求7所述的致密分隔体,且聚合物由携带电荷的介质溶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二次电池可以为锂离子二次电池(参见说明书第7页9行至第8页第19行)。而使所述电池为碱土金属二次电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电池类型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和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4公开了六氟丙烯含量为1.3mol%~3.3mol%,即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和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现有技术比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认为。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聚合物中还含有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的重复单元,而上述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高了分隔体的热稳定性。对于保持离子电导率这个技术效果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分隔体具有电池需要的离子电导率,该参数是电池分隔体的必有性能。(2)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MA),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或暗示将所述共聚物用于二次电池的分隔体,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能力在相近技术领域如对比文件5中获得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聚合物中含有化学式(I)的(甲基)丙烯酸系单体的重复单元以改善聚合物热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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