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肝脏血管的分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5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749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6303.5
申请日:2015-08-18
复审请求人: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汝岩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刘琳
国际分类号:G06K9/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6303.5,名称为“一种肝脏血管的分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2(CN101203890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分类处理以及交互式调整的对象还包括肝动脉,其中,所述分类指示至少包括多个血管支段的属性值。供分类处理以及交互式调整的对象还包括肝动脉血管已经被对比文件1(CN10446386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所公开,将对象类型体现为属性值的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见技术,因而,在进行肝脏血血管(包括肝静脉、门静脉以及肝动脉)的分割、标记时,使得所述血管类型的指示为至少包括血管支段的属性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肝脏血管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肝脏器官的三维血管图像;
分别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的三维图像;
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
接收用户输入的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血管类型的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至少包括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属性值;
根据所述多个血管支段更新后的血管类型分类,更新所述三维血管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和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分别显示在同一界面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包括:
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在所述一组二维CT图像中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上的映射轮廓线;
判断所述映射轮廓线是否与所述一组二维CT图像中的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中血管组织的边界是否重合;
若不重合,调整所述映射轮廓线与所述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中血管组织的边界重合;
根据所述调整后的映射轮廓线对应的二维CT图像数据重新三维建模,得到校正后的三维血管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包括:
接收用户的标记指令;
根据所述标记指令,标记出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所述非血管组织;
接收所述用户的清除指令;
根据所述清除指令,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断开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断开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位置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的第二标记指令;
根据所述第二标记指令,标记出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
接收所述用户的第二清除指令;
根据所述第二清除指令,清除所述第二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具体包括: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4到8个血管支段。
1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用户输入的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血管类型的分类指示包括:
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具有属性值,所述属性值至少包括所述每个血管支段所属的血管类型;
接收用户输入的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属性值的更新信息以获取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血管类型的分类指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9项权利要求),将原始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3D显示仅仅是以一种更为直观的显示方式显示病灶相对于肝脏和血管的相对空间结构关系;本申请针对三种血管类型分别进行三维图像建模,形成独立的三维图像进行显示,而为了后续人机交互,建立更为精准的三维图像。并且血管的3D显示在两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中对血管的3D显示仅仅是作为与病灶的相关影响数据,以相对直观的形式显示出来,目的是作为参考物出现。而本申请中,技术方案是为了实现三大类血管的精确划分,因此将三大类血管各自独立三维建模呈现出来,目的是为了后续的精确划分操作,进而得到更为准确的三维血管图像。(2)对比文件2中的交互式血管分离是为了实现最基本的不同血管系统的区分,其中血管分割是通过算法实现,并非人机交互中的分割分段操作,对血管的分离是指肺静脉和门静脉系统的分离;其中采用的中心线算法是对血管系统的整体标记,并非对错误的分段单位进行单独的更新处理,其也不涉及实现对某一类血管类型的精细划分。而本申请中的血管分段是在三大类血管的基础上对每一类型的血管在此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并进一步接收用户干预的分类指示,更新每个血管分段的属性值信息;因此,二者的分离是不同层面的概念。(3)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基于肝脏不同血管系统(门静脉、肝动脉、肝静脉),确定血管系统的影响空间范围,进而实现肝脏区域的划分,并未给出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肝脏血管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肝脏器官的三维血管图像;
分别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的三维图像;
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
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具有属性值,所述属性值至少包括所述每个血管支段所属的血管类型;
接收用户输入的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属性值的更新信息以获取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血管类型的分类指示;
根据所述多个血管支段更新后的血管类型分类,更新所述三维血管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和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分别显示在同一界面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包括:
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在所述一组二维CT图像中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上的映射轮廓线;
判断所述映射轮廓线是否与所述一组二维CT图像中的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中血管组织的边界是否重合;
若不重合,调整所述映射轮廓线与所述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中血管组织的边界重合;
根据所述调整后的映射轮廓线对应的二维CT图像数据重新三维建模,得到校正后的三维血管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包括:
接收用户的标记指令;
根据所述标记指令,标记出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所述非血管组织;
接收所述用户的清除指令;
根据所述清除指令,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断开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断开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位置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的第二标记指令;
根据所述第二标记指令,标记出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
接收所述用户的第二清除指令;
根据所述第二清除指令,清除所述第二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具体包括: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4到8个血管支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获取肝脏器官的三维血管图像”,且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及“对肝动脉、门静脉和肝静脉血管成像,分析三者在肝内的分布结构以及变异,对于肝脏分段,肝脏肿瘤的切除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见,本申请中的肝脏器官的血管图像也可能是病患的血管图像,包括病灶,所述对血管的分类,最终可能也是用于病灶的诊断、分离等;(2)对比文件2中的血管分离,即是实现不同类型血管的分类,其具体公开了:3D显示的血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肝静脉和门静脉;采用交互式血管分割机制进行分段、分支标记以实现两种血管的分离,其中,用户可以对分离结果进行修正,可见,其同样实现了血管的细化划分,并接受用户对分离结果的干预指示,而具体什么样的指示内容,以及如何进行血管支段类别信息的更新指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来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肝脏医学图像处理方法,其中对所述医学图像进行分割,获取肝脏和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图像,并进一步获取血管树的分支点、对分支进行标记,进行血管分段、标记等,可见其给出了在进行肝脏血管分类时,对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这三种类型血管进行分类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分类处理以及交互式调整的对象还包括肝动脉,(2) 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具有属性值,所述属性值至少包括所述每个血管支段所属的血管类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肝动脉划分多个血管支段并标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6,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7项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目的不同,对比文件2目的是为了让用户操作者对病灶部分具有更直观的认识,为了将病灶在肝脏这个器官中的范围确定出来,进行三维的显示,而本申请的目的是为了分析肝动脉,肝静脉,门静脉三者的分布和变异情况,进而实现肝脏的分段,并对如肝脏肿瘤切除提供指导。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1)肝脏血管的分类;(2)分别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的三维图像;(3)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4到8个血管支段;(4)其中,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和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分别显示在同一界面中;(5)其中,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具有属性值,所述属性值至少包括所述每个血管支段所属的血管类型;(6)接收用户输入的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属性值的更新信息以获取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血管类型的分类指示;(7)根据所述多个血管支段更新后的血管类型分类,更新所述三维血管图像。3)对比文件1不涉及对肝脏血管的精细划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肝脏血管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肝脏器官的三维血管图像;
分别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的三维图像;
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4到8个血管支段;
其中,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和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分别显示在同一界面中;
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具有属性值,所述属性值至少包括所述每个血管支段所属的血管类型;
接收用户输入的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属性值的更新信息以获取对所述多个血管支段的血管类型的分类指示;
根据所述多个血管支段更新后的血管类型分类,更新所述三维血管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包括:
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在所述一组二维CT图像中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上的映射轮廓线;
判断所述映射轮廓线是否与所述一组二维CT图像中的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中血管组织的边界是否重合;
若不重合,调整所述映射轮廓线与所述对应序列的二维CT图像中血管组织的边界重合;
根据所述调整后的映射轮廓线对应的二维CT图像数据重新三维建模,得到校正后的三维血管图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包括:
接收用户的标记指令;
根据所述标记指令,标记出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所述非血管组织;
接收所述用户的清除指令;
根据所述清除指令,清除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的非血管组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之前,还包括:
断开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断开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位置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的第二标记指令;
根据所述第二标记指令,标记出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
接收所述用户的第二清除指令;
根据所述第二清除指令,清除所述第二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6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46386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203890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肝脏血管分类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标记血管分支的方法,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6]—[0053]段,附图8-19):借助医疗影像数据进行肝癌的诊疗,可以3D形式在图形用户界面呈现病灶、血管结构、肝脏(即获取肝脏器官的三维血管图像),包括但不限于肝静脉和门静脉。交互式血管分析502具有三部分机制,交互式血管分割机制801、交互式血管分离机制802、和交互式血管分支标记机制803。其中,交互式血管分割机制801中,血管分割可以由在主血管分支上自动或交互选择的点开始,自适应区域生长可以适用到分割主血管分支,而3D线过滤可用于提取小血管分支。实时交互式血管分离机制802用于将门静脉从肝静脉分离(血管分离,即是实现不同血管的分类),第一代门静脉和肝静脉可以通过从门静脉和肝静脉根部点生长直到生长碰到分支点来自动识别。血管系统的第一代分支被定义为从根部到血管自身分支点的分段。未连接到第一代肝静脉分支的门静脉分支可以通过向下沿每个分支追踪子树来自动标记,对于由于部分体积效应而使门静脉分支接触肝静脉的,可以自动识别连接路径和断裂点,使用中心线分段对路径的紧密值,判定分段属于门静脉还是肝静脉,用户可以对分离结果进行修正(相当于获取所述三维血管图像中门静脉,肝静脉的三维图像;根据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多个血管支段)。交互式血管分支标记机制803中,当连接血管被分离后,采用鼠标点击的交互式血管标记机制803标记门静脉和肝静脉系统的各个分支,还可以通过鼠标点击相应的标记分段移除现有标记并更新显示,其中,血管的不同分段可用不同颜色标记。(上述用户交互式调整/修正的步骤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用户输入的对多个血管支段的分类指示,所述更新显示即相当于根据用于关于多个血管支段更新后的血管类型分类,更新三维血管图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分类处理以及交互式调整的对象还包括肝动脉;(2) 分别根据所述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管类型将每种血管类型均划分为4到8个血管支段;(3)所述三维血管图像和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分别显示在同一界面中;(4)所述多个血管支段具有属性值,所述属性值至少包括所述每个血管支段所属的血管类型。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划分多个血管支段并标记显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肝脏器官的三维血管图像包括但不限于肝静脉和门静脉,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采用的图像分割算法对CT扫描后的医学序列图像进行分割,获取肝脏和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图像(即获取肝脏器官的血管图像,分别获取血管图像中的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图像),获取所述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的分支点,通过分支多层扫描解析出的多叉树即为所述构建的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的主要分支,对所述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获取其主要分支并进行标记,根据标记后的所述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主要分支对体素化肝脏进行分段。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所起的作用相同,即肝脏医学影像的处理还包括肝动脉血管。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医生在实际操作中的需求,将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血的每种血管进一步西划分为多个支段,以便于清晰的识别血管、肝脏、病灶相互之间的位置,这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用户界面中以3D形式呈现血管结构,而将图像的整体与局部细节在同一界面显示,是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便于对支段血管分类,不同类型的血管有不同的属性值,是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对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血管分类之前进行二维图像映射校正,以获得更准确的医学三维重建模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对所述三维血管图像进行血管分类之前通过用户标记以及用户指令去除其中的非血管组织以使得后续血管图像处理结果更准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1段,附图10):在步骤1026作出的分离结果的用户修正,可以通过图16示出。在优选的实施例中,用户可以经计算机鼠标点击分离错误的分段,在图16,假设用户点击分段1601。点击后,根据点击段的新标记计算新的拟合平面,新的切面1602可用于对VOI中的体素进行新分离。即公开了断开三维血管图像中血管连接错误的位置。而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断开血管连接错误位置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对比文件2最终的目的虽然是为了让用户操作者对病灶部分具有更直观的认识,为了将病灶在肝脏这个器官中的范围确定出来,进行三维的显示,但是在实现这个最终目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建立肝动脉,肝静脉,门静脉血管系统的分布情况的3D模型,以及与肝脏之间的位置关系;而本申请的目的也是通过3D模型分析肝动脉,肝静脉,门静脉三者的分布,对肝脏的分段,最终为肝脏肿瘤切除提供指导。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实际上一致的。
2)具体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7)中的(1)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公开的实时交互式血管分离机制802用于将门静脉从肝静脉分离,血管分离即是实现不同血管的分类;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合议组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分类处理以及交互式调整的对象还包括肝动脉;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3)-(5)即合议组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2)-(4)属于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6)-(7)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交互式血管分支标记机制803中,当连接血管被分离后,采用鼠标点击的交互式血管标记机制803标记门静脉和肝静脉系统的各个分支,还可以通过鼠标点击相应的标记分段移除现有标记并更新显示,其中,血管的不同分段可用不同颜色标记。上述用户交互式调整/修正的步骤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用户输入的对多个血管支段的分类指示,所述更新显示即相当于根据用于关于多个血管支段更新后的血管类型分类,更新三维血管图像。
3)对比文件1主要公开的是:采用的图像分割算法对CT扫描后的医学序列图像进行分割,获取肝脏和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图像(即获取肝脏器官的血管图像,分别获取血管图像中的肝动脉、门静脉、肝静脉图像),获取所述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的分支点,通过分支多层扫描解析出的多叉树即为所述构建的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的主要分支,对所述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获取其主要分支并进行标记,根据标记后的所述门静脉血管、肝静脉血管、肝动脉血管主要分支对体素化肝脏进行分段。即主要公开了所分类处理以及交互式调整的对象还包括肝动脉。而对血管的细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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