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4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6275
优先权日:2012-06-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30397.2
申请日:2013-06-03
复审请求人:通力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B66B7/06(2006.01);B66B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0397.2,名称为“电梯”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力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9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4页)、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1132769A,公告日为1915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94692A,公开日为1994年1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梯,具有电梯轿厢(12)和由提升绳索悬挂的配重(14),所述提升绳索通过牵引轮(16)由驱动机械驱动,所述电梯进一步包括在下井区位于所述轿厢和所述配重之间的补偿绳索(22),所述补偿绳索卷绕位于井底(40)的补偿轮装置(20),所述电梯具有用于补偿绳索伸长的补偿装置(30),其特征在于,所述补偿装置包括:
-转向滑轮(32),其用于连接到所述配重的所述补偿绳索,其中所述补偿绳索被配置成绕过所述转向滑轮(32),
-张力配重(38;39),其与所述补偿绳索的自由端连接,
-绳索夹(36),其配置在所述补偿绳索上,以及
-夹支撑(34),其用于将所述绳索夹连接到所述配重;
其中所述绳索夹被配置成能被打开,以使得:当所述补偿绳索由于绳索伸长而变得松弛时,通过所述张力配重绕过转向滑轮拉所述补偿绳索,而由所述张力配重张紧松弛的补偿绳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包括被构造成用于打开和关闭所述补偿绳索上的所述绳索夹的操作部件(70)。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操作部件(70)被构造成仅在所述电梯的最低层站下方的配重位置处操作。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夹支撑(34)包括用于调节所述绳索夹(36)离所述转向滑轮(32)的距离的调节部件(64)。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监视装置(54)被设置,所述监视装置监视所述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并输出张力信号以便用于操作所述调节部件(64)和/或所述操作部件(70)的控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监视装置(54)被设置为与所述补偿轮装置(20)相关。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补偿轮装置(20)包括框架(42),所述框架具有用于至少一个补偿轮(44, 46)的轴承(48,50)。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轴承(48,50)安装在具有阻尼或弹簧部件(52,53)的所述框架(42)中,允许所述轴承的小的竖直游隙以用于补偿所述补偿绳索中的张力变化。
9. 根据权利要求5和8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监视装置(54)被设置为用于监视所述轴承(48,50)的竖直游隙。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电梯(10)是具有超过50m的井高和/或具有超过3.5m/s的速度的高层电梯。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张力配重是卷绳机(39)。
12. 一种用于维持电梯(10)的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的方法,其中监视所述补偿绳索(22)的张力并且响应于张力信号在电梯井的下部驱使操作部件(70)以打开和关闭与所述电梯的配重(14)相关地设置的绳索夹(36),使得所述补偿绳索能够由与所述配重相关地设置的张力配重(38,39)张紧。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与井底(40)处的补偿轮装置(20)相关地测量所述补偿绳索(22)的张力。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张紧所述补偿绳索具有以下一系列步骤:
当所述补偿绳索(22)的张力低于设定的阈值时,监视装置(54)发出低张力信号,
在接收到低张力信号后,所述电梯(10)的控制使所述电梯停止运行并且驱动所述配重(14)到最低层站下方的操作位置,
启动所述操作部件(70)以打开所述绳索夹,
所述张力配重(38,39)张紧所述补偿绳索,
启动所述操作部件以关闭所述绳索夹,
使所述电梯返回运行。”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补偿装置还包括夹支撑和绳索夹,绳索夹配置在补偿绳索上,夹支撑用于将绳索夹连接到配重;绳索夹被配置成能被打开,以使得:当补偿绳索由于绳索伸长而变得松弛时,通过张力配重绕过转向滑轮拉补偿绳索,而由张力配重张紧松弛的补偿绳索。其作用是实现补偿绳索的张紧夹紧,防止其松弛。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电梯绳索在使用中变松时、可以相应设置能夹紧和松弛绳索的绳索夹结构以保证绳索张紧的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及其给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补偿钢索4在使用中因为伸长而变得松弛时,容易想到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以便在补偿钢索4松弛时,放松绳索夹,利用张紧载荷8张紧补偿钢索4,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维持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通过监视补偿绳索的张力并且响应于张力信号在电梯井的下部驱使操作部件以打开和关闭与电梯的配重相关地设置的绳索夹来使得补偿绳索张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补偿装置、尤其是补偿绳索的结构和作用,面对补偿绳索在伸长时容易变松弛的问题时,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梯绳索在使用中变松时、可以设置能夹紧和松弛绳索的绳索夹结构以保证绳索张紧的上述特征,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电梯的轿厢C与配重4之间的驱动绳索11及其压轮6和偏心枢转轮7的设置结构、作用,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补偿绳索上设置相应的绳索夹,用以维持补偿绳索的张力,将其绳索夹设置在夹支撑上,并通过监视补偿绳索的张力并且响应于张力信号在电梯井的下部驱使操作部件以打开和关闭与电梯的配重相关地设置的绳索夹来使得补偿绳索张紧,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与绳索夹有关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张紧装置用于驱动带的张紧,而不是用于补偿绳索的张紧,且对比文件1是使用由偏心枢转带轮7和辊6构成的卷起装置在张紧配重12的一侧上将驱动带11卷起,并且防止驱动带11在另一个方向上行进,由此防止驱动带11松弛。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当补偿绳索由于绳索伸长而松弛时,通过打开绳索夹使张力配重绕过转向滑轮拉补偿绳索,张紧松弛的补偿绳索,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防止松弛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未公开或教导在补偿绳索上使用绳索夹来控制补偿绳索的塑性变形的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补偿装置的具体结构不同。本申请采用绳索夹来解决补偿装置中补偿绳索塑性变形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补偿装置也面临着补偿绳索有塑性变形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解决电梯绳索由于塑性变形而松弛的问题时、可相应设置能夹紧和松弛绳索的绳索夹结构以保证绳索张紧的相关技术启示,因而可以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补偿装置中解决其补偿绳索的塑形变形问题;(2)权利要求1中仅用“能被打开”这种功能限定来定义绳索夹,未有绳索夹的具体结构描述。对比文件1中的偏心枢转带轮7和压轮6在定位销、狭槽、轴等其它配件的辅助下,也能作为绳索夹结构来实现对绳索的夹紧及防松。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补偿装置还包括夹支撑和绳索夹,绳索夹配置在补偿绳索上,夹支撑用于将绳索夹连接到配重;绳索夹被配置成能被打开。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电梯绳索的绕行路径上设置能夹紧和放开绳索的绳索夹结构来控制绳索张紧过程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以便根据需要,打开或锁定绳索夹,使张紧载荷8对补偿钢索4的张紧过程受控地进行,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张紧补偿绳索时,监视所述补偿绳索的张力并且响应于张力信号在电梯井的下部驱使操作部件以打开和关闭与所述电梯的配重相关地设置的绳索夹。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电梯绳索的绕行路径上设置能夹紧和放开绳索的绳索夹结构来控制绳索张紧过程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并相应地设置用于打开和关闭补偿绳索4上的绳索夹的操作部件,将上述操作部件设置在电梯井的下部并使对其的操作也在此区域内进行,通过实时地监视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并在检测到补偿绳索因过度伸长而导致张力不足的情况下向外输出张力信号,以便操作调节部件和/或控制操作部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索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减少导轨长度以及节省部件数量,其为此设置电梯箱侧端部的悬垂和补偿钢索的悬垂比为1:1、配重侧端部悬垂和补偿钢索的悬垂比为2:1,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在对比文件2中,换向滑轮7和换向滑轮10被分别固定在配重的下方和上方,在电梯的正常运行期间,张紧载荷8总是相对于配重3移动,即,缠绕在换向滑轮7上的补偿钢索必须能够围绕换向滑轮7旋转,并且补偿钢索不能固定在换向滑轮7上,否则在配重侧端部就不能获得悬垂和补偿钢索2:1的悬垂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采用了绳索夹,当观察到补偿绳索由于绳索伸长而变得松弛时,打开绳索夹,调整补偿绳索的长度,调整完之后,绳索夹再次锁定或夹紧并且可以使电梯返回使用,由此,能够根据需要通过打开和关闭绳索夹有效地调节补偿绳索的塑性拉伸,不需要在井底、尤其在补偿轮装置的区域占据任何竖直高度。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未公开或教导在补偿绳索上使用绳索夹来控制补偿绳索的塑性变形的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9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梯的补偿钢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13行、附图1):电梯具有电梯轿厢2和由悬垂钢索11(相当于提升绳索)悬挂的配重3,悬垂钢索11设置在牵引滑轮5(相当于牵引轮)上,即隐含公开了悬垂钢索11通过牵引滑轮5由驱动机械驱动,电梯进一步包括在下井区位于电梯轿厢2和配重3之间的补偿钢索4(相当于补偿绳索),补偿钢索4卷绕位于井底的补偿轮装置,电梯具有用于补偿钢索4伸长的补偿装置,该补偿装置包括:换向滑轮7(相当于转向滑轮),其用于连接到配重3的补偿钢索4,其中补偿钢索4被配置成绕过换向滑轮7;张紧载荷8(相当于张力配重),其与补偿钢索4的自由端连接。其中,在钢索4和11因过度伸长而松弛时,张紧载荷8能够垂直向下移动,从而将已经松弛的绳索张紧(相当于公开了“当补偿绳索由于绳索伸长而变得松弛时,通过张力配重绕过转向滑轮拉补偿绳索,而由张力配重张紧松弛的补偿绳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补偿装置还包括夹支撑和绳索夹,绳索夹配置在补偿绳索上,夹支撑用于将绳索夹连接到配重;绳索夹被配置成能被打开。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补偿绳索的张紧过程可受控地进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牵引式电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7行至第3页第20行、附图1-2和6):该电梯具有电梯轿厢C和由绳索3悬挂的配重4,绳索3一端连接电梯轿厢C、另一端连接配重4;该电梯进一步包括在下井区位于电梯轿厢C和配重4之间的传送带11,传送带11一端连接在轿厢C底部,另一端通过偏心枢转带轮7(相当于转向滑轮)连接到张力配重12上,带轮7可绕位于配重支架5下部的槽9内的轴8枢转,并通过配重支架5连接到配重4的底部,配重支架5上设置有一压轮6(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22行),压轮6与偏心枢转带轮7构成了传送带11的拉紧装置(take-up device),其通过在张力配重12一侧拉紧传送带防止其松弛(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3-64行),其中,当传送带11向下拉动配重4,传送带11就会被夹紧在带轮7和压轮6之间,当带轮7顺时针转动即可释放对传送带11的夹紧,从而张力配重12能够拉着传送带11绕过带轮7向下移动,通过上述方式,自动地消除传送带11的松弛(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7-77行,上述过程表明,压轮6具有本申请的绳索夹的功能,只是其夹紧功能需要配合带轮7实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电梯绳索的绕行路径上设置能夹紧和放开绳索的绳索夹结构来控制绳索张紧过程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以便根据需要,打开或锁定绳索夹,使张紧载荷8对补偿钢索4的张紧过程受控地进行,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压轮6具有本申请的绳索夹的功能,在偏心枢转带轮7的配合下,压轮6可根据传送带11的拉动方向自动地在夹紧绳索的状态和释放绳索的状态之间切换,因此,对比文件1中用于正向或反向拉动传送带11的提升电机M(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1-53行)就实质上构成了“用于打开或关闭所述绳索夹的操作部件”,在将这样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相应地设置用于打开和关闭补偿绳索4上的绳索夹的操作部件,考虑到工作人员在位于配重下方的井道底坑区域内操作设置在配重下方的绳索夹结构更加方便,且无需改变建筑物基本构造,将上述操作部件构造成仅在电梯的最低层站下方的配重位置处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中,压轮6通过配重支架5的下部连接于配重4,因此,配重支架5也具有本申请的夹支撑的功能,为了增大绳索张紧装置的调节范围,改善其调节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夹支撑上额外设置可用于调节绳索夹与转向滑轮的距离的调节部件,对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中实质地公开了由压轮6构成、且可根据绳索的拉动方向自动地在夹紧绳索的状态和释放绳索的状态之间切换的绳索夹结构,在将这样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系统中设置一与补偿轮装置相关的监视装置,用以监视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并输出张力信号,以便在检测到补偿绳索因过度伸长而导致张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应地操作调节部件和/或控制操作部件,以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张力调节,对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还公开了:补偿轮装置包括框架,框架中设置有两个换向滑轮6(相当于补偿轮)。利用轴承装置将换向滑轮设置在框架内,并使“轴承安装在具有阻尼或弹簧部件的框架中,允许轴承的小的竖直游隙以用于补偿补偿绳索中的张力变化”是常见的补偿轮安装结构,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和8,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于检测绳索张力的手段多种多样,当把检测装置设置在补偿轮装置的框架附近时,由于绳索张力的变化与框架内的用于安装换向滑轮的轴承与检测装置的安装结构之间的间隙大小变化密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监视轴承的竖直游隙来监测张力变化,对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9,并限定了“电梯是具有超过50m的井高和/或具有超过3.5m/s的速度的高层电梯”,但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了“在具有大的提升高度的电梯中,需要补偿钢索来平衡电梯运行”以及“假若竖井高度大而没有补偿,那么将出现摩擦力不够的情况”,因而“高层的电梯使用由于补偿张紧重量而张紧的补偿钢索”,可见,在权利要求10限定类型的电梯装置中,使用具有张紧装置的补偿轮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10,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一段段末还记载了,可通过在一钢索的固定端增加一个卷筒(卷绳机的主要部件)并相应于钢索的延伸将一部分补偿钢索缠绕到该卷筒上,实现对补偿绳索伸长的补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维持电梯的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的方法。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也相应地公开了利用补偿钢索装置维持电梯的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13行、附图1):电梯包括在下井区位于电梯轿厢2和配重3之间的补偿钢索4(相当于补偿绳索),补偿钢索4卷绕位于井底的补偿轮装置,电梯具有用于补偿钢索4伸长的补偿装置,该补偿装置包括:换向滑轮7,其用于连接到配重3的补偿钢索4,其中补偿钢索4被配置成绕过换向滑轮7;张紧载荷8(相当于张力配重),其与补偿钢索4的自由端连接。其中,在钢索4和11因过度伸长而松弛时,张紧载荷8能够垂直向下移动,从而将已经松弛的绳索张紧。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张紧补偿绳索时,监视所述补偿绳索的张力并且响应于张力信号在电梯井的下部驱使操作部件以打开和关闭与所述电梯的配重相关地设置的绳索夹。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补偿绳索的张紧过程可受控地进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牵引式电梯,也相应地公开了用于维持该电梯的位于电梯轿厢C和配重4下方之间的传送带11的绳索张力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7行至第3页第20行、附图1-2和6):传送带11设置在电梯竖井下部区域,其一端连接电梯轿厢C的底部,另一端穿过位于配重4下部的偏心枢转带轮7(相当于换向滑轮)连接张力配重12;在配重4的下方还设置有压轮6和将压轮6安装在配重4下方的配重支架5,通过压轮6与偏心枢转带轮7的配合,可实现对传送带11的夹紧和放松,进而使得传送带11能够由与配重4相关地设置的张力配重12张紧。由于压轮6可根据传送带11的拉动方向自动地在夹紧绳索的状态和释放绳索的状态之间切换,也具有绳索夹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用于正向或反向拉动传送带11的提升电机M(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1-53行)就实质上构成了“用于打开或关闭所述绳索夹的操作部件”。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电梯绳索的绕行路径上设置能夹紧和放开绳索的绳索夹结构来控制绳索张紧过程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并相应地设置用于打开和关闭补偿绳索4上的绳索夹的操作部件,考虑到工作人员在位于配重下方的井道底坑区域内操作设置在配重下方的绳索夹结构更加方便,且无需改变建筑物基本构造,将上述操作部件设置在电梯井的下部并使对其的操作也在此区域内进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进而,为了实现及时而有效的绳索张力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实时地监视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并在检测到补偿绳索因过度伸长而导致张力不足的情况下向外输出张力信号,以便操作调节部件和/或控制操作部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还公开了:补偿轮装置包括框架,框架中设置有两个换向滑轮6(相当于补偿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梯补偿钢索装置的结构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张力保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井底处的补偿轮装置相关地测量补偿绳索的张力,对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2或13,并限定了张紧补偿绳索的具体步骤。如上所述地,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电梯绳索的绕行路径上设置能夹紧和放开绳索的绳索夹结构来控制绳索张紧过程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并相应地设置用于打开和关闭补偿绳索4上的绳索夹的操作部件,考虑到工作人员在位于配重下方的井道底坑区域内操作设置在配重下方的绳索夹结构更加方便,且无需改变建筑物基本构造,将上述操作部件设置在电梯井的下部并使对其的操作也在此区域内进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进而,为了实现及时而有效的绳索张力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实时地监视补偿绳索的绳索张力并在检测到补偿绳索因过度伸长而导致张力不足的情况下向外输出张力信号,以便操作调节部件和/或控制操作部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在检测到绳索张力异常时使配重下降到最低层站下方以打开绳索夹、并在调节过程结束后关闭绳索夹恢复电梯正常运行的具体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和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合理分析就能够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索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减少导轨长度以及节省部件数量,其为此设置电梯箱侧端部的悬垂和补偿钢索的悬垂比为1:1、配重侧端部悬垂和补偿钢索的悬垂比为2:1,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在对比文件2的中,换向滑轮7和换向滑轮10被分别固定在配重的下方和上方,在电梯的正常运行期间,张紧载荷8总是相对于配重3移动,即,缠绕在换向滑轮7上的补偿钢索必须能够围绕换向滑轮7旋转,并且补偿钢索不能固定在换向滑轮7上,否则在配重侧端部就不能获得悬垂和补偿钢索2:1的悬垂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采用了绳索夹,当观察到补偿绳索由于绳索伸长而变得松弛时,打开绳索夹,调整补偿绳索的长度,调整完之后,绳索夹再次锁定或夹紧并且可以使电梯返回使用,由此,能够根据需要通过打开和关闭绳索夹有效地调节补偿绳索的塑性拉伸,不需要在井底、尤其在补偿轮装置的区域占据任何竖直高度。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未公开或教导在补偿绳索上使用绳索夹来控制补偿绳索的塑性变形的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此并不认同,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区别仅在于补偿装置的具体结构不同。本申请采用绳索夹来解决补偿装置中补偿绳索塑性变形的问题,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补偿装置也面临着补偿绳索存在塑性变形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和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绳索塑性变形的技术方案,并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补偿装置中。复审请求人以上所说的有关减少导轨长度以及节省部件数量等技术问题仅仅是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依次记载了,“在高层电梯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提升钢索和补偿绳索的延伸”,现有技术中,“在高层电梯中,在竖井的下部也有一种补偿装置,该补偿装置张紧位于电梯厢与配重之间的补偿钢索。当提升钢索和补偿绳索延伸时,该张紧装置逐渐向下”,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具有相同的出发点,只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对比文件2中的“补偿钢索不能固定在换向滑轮7上”,与本申请的绳索夹的工作原理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事实上,本申请中同样需要借助张力配重38拉动补偿绳索22在转向滑轮22上旋转,绳索夹只是在补偿绳索22具有合适长度之后,使补偿绳索22被夹紧而不再移动。
其次,对比文件1中,为了确保传送带11张紧,在配重支架5上设置有一压轮6(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22行),压轮6与偏心枢转带轮7构成了传送带11的拉紧装置(take-up device),其通过在张力配重12一侧拉紧传送带11防止其松弛(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3-64行),其中,当传送带11向下拉动配重4,传送带11就会被夹紧在带轮7和压轮6之间,当带轮7顺时针转动即可释放对传送带11的夹紧,从而张力配重12能够拉着传送带11绕过带轮7向下移动,通过上述方式,自动地消除传送带11的松弛(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7-77行,上述过程表明,压轮6具有本申请的绳索夹的功能,并且其同样是通过放开对绳索的夹持,使得绳索能够在张紧配重的作用下沿着使绳索张紧的方向移动,只是其夹紧功能需要配合带轮7实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电梯绳索的绕行路径上设置能夹紧和放开绳索的绳索夹结构来控制绳索张紧过程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张紧载荷8垂直移动拉紧因伸长而松弛的补偿绳索的基本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绳索夹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在配重3的下方设置能够夹紧和放松补偿钢索4的绳索夹结构,以便根据需要,打开或锁定绳索夹,使张紧载荷8对补偿钢索4的张紧过程受控地进行,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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