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配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提升配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7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1868
优先权日:2009-07-24
申请(专利)号:201610062126.0
申请日:2009-12-22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B66C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2126.0,名称为“提升配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60589.9的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西门子公司”,后变更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公司,分案递交日为2016年01月29日,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29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5页);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47917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1371036A,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升配件(10, 20, 30),用于提升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包括基板(17),所述基板(17)包括:
? 至少一个中心槽孔(11),其形状被制成适应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紧固到待提升元件(3, 3')的紧固件(2);
? 至少两个外槽孔(12, 13),每个所述外槽孔(12, 13)的形状被制成适应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紧固到待提升元件(3, 3')的另一紧固件(2),所述外槽孔(12, 13)被布置成横向于所述中心槽孔(11),而且其中所述外槽孔(12, 13)在所述基板(2)中被定位成:使得所述外槽孔(12, 13)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所述待提升元件(3)的轮廓;
以及连接装置(14),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连接到用于提升所述待提升元件(3)的提升设备(4);并且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中心槽孔(11)和至少两个外槽孔(12, 13)的位置和纵向尺寸由待提升元件(3)的直径范围和这些元件(3)中每一个上的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这些槽孔在边上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尺寸根据具有圆形横截面的元件(3, 3')而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每个所述槽孔(11, 12, 13)的尺寸被制成适应尺寸至少M24的螺栓(2)。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所述提升配件的中心槽孔(11)被布置为沿所述待提升元件(3, 3')的半径延伸。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所述槽孔(11, 12, 13)在所述基板(2)中被定位成与所述待提升元件(3)的连接孔(310, 390)重合,使得紧固件(2)能够穿过槽孔(11, 12, 13)插入连接孔(310, 390)中,以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连接到所述元件(3)。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连接装置(14)包括孔眼(14),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附接到提升设备(4)。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所述连接装置(14)位于相对于所述基板(17)成一角度布置的侧壁(15)中。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包括:至少一个额外的加强元件(18)。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包括单一的中心槽孔(11)以及分别布置在所述中心槽孔(11)两侧上的两个外槽孔(12, 13)。
10. 一种组装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3, 3')的方法,其中,所述元件(3, 3')被相继提升就位,所述方法包括:
? 将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紧固到待提升元件(3);
? 将提升设备(4)连接到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的连接装置(14);
? 控制所述提升设备(4)将所述元件(3)提升到先前元件(3')上;和
使所述提升设备(4)与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的连接装置(14)脱离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一对提升配件(10, 20, 30)在基本上沿直径相反的部位处紧固到所述待提升元件(3, 3')的上侧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的用途,所述提升配件在塔架的组装中使用,所述塔架包括能够各自提升的塔架区段(3),优选用于将风力涡轮机塔架的多个塔架区段(3)提升就位。”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槽孔的形状适应于另一紧固件,外槽孔被布置成横向于中心槽孔,而且其中外槽孔在基板中被定位成,使得外槽孔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待提升元件的轮廓;所述至少一个中心槽孔和至少两个外槽孔的位置和纵向尺寸由待提升元件的直径范围和这些元件中每一个上的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这些槽孔在边上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提升工具的适应性。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滑动地设置在第一开口14和第二开口16中的锁扣元件30,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套筒来实现提升工具适应不同待提升元件的技术方案,进而通过适应性的设置,使得外槽孔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待提升元件的轮廓,其所能取得的结构简化、稳定性提高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在吊点布置时根据连接点的位置和连接点的尺寸(比如孔的直径)设置吊具相应连接件的位置和尺寸以便连接和承载属于常识,采用对比文件2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由待提升元件的直径范围和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槽孔的位置和直径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利用该提升配件组装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该提升配件的用途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这些槽孔在边上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修改为“这些槽孔稍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但是不比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宽太多”。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锁紧元件30的一个或多个孔36可以装备有一轴衬40,以便包含不同直径的螺栓”,锁扣元件30由于其不具有紧固功能而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紧固件,穿过锁扣元件中的通孔的螺栓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紧固件,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螺栓与开口14、16之间并不存在“稍宽于,且不会宽太多”的关系,在对比文件2中,第一开口14和第二开口16的宽度比螺栓的直径要大得多;2)对比文件2中是横向定位装置和底板12主要承受塔架分段2的重量,锁紧元件30被设置在该螺栓与轴向控制装置6之间,因此螺栓相对更长,螺栓2的颈部要承受高剪切力,这正是本申请所要克服的。3)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它特征有机结合,共同起作用而产生了相应的有益技术效果。例如,如在说明书第34段记载的,“槽孔11、12、13仅需要在边上宽于螺栓2的直径。这确保提升配件10的必要结构强度”。也就是说,槽孔11-13的宽度仅稍大于螺栓2的直径且不会比螺栓2的直径宽太多,因此提升配件10中不需要切出太宽的槽孔,从而确保了提升配件10整体强度不太受其中所切出的槽孔影响,保证了提升配件10的结构强度。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设置轴衬40以适应不同直径的螺栓并不影响其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设置槽孔以调整紧固件的安装位置从而适应不同塔架分段连接孔的位置,以便安装紧固件;对比文件2中锁扣元件30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紧固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轴向控制装置6中设有第一开口14和第二开口16;所述开口用于接纳可滑动地设置在其中的锁扣元件30;与锁扣元件30可滑动地接合的优点是锁扣元件30可以稍微移动,以便锁扣元件30中的通孔36配合构件2的端部的凸缘中的孔。可见公开了开口稍宽于锁扣元件30与其接触位置的直径。对比文件2中是否由紧固件来承担全部载荷以及其受力情况,并不影响其给出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槽孔的形状适应于另一紧固件,并被布置成横向于中心槽孔,而且其中外槽孔在基板中被定位成,使得外槽孔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待提升元件的轮廓;所述至少一个中心槽孔和至少两个外槽孔的位置和纵向尺寸由待提升元件的直径范围和这些元件中每一个上的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这些槽孔稍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但是不比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宽太多。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锁扣元件30可滑动地设置在轴向控制装置6上的开口部对板状连接件与待连接物件之间的相对位置进行微调以增加板状连接件的使用灵活性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这样的技术手段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套筒使提升工具适应不同尺寸待提升元件的技术方案,进而通过适应性的设置,使得外槽孔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待提升元件的轮廓,其所能取得的结构简化、稳定性提高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并且在布置吊点时,根据连接点的位置和尺寸(比如孔的直径和孔距)设置吊具连接件的位置和尺寸以便连接和承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利用对比文件2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由待提升元件的直径范围和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槽孔的位置和直径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利用该提升配件组装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该提升配件的用途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依据说明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围绕所述中心槽孔的额外的加强元件(18),所述额外的加强元件安置得相互足够接近,以使得这些额外的加强元件用作要被接收到所述中心槽孔中的所述紧固件的头部的保持器”,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8,并对其后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额外的加强元件18不仅仅用于增强槽板的结构强度,同时用作诸如螺栓的紧固件的螺栓头的保持器以防止螺栓头旋转等等,位于中心槽孔11两侧的加强元件或加强板18限制了螺栓头的转动,由于中心槽孔的宽度相比于螺栓的直径仅略大一点,螺栓、中心槽孔和加强元件的这种紧凑布置,在增强了提升元件的结构强度的同时,约束了螺栓的位置,有助于提升元件到塔架区段的吊装和固定,仅仅需要拧紧螺母就能够实现紧固,而不需要单独的工具来固定或转动螺杆头,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升配件(10, 20, 30),用于提升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包括基板(17),所述基板(17)包括:
? 至少一个中心槽孔(11),其形状被制成适应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紧固到待提升元件(3, 3')的紧固件(2);
? 至少两个外槽孔(12, 13),每个所述外槽孔(12, 13)的形状被制成适应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紧固到待提升元件(3, 3')的另一紧固件(2),所述外槽孔(12, 13)被布置成横向于所述中心槽孔(11),而且其中所述外槽孔(12, 13)在所述基板(2)中被定位成:使得所述外槽孔(12, 13)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所述待提升元件(3)的轮廓;
? 连接装置(14),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连接到用于提升所述待提升元件(3)的提升设备(4);以及
? 围绕所述中心槽孔的额外的加强元件(18),所述额外的加强元件安置得相互足够接近,以使得这些额外的加强元件用作要被接收到所述中心槽孔中的所述紧固件的头部的保持器;并且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中心槽孔(11)和至少两个外槽孔(12, 13)的位置和纵向尺寸由待提升元件(3)的直径范围和这些元件(3)中每一个上的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这些槽孔稍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但是不比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宽太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尺寸根据具有圆形横截面的元件(3, 3')而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每个所述槽孔(11, 12, 13)的尺寸被制成适应尺寸至少M24的螺栓(2)。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所述提升配件的中心槽孔(11)被布置为沿所述待提升元件(3, 3')的半径延伸。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所述槽孔(11, 12, 13)在所述基板(2)中被定位成与所述待提升元件(3)的连接孔(310, 390)重合,使得紧固件(2)能够穿过槽孔(11, 12, 13)插入连接孔(310, 390)中,以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连接到所述元件(3)。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连接装置(14)包括孔眼(14),用于将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附接到提升设备(4)。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其中,所述连接装置(14)位于相对于所述基板(17)成一角度布置的侧壁(15)中。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包括单一的中心槽孔(11)以及分别布置在所述中心槽孔(11)两侧上的两个外槽孔(12, 13)。
9. 一种组装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3, 3')的方法,其中,所述元件(3, 3')被相继提升就位,所述方法包括:
? 将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紧固到待提升元件(3);
? 将提升设备(4)连接到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的连接装置(14);
? 控制所述提升设备(4)将所述元件(3)提升到先前元件(3')上;和
使所述提升设备(4)与所述提升配件(10, 20, 30)的连接装置(14)脱离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一对提升配件(10, 20, 30)在基本上沿直径相反的部位处紧固到所述待提升元件(3, 3')的上侧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10, 20, 30)的用途,所述提升配件在塔架的组装中使用,所述塔架包括能够各自提升的塔架区段(3),优选用于将风力涡轮机塔架的多个塔架区段(3)提升就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29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摘要附图;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升配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风轮机部件的提升设备及处理风轮机部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第7页第10行、附图1-9):风轮机1的塔架2由一系列具有不同尺寸的塔架分段3装配而成,每个塔架分段3的凸缘7上形成有提升工具12的连接点8,该提升工具12(相当于本申请的提升配件)适合于任何塔架分段3的连接点8(相当于本申请的,可用于提升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该提升工具12包括底板13(相当于本申请的基板),底板13包括一个(公开了至少一个)用于安装支柱19的孔(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心槽孔),其形状被制成适应于将提升工具12紧固到塔架分段3(相当于本申请的待提升元件)的安装支柱19(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件);两个(公开了至少两个)圆形孔24(相当于本申请的外槽孔),每个孔24的形状被制成能够穿过将提升工具12紧固到塔架分段3的夹紧螺栓10(相当于本申请的另一紧固件);以及用于塔架提升机构的孔眼21(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装置),用于将提升工具12连接到提升塔架分段3的挂钩23(相当于本申请的提升设备),提升工具12还包括两个额外的侧板15(相当于本申请的加强元件)。该提升工具12在塔架2的组装过程中使用,用于将风轮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风力涡轮机)塔架2的多个塔架分段3相继提升就位。该方法包括将提升工具12紧固到待提升塔架分段3,将挂钩23连接到提升工具12的孔眼21,控制挂钩23将塔架分段3提升到先前塔架分段上,和使挂钩23与提升工具12的孔眼21脱离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外槽孔的形状适应于另一紧固件,并被布置成横向于中心槽孔,而且其中外槽孔在基板中被定位成,使得外槽孔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待提升元件的轮廓;所述至少一个中心槽孔和至少两个外槽孔的位置和纵向尺寸由待提升元件的直径范围和这些元件中每一个上的连接孔之间的间距来确定;这些槽孔稍宽于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但是不比所述紧固件和另一紧固件的直径宽太多;(2)围绕所述中心槽孔的额外的加强元件,所述额外的加强元件安置得相互足够接近,以使得这些额外的加强元件用作要被接收到所述中心槽孔中的所述紧固件的头部的保持器。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对提升工具与待提升元件之间的相对位置进行微调,以提高提升工具的使用灵活性,同时增强提升元件的结构强度和方便装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夹紧构件端部的夹持机构,其用于连接到待搬运的诸如风轮机塔架分段的大型构件的端部,该对比文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第7页第10行,附图1-2、5):夹持装置4的轴向控制装置6基本上是平的板,使用期间,待搬运构件2的端部(参见图5)与轴向控制装置6平行地放置并通过螺栓夹紧或固定于其上,轴向控制装置6上具有设置在其中部的第二开口16和位于其两侧的第一开口14,第一开口14(相当于公开了外槽孔)设置成横向于第二开口16(相当于公开了中心槽孔),第一开口14在其所处的板状的轴向控制装置6中被定位成使得第一开口14的纵轴线基本上遵循被固定构件2的轮廓(参见附图5);第一开口14和第二开口16用于接纳可滑动地设置在其中的锁扣元件30(即公开了第一开口14的形状适应于锁扣元件30,且第一开口14和第二开口16稍宽于锁扣元件30的直径但是不比锁扣元件30的直径宽太多),使得锁扣元件30可以通过稍微移动使其中的通孔36配合构件2的端部的凸缘中的孔,锁扣元件30的通孔36中可以装备轴衬40(参见图2),以便包含不同直径的螺栓,所述螺栓用于将锁扣元件30固定到构件2上(本申请中,通过在基板17的外槽孔12中插入另一紧固件将基板17与元件端部连接,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板状的轴向控制装置6外侧的第一开口14中插入带有螺栓的锁扣元件30将板状的轴向控制装置6与构件2的端部连接,由于位于第一开口14内的锁扣元件30的位置及作用与本申请的另一紧固件的位置和作用均相同,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另一紧固件)。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或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第37段的记载,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提升配件20通过围绕中心槽孔11的加强板18而进一步增强。在提升配件20用于提升极大或极重元件时这样的加强板18可能是所希望的。可替代地,加强板18的存在可意味着,提升配件20的基板18和侧壁15不需要与前述单一实施例中一样厚。加强板17可焊接就位。在所示的布置中,如果各加强板18安置得相互足够接近,则这些加强板可以用作一种类型的螺栓头保持器,中心槽孔中的螺栓2可通过使螺母在法兰(未示出)下侧上转动而被固紧”,也就是说,本申请中的加强板不仅能够用于增加提升配件的结构强度,还有助于实施安装螺栓的定位和紧固操作。即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设置在提升工具12上的两个额外的侧板15,但从对比文件1的图4a可清楚地看到,上述两个侧板15分别位于外槽孔的外侧,而不是紧邻中心槽孔设置,并且上述侧板还用于连接到提升装置上,使用时,侧板15上的孔眼22以及提升工具12的提升板14上的孔眼21需要协同作用,基于对比文件1的现有结构,为了确保提升力能够通过提升工具12均衡地传递,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上述侧板与中心槽孔之间的相对位置。对比文件2未有提及任何与加强元件有关的技术内容。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组装一系列不同尺寸元件的方法,其中使用了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的用途。由于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提升配件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因此,使用该提升配件组装上述不同尺寸元件的方法以及上述提升配件的相关用途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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