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源单元、光变换单元、光源装置以及光源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25
决定日:2019-09-28
委内编号:1F258584
优先权日:2011-03-30
申请(专利)号:201280015804.8
申请日:2012-03-29
复审请求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F21V8/00,F21S2/00,H01L33/58,H01S5/02,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以及自身知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158048、名称为“光源单元、光变换单元、光源装置以及光源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3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3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申请人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27520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7年8月29日;
对比文件2:特开2001-215362A号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1年8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9月2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申请文件中文译本中的说明书第1-2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源单元,具备:
1次光源(18-1;18-2;18-3),射出1次光;以及
第1连接部,设置在上述1次光的光路上,能够装卸包括光变换元件的多个光变换单元中的各个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第2连接部,上述光变换元件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2次光,
该光源单元的特征在于,
在将上述第1连接部与从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上述第2连接部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上述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上述2次光,
上述光源单元具备在全部光源单元中具有共同构造的第1连接部。
2.如权利要求1记载的光源单元,其特征在于,
由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从上述1次光变换成的2次光与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三个光学要素中的至少一个光学要素相互不同。
3.一种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具备:
权利要求1记载的光源单元(10-1);以及
光变换单元群,由多个光变换单元构成;
属于上述光变换单元群的光变换单元(12-1、12-2、12-3、12-4)全部能够通过各自所具有的第2连接部而与上述光源单元装卸;
上述第2连接部设置在1次光的光路上。
4.如权利要求3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将上述1次光变换为光学性质相互不同的2次光的、光变换功能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
5.如权利要求3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三个光学要素中的至少一个光学要素进行变换的功能。
6.如权利要求4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这三个光学要素的全部进行变换的功能的光变换单元(12-1、12-4、12-5、12-6、12-7)。
7.如权利要求4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放射角进行变换,而对峰值波长、光谱形状不进行变换的功能的光变换单元(12-2、12-3)。
8.如权利要求7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光变换元件是放射角变换元件;
上述放射角变换元件是扩展上述1次光的放射角的扩散部件(32)或者是对上述1次光进行聚光或散光的透镜(34)。
9.如权利要求3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能够进行光变换的上述1次光的波长、光谱、光强度等的光学性质上的入射限制相互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12-1、12-4、12-5、12-6、12-7)。
10.如权利要求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元件是将上述1次光吸收并变换为峰值波长、光谱与该1次光不同的光的波长变换部件(26-1、26-2);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波长的吸收率相互不同的波长变换部件的多个光变换单元(12-1、12-4)。
11.如权利要求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针对上述光变换单元中的从上述1次光的入射到2次光的射出为止的过程中产生的热,耐热性相互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12-1、12-4、12-5)。
12.如权利要求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针对上述光变换单元中的从上述1次光的入射到2次光的射出为止的过程中产生的热,将所产生的热散热至光变换单元的外部的散热性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12-1、12-5)。
13.如权利要求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群包括光变换单元的2次光射出区域的尺寸和/或形状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12-1、12-6、12-7)。
14.如权利要求3~13中任一项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与其他多个光源单元(10-2、10-3、10-4、10-5、10-6、10-7、10-8、10-9)一起构成光源单元群;
上述光源单元群的成员具有共通的第1连接部。
15.如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群包括所射出的1次光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最大光输出中至少一个相互不同的成员(18-1、18-2)。
16.如权利要求3~13中任一项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对上述光源单元与上述光变换单元进行光学连接的导光路(20、24;66、68);
上述第1连接部设置在上述导光路上;
上述导光路具有光学连接在1次光源与上述第1连接部之间的第1导光路(20;66)、以及与上述光变换元件光学连接的第2导光路(24;68)。
17.如权利要求3~13中任一项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还具备将上述1次光源与上述第1连接部之间光学连接的导光路(20;66);
上述第2连接部设置在上述导光路的端部与上述光变换元件之间。
18.如权利要求3~13中任一项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还包括与上述光变换元件光学连接的导光路(24;68);
上述第2连接部设置在上述1次光源与上述导光路之间。
19.如权利要求16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导光路是光纤(20、24)或薄膜导光路(66、68)。
20.一种光变换单元,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变换元件(26-1、26-2、26-3、26-4、32、34),对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2次光;以及
第2连接部,设置在上述1次光的光路上,相对于具有射出上述1次光的1次光源的光源单元的第1连接部能够装卸,
通过连接上述第2连接部与上述第1连接部,上述光变换单元能够与上述光源单元组合,
在将上述第1连接部与从多个上述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上述第2连接部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上述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上述2次光,
上述光源单元具备在全部光源单元中具有共同构造的第1连接部。
21.如权利要求20记载的光变换单元,其特征在于,
由多个上述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从上述1次光变换成的2次光与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三个光学要素中的至少一个光学要素相互不同。
22.一种光源装置,具备:
光源单元,具有射出1次光的1次光源;以及
光变换单元,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2次光的光变换元件;
该光源装置的特征在于,
具有多个上述光变换单元;
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安装于规定的光变换单元保持部件而形成集成型光变换单元;
上述1次光源与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分别通过导光路而光学连接;
在各个上述导光路上,具有能够将上述1次光源和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装卸的连接部,
上述光源装置通过上述连接部的连接从而使上述光源单元与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的各个光变换单元进行组合,
在通过上述连接部将上述1次光源和上述多个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上述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上述2次光,
上述连接部具有互换性。
23.如权利要求22记载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将上述连接部中的安装在光源单元侧的上述连接部的一方设为第1连接部(94)、将安装在光变换单元侧的上述连接部的另一方设为第2连接部(98)时,
上述第1连接部被整合成一个而构成第1集成型连接部(88;102);
上述第2连接部安装于连接部保持部件(100)而构成第2集成型连接部(90;104);
上述第1集成型连接部和上述第2集成型连接部构成能够装卸的集成型连接部(86)。
24.如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将上述第1集成型连接部中与上述1次光源光学连接的上述第1连接部的个数作为上述第1集成型连接部的有效连接部的个数、将安装于上述第2集成型连接部所具有的连接部保持部件的上述第2连接部的个数作为上述第2集成型连接部的有效连接部的个数时,
上述第1集成型连接部的有效连接部的个数等同或多于上述第2集成型连接部的有效连接部的个数。
25.如权利要求24记载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连接部保持部件的能够安装上述第2连接部的连接部安装位置上,在没有安装上述第2连接部的连接部安装位置设有用于防止上述1次光漏出到外部的遮光部件(106)。
26.如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所具有的1次光源的个数等同或少于上述第1连接部的个数。
27.如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变换单元分别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中的至少一个的光变换功能;
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包括波长变换功能相互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
28.如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导光路是光纤(20、24)或薄膜导光路(68、118)。
29.一种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
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84-1)与其他多个集成型光变换单元(84-2、84-3、84-4、84-4-A、84-4-B、84-5、84-6)一起构成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
作为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的成员的集成型光变换单元全部能够在上述集成型连接部中与上述光源单元装卸。
30.如权利要求2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包括上述光变换单元保持部件上的上述光变换单元的安装位置相互不同的多个集成型光变换单元(84-4-A、84-4-B)。
31.如权利要求2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具有:包括至少各一个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中的至少一个的光变换功能相互不同的光变换单元的集成型光变换单元(84-3;84-4;84-6)。
32.如权利要求29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包括各个集成型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光变换单元的个数相互不同的至少各一个集成型光变换单元(84-4,84-6)。
33.一种光源系统,使用了如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该光源系统的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10-10)与其他多个光源单元(10-11、10-12、10-13、10-14)一起构成光源单元群;
上述光源单元群的成员全部能够在上述集成型连接部中与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的成员装卸。
34.如权利要求33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群具有能够放射上述光源单元所射出的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最大输出中的至少一个相互不同的1次光的成员(10-11、10-12、10-13、10-14)。
35.如权利要求33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群具有光源单元所具有的1次光源的个数相互不同的成员(10-11、10-12)。
36.如权利要求33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单元群具有上述第1集成型连接部的有效连接部的个数相互不同的成员(10-11、10-12)。”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光变换单元具有第2连接部;在将第1连接部与从多个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第2连接部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2次光;上述光源单元具备在全部光源单元中具有共同构造的第1连接部。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光源系统,其具备权利要求1记载的光源单元等,然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它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0-28、29-32、33-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多个光变换单元修改为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将权利要求1、20、22生成2次光的变换元件进一步限定为生成具有比上述1次光的放射角大的放射角的2次光的变换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应当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设备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光变换元件生成具有比1次光的放射角大的放射角的2次光;(2)权利要求1中的光变换元件有多个种类,且光变换元件具有第2连接部,第1连接部与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第2连接部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波长变换部件30作用是生成波长不同的2次光,也未明确记载第2连接部和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光变换单元。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0-28、29-32、33-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书中加入有关第2导光路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36项权利要求,其中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18、20、22如下:
“1.一种光源单元,其特征在于,
具备:
1次光源(18-1;18-2;18-3),射出1次光;以及
第1连接部,设置在上述1次光的光路上,能够装卸包括光变换元件的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的各个光变换单元所具有、且设置在用于将上述1次光向光变换单元进行导光的第2导光路上的第2连接部,上述光变换元件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具有比上述1次光的放射角大的放射角的2次光,
在将上述第1连接部与从上述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上述第2连接部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上述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上述2次光,
上述光源单元具备在全部光源单元中具有共同构造的第1连接部。
18.如权利要求3~13中任一项记载的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2导光路(24;68)与上述光变换元件光学连接;
上述第2连接部设置在上述1次光源与上述导光路之间。
20.一种光变换单元,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变换元件(26-1、26-2、26-3、26-4、32、34),对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具有比上述1次光的放射角大的放射角的2次光;以及
第2连接部,设置在上述1次光的光路上,相对于具有射出上述1次光的1次光源的光源单元的第1连接部能够装卸,
通过连接上述第2连接部与上述第1连接部,多个种类的上述光变换单元能够与上述光源单元组合,
在将上述第1连接部与从多个种类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且设置在用于将上述1次光向光变换单元进行导光的第2导光路上的上述第2连接部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上述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上述2次光,
上述光源单元具备在全部光源单元中具有共同构造的第1连接部。
22.一种光源装置,具备:
光源单元,具有射出1次光的1次光源;以及
光变换单元,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具有比上述1次光的放射角大的放射角的2次光的光变换元件;
该光源装置的特征在于,
具有多个种类的上述光变换单元;
上述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安装于规定的光变换单元保持部件而形成集成型光变换单元;
上述1次光源与上述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分别通过导光路而光学连接;
在各个上述导光路上,具有能够将上述1次光源和上述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装卸的连接部,
上述光源装置通过上述连接部的连接从而使上述光源单元与上述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的各个光变换单元进行组合,
在通过上述连接部将上述1次光源和上述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连接时,通过被选择的上述光变换单元与上述1次光源,生成与观察目的相对应的上述2次光,
上述连接部具有互换性,
上述连接部经由上述导光路中的第1导光路光学连接在上述1次光源,且经由上述导光路中的第2导光路光学连接在上述光变换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导光管前端部件70具有多种不同结构,即其并不具有共同构造,附图3-5所示的部件71-74均是用于波长变换,其与波长变换部件30构成了波长变换单元,但通过防扩散部件73围成的部分并不是经由导光管连接在波长变换部件30上,而是直接连接在波长变换部件30上,通过防扩散部件73围成的部分并不能相当于第2连接部,导光管前端部件70并不是经由设置在将1次光向光变换单元进行导光的导光管上的第2连接部件与波长变换部件30连接,而是直接连接在波长变换部件30,因此,导光管前端部件70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连接部。此外,由于防扩散部件73包围的部分的结构不同,为了实现与不同结构的、防扩散部件73包围的部分连接,需要将支承部件76、76a使用相应的不同的结构,因此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对于不同结构的光变换单元,不需要对第1连接部的结构做任何改变,就能够通过具有共同结构的第1连接部与第2连接部,使得光源单元群的全部成员和光变换单元群的全部成员能够在所有组合中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2013年9月2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申请文件中文译本中的说明书第1-2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源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上标第5页倒数第2段-第29页第2段,附图1-7):发光装置主要由激励光源10、导光管20、波长变换部件30组成;激励光源优选是激光光源,导光管是用于传送从激励光源射出的光的设备,例如玻璃纤维;波长变换部件可以吸收从激励光源射出的激励光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波长变换,放出规定波长区域的光;导光管的前端即不与激励光源连接的端部,由导光管前端部件支承,利用这样的导光管前端部件容易对来自导光管的射出光进行固定,而且容易实现作为发光装置的组装。附图3(a)-5(o)示出了多种不同结构的导光管前端部件70,其端部安装有波长变换部件30的部件,上述附图中也示出了不同结构的波长变换部件30的示意图。其中附图4(k)示出在所希望的部件之间能够拆卸的实施方式。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构成为一个激励光源具备多根导光板,和与之对应的波长变换部件,也可以一个激励光源具有多根导光管,来自这些导光管的光由一个波长变换部件进行波长变换的构成,还可以具有多个激励光源,与其对应的多根导光管和由一个波长变换部件对来自这些导光管的光进行波长变换的构成,并且可以组合这些发光装置作为一个发光装置而利用。
其中,激励光源1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1次光源,其射出1次光;波长变换部件30相当于光变换元件,其可以变换1次光的波长,生成2次光,其实际上是通过光变换单元与1次光源来生成2次光,而生成的2次光必然与观察目的相对应;支撑部件76、76a设置在1次光的光路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1连接部,且如附图4(k)所示,其支撑部件可以与防扩散部件包围的波长变换部件30可拆卸的连接。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设备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光变换元件生成具有比1次光的放射角大的放射角的2次光;(2)权利要求1中的光变换元件有多个种类,且光变换元件具有设置在用于将上述1次光向光变换单元进行导光的第2导光路上的第2连接部,第1连接部与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出的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第2连接部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波长变换部件30作用是生成波长不同的2次光,也未明确记载第2连接部和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选择光变换单元。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备多个单元在实践上是困难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附图4(j)-5(o)中示出的结构通过在波长变换部件30内侧增加扩散部件73、外侧增加透镜或改变波长变换部件30的形状等方式生成不同于1次光的2次光,1次光的放射角是否需要扩大是根据其应用的环境来决定的,对于需要扩大放射角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对波长变换部件的结构做相应调整使其出射的2次光具有比1次光具有更大的放射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示出了多种波长变换部件的实施例,其实际也可以对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不同的变换,对比文件1附图4(k)中已经示出了可以拆卸的结构,且附图5(m)-5(o)中示出的结构与附图4(k)中示出的可以拆卸的结构相类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对于不同要求的情况,选择其中适于使用的予以更换。至于第2连接部,对比文件1中通过防扩散部件73围成的部分可以与支撑部件76、76a配合来实现安装,其本质上也构成了一种连接部,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通过安装适配的连接件来实现部件更换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导光管20从光源延伸到扩散部件74,中间并未经第2导光路,但这其实只是连接点的位置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的,如在防扩散部件73中设置与导光管20对接的光导结构以将1次光引导至光扩散部件及其后的波长变换部件3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简单变形。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防扩散部件73围成的部分直接连接在波长变换部件30上,并不能相当于第2连接部;进而,导光管前端部件70应当是直接连接在波长变换部件30上,因此导光管前端部件70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连接部,支承部件76、76a需要使用相应的不同的结构,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对于不同结构的光变换单元,不需要对第1连接部的结构做任何改变,就能够通过具有共同结构的第1连接部与第2连接部,使得光源单元群的全部成员和光变换单元群的全部成员能够在所有组合中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列举的实施例包括附图3、附图4(f)、(g)等所示,然而其与附图4(k)所示出的可以在部件之间拆卸的实施例无关,而从与附图5所示的各个方式中可见,其虽然采用了不同的波长变换部件,但支撑部件76、76a以及防扩散部件73的均以基本相同结构示出,且图5i、5m与附图4(k)所示相同。导光管前端部件70整体并非第1连接部,对应第1连接部的应当是支持部件76、76a。此外,如上所述,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第1连接部以及第2连接部的具体结构方面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确实存在差异,但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可拆卸的连接以进行更换的技术启示,至于具体的连接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光变换单元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波长变换部件可以使用发出蓝色光的荧光物质以及发出黄色光的物质,也可以使用发黄色光的荧光物质以及发红色光的荧光物质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上标第13页倒数第1段-第25页第2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中的某一个光变换单元从1次光变换成的2次光与1次光的波长不同,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波长变换部件的各个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根据需要来从多种光变换单元中选择需要的以使得2次光与1次光在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的至少一个光学要素不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光源系统,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至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构成光变换单元群以及第2连接部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上,根据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其理由已经在上文中详细说明,将第2连接部设置在1次光的光路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光变换单元群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多种波长变换部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需要来配置各种光变换单元也是显而易见的,将其作为一个光变换单元群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光源与构成的光源单元群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上标第29页第2段):可以具有多个激励光源、与其对应的多根导光管和有一个波长变换部件对来自这些导光管的光进行波长变换的构成,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激励光源,其可以构成光源单元群,其采用一个波长变换部件来进行波长变换,则必然具有共通的第1连接部,即使考虑使得每个激励光源或部分激励光源具有各自的波长变换部件,采用具有通配性的连接部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光源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以配置的,选择为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最大光输出中只要一个互相不同也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关于光源单元与光变换单元之间导光路以及连接部设置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光源光连接的导光管,导光管可以是玻璃纤维,且其端部设置有连接到波长变换单元的结构,且波长变换单元可以从导光管上拆卸。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导光管是将光直接送入了波长变换单元,从而无需第二导光路,但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此外,薄膜导光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导光部件,无论选择光纤还是薄膜导光路都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0-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光变换单元,然而,如上所述,其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分别记载在上述权利要求1-3中,因此基于评价权利要求1-3的类似的理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2-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光源装置,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射出1次光的1次光源的光源单元,能对1次光的光学性质进行变换并生成2次光的光变换元件,生成的2次光必然与观察的目的相对应,1次光源与光变换单元通过导光路光学连接,其连接是可以拆卸的,光变换元件可以有多种;2次光的放射角大于1次光的放射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选择常规元件实现的;连接部具有互换性,使得光源单元可以与多个光变换元件中选择出的某一个连接,从而使光源单元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的各个光变换单元进行组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以及实际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至于将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安装于规定的光变换单元保持部而形成集成型光变换元件,1次光源与多个种类的光变换单元分别通过导光路而光学连接,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过程中的常用技术手段;连接部所设置的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完成的简单选择。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了权利要求2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有关第1集成型连接部、第2集成型连接部以及构成能够装卸的集成型连接部。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导光管前端部件70可以在所希望的部件之间能够拆卸,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由此获得设置第1、第2连接部的技术启示,而将光源侧的多个第1连接部集成为第1集成型连接部,将光变换单元侧的多个第2连接部也以集成方式构成第2集成型连接部并与装在了光变换单元的光变换单元保持部件相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过程中的常用技术手段,鉴于第1连接部与第2连接部是可拆卸连接的,其分别集成而构成的第1、2集成型连接部也应当是能够装卸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关于第1、2集成型连接部中有效连接部个数之间关系的限定。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关于1次光源的个数与第1连接部个数之间关系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采用多个光源对应一个波长变换部件,图9也示出光源数量与波长变换单元数量对应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权利要求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4、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了权利要求2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上述连接部保持部件的能够安装上述第2连接部的连接部安装位置上,在没有安装上述第2连接部的连接部安装位置设有用于防止上述1次光漏出到外部的遮光部件(106),然而,采用遮光部件对不使用的光源出射光进行遮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遮光部件的位置选择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的简单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引用了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光变换单元分别具有对上述1次光的光学性质中的峰值波长、光谱形状、放射角中的至少一个的光变换功能;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包括波长变换功能相互不同的多个光变换单元。然而,如上所述,选择何种光变换单元对光学性质进行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进行的简单选择,将其选择并集成也是制造过程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引用了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导光路是光纤(20、24)或薄膜导光路(68、118)。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导光管可以是玻璃纤维,薄膜导光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导光部件,无论选择光纤还是薄膜导光路都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9-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光源系统,其具备了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然而,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且将多个集成型光变换单元构成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并全部能够在集成型连接部中与光源单元装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引用了权利要求29,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包括上述光变换单元保持部件上的上述光变换单元的安装位置相互不同的多个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引用了权利要求29,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集成型光变换光源群所具有的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的光变换单元类型的限定,然而,如上所述,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作出的简单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引用了权利要求29,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集成型变换单元群中集成型光变换单元所具有的光变换单元的数量关系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如何集成光变换单元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33-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光源系统,其使用了如权利要求23记载的光源装置,然而,上所述,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且将多个光源单元构成光源单元群并全部能够在集成型连接部中与集成型光变换单元群的成员装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3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33,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对于光源单元群中光源单元出射光的光学性质、数量关系以及有效连接部个数的数量关系的进一步限定。然而,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作出的简单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3-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6均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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