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RRM设备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及RRM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RRM设备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及RRM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85
决定日:2019-09-28
委内编号:1F271079
优先权日:2004-11-10,2005-10-21
申请(专利)号:201510028657.3
申请日:2005-11-01
复审请求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文芳
合议组组长:赵晓晴
参审员:贾杰
国际分类号:H04W2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该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8657.3,名称为“用于在RRM设备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及RRM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580038410.4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0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1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4、9-1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无线电资源管理RRM设备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接收包括关于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的消息;以及
在干扰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观察到的干扰来分派时间间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在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在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在第一无线网络中提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在第二 无线网络中提供。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RM设备协调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和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这二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RM设备协调多个IEEE802.11 AP。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监控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接收包括关于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的消息;以及
在干扰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10. 一种无线电资源管理RRM设备,该RRM设备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为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包括关于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的消息;
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为在干扰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观察到的干扰来分派时间间隔。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在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在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和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这二者。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协调多个IEEE 802.11 AP。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监控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其中所述接收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接收包括关于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的消息;
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为在干扰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
驳回理由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特征“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接收包括关于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的消息;以及在干扰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首先权利要求1的术语“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其不仅包括无线通信链路的频道品质报告,还包括无线通信链路的其他相关信息;其次由于通过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和接收包括关于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息的消息都有可能检测到干扰,因此权利要求1提到的“在干扰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还包括了说明书中没有提及的根据与第一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检测到的干扰来重新分配与第二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既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又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9、10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在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根据在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根据原说明书中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RRM是根据WTRU对无线后置链路的干扰来重新调度AR和AP之间的无线后置网络链路,而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根据在与一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中观察到的干扰来重新调度与另一AP相关联的时间间隔。因此权利要求3、4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权利要求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提到RRM包括处理器和接收器,由于原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RRM的硬件构造,也没有记载本申请能够以软件程序来实现,因此也不属于功能模块构架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RRM包括处理器和接收器既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16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3、9、10、12、16,删除了权利要求4、13,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4。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至少可在PCT公开文本的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第[0012]、[0021]、[0022]段及权利要求1、3、30、32、41和42找到依据。2.关于权利要求9,说明书第[0021]段公开了“RRM存在于网络100内的任一节点中”,这表明RRM能够被包括在说明书附图1中的AR、AP或WTRU中。AR、AP或WTRU中本领域中明确定义的术语,其包括处理器、接收器和发射器的所有硬件以在无线环境中操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无线电资源管理RRM设备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接收包括用于指示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的信息的消息;以及
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观察到的干扰来分派时间间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在第一无线网络中提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在第二无线网络中提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RM设备协调所述第一IEEE802.11 AP和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这二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RM设备协调多个IEEE802.11 AP。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监控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接收包括用于指示关于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的信息的消息;以及
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
9. 一种无线电资源管理RRM设备,该RRM设备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为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包括用于指示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的信息的消息;
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观察到的干扰来分派时间间隔。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协调 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和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这二者。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协调多个IEEE 802.11 AP。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监控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
其中所述接收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接收包括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的信息的消息;
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8、9、11、14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监控与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接收包括用于指示与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的信息的消息;以及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一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观察到的干扰来分派时间间隔”、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IEEE 802.11 AP在第二无线网络中提供”、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监控与第二IEEE 802.11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性能;接收包括用于指示与第一IEEE 802.11AP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的信息的消息;以及根据在至少一个时间间隔内观察到的干扰,重新分派与所述第二IEEE 802.11AP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无线通信链路上的时间间隔”,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无线电资源管理RRM设备,该设备包括处理器和接收器。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任何有关RRM设备的结构组成,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而且根据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0-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1页第11-14行,第2页第14-18行,第4页第8-16行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8-20行、第4页第12行和第5页第22-24行、第3页第21行、以及第3页22-23行等的记载,对权利要求2-6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7、8;参考方法权利要求1-8的修改来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9-14形成新的装置权利要求7-10,权利要求7已经与权利要求1类似方式进行了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推导出RRM被配置为执行现在所要保护的操作。复审请求人提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7-10的内容如下:
“7. 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无线电资源管理器(RRM),所述无线网络包括多个节点、所述RRM和至少一个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所述RRM被配置为:
监控与所述无线网络的所述节点相关联的无线后置链路的性能;以及
如果两个所述节点之间的特定的一个无线后置链路上的性能低于建立的门槛值,则与至少一个所述节点交互以改变两个所述节点之间的该特定的无线后置链路上的配置;
由此,当所述RRM辨认出所述至少一个WTRU中的一者正在干扰所述特定的无线后置链路时,所述RRM还被配置为作用于所述至少一个所述节点以缓和由所述WTRU引起的干扰的冲击,
由此,所述RRM还被配置为在特定时隙中根据所述RRM观察到的干扰分派和重新分派时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配置被配置为通过使用不同频带、不同时隙和不同频率跳动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改变。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RRM设备,其中所述RRM存在于所述无线网络的一个节点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RRM设备,其中至少一个所述节点是接入点(AP)。”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7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无线电资源管理器(RRM),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RRM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其中没有对RRM的结构特征进行描述,仅仅是限定其被配置为执行所述的方法步骤,从而实现对无线网络中的无线电资源管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而且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 从属权利要求8-10也没有进一步对RRM的结构特征进行限定,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0的技术方案也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10,保留了权利要求1-6,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删除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利要求7-10,因此,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由无线电资源管理器RRM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所述无线网络包括多个节点、所述RRM和至少一个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方法包括:
所述RRM监控与所述无线网络的所述节点相关联的无线后置链路的性能;以及
如果两个所述节点之间的特定的一个无线后置链路上的性能低于建立的门槛值,则所述RRM与至少一个所述节点交互以改变两个所述节点之间的该特定的无线后置链路上的配置;
由此,当所述RRM辨认出所述至少一个WTRU中的一者正在干扰所述特定的无线后置链路时,所述RRM作用于所述至少一个所述节点以缓和由所述WTRU引起的干扰的冲击,
由此,所述RRM在特定时隙中根据所述RRM观察到的干扰分派和重新分派时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个节点向所述RRM提供品质报告,所述品质报告包括无线通信链路品质测量和性能统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使用不同时隙以及使用不同频带和不同频率跳动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改变所述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RM存在于所述无线网络的一个节点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网络还包括接入路由器(AR),其提供至作为广域网络(WAN)的接入网络的接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节点是接入点(AP)。”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多次提交了修改的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580038410.4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其中的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是指申请号为200580038410.4的PCT发明专利申请(即本分案申请的母案)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针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经核实,母案的PCT公开文本(即公开号为WO2006052565A2的文本)与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一致,因此,本复审通知书将母案的PCT公开文本(WO2006052565A2)视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加以引用。
1.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由无线电资源管理器RRM管理无线电资源的方法,所述无线网络包括多个节点、所述RRM和至少一个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方法包括: 所述RRM监控与所述无线网络的所述节点相关联的无线后置链路的性能;以及如果两个所述节点之间的特定的一个无线后置链路上的性能低于建立的门槛值,则所述RRM与至少一个所述节点交互以改变两个所述节点之间的该特定的无线后置链路上的配置;由此,当所述RRM辨认出所述至少一个WTRU中的一者正在干扰所述特定的无线后置链路时,所述RRM作用于所述至少一个所述节点以缓和由所述WTRU引起的干扰的冲击,由此,所述RRM在特定时隙中根据所述RRM观察到的干扰分派和重新分派时隙。
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母案的PCT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0020]-[0023]段及说明书附图1相对应,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了:该后置网络100包含多个APs1021-102n、一RRM106以及至少一WTRU108,该RRM106位于一存取路由器(AR)104中,该RRM106监控在各个APs1021-102n与AR104之间的无线后置链结1121-112n的品质。该APs1021-102n可产生与无线后置链结1121- 112n相关的频道品质报告,其是由该RRM106所接收,及/或该RRM106可在无线后置链结1121-112n上执行品质测量,该品质报告则包含测量和效能统计。由上述记载可知,多个AP和RRM位于同一网络中,且该网络包括至少一WTRU,RRM监控各个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的品质,而且RRM接收的也是各个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报告。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如果RRM106观察到特定无线后置链结1121-112n的效能掉到门槛值之下,则该RRM106会动态地与在后置网络100的其他节点交互,以便恢复该效能。举例来说,该RRM106可改变无线通讯链结1121的运作频率。如果该后置网络是在时分多重存取(TDMA)下运作的话,则该RRM106可分派和重新分派时槽,以作为在特定时槽内所观察到的干扰的功能。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30和32的记载可知,在一特定无线通信链路效能低于一预设门槛值,例如第一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效能低于一预设门槛值,在TDMA模式下,RRM根据在特定时槽(即时隙)观察到的干扰的情况,重新分配第一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时隙。
基于上述理由,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为:在一个包括多个AP、一 RRM和至少一WTRU的无线网络中,RRM监控各个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的品质,而且RRM接收的也是各个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的信道质量报告,当一特定无线通信链路效能低于一预设门槛值,例如第一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效能低于一预设门槛值,在TDMA模式下,RRM根据在特定时槽(即时隙)观察到的干扰的情况,重新分配第一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时隙。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6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每个节点向所述RRM提供品质报告,所述品质报告包括无线通信链路品质测量和性能统计”;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通过使用不同时隙以及使用不同频带和不同频率跳动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改变所述配置”;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RRM存在于所述无线网络的一个节点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无线网络还包括接入路由器(AR),其提供至作为广域网络(WAN)的接入网络的接入”;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其中至少一个所述节点是接入点(AP)”。
本申请母案的PCT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了:该后置网络100包含多个APs1021-102n、一RRM106以及至少一WTRU108,该RRM106位于一存取路由器(AR)104中,该RRM106监控在各个APs1021-102n与AR104之间的无线后置链结1121-112n的品质。该APs1021-102n可产生与无线后置链结1121- 112n相关的频道品质报告,其是由该RRM106所接收,及/或该RRM106可在无线后置链结1121-112n上执行品质测量,该品质报告则包含测量和效能统计。由上述记载可知,多个AP和RRM位于同一网络中,且该网络包括至少一WTRU,RRM监控各个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的品质,而且RRM接收的也是各个AP与RRM之间的无线通信链路的品质报告,该品质报告包括无线通信链路品质测量和性能统计;无线网络还包括接入路由器,其提供至作为WAN的接入网络的接入。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明确的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本申请母案的PCT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如果该后置网络是在时分多址(TDMA)下运作的话,则该RRM 106可根据在特定时隙内所观察到的干扰,分派和重新分派时隙。如果该性能是由另一个网络使用频率跳动所引起的衰退,该频率跳动是同时存于该网络100的邻近区域的话,则该RRM 106可改变其频率跳动模式,以便将相互的干扰最小化。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了:当该RRM 106辨认出一WTRU 108正在干扰介于AP 102和该AR 104之间的无线后置链路112时,该RRM 106会作用于该AP 102,以便缓和由 该WTRU 108所引起的干扰的冲击,举例来说,该RRM 106可改变运作频率或是在该AR 104和该AP 102之间的无线后置网络链路112的其他参数。由上述两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可以通过使用不同时隙、不同频带和不同频率跳动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改变配置。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中。
基于上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由于目前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那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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