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线缆成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71
决定日:2019-09-28
委内编号:1F2557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3187.3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彭慧
参审员:白茜
国际分类号:H01B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灵活设置,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3187.3,名称为“线缆成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9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26133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第1-128段;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线缆成型机,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置有分线装置、导线装置、紧线装置、布线装置与绕线装置,分线装置与机架相连并将若干缆线与加强件分开,导线装置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紧线装置与机架相连并能将经过导线装置的缆线压紧,布线装置与机架相连并供缆线与加强件通过,布线装置能使若干缆线分布于加强件周围并与加强件隔开,所述绕线装置包括第二导线板与第二导轮,第二导板与与机架相连,第二导板上设置有供加强件穿过的第二通孔与供线缆穿过的导线孔,所述导线孔有四个并分布于第二通孔周围,第二导轮有四个且均倾斜设置于第二导线板上,四个第二导轮相互隔开且分布于第二通孔周围,第二导轮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当加强件穿过第二通孔且缆线经过第二导轮后,所述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线装置包括安装架,其与机架相连并用于支撑缆线与加强件;分线柱,其设置于安装架上,分线柱有多个且将若干缆线与加强件分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装置包括第一导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下方并用于引导缆线移动;分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上方且能带动并引导缆线移动;第二导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上方并与分线轮相邻;所述缆线依次绕经第一导线轮、分线轮与第二导线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紧线装置包括紧线导轮,其与机架相连,所述紧线导轮能在机架上上下运动并能将经过导线装置的缆线压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布线装置包括第一导线板,其与机架相连;第一通孔,其设置于第一导线板上并供加强件穿过;第一导轮,其有四个且均垂直设置于第一导线板上,四个第一导轮相互隔开且分布于第一通孔周围,所述第一导轮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线轮环绕其外表面设置有用于容纳缆线的分线槽,所述分线槽有多个并横向分布于分线轮上,相邻两分线槽隔开。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紧线装置还包括有摆杆,其中部与机架相连,所述紧线导轮设置于摆杆首端;调节块,其设置于摆杆的末端,所述调节块与摆杆相连并能在摆杆上轴向移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在机架上设置有两挡杆,两挡杆上下隔开且均伸出机架外表面,所述摆杆位于两挡杆间并在两挡杆间摆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本装置还包括有第三导线板,其与机架固连且第二导线板位于第一导线板与第三导线板之间;穿线孔,其开设于第三导线板上,所述缆线与中心加强件拧合成线缆后并由穿线孔穿出。”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并形成螺旋状线缆,绕线组件与支架相连以及绕线装置的具体结构。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缠绕形成螺旋状线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及需求,将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以增强线缆强度,并缠绕形成本领域常规的螺旋状线缆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绕线组件与支架相连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绕线装置的具体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启示下容易想到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分线装置,其与机架相连并将若干缆线与加强件分开;导线装置,其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紧线装置,其与机架相连并能将经过导线装置的缆线压紧;布线装置,其与机架相连并供缆线与加强件通过,布线装置能使若干缆线分布于加强件周围并与加强件隔开;所述布线装置包括第一导线板、第一通孔和第一导轮;所述第一导线板与机架相连;第一通孔设置于第一导线板上并供加强件穿过;第一导轮具有四个且均垂直设置于第一导线板上,四个第一导轮相互隔开且分布于第一通孔周围,所述第一导轮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绕线装置,其与机架相连并供缆线与加强件通过,当缆线与加强件经过绕线装置后,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并形成螺旋状线缆;所述绕线装置包括第二导线板、第二通孔、导线孔和第二导轮;第二导线板与机架相连;第二通孔设置于第二导线板上并供加强件穿过;导线孔设置于第二导线板上并供线缆穿过,所述导线孔有四个并分布于第二通孔周围;第二导轮具有四个且均倾斜设置于第二导线板上,四个第二导轮相互隔开且分布于第二通孔周围,第二导轮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当加强件穿过第二通孔且缆线经过第二导轮后,所述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第三导线板,其与机架固连且第二导线板位于第一导线板与第三导线板之间;穿线孔,其开设于第三导线板上,所述缆线与中心加强件拧合成线缆后并由穿线孔穿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线装置包括安装架,其与机架相连并用于支撑缆线与加强件;分线柱,其设置于安装架上,分线柱有多个且将若干缆线与加强件分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装置包括第一导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下方并用于引导缆线移动;分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上方且能带动并引导缆线移动;第二导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上方并与分线轮相邻;所述缆线依次绕经第一导线轮、分线轮与第二导线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紧线装置包括紧线导轮,其与机架相连,所述紧线导轮能在机架上上下运动并能将经过导线装置的缆线压紧。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线轮环绕其外表面设置有用于容纳缆线的分线槽,所述分线槽有多个并横向分布于分线轮上,相邻两分线槽隔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紧线装置还包括有摆杆,其中部与机架相连,所述紧线导轮设置于摆杆首端;调节块,其设置于摆杆的末端,所述调节块与摆杆相连并能在摆杆上轴向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线缆成型机,其特征在于:在机架上设置有两挡杆,两挡杆上下隔开且均伸出机架外表面,所述摆杆位于两挡杆间并在两挡杆间摆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绕线组件的主要作用为对缆线螺旋导向并使线缆聚拢,可实现多根缆线绕设于加强件上并形成螺旋状线缆;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对绞线回收至收线盘上,对比文件1的线缆分线轮不具有对缆线螺旋导向和聚拢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绕线组件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绕线组件包括收线盘、电机、传动轮、转向轮、驱动轮、横轴以及横移机构,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分线架100还包括分线轮组件,分线轮组件包括分线固定板 130、设置于分线固定板130外侧的线缆分线轮131和骨架分线轮 132;所述分线固定板上形成有穿线通孔133,所述线缆分线轮131 设置于穿线通孔133相对两侧,即布线组件包括导线板,其与支架相连,两个第一导轮相互隔开且分布于第一通孔周围,可见布线组件的结构方式可达到防止线缆乱线缠绕的效果,这与权利要求1中绕线组件的效果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将成股的线缆分线打散后又通过绕线组件收线盘等将分线后的单股线缆或者骨架缠绕至收线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变形,将分线后的单股线缆或者骨架缠绕至收线盘时将分散的线缆绕成一股即对缆线聚拢也是容易得到的。上述设置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导轮为四个;2、绕线装置与机架相连,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并形成螺旋状线缆,以及绕线装置的具体结构;3、第三导线板,其与机架固连且第二导线板位于第一导线板与第三导线板之间;穿线孔,其开设于第三导线板上,所述缆线与中心加强件拧合成线缆后并由穿线孔穿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多线缆的布线导向;如何实现缆线的螺旋缠绕;如何实现缆线在一直线上平稳输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的内容,部分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未公开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可以很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装置也是将成股的线缆分线打散后又通过绕线组件收线盘等将分线后的单股线缆或者骨架缠绕至收线盘,在此基础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实现缆线的螺旋状缠绕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分线轮组件做相应的改进和适当的变形,如设置导线板、通孔和四个倾斜垂直的导轮来实现螺旋状的缠绕,同时将分线后的单股线缆或者骨架缠绕至收线盘时将分散的线缆绕成一股即对缆线聚拢也是容易得到的。上述设置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有诸多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加工线螺旋状线缆并提高其自动化程度,要解决的问题本身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也不具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第1-128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灵活设置,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826133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缆成型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至第0049段,附图1-6):该成型机包括分线架100(相当于机架);分线板110和120(相当于分线装置),其与分线架相连并将若干缆线和骨架(相当于加强件)分开;收线架200(相当于导线装置),其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收线架200上设置有平衡轮400和平衡杆410(相当于紧线装置),其与分线架相连并能将经过收线架的缆线压紧;
还包括分线轮组件(相当于布线装置),其与分线架相连并供缆线与骨架通过,能使若干缆线分布于骨架周围并与骨架隔开;包括分线固定板130(相当于第一导线板)、穿线通孔133(相当于第一通孔)和线缆分线轮131(相当于第一导轮);分线固定板130与分线架相连;穿线通孔133设置于分线固定板130上并供骨架穿过,线缆分线轮131具有两个并垂直设置于分线固定板130上,两个线缆分线轮相互隔开且分布于穿线通孔133周围,线缆分线轮与缆线接触并引导缆线移动;
还包括收线盘250、电机260、传动轮270、转向轮280、驱动轮290、横轴300以及横移机构310(相当于绕线装置)。电机260在带动收线盘250转动时同时带动横移机构310 在横轴300上移动使得单股线缆或者骨架能够均匀缠绕在收线盘 250的表面(即公开了供缆线与加强件通过,当缆线与加强件经过绕线装置后,缆线依次缠绕形成线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导轮为四个;(2)、绕线装置与机架相连,缆线依次缠绕于加强件上并形成螺旋状线缆,以及绕线装置的具体结构;(3)、第三导线板,其与机架固连且第二导线板位于第一导线板与第三导线板之间;穿线孔,其开设于第三导线板上,所述缆线与中心加强件拧合成线缆后并由穿线孔穿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多线缆的布线导向;如何实现缆线的螺旋缠绕;如何实现缆线在一直线上平稳输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设置四个第一导轮分布在第一通孔周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两个第一导轮分布在第一通孔周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加工时线缆数量,例如两股缆线以上的实际情况,设置四个第一导轮分布在第一通孔周围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绞线装置中包含缆线和骨架(即加强件),骨架和缆线经过绕线组件均匀缠绕在收线盘 250表面的基础上,以及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要采用导线板、通孔和导轮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及需求,并按照缠绕成螺旋状的需求,将绕线装置也设置为具有上述结构,并根据具体的螺旋缠绕的要求,将四个第二导轮倾斜垂直设置,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来灵活配置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线缆成型装置中,线缆缠绕成型后,为了保证线缆在直线方向上平稳输出,在绕线装置的第二导线板之后设置第三导线板,并在其上开设穿线孔,当缆线与中心加强件拧合成线缆后由穿线孔穿出,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进行适当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分线板110上设置分线柱111,分线柱111贯穿第一分线板110,并贯通形成有十字形骨架穿孔112以及均匀分布于十字骨架穿孔112四周的多个第一圆形线缆穿孔113(即分线柱有多个且将若干缆线与加强件分开),且由对比文件1可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分线组件包括安装架,其与支架相连并用于支撑缆线与加强件。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收线架200包括收线固定板210,设置于收线固定板210上的第一穿线轮220(相当于分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上方且能带动并引导缆线移动)倾斜设置于第一穿线轮220左下方的第二穿线轮230(相当于第一导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下方并用于引导缆线移动),设置于第一穿线轮220右方的第三穿线轮240(相当于第二导线轮,其设置于机架上方并与分线轮相邻)。分线后的单股线缆或者骨架依次经过第二穿线轮230、第一穿线轮220、第三穿线轮240以及横移机构310后缠绕至收线盘 250(相当于缆线依次绕经第一导线轮、分线轮与第二导线轮)。另外,第一导线轮设置于机架下方,第二导线轮和分线轮设置于机架上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使得收线更为顺利,减少打结现象,在收线固定板210 上还设置有平衡轮400(相当于紧线导轮)和平衡杆410,所述平衡杆410第一端设 置于平衡轮400与收线固定板210之间,第二端通过轴承与收线 固定板210转动连接,平衡轮会上下移动从而使得线缆的张紧力得到调节(即紧线导轮能在机架上上下运动并能将经过导线装置的缆线压紧)。另外紧线导轮与机架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结合对比文件1附图4可看出分线轮220环绕其外表面设置有用于容纳缆线的分线槽,所述分线槽有多个并横向分布于分线轮上,相邻两分线槽隔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收线固定板210 上还设置有平衡轮400(即紧线导轮)和平衡杆410,所述平衡杆410(即摆杆)第一端设置于平衡轮400与收线固定板210之间,第二端通过轴承与收线固定板210转动连接;平衡杆第二端上还设置有平衡块420(即调节块),平衡轮会上下移动从而使得线缆的张紧力得到调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好的控制对线缆的张紧程度,避免张紧装置过于张紧引起损坏,而使紧线装置的摆杆在一定角度内摆动,通过在机架上设置有两挡杆,两挡杆上下隔开且均伸出机架外表面,使摆杆位于两挡杆间并在两挡杆间摆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有诸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加工线螺旋状线缆并提高其自动化程度,要解决的问题本身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也不具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对于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元件实际的工作需要而灵活设置的,其设置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机械设置方式,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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