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06
决定日:2019-09-28
委内编号:1F2464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0830.4
申请日:2015-07-16
复审请求人:浙江杭摩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L61/14,C08K9/04,C08K3/34,C08G8/28,F16D6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0830.4,名称为“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杭摩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由下列重量份数的组分制得:100份酚、73-80份醛、0.05-0.08份酸、1-7份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2-4份D-葡萄糖和1-7份二醛;
所述酚为苯酚、邻甲酚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醛为质量浓度为37%的甲醛水溶液;
所述酸选自草酸、硫酸、盐酸和对甲苯磺酸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二醛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
其制备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 将酚、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和酸按比例加入反应容器中,于50-60℃下搅拌30分钟;
(2) 将步骤(1)所得混合物升温至90-100℃,并于60-90分钟内将醛加入反应液中,加毕继续保温反应30-60分钟,所述醛为质量浓度为37%的甲醛水溶液;
(3) 向步骤(2)所得反应液中加入D-葡萄糖,于90-100℃反应10-20分钟;
(4) 向步骤(3)所得反应液中加入二醛,于90-100℃反应25-40分钟后,开启真空泵控制反应容器内压力为-0.08MPa,脱水5小时得到所需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 将酚、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和酸按比例加入反应容器中,于50-60℃下搅拌30分钟,所述酚为苯酚、邻甲酚中的一种或两种,所述有机改性蒙脱土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所述酸选自草酸、硫酸、盐酸和对甲苯磺酸中的至少一种;
(2) 将步骤(1)所得混合物升温至90-100℃,并于60-90分钟内将醛加入反应液中,加毕继续保温反应30-60分钟,所述醛为质量浓度为37%的甲醛水溶液;
(3) 向步骤(2)所得反应液中加入D-葡萄糖,于90-100℃反应10-20分钟;
(4) 向步骤(3)所得反应液中加入二醛,于90-100℃反应25-40分钟后,开启真空泵控制反应容器内压力为-0.08MPa,脱水5小时得到所需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所述二醛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醛采用滴加的方式添加。”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361189A,公开日为2002年07月31日)公开了一种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土纳米复合材料,当请求保护酚为苯酚,酸为草酸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为用于汽车的刹车片;权利要求1为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并具体限定了其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对比文件1为蒙脱土;权利要求1限定酸为0.05-0.08份;2)权利要求1还包含一定量的D-葡萄糖和一定量的二醛,并具体限定了二醛的种类;3)权利要求1限定首先加入酚、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和酸,在一定温度下搅拌一定时间,升温,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加入醛,保温反应一定时间,随后分开加入D-葡萄糖,二醛,分别在一定的温度下反应一定时间后,开启真空泵,控制一定压力真空脱水,制得改性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汽车刹车片用的热稳定性、韧性以及塑性好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对比文件4(CN104292409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公开了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和含有该酚醛树脂的摩擦材料,并公开了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改性的钠基蒙脱土改性酚醛树脂,以及使之在蒙脱土层间发生原位聚合,可提高复合材料的热稳定性以及韧性,使得蒙脱土改性的酚醛树脂在高温下具有摩擦系数稳定以及磨损率低的优点,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CN102786899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公开了一种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在对比文件5给出加入带有活性羟基的甲基葡萄糖苷可以改善树脂增塑效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D-葡萄糖对酚醛树脂胶粘剂进行改性;对于其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其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3(“多醛改性的环保型酚醛树脂胶黏剂”,张晓鑫,《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Ⅰ辑(月刊)》,2013年第s2期第B016-423页,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2013年12月15日)公开了采用乙二醛(二醛的下位概念)改性酚醛树脂的技术手段,且都是降低酚醛树脂中有毒性的游离单体的含量,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酚醛树脂胶粘剂中加入活性较高的二醛以降低其游离酚单体含量的技术启示。酸和甲醛加入的时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对比文件5给出了加入甲基葡萄糖苷(在酸性条件下,水解成环状半缩醛,即D-葡萄糖)在酚与醛的反应过程中,甲基葡萄糖苷的活性羟基同时参与反应,其羟基与羟甲基苯酚发生反应,占据了甲阶段酚醛树脂中的部分活性点,并引入较大的取代基团,减少了酚醛树脂的缩聚作用,从而提高了树脂的存储稳定性,改善了树脂的增塑效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D-葡萄糖的加入时机,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给出二醛可以代替甲醛进行反应,减少游离单体的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合成反应的后期加入二醛以减少游离单体(酚单体和醛单体)的含量,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对具体的搅拌温度、搅拌时间、加醛时间、保温反应时间、加入D-葡萄糖和二醛后的反应温度及时间、真空脱水时的压力和时间等具体反应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其为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针对其他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除了上述区别特征外,还包括:权利要求1限定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酚类以及酸类;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使用苯酚作为原料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邻甲酚为本领域常规的合成酚醛树脂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邻甲酚或是其组合共同作为合成酚醛树脂的原料,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酸催化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的催化剂可以是有机酸如草酸、乙酸或对甲苯磺酸等;也可以是无机酸如盐酸、硫酸或磷酸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草酸、硫酸、盐酸和对苯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使用,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的制备方法,当针对权利要求2中所述酚为苯酚,酸为草酸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2为用于汽车的刹车片;权利要求2为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并具体限定了其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对比文件1为蒙脱土;权利要求2限定酸为0.05-0.08份;2)权利要求2还包含一定量的D-葡萄糖和一定量的二醛,并具体限定了二醛的种类;3)权利要求2限定首先加入酚、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和酸,在一定温度下搅拌一定时间,升温,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加入醛,保温反应一定时间,随后分开加入D-葡萄糖,二醛,分别在一定的温度下反应一定时间后,开启真空泵,控制一定压力真空脱水,制得改性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汽车刹车片用的热稳定性、韧性以及塑性好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参见之前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针对其他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除了上述区别特征外,还包括:权利要求2限定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酚类以及酸类,参见之前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限定,但采用滴加方式加入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杭摩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土纳米复合材料,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才能无需对蒙脱土进行有机化处理,并可以达到完全纳米分散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土纳米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得到的产品和本申请得到产品的用途也不相同。对比文件5中的原料组成与本申请中原料组成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含有本申请中的有机改性蒙脱土和二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知当酚醛树脂粘合剂的原料组成发生改变时, 甲基葡萄糖苷在改变后的体系中是否与其它原料发生拮抗作用,是否还能起到相同或相似的作用, 因此,对比文件5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启示,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得到与对比文件1中0.87%的游离酚的含量相当的或是更少的游离酚的含量,应该继续加大游离酚的含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二醛与酚的重量比为1-7:100,其二醛的用量要远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二醛的用量,且游离酚的含量最低可达到0.6%,从这一角度来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制备工艺也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的刹车片,且含有D-葡萄糖;2)权利要求1中蒙脱土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对比文件1为未经有机改性的蒙脱土;3)权利要求1含有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的二醛;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组分含量,制备方法的具体工艺、参数方面存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同时具有良好耐热性以及低游离酚和挥发物含量的汽车刹车片用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
对比文件5公开了甲基葡萄糖苷在酚醛树脂中可以起到提高树脂存储稳定性,改善树脂增塑效应,同时降低游离酚与游离醛含量的作用,并公开了其作用原理,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相同原理,与甲基葡萄糖苷结构近似的D-葡萄糖同样可以起到上述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5给出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D-葡萄糖替代甲基葡萄糖苷对酚醛树脂胶粘剂进行改性。同时,对比文件5也给出了将甲基葡萄糖苷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刹车片的教导,因此,将D-葡萄糖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刹车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4给出了使用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通过原位插层法改性酚醛树脂以提高其耐热性的启示,并给出了在改善耐热性方面CTAB改性蒙脱土优于未改性蒙脱土的教导。同时,由于蒙脱土具有吸附作用,使用蒙脱土可以降低树脂中挥发物含量的效果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给出了加入活性较高的乙二醛可以降低酚醛树脂中游离酚含量的明确教导。当需要控制酚醛树脂胶粘剂中游离酚含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教导下在反应体系中使用乙二醛。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酚醛树脂的常规制备工艺,能够根据各种改性剂所起作用的原理和对酚醛树脂粘合剂所需性能的需要,对各组分含量和加入时机、以及具体制备方法中温度、压力、时间等具体工艺、参数作出合理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酚为邻甲酚,酸为硫酸、盐酸或对甲苯磺酸,二醛为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物质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酚、酸、和二醛,属于常规选择,因此选择使用上述物质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的刹车片,且含有D-葡萄糖;2)权利要求1中蒙脱土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对比文件1为未经有机改性的蒙脱土;3)权利要求1含有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的二醛;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组分含量,制备方法的具体工艺、参数方面存在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同时具有良好耐热性以及低游离酚和挥发物含量的汽车刹车片用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
参考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制备方法中醛的加入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采用滴加方式加入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反应过于剧烈和促进甲醛的充分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项),其中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2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明显重复的“制备”二字。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由下列重量份数的组分制得:100份酚、73-80份醛、0.05-0.08份酸、1-7份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2-4份D-葡萄糖和1-7份二醛;
所述酚为苯酚、邻甲酚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醛为质量浓度为37%的甲醛水溶液;
所述酸选自草酸、硫酸、盐酸和对甲苯磺酸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二醛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
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酚、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和酸按比例加入反应容器中,于50-60℃下搅拌30分钟;
(2)将步骤(1)所得混合物升温至90-100℃,并于60-90分钟内将醛加入反应液中,加毕继续保温反应30-60分钟,所述醛为质量浓度为37%的甲醛水溶液;所述醛采用滴加的方式添加;
(3)向步骤(2)所得反应液中加入D-葡萄糖,于90-100℃反应10-20分钟;
(4)向步骤(3)所得反应液中加入二醛,于90-100℃反应25-40分钟后,开启真空泵控制反应容器内压力为-0.08MPa,脱水5小时得到所需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酚、纳米有机改性蒙脱土和酸按比例加入反应容器中,于50-60℃下搅拌30分钟,所述酚为苯酚、邻甲酚中的一种或两种,所述有机改性蒙脱土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所述酸选自草酸、硫酸、盐酸和对甲苯磺酸中的至少一种;
(2)将步骤(1)所得混合物升温至90-100℃,并于60-90分钟内将醛加入反应液中,加毕继续保温反应30-60分钟,所述醛为质量浓度为37%的甲醛水溶液;
(3)向步骤(2)所得反应液中加入D-葡萄糖,于90-100℃反应10-20分钟;
(4)向步骤(3)所得反应液中加入二醛,于90-100℃反应25-40分钟后,开启真空泵控制反应容器内压力为-0.08MPa,脱水5小时得到所需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所述二醛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步骤(2)中所述醛采用滴加的方式添加。”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提供的改性酚醛树脂采用的是有机化蒙脱土,明显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参考现有技术时,并不会想到将两个技术构思相反的技术方案结合。对比文件1、4和5均是将酚和醛一次性混合。而且作为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酚醛树脂通常是指由苯酚或其同系物(如甲酚、二甲酚)和甲醛作用而得的液态或固态产品,即是由酚和醛反应得到的树脂,那么在对比文件1、4、5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想到的也是将酚和醛一次性混合,然后再与其他原料混合制备热塑性酚醛树脂,而这与本申请的方案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和3-5均是独立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各个方案中,原料的组成以及制备方法均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并不能随意的拆分和合并,更不能显而易见地就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土纳米复合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将阳离子交换总容量为100meq/100g的蒙脱土4.0g,与94.1g苯酚,73.1g(37-40%)甲醛水溶液共混,高速搅拌3小时,形成稳定的胶体分散体系。然后开始升温聚合,温度升至65℃时,加入催化剂草酸2.52g,继续升温至95℃,聚合反应3小时后结束。真空脱水至水含量<10%,即得到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土纳米复合材料A4(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4)。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热塑性酚醛树脂复合材料,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以苯酚含量为100份进行换算时,对比文件1中苯酚量为100份,甲醛量为77.68份,蒙脱土4.25份,草酸2.68份。对比文件1将各组分共混,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在容器中进行反应。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的刹车片,且含有D-葡萄糖;2)权利要求1中蒙脱土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对比文件1为未经有机改性的蒙脱土;3)权利要求1含有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的二醛;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组分含量,制备方法的具体工艺、参数方面存在不同。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提高了树脂的耐热性、韧性,降低了游离酚和挥发物含量的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纳米级有机改性蒙脱土的加入,提高了树脂的耐热性和韧性。D-葡萄糖增加了树脂流动性,改善了树脂的增塑效应。二醛能够有效的降低树脂中游离酚含量,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加树脂的柔韧性。分批加入醛能够避免一次性加入带来的爆聚,使得聚合反应更充分,从而获得较高的聚合度和较窄的分子量分布,增加树脂的粘结性。同时,本申请实施例相对于未使用蒙脱土和二醛的比较例1,所得改性酚醛树脂中游离酚和挥发物含量更低,具有更好的耐热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0023]- [0026]段,实施例1-4、比较例1)。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同时具有良好耐热性以及低游离酚和挥发物含量的汽车刹车片用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刹车片的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并具体公开了:甲基葡萄苷是具有独特环状结构的四羟基多元醇,在酚与醛的反应过程中,甲基葡萄糖苷的活性羟基同时参与反应,其羟基与羟甲基苯酚发生反应,占据了甲阶段酚醛树脂中的部分活性点,并引入较大的取代基团,减少了酚醛树脂的缩聚作用,从而提高了树脂的存储稳定性,改善了树脂的增塑效应,同时降低了游离酚与游离醛的含量(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01]、[0009]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苷是糖的氧环式结构中苷羟基的氢原子被烃基取代后形成的产物,也称为配糖体。甲基葡萄糖苷与D-葡萄糖结构十分接近,均具有多个活性羟基,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对比文件5公开了甲基葡萄糖苷在酚醛树脂中可以起到提高树脂存储稳定性,改善树脂增塑效应,同时降低游离酚与游离醛含量的作用,并公开了其作用原理,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相同原理,与甲基葡萄糖苷结构近似的D-葡萄糖同样可以起到上述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5给出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D-葡萄糖替代甲基葡萄糖苷对酚醛树脂胶粘剂进行改性。同时,对比文件5也给出了将甲基葡萄糖苷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刹车片的教导,因此,将D-葡萄糖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刹车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和含有该酚醛树脂的摩擦材料,并具体公开了:硅酸盐矿物质的有机改性:取10g钠基蒙脱土分别溶于250mL去离子水中,在80℃恒温水浴中搅拌1h制成悬浮液;取9g CTAB(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溶于300mL去离子水中,均分为三份;再将每份CTAB溶液分别与蒙脱土的悬浮液混合,于90℃恒温水浴中搅拌2h;静置24h,去除上清液;加入去离子水,90℃下搅拌1小时,静置24小时,去除上清液,直至上清液用硝酸银滴定至无沉淀,真空抽滤,滤饼分别在烘箱中干燥至恒重,研磨过筛。然后使用上述制备的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制备原位插层法改性酚醛树脂。加入有机蒙脱土,能够显著提高酚醛树脂的耐热性能。蒙脱土硅氧四面体片层结构层间距离越大,其片层结构阻碍聚合物分子在热分解中产生的小分子运动的作用越强,从而能够更好地增强材料的热稳定性、提高材料的热分解温度。由表5的结果可以看出,有机改性的蒙脱土的片层间距都大于未改性蒙脱土。蒙脱土有机改性剂更优选为CTAB(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68],[0075]-[0103]段)。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使用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通过原位插层法改性酚醛树脂以提高其耐热性的启示,并给出了在改善耐热性方面CTAB改性蒙脱土优于未改性蒙脱土的教导。同时,由于蒙脱土具有吸附作用,使用蒙脱土可以降低树脂中挥发物含量的效果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乙二醛改性酚醛树脂的不同合成工艺研究,并具体公开了:在乙二醛改性PF(酚醛树脂)的过程中,乙二醛与苯酚的反应分为在酸性条件和碱性条件两种环境中进行,类似于戊二醛的反应,但是因为乙二醛分子中含有π-π共轭双键,所以乙二醛化学活性更高,反应也更为复杂。表3-22显示,随着乙二醛用量的增加,树脂中甲醛释放量和游离酚的含量均逐步降低(参见对比文件3第60页第1段-61页第1段,表3-21,表3-22,图3-33)。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加入活性较高的乙二醛可以降低酚醛树脂中游离酚含量的明确教导。当需要控制酚醛树脂胶粘剂中游离酚含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教导下在反应体系中使用乙二醛。
对于区别特征4),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酚醛树脂的常规制备工艺,能够根据各种改性剂所起作用的原理和对酚醛树脂粘合剂所需性能的需要,对各组分含量和加入时机、以及具体制备方法中温度、压力、时间等具体工艺、参数作出合理选择,而且采用滴加方式加入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反应过于剧烈和促进甲醛的充分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4)能够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酚为邻甲酚,酸为硫酸、盐酸或对甲苯磺酸,二醛为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物质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酚、酸、和二醛,属于常规选择,因此选择使用上述物质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无需对蒙脱土进行有机化处理就得到完全纳米分散的复合材料;对比文件3使用了比本申请量更多的二醛,而游离酚含量并没有比本申请效果好;对比文件均是将酚和醛一次性混合,而这与本申请的方案明显不同,原料的组成以及制备方法均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并不能随意的拆分和合并,本申请制备方法的具体参数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酚醛树脂用于刹车片用粘合剂的教导,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改善酚醛树脂耐热性方面CTAB改性蒙脱土优于未改性蒙脱土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4、5相结合,从而使用CTAB改性蒙脱土作为改性剂制备刹车片用酚醛树脂粘合剂。对于二醛含量,权利要求1中除了二醛还含有蒙脱土、D-葡萄糖等组分,它们可以吸附游离酚或与之反应,同样可以降低游离酚含量,不能仅依据二醛加入量确定本申请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对于制备方法中的具体工艺、参数,酚、醛和其他原料的混合步骤,以及原料的组成以及制备方法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试验所能够获得的合理选择,并无证据表明对这些具体工艺、参数、步骤的具体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汽车刹车片用改性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土纳米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用于汽车的刹车片,且含有D-葡萄糖;2)权利要求1中蒙脱土为经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插层改性的钠基蒙脱土,对比文件1为未经有机改性的蒙脱土;3)权利要求1含有选自乙二醛、戊二醛、己二醛和丁二醛中的至少一种的二醛;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组分含量,制备方法的具体工艺、参数方面存在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同时具有良好耐热性以及低游离酚和挥发物含量的汽车刹车片用热塑性酚醛树脂粘合剂。
参考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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