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装药盒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药盒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73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466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8878.4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嘉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65G59/06(2006.01),B65G59/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出改进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8878.4,名称为“一种装药盒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药盒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储药盒筒、固定板、水平移动气缸和活动架,所述固定板上开设有药盒下落孔,储药盒筒对应药盒下落孔固定安装在固定板顶面,活动架滑动装配在固定板底面,水平移动气缸安装在固定板上,用于驱动活动架前后滑动,所述活动架上对应药盒下落孔设有落盒开口,且落盒开口前部的开口宽度大于后部的开口宽度,在落盒开口前部下侧设有支撑台阶,落盒开口后部顶面为储药盒支撑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药盒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垂直升降气缸和下压板,在固定板上开设气缸活动孔,垂直升降气缸置于气缸活动孔内,并通过连接板固定在活动架上,下压板与垂直升降气缸的活塞杆连接,且下压板位于支撑台阶后方,并处于支撑台阶与储药盒支撑部之间,下压板底面与支撑台阶顶面之间有间隙,水平移动气缸的活塞杆与连接板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药盒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板底面两侧对称安装侧板,侧板上安装两根导向条,两根导向条之间形成滑槽,活动架两侧有滑动部与滑槽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装药盒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压板前端部设有开口。”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GB2214171B, 公告日为1992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水平移动结构为气缸,活动架设置在固定板底面。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水平移动结构为气缸,活动架设置在固定板底面”,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存在相同的结构,即在前、后支撑台阶之间设置高度差,进而通过水平移动实现储药盒从落盒开口的后部下落被前部支撑台阶支撑,同时完成了储药盒从开口后部移动到前部,并通过高度差实现底部第一个盒子和底部第二个盒子之间的支撑分离,即实现储药盒在竖直方向的位移,因此,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分盒原理相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所有权利要求进行了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装药盒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储药盒筒、固定板、水平移动气缸和活动架,所述固定板上开设有药盒下落孔,储药盒筒对应药盒下落孔固定安装在固定板顶面,活动架滑动装配在固定板底面,水平移动气缸安装在固定板上,用于驱动活动架前后滑动,所述活动架上对应药盒下落孔设有落盒开口,且落盒开口前部的开口宽度大于后部的开口宽度,在落盒开口前部下侧设有支撑台阶,落盒开口后部顶面为储药盒支撑部;该装药盒机构还包括垂直升降气缸和下压板,在固定板上开设气缸活动孔,垂直升降气缸置于气缸活动孔内,并通过连接板固定在活动架上,下压板与垂直升降气缸的活塞杆连接,且下压板位于支撑台阶后方,并处于支撑台阶与储药盒支撑部之间,下压板底面与支撑台阶顶面之间有间隙,水平移动气缸的活塞杆与连接板连接;所述固定板底面两侧对称安装侧板,侧板上安装两根导向条,两根导向条之间形成滑槽,活动架两侧有滑动部与滑槽配合;所述下压板前端部设有开口。”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设置了水平移动驱动装置和分离器,安装架上开设有药杯下落孔,存储室对应药杯下落孔固定安装在安装架顶面,分离器滑动装配在安装架顶板表面,水平移动驱动装置安装在安装架上,用于驱动分离器前后滑动,分离器上对应药杯设有下落孔,下落孔前部的开口宽度小于后部的开口宽度,有利于储药盒更顺利的落下,通过垂直升降气缸带动下压板上下运动,将储药盒向下压落,避免储药盒外侧壁与活动架接触较紧密而无法自动下落的情况发生,对比文件4无法完成该操作;其次,本申请中下压板与垂直升降气缸的活塞杆连接,且下压板位于支撑台阶后方,并处于支撑台阶与储药盒支撑部之间,下压板底面与支撑台阶顶面之间有间隙,水平移动气缸的活塞杆与连接板连接,药盒能下落成功,这是对比文件所不具有的结构;另外,本申请在水平移动气缸作用下从支撑部移动到支撑台阶的推盒过程中药盒并不会向上、向左或向右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7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在补正书中陈述了和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一样的陈述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盒分离输送领域,且都是通过水平伸缩运动实现对堆垛盒的夹持,然后通过上下运动将最底层盒分离出去,而且“固定板上开设有药盒下落孔,储药盒筒对应药盒下落孔固定安装在固定板顶面,活动架滑动装配在固定板底面,水平移动装置安装在固定板上,用于驱动活动架前后滑动,落盒开口前部的开口宽度大于后部的开口宽度,在落盒开口前部下侧设有支撑台阶,落盒开口后部顶面为储药盒支撑部”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水平移动结构为气缸,活动架设置在固定板底面”,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确不管是将滑架设置在固定板上面还是设置在固定板底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结构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4通过一个曲柄连杆结构和止挡结构实现了水平伸缩和压叉的上下两个动作,其结构更简单;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压叉17与垂直驱动件23连接,且压叉17位于支撑台阶后方,并处于支撑台阶与存储筒1支撑部之间,压叉17底面与支撑台阶顶面之间有间隙,而将垂直运动件设置为垂直升降气缸,并将其的活塞杆与下压板连接,水平移动气缸的活塞杆与连接板连接,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下压板升降运动而进行的常规设置;最后,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相同,把有锥度的盒体叠放在一起,且上层盒体会嵌入到下层盒体之中,加上材料之间的摩擦力,盒体并不会靠自重而下落,这个效果对比文件4同样能够实现,而且,对于水平夹持结构,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结构原理是相同的,其能够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功能。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水平驱动为水平移动气缸,水平移动气缸安装在固定板上,活动架滑动装配在固定板底面,垂直驱动为垂直升降气缸,在固定板上开设气缸活动孔,垂直升降气缸置于气缸活动孔内,并通过连接板固定在活动架上,下压板与垂直升降气缸的活塞杆连接,水平移动气缸的活塞杆与连接板连接,固定板底面两侧对称安装侧板,侧板上安装两根导向条,两根导向条之间形成滑槽。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的装药盒机构设置了水平移动驱动装置和滑架,在机架上开设有药杯下落孔,存储室对应药杯下落孔固定安装在机架顶面,下压板枢转装配在滑架上,水平移动驱动装置安装在机架上,用于驱动在滑架前后滑动,滑架对应药杯设有下落孔,下落孔前部的开口宽度小于后部的开口宽度,有利于储药盒更顺利的落下,在滑动架向后滑动时,药盒从滑架的前部支撑部下落,被滑架的支撑台阶支撑,然后,滑动架向前滑动时,最底层的药盒脱离滑架的支撑台阶,其上一层的药盒被滑架的支撑部支撑,同时下压板进行枢转运动,进行下压,将最底层的药盒向下压落,避免储药盒外侧壁与活动架接触较紧密而无法自动下落的情况发生,可见,对比文件4的装置分盒的过程和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装置结构类似,区别仅是滑架和压板的驱动装置不同,本申请是采用水平气缸进行滑架的水平驱动,但是气缸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常规驱动部件,采用其进行滑架的驱动,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下压板位于支撑台阶后方,并处于支撑台阶与储药盒支撑部之间,下压板底面与支撑台阶顶面之间有间隙, 并且压板是进行上下运动进行下压和复位的动作,其与本申请所不同的是压板的驱动方式不同,但是垂直气缸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驱动装置,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采用垂直气缸进行下压板的上下驱动,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4的装置中,滑架在电机、连杆和曲轴组成的水平驱动机构的驱动下,进行水平方向的前后往复运动,并且通过机架上设置的滑槽,滑架在水平运动的过程中也不会产生向左、向右和向上的运动,药盒也不会产生上述的运动,当将对比文件4的驱动机构替换为水平气缸时,滑架和气缸的活塞杆之间是刚性连接,也使得滑架在滑动过程中以及药盒在滑架的作用下产生向左、向右和向上的运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5月10日和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实质内容一样的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剥离药杯部件不同:本申请中配合设置了支撑台阶62和支撑部63,进一步限定落盒开口前部的开口宽度大于后部的开口宽度,在落盒开口前部下侧设有支撑台阶,落盒开口后部顶面为储药盒支撑部,靠落盒开口大小和支撑位置严格对应,实现药盒下落,对比文件4中的剥离结构部件之间为点接触关系,药盒是靠自重而下落,容易卡杯;(2)动力源不同:本申请中的剥离机构垂直移动气缸和水平移动气缸为独立动力源控制,运动行程可控可变,对比文件4中剥离结构与滑块为同一个电机,行程的无法可控可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3月14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药盒机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装药盒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一第8页第26行,附图1-5):包括存储筒1(相当于本申请的储药盒筒)、机架6的固定板7、旋转马达28带动连杆26及曲柄27组成的水平移动装置和滑架9(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动架),固定板7上开设有杯子2(相当于本申请的药盒)下落孔,存储筒1对应杯子下落孔固定安装在固定板7顶面,滑架9滑动装配在机架6内,水平移动装置安装在固定板7上,用于驱动滑架9前后滑动,滑架9上对应杯子下落孔设有落盒开口,且落盒开口前部的开口宽度大于后部的开口宽度(杯子从后部支撑部巧处落至前部支撑11处),在落盒开口前部下侧设有弧形支撑12(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台阶),落盒开口后部支撑顶面(即后部顶面)为储药盒支撑部,还包括压叉17,压叉17通过连接件20枢接在滑架9上,压叉17包括下压板18和驱动腿23,且下压板18位于支撑台阶后方,并处于支撑台阶与存储筒1支撑部之间,下压板18底面与支撑台阶顶面之间有间隙,机架6的两侧为凹槽状以形成滑槽8,滑架9两侧有滑动部10与滑槽8配合,下压板18前端部设有开口。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水平驱动为水平移动气缸,水平移动气缸安装在固定板上,活动架滑动装配在固定板底面,垂直驱动为垂直升降气缸,在固定板上开设气缸活动孔,垂直升降气缸置于气缸活动孔内,并通过连接板固定在活动架上,下压板与垂直升降气缸的活塞杆连接,水平移动气缸的活塞杆与连接板连接,固定板底面两侧对称安装侧板,侧板上安装两根导向条,两根导向条之间形成滑槽。基于上述的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水平和垂直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气缸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常规驱动部件,采用其取代对比文件4中的电机、连杆和曲柄组成的水平驱动以及进行下压板的下压垂直驱动,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部件的常规替换和设置,且根据驱动设置需求选择上述常规驱动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在进行驱动部件的装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装置的结构,采用常规的连接板以及固定板上设置开孔的常规方式进行驱动气缸的装配安装,并且根据滑架与驱动的连接装配而将其装配在固定板的地面;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滑架设置在机架的滑槽中进行滑动配合,并通过滑槽进行滑架的滑动限位,在此基础上,将滑槽设置为由导向条与侧板构成,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了滑架对应药杯设有下落孔,下落孔前部的开口宽度小于后部的开口宽度,有利于储药盒更顺利的落下,在滑动架向后滑动时,药盒从滑架的前部支撑部下落,被滑架的支撑台阶支撑,滑动架向前滑动时,最底层的药盒脱离滑架的支撑台阶,其上一层的药盒被滑架的支撑部支撑,同时下压板进行枢转运动,进行下压,将最底层的药盒向下压落,避免储药盒外侧壁与活动架接触较紧密而无法自动下落的情况发生,可见,对比文件4也是配合设置了支撑台阶和支撑部,并且限定落盒开口前部的开口宽度大于后部的开口宽度,在落盒开口前部下侧设有支撑台阶,落盒开口后部顶面为储药盒支撑部(参见权利要求评述部分),通过落盒开口大小和支撑位置的严格对应实现药盒下落,同时,下压板进行下压将最底层的药盒向下压落,下压板具有一定的宽度,其与药盒上沿的接触也是线接触,并对药盒施加下压力,将其下压脱离叠放的药盒,因此,对比文件4中的药盒也不是靠自重下落;其次,对比文件4中的滑架与下压板在同一动力源驱动下执行往复和旋转下压的动作,本申请是采用水平气缸驱动滑架执行往复动作、和垂直气缸驱动下压板执行下压动作,但是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分盒过程和原理与本申请相同,并且装置的结构类似,区别仅仅是驱动装置不同,而采用同一驱动或分别驱动,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驱动设置方式,且气缸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常规驱动装置,因此,选择为滑架和下压板分别设置气缸进行驱动,也是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应用。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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