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型模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97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72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6139.1
申请日:2016-10-18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B21D37/08(2006.01);B21D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6139.1,名称为“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d(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105750415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202963235U,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成型模具,包括上模(10)和下模(20),其特征在于:上模(10)包括上模本体(11),上模本体(11)上设置上压料芯(12),下模(20)包括下模本体(21),下模本体(21)上设置下模刀块(22),上压料芯(12)和下模刀块(22)左侧设置有相互配合而形成翻边的成型面;上切刀(13)和下模刀块(22)右侧还设有相互配合而形成切边刃口;
所述待处理料板(1)被夹紧在上压料芯(12)和下压料芯(23)之间;
所述上压料芯(12)的下部有上成型面(121),上成型面(121)的内侧设置上夹紧面(122),上成型面(121)的外侧设置上切刀(13),下模刀块(22)的上部为下成型面(221),所述下成型面(221)上端右侧自然构成刀刃(222),下型模(22)的内侧布置下压料芯(23),下压料芯(23)的上部有与上夹紧面(122)配合的下夹紧面(231);
所述上模(10)还包括与上模本体(11)相连的上气缸(14),所述下模(20)还包括与下模本体(21)相连的下气缸(24),所述下气缸(24)顶起力远大于上气缸(14)的下压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成型面(121、221)平行且与水平夹紧面所成的角度和待处理料板(1)的翻边角度相符,所述下模刀块(22)的上端外侧刃口(222)与上切刀(13)的内侧刃口(131)平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切边后的废料经由下模刀块(22)外侧设置的倾斜滑料板排出。
4.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型模具将待处理板料加工成型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待处理板料(1);
B、将待处理板料(1)放置于下模(20)上;
C、上压料芯(12)向下移动与下压料芯(23)配合压紧待处理板料(1);
D、上模本体(11)、上压料芯(12)、下压料芯(23)、待处理板料(1)和上切刀(13)向下移动,上切刀(13)的内侧刃口(131)与下模刀块(22)上端外侧刃口(222)配合完成待处理板料(1)的切边;
E、上、下模本体(11、21)、待处理板料(1)和上切刀(13)继续向下移动,上型模(12)与下型模(22)配合完成待处理板料(1)的翻边。
F、上模抬起,取下板料即得所需加工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斜楔3并不是固定设置在下模座2上的,而本申请中下模刀块22是固定设置在下模本体21上的,其在模具的整个工作过程中是固定不动的;对比文件1中,由于楔块31是动件,修边刀具11也是动件,两个动件相互作用时其稳定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而且附图中修边刀具11的侧边是悬置的,没有限位机构,因此在切边过程中稳定性难以保证,而本申请下模刀块22是固定件,上切刀13是动件,修边时的稳定性必然要好于两个动件相互作用时的稳定性,上切刀13的侧边始终与上压料心12贴靠,切边过程中上切刀13的稳定性得以保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模具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都是通过下模刀块和压料芯之间的相对位移来实现,两种方式都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镶块设计为固定式,并固定于下模内,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08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镶块31是动件,但对比文件2中的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相当于下模刀块)是安装在下模架2上的,同本申请一样,在模具工作过程中是固定不动的,而且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相当于上切刀)的侧边始终与上腔局部压料器3(相当于上压料芯)贴靠,切边过程中的稳定性得以保证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比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的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既起切边作用,又起到竖直翻边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修边刀具11虽然同本申请一样只起切边作用,但其侧边是悬置的,没有限位机构,本申请上切刀13侧边与上压料芯12贴靠,上模本体的侧边与上压料芯的侧边间通过导向块直接贴合,保证稳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d(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成型模具,对比文件2(CN202963235U)公开了一种汽车铝制件的成型模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段,附图1):包括上模和下模,上模包括上模架1(相当于上模本体),上模架1上设置上腔局部压料器3(相当于上压料芯),下模包括下模架2(相当于下模本体),下模架2上设置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相当于下模刀块),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相当于上切刀)的翻边刀口8和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左边的翻边刀口处设置有相互配合而形成翻边的成型面;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和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还设有相互配合而形成切边刃口;板件9(相当于待处理料板)被夹紧在上腔局部压料器3和下腔局部压料器4(相当于下压料芯)之间;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有上成型面,上成型面的内侧、上腔局部压料器3上设置上夹紧面,上腔局部压料器3的外侧设置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下模修边成形刀块的左边为下成型面,下成型面右侧构成刀刃,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的内侧布置下腔局部压料器4,下腔局部压料器4的上部有与上夹紧面配合的下夹紧面;上模还包括与上模架1相连的上部氮气缸(相当于上气缸),下模还包括与下模架2相连的下部氮气缸(相当于下气缸),将切边和翻边工序在一副模具上完成。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上翻边,而对比文件2是下翻边,具体为:上压料芯和下模刀块左侧设置有相互配合而形成翻边的成型面;上切刀和下模刀块右侧还设有相互配合而形成切边刃口;上压料芯的下部有上成型面,上成型面的外侧设置上切刀,下模刀块的上部为下成型面,下成型面上端右侧自然构成刀刃;下气缸顶起力远大于上气缸的下压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切边及上翻边操作。
对比文件1(CN105750415A)公开了一种汽车顶盖冲压模具和加工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0-0100段、附图1-5):压料芯4(相当于上压料芯)和镶块31左侧设置有相互配合而形成翻边的上斜面301(相当于成型面);修边刀具11(相当于上切刀)上设置有与镶块31的铅垂面302相配合的切削刃(相当于本申请的切边刃口);压料芯4的下部有第二端面42(相当于上成型面),第二端面42的外侧设置修边刀具11,镶块31的上部为上斜面301(相当于下成型面),上斜面301上端右侧自然构成铅垂面30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一个模具上完成修边和上翻边处理的模具结构,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生产需求,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适应性的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双刀刃结构将镶块改为下模刀块,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使下气缸顶起力远大于上气缸的下压力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保证稳定可靠的压紧板料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模具结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第二端面42(相当于上成型面)与上斜面301(相当于下成型面)平行且与夹紧面所成的角度和待整形汽车顶盖的翻边角度相符,镶块31的上端外侧与修边刀具11的内侧刃口平齐。如前所述,镶块外侧与修边刀具的切削刃配合的位置设置成切边刃口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夹紧面设置为水平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生产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出料结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使切边后的废料经由下模刀块外侧设置的斜滑料板排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型模具将待处理板材加工成型的方法。对比文件2(CN202963235U)公开了一种汽车铝制件的成型模具,涉及一种利用成型模具将待整形板件加工成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段,附图1):
A、提供待处理板件9(相当于板料);
B、将待处理板件9放置于下模上;
C、上模架1下行,上腔局部压料器3(相当于上压料芯)向下移动与下腔局部压料器4(相当于下压料芯)配合压紧待处理板件9;
D、在上模架1行程到底之前,利用切边刀口7切去板件9的外围废料,即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上模架1(相当于上模本体)、上腔局部压料器3、下腔局部压料器4、待处理板件9和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相当于上切刀)向下移动,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的外侧的切边刀口7与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相当于下模刀块)上端右边的内侧修边侧刀口配合完成待处理板件9的切边;
E、紧接着利用翻边刀口8进行翻边,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上模架1、待处理板件9和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继续向下移动,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与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配合完成待处理板件9的翻边;
而至于在步骤E后还包括步骤F,即上模抬起,取下板件即得所需要加工件,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
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中新限定的特征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上切刀(13)的内侧刃口(131)与下模刀块(22)上端外侧刃口(222)配合完成待处理板料(1)的切边;上型模(12)与下型模(22)配合完成待处理板料(1)的翻边;步骤E中下模本体向下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切边和翻边成型。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CN105750415A)公开了一种汽车顶盖冲压模具和加工设备,涉及在一个模具上完成修边和上翻边处理方法,特别是修边刀具11(相当于上切刀)的内侧刃口与镶块31上端外侧铅垂面302配合完成待处理板料的切边,以及压料芯4与镶块31配合完成待处理板料的翻边的位置结构;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位置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上、下模修边成形刀块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步骤E中下模本体向下移动的特征,本申请说明书仅明确记载了“E、待处理板料1、上切刀13、上模本体11推动上压料芯12和下压料芯23继续向下移动”进行翻边(说明书0022段),即与对比文件2中部件运动情况相同,并未记载翻边步骤中下模本体向下移动,而且本申请说明书0025段还公开了“待处理板料1压紧稳定可靠,防止待处理板料1 在加工时出现移动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在加工过程中下模本体必须起到固定支撑的作用,不能向下移动,所以此特征应是笔误。因此,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成型模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下模本体上设置下模刀块,上压料芯和下模刀块左侧设置有相互配合而形成翻边的成型面;上切刀和下模刀块右侧还设有相互配合而形成切边刃口。对比文件2的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既起切边作用,又起到竖直翻边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修边刀具11虽然同本申请一样只起切边作用,但其侧边是悬置的,没有限位机构,本申请上切刀13侧边与上压料芯12贴靠,上模本体的侧边与上压料芯的侧边间通过导向块直接贴合,保证稳定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之前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下模架2(相当于下模本体)上设置具有修边侧刀口的下模修边成形刀块6(相当于下模刀块),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压料芯4(相当于上压料芯)和镶块31左侧设置有相互配合而形成翻边的上斜面301(相当于成型面);修边刀具11(相当于上切刀)上设置有与镶块31右侧的铅垂面302相配合的切削刃(相当于切边刃口);对比文件2中的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具有切边刀口,加工过程中从上到下运动,与本申请上切刀的工作方式、作用相同,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的另一侧同时具有翻边刀口,仅是由于此模具需实现下翻边功能所致,并不影响其上切刀功能,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一个模具上完成切边和上翻边处理的模具结构,其修边刀具11(相当于上切刀)和上翻边成型方式与本申请相同,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生产需求,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适应性的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双刀刃结构将镶块改为下模刀块,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2中上模修边成形刀块5(相当于上切刀)的侧边始终与上腔局部压料器3(相当于上压料芯)贴靠,切边过程中的稳定性可以保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 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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