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20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703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99957.1
申请日:2016-12-02
复审请求人: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乐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王靖
国际分类号:B65D51/28(2006.01),B65D8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技术特征没有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但是该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所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合理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99957.1,名称为“一种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7182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874954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06日;
对比文件3:CN203781054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包括瓶体(1)及与所述瓶体(1)适配的瓶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1)的瓶口处设有用于存储固体的容纳套件,所述容纳套件包括橡胶套(3)和底部设有开口的固体容器(4),所述固体容器(4)插设在所述橡胶套(3)内,所述橡胶套(3)底部设有用于堵塞所述橡胶套(3)底部的密封垫(5),所述密封垫(5)一侧与所述橡胶套(3)底部侧壁铰接,底部密封的所述橡胶套(3)与所述固体容器(4)底部相互连通形成密闭的固体容置腔;所述固体容器(4)的底部开口呈斜切状,且所述固体容器(4)的高度大于所述橡胶套(3)的高度;
所述瓶体(1)主要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制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30-58份、聚丙烯10-20份、纳米碳酸钙18-30份、乙撑双硬脂酰胺1-3份、云母4-6份、酚醛树脂5-10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套(3)顶部边缘由上到下依次向外延伸形成第一凸台(301)、第二凸台(302),所述第一凸台(301)搭接在所述瓶体(1)的瓶口边缘;所述固体容器(4)的顶部侧壁向外延伸形成按压台(401),所述按压台(401)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二凸台(302)的内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套(3)内壁靠近所述第二凸台(302)处向内凸起形成限位圈(303),所述固体容器(4)侧壁上位于所述限位圈(303)底部设有向外凸出的凸环(402),所述限位圈(303)的内径小于所述凸环(402)的外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1)的瓶颈处套有密封环(5),所述密封环(5)顶部与所述瓶盖(2)底部边缘通过若干虚连点(6)连接;所述瓶体(1)的瓶口外壁设有外螺纹(101),所述瓶盖(2)内壁设有与所述外螺纹(101)适配的内螺纹。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1)的瓶颈处位于所述外螺纹(101)下端设有环台(102),所述密封环(5)内壁设有防脱环(501),所述防脱环(501)的外径小于所述环台(102)的外径,所述密封环(5)一侧设有断口(502),所述断口(502)处两端通过连接桥(503)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1)底部还设有加热容器,所述加热容器与所述瓶体(1)螺纹连接,所述加热容器顶部与所述瓶体(1)的螺纹连接处设有开封环(7),所述加热容器内设有用于给予所述瓶体(1)加热的加热材料。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容器包括与所述瓶体(1)螺纹连接的反应瓶(8),所述反应瓶(8)中部通过水平设置的密封膜(801)划分为第一反应室(802)和第二反应室(803),所述瓶体(1)底部设有纵向伸入至所述第一反应室(802)内的切割片(9),所述切割片(9)底端至所述密封膜(801)的距离小于所述开封环(7)的高度,所述切割片(9)底端呈尖刀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应室(802)内盛放有水,所述第二反应室(803)内盛放有生石灰。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瓶体(1)还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20-30份、高苯乙烯橡胶5-15份、聚苯醚6-12份。”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容纳套件包括橡胶套,密封垫一侧与橡胶套底部侧壁铰接;②瓶体的材料组成及重量份数;然而,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橡胶材质属于常规选择,其余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聚丙烯均是常用树脂,具备良好的耐高温性,纳米碳酸钙则常用作填料,具有增韧补强的作用,能够提高塑料的弯曲强度、热变形温度和尺寸稳定性;乙撑双硬脂酰胺是常用的塑料润滑剂;根据混合物质的特性不同以及实际需要选用一定比例的配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通过有限试验能够得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5合并,其余权利要求序号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橡胶套并非常规选择,其可以对固体容器起到夹持作用,确保了固体容器内部固体的密封性;固体放置在固体容器内部;而且对比文件2的易断膜片结构复杂。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配方,缺少任意一种耐高温效果降低,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高苯乙烯橡胶、聚苯醚中任意缺少一种,将达不到较好的拉伸和弯曲效果。本申请的密封环起限位作用,在运输和保藏时合理的将瓶盖和瓶体限位固定,而在使用时又可以轻松去除,对比文件1未公开密封环,对比文件2中密封环的作用仅仅是防伪;防脱环和环台的设置不是为了防伪,而是防止密封环脱落,起到密封和定位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固体放置方式相同;橡胶材质是本领域常用来制造容器的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垫及密封环的设置方式;根据混合物质的特性不同以及实际需求选用一定比例的配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瓶体的瓶颈处设置环台以及密封环内壁设有防脱环是本领域中用于容器防伪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采用橡胶套与固体容器配合,瓶体的瓶颈处位于外螺纹下端设有环台,密封环内壁设有防脱环,防脱环的外径小于环台的外径,密封环一侧设有断口,断口处两端通过连接桥连接;②密封垫一侧与橡胶套底部侧壁铰接,密封环套在瓶颈处,密封环顶部与瓶盖底部边缘通过若干虚连点连接;③瓶体材料的配方。然而,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7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橡胶材料是包装中常用的密封性高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橡胶材料制得橡胶套用于固体容纳;对比文件1的固体放置方式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膜片铰接的技术启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丙烯(PP)是常用的包装瓶瓶体材料,由于PET存在热变形温度低,加工性、结晶性和韧性差等缺点,通常采用填充、增强、共混进行物理改性或加入特殊添加剂来改善其性能,瓶体材料的具体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瓶体性能需要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环,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环及虚接的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7合并,并将“橡胶套(3)和底部设有开口的固体容器(4)”的技术特征替换为“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橡胶套(3)和顶部边缘没有凸台且底部设有开口的固体容器(4)”,其余权利要求序号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升降体和杯状容器为硬接触的间隙配合,为了防止其掉落瓶体中,凸台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动机省略凸台;对比文件1教导在升降体上设置凸环来密封,该教导给橡胶代替塑料带来了技术障碍。对比文件1的密封环仅是在其破裂时提示使用者瓶内的固体和溶液可以混合,并没有给出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进一步设置需要取下的密封环;对比文件2中密封环的作用仅仅是防伪。依据本申请的对照例2,本发明意外的发现特定比例的乙撑双硬脂酰胺、云母的耐高温作用;同时附加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高苯乙烯橡胶、聚苯醚三种组分能够带来较好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这种改造已经超过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采用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橡胶套与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固体容器配合,瓶体的瓶颈处位于外螺纹下端设有环台,密封环内壁设有防脱环,防脱环的外径小于环台的外径,密封环一侧设有断口,断口处两端通过连接桥连接;②密封垫一侧与橡胶套底部侧壁铰接,密封环套在瓶颈处,密封环顶部与瓶盖底部边缘通过若干虚连点连接;③瓶体材料的配方;④瓶体底部还设有加热容器,加热容器与瓶体螺纹连接,加热容器顶部与瓶体的螺纹连接处设有开封环,加热容器内设有用于给予瓶体加热的加热材料。然而,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④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包装领域通过适当调整内、外部件的尺寸或材料属性进而获得紧密的配合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省略凸台结构并采用橡胶材料。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同样的打开方式,为了给刀刃提供充足的下行空间,便于固体物料落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取下断开的密封环。由于工业上主要利用云母的绝缘性和耐热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附加乙撑双硬脂酰胺、云母后具有耐高温的作用;由于聚苯醚分子链刚性强、弯曲强度和拉伸强度高,是一般工程塑料中最佳的,针对聚酯改性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其弯曲强度和拉伸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聚苯醚。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液隔离的热饮包装瓶,包括瓶体(1)及与所述瓶体(1)适配的瓶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1)的瓶口处设有用于存储固体的容纳套件,所述容纳套件包括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橡胶套(3)和顶部边缘没有凸台且底部设有开口的固体容器(4),所述固体容器(4)插设在所述橡胶套(3)内,所述橡胶套(3)底部设有用于堵塞所述橡胶套(3)底部的密封垫(5),所述密封垫(5)一侧与所述橡胶套(3)底部侧壁铰接,底部密封的所述橡胶套(3)与所述固体容器(4)底部相互连通形成密闭的固体容置腔;所述固体容器(4)的底部开口呈斜切状,且所述固体容器(4)的高度大于所述橡胶套(3)的高度;
所述瓶体(1)主要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制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30-58份、聚丙烯10-20份、纳米碳酸钙18-30份、乙撑双硬脂酰胺1-3份、云母4-6份、酚醛树脂5-10份、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20-30份、高苯乙烯橡胶5-15份、聚苯醚6-12份;
所述瓶体(1)的瓶颈处套有密封环(5),所述密封环(5)顶部与所述瓶盖(2)底部边缘通过若干虚连点(6)连接;所述瓶体(1)的瓶口外壁设有外螺纹(101),所述瓶盖(2)内壁设有与所述外螺纹(101)适配的内螺纹;
所述瓶体(1)的瓶颈处位于所述外螺纹(101)下端设有环台(102),所述密封环(5)内壁设有防脱环(501),所述防脱环(501)的外径小于所述环台(102)的外径,所述密封环(5)一侧设有断口(502),所述断口(502)处两端通过连接桥(503)连接;
所述瓶体(1)底部还设有加热容器,所述加热容器与所述瓶体(1)螺纹连接,所述加热容器顶部与所述瓶体(1)的螺纹连接处设有开封环(7),所述加热容器内设有用于给予所述瓶体(1)加热的加热材料;所述加热容器包括与所述瓶体(1)螺纹连接的反应瓶(8),所述反应瓶(8)中部通过水平设置的密封膜(801)划分为第一反应室(802)和第二反应室(803),所述瓶体(1)底部设有纵向伸入至所述第一反应室(802)内的切割片(9),所述切割片(9)底端至所述密封膜(801)的距离小于所述开封环(7)的高度,所述切割片(9)底端呈尖刀状;所述第一反应室(802)内盛放有水,所述第二反应室(803)内盛放有生石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塑料材料的升降体和杯状容器为硬接触的间隙配合,为了防止其掉落瓶体中,凸台必不可少,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略凸台;对比文件1教导在升降体上设置凸环来密封,该教导给橡胶代替塑料带来了技术障碍;为了适合热饮包装瓶,更不能想到无需设置顶部边缘的凸台。对比文件1的密封环仅是在其破裂时提示使用者瓶内的固体和溶液可以混合,并没有给出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进一步设置需要取下的密封环;对比文件2中密封环的作用是防伪,没有给出足够的启示;对比文件1、2均未考虑未使用状态(运输状态)需要保留一定的旋距。对照例2中附加含有乙撑双硬脂酰胺、云母后表现出了较好的耐高温作用,因此本申请意外地发现特定比例的乙撑双硬脂酰胺、云母的耐高温作用;仅附加含有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高苯乙烯橡胶的对照例2并没有表现出理想的抗拉强度和抗弯强度,同时附加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高苯乙烯橡胶、聚苯醚三种组分能够带来较好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这种改造已经超过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对比文件3不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与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瓶体底部设置切割片和密封膜,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两个反应室分别放有生石灰和水是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的密封效果好、防止固体容器的被动旋进、耐热抗弯抗拉性能高的固液隔离的热饮包装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问题时,没有动机通过提升配合效果改进对比文件1,也无法预测这种改进如何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相互配合整体上提供一种可固液隔离的热饮包装瓶。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4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5页),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储藏固体物料的瓶子(瓶子中装有液体,相当于可固液隔离的包装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9-65段及附图1-5):包括瓶身1及与所述瓶身适配的外瓶盖3,所述瓶身的瓶口处设有用于存储固体的内瓶盖结构2(相当于容纳套件),所述内瓶盖结构包括碗状容器23和底部设有开口的升降体22(相当于固体容器),所述升降体22插设在所述碗状容器23内,所述碗状容器底部设有用于堵塞所述碗状容器底部的底部塑料(相当于密封垫),底部密封的所述碗状容器与所述升降体底部相互连通形成密闭的固体容置腔;所述升降体的底部开口呈斜切状,且所述升降体的高度大于所述碗状容器的高度;还具有密封环,所述瓶身的瓶口外壁设有外螺纹,所述外瓶盖内壁设有与所述外螺纹适配的内螺纹。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采用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橡胶套与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固体容器配合,瓶体的瓶颈处位于外螺纹下端设有环台,密封环内壁设有防脱环,防脱环的外径小于环台的外径,密封环一侧设有断口,断口处两端通过连接桥连接;②密封垫一侧与橡胶套底部侧壁铰接,密封环套在瓶颈处,密封环顶部与瓶盖底部边缘通过若干虚连点连接;③瓶体主要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制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30-58份、聚丙烯10-20份、纳米碳酸钙18-30份、乙撑双硬脂酰胺1-3份、云母4-6份、酚醛树脂5-10份、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20-30份、高苯乙烯橡胶5-15份、聚苯醚6-12份;④、热饮包装瓶,瓶体底部还设有加热容器,加热容器与瓶体螺纹连接,加热容器顶部与瓶体的螺纹连接处设有开封环,加热容器内设有用于给予瓶体加热的加热材料;加热容器包括与瓶体螺纹连接的反应瓶,反应瓶中部通过水平设置的密封膜划分为第一反应室和第二反应室,瓶体底部设有纵向伸入至第一反应室内的切割片,切割片底端至密封膜的距离小于开封环的高度,切割片底端呈尖刀状;第一反应室内盛放有水,第二反应室内盛放有生石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得密封效果好、防止密封垫脱落以及能够加热的固液隔离包装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通过塑料容器23密封住瓶内液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橡胶材料是包装中的常用材料,橡胶材料的特性使其具有更好的密封性,因而面对更高的密封性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橡胶材料制得橡胶套用于固体的容纳,上述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普通技术知识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在包装领域通过适当调整内、外部件的尺寸进而获得紧密的配合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包装瓶尺寸参数以及密封的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省略凸台结构,采用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橡胶套与顶部边缘没有凸台的固体容器配合。密封环是包装瓶中广泛使用的组件,其内壁的防脱环与瓶口的环台配合,不仅可以识别瓶盖是否开启起到防伪作用,还可以保持定位瓶盖,具体选择在瓶体瓶颈处位于外螺纹的下端设置有环台,密封环内壁设有防脱环,防脱环的外径小于环台的外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而一侧设有断口且断口处两端通过连接桥连接的密封环是常用的一种密封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倾斜易断的膜片的旋开式盖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7行,附图图1-4、图10):易断膜片41(相当于密封垫)一侧通过一个材料加厚的铰接元件43与井孔40底部侧壁相连;瓶体的瓶颈处套有基座带39(相当于密封环),基座带39与帽裙的底部采用易断的连接(相当于密封环顶部与瓶盖的底部边缘通过若干虚接点连接)。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防止密封垫脱落以及识别瓶盖是否开启起到防伪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丙烯(PP)是常用的包装瓶瓶体材料,由于PET存在热变形温度低,加工性、结晶性和韧性差等缺点,通常采用填充、增强、共混进行物理改性或加入特殊添加剂来改善其性能,PET/PP可以进行共混改性,云母是常用的填充无机物,添加相应的助剂可以改善PET的脱模效果,提高制品的表面光洁度和生产效率(参见《塑料材料手册(修订版)》,罗河胜编,广东科技出版社,第934-936页,公开日期:2004年01月31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云母具有耐热性,纳米碳酸钙也是常用的填充无机物,由于乙撑双硬脂酰胺是常用的脱模剂,为了改善PET脱模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乙撑双硬脂酰胺;而酚醛树脂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材料,针对PET的上述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酚醛树脂。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结构与聚酯极为相似,分子结构单元大,分子链刚性高,拉伸强度高;高苯乙烯橡胶的刚性和硬度大;聚苯醚分子链刚性强、弯曲强度和拉伸强度高,在针对PET的弯曲强度和拉伸强度进行改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高苯乙烯橡胶和聚苯醚。在此基础上,确定瓶体材料的具体组成后,选择适当的重量份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对比文件3公开了自加热饮料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0段及附图1-2):饮料瓶本体1下方安装反应器3(相当于瓶体底部还设有加热容器),饮料瓶本体和反应器的缝隙处安装有环形易拉封条4(相当于加热容器顶部与瓶体的连接处设有开封环),反应器的反应室内设有化学试剂(相当于用于给予瓶体加热的加热材料);反应器包括与饮料瓶本体连接的反应瓶,所述反应瓶中部通过水平设置的易碎隔层3.3划分为反应室3.1和反应室3.2(相当于第一反应室和第二反应室),所述饮料瓶本体底部设有纵向伸入至反应室3.1内的开启螺栓5,所述开启螺栓底端至所述易碎隔层的距离小于所述环形易拉封条的高度。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加热瓶体,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将加热容器和瓶体之间的连接方式设置为螺纹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反应瓶与瓶体螺纹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密封膜是常用的易碎隔层,采用底端呈尖刀状的切割片与密封膜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针对包装容器加热时,生石灰遇水反应放热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基于两个反应室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一反应室内盛放有水,第二反应室内盛放有生石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容器在插入瓶口时采用凸台结构防止掉落,但是在包装领域中通过适当调整内、外部件的尺寸或材料属性进而获得紧密的配合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包装瓶尺寸参数以及密封性能的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省略凸台结构并采用橡胶材料,由于橡胶材料具有更好的密封性,考虑到便于加工制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凸环。在实现固液混合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下旋外瓶盖挤压下方的密封环使其破裂,倾斜的刀刃推开固体容器的底部,从而使得固体与液体混合,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同样的打开方式,为了给刀刃提供充足的下行空间,便于固体物料落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取下断开的密封环;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种密封环的具体结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密封环结构并未体现出运输状态需要保留一定的旋距,况且在这种旋转下压打开式包装容器中,为了防止意外开启,保留一定的旋距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聚酯改性时,云母是常用的填料,由于云母本身具有独特的耐酸、耐碱化学稳定性,具有耐热性、不燃性和绝缘性,而且工业上主要利用云母的绝缘性和耐热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附加乙撑双硬脂酰胺、云母后具有耐高温的作用;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结构与聚酯极为相似,分子结构单元大,分子链刚性高,拉伸强度高;高苯乙烯橡胶的刚性和硬度大;聚苯醚分子链刚性强、弯曲强度和拉伸强度高,在针对PET的弯曲强度和拉伸强度进行改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高苯乙烯橡胶和聚苯醚。况且对照例2中并未附加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和高苯乙烯橡胶,随着上述材料的加入,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变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加热饮料瓶,在瓶体底部设置反应器及化学试剂加热饮料瓶,其原理与本申请相同、结构存在微小的差异,当需要自加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并进行适应性的改进;关于利用生石灰和水的自加热包装容器,参见《包装容器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2版》,宋宝丰等,文化发展出版社,2016年1月31日。本申请中相应的功能是通过相应的结构或材料来实现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针对需要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结构和材料结合入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该功能。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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