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及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38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873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1852.9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慧
合议组组长:蒋彤
参审员:高霞
国际分类号:H04M1/60,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8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否则将不符合听证原则。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1852.9,名称为“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及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引用了3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780733A,公开日期为2014年05月07日;对比文件2,CN105430191A,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23日;对比文件3,CN102098372A,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15日;并在评述权利要求2时认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6]-[0040]段、附图1-5B):步骤S2,麦克风30在手机100处于通话状态时,拾取所述手机100的背景环境的噪音并将其转化为电压的模拟量,读取模块12根据预设的读取频率每200ms读取一次所述模数转换器40所采集的环境噪音的电压值,例如,读取到噪音电压值分别是0.1V、0.2V、0.1V、0.16V、0.14V、0.2V、0.2V、 0.2V、0.2V、0.2V、0.2V、0.3V……;步骤S3,计算模块13在每读取到N个环境噪音电压值后计算该N个环境噪音电压值的平均电压值,并将所得到的平均电压值作为一项电压参考值,所述N可以为10——取多个环境噪声电压值的平均值为参考值,也是过滤波峰噪声的一种(即还包括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其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
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以及用户的通话语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该预期音量档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手机听筒的音量档位信息存储在手机内置的存储模块中。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对环境噪声进行采集。
6. 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噪声采集模块(201),用于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
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自动调节模块(204),用于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过滤处理模块(202),用于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以及用户的通话语音。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该过滤处理模块(202)还用于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该预期音量档位。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模块(206),用于存储该手机听筒(205)的音量档位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该噪声采集模块(201)包括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10a、210b)”、“将该两个麦克风(210a、210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地修改了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取平均值的方法只是为了得到一个相对较平稳的环境噪音的电压值,这与直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两者并不能视为是相同的方法”。其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并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
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4. 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噪声采集模块(201),用于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该噪声采集模块(201)包括安装在该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
过滤处理模块(202),用于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并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
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自动调节模块(204),用于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为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对声音信息尤其涉及声音音量的计算时,过渡掉尖峰噪音,以获得更准确的音量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在答复申请人陈述意见时坚持上述观点。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中的内容“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10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10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并相应地修改了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过滤环境噪声的方式与本申请过滤环境噪声的方式存在区别,其读取模块12根据预设的读取频率每200ms读取一次环境噪音的电压值,有可能会读取到尖峰噪声的电压值,继而采用对比文件1的过滤环境噪声的方式来滤除该尖峰噪声。而本申请是当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一个时间阈值时才采纳此噪声”。其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01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
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4. 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噪声采集模块(201),用于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该噪声采集模块(201)包括安装在该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01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
过滤处理模块(202),用于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
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自动调节模块(204),用于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坚持认为区别特征“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是“对声音信息尤其涉及声音音量的计算时,过渡掉尖峰噪音,以获得更准确的音量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采用计算噪声时长的方法以滤除短时的尖峰噪声,即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驳回决定中还指出: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参考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并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整模块、麦克风、模数转换器等,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3]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01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
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该预期音量档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手机听筒的音量档位信息存储在手机内置的存储模块中。
4. 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噪声采集模块(201),用于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该噪声采集模块(201)包括安装在该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01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
过滤处理模块(202),用于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
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自动调节模块(204),用于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采集的环境噪声,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1)、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2)、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3)、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与环境噪声相匹配的音量档位。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该过滤处理模块(202)还用于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该预期音量档位。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模块(206),用于存储该手机听筒(205)的音量档位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根据说明书第[0042]-[0050]段、原权利要求5以及说明书附图2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集环境噪声后根据噪声分贝获得听筒预期音量档位、而后判断手机通话模式、根据通话模式调节听筒音量,与对比文件1中预设音量调整表、而后根据噪音电压值范围将听筒音量调整为对应音量级别不同;且本申请在剔除通话语音、滤除尖峰噪声后,能保证根据环境噪声分贝将听筒预期音量调整到适合的档位,而对比文件3未揭示滤除通话语音的目的;对比文件2是在获取播放模式的前提下再获取环境噪声对应的音量值,继而判断该音量值是否与用户设备当前音量值匹配。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01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后,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
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该预期音量档位,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低于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的音量调节至高于该预期音量档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手机听筒的音量档位信息存储在手机内置的存储模块中。
3. 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噪声采集模块(201),用于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该噪声采集模块(201)包括安装在该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01a、201b),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01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
过滤处理模块(202),用于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该过滤处理模块(202)还用于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
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根据该过滤处理模块(202)的信息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其中通话模式包括正常通话模式、耳机通话模式和免提通话模式;
自动调节模块(204),用于根据手机的通话模式和该预期音量档位,按以下方式对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进行实时调节:
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正常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低于该预期音量档位;当手机的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该自动调节模块(204)将手机听筒(205)的音量调节至高于该预期音量档位。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模块(206),用于存储该手机听筒(205)的音量档位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3存在结合动机,且双麦克风过滤噪声是常用技术手段,利用双麦克风过滤用户语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见的对声音信号进行过滤的方法就有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取平均值法、过滤尖峰法等,用过滤尖峰法替换对比文件1的取平均值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考虑了不同模式下用户对环境噪声的敏感性不同从而合理调节听筒的音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仅表达方式不同但作用相同、技术手段实质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根据该过滤处理模块(202)的信息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修改为“通话模式判断模块(203),用于判断手机的通话模式”,并重申了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8条
专利法第3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规定:听证原则,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本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过滤尖峰噪声的具体方式“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首次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且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以及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均指出:本申请过滤尖峰噪声的方式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原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滤尖峰噪声”这一特征,而后又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过滤尖峰噪声”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之一,并认为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在驳回决定中坚持“过滤尖峰噪声”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首次指出过滤尖峰噪声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首次就上述过滤尖峰噪声的方式给出了理由,即原审查部门作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在该驳回决定之前并未被告知复审请求人、并给予复审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因而不满足听证原则。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780733A,公开日期为2014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5430191A,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2098372A,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1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机听筒音量实时调节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机听筒音量调节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6]-[0040]段,图1-5B):为了避免手机用户手动调节听筒音量,该方法包括:麦克风30是手机100的后置麦克风,在手机100处于通话状态时,拾取其背景环境噪音(相当于实时采集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的麦克风)并将其转化为电压模拟量;读取模块12根据预设读取频率每200ms读取一次模数转换器40采集的环境噪音的电压值;计算模块13在读取N个环境噪音电压值后计算其平均值,并将平均值作为一项电压参考值;判断模块14在每连续得到M个电压参考值后判断M项电压参考值是否都介于标准音量调节表定义的某个电压值范围之内,若处于该范围,则调整模块15将听筒20的音量调整为该电压值范围对应的音量级别(相当于将手机听筒音量调节至该预期音量档位),M可以是3;若该M个电压参考值不是都介于同一电压值范围内,则不对听筒20的音量进行调整。
权利要求1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2Ola、201b)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2Ola)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201b)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将该两个麦克风(201a、201b)采集的环境噪声信息进行比较以将该用户的通话语音剔除,记录采集的环境噪声的持续时长,当该环境噪声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采纳该环境噪声,以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过滤以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滤除环境中的尖峰噪声后,对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环境噪声分贝,根据该环境噪声分贝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以及(2)手机包括三种通话模式,根据不同通话模式进行等于、或高于、低于预期音量档位的音量调节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精确的环境噪声、并实时调整手机音量以确保通话质量。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量的调节处理方法,其用以解决用户通常通过手动方式调节用户设备音量,但忙碌时或不能及时调节音量时会造成用户体验较差的问题,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58]-[0126]段,图1-4):可以在诸如手机、平板的用户设备中设置噪声监测器来监测环境噪声强度;识别并获取用户设备的当前播放模式,设备内部存储有音量对应表,在获取到噪声强度和当前播放模式后可通过查找该表获得与当前播放模式和环境噪声强度对应的音量值,判断当前音量与上述音量值是否匹配,不匹配时将用户设备当前音量调整为上述音量值。其中,在同一环境噪声强度时,当前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获得对应的第一音量值,为非耳机播放模式时获得对应的第二音量值,第一音量值小于第二音量值(相当于当手机通话模式为耳机通话模式时,将手机听筒音量调节至低于手机通话模式为免提通话模式时的音量)。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监测环境噪声强度、并根据手机的不同通话模式,即使相同噪声水平时也使用户设备输出不同音量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获得环境噪声音量后,根据手机不同通话模式动态调整手机音量以确保通话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获得根据环境噪声和通话模式动态调整手机音量的技术方案。
虽然对比文件2并非在预期音量档位而是当前音量基础上进行调节,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听筒原有或特定音量基础上和预期音量比较、进而在原有或特定音量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的惯用手段;而将该听筒的特定音量设置为正常通话模式下的音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手持设备听筒音量智能调节的方法,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手持设备无法根据周围环境噪声大小智能调节听筒音量的问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0037]-[0044]段,图3):手机的声音采集单元采用双麦克风设置,一个麦克风位于手机下部,是正常的手机麦克风,另一位于手机上部,可以采集环境声音,两个麦克风相距10cm以上从而避免环境噪音和手机接听者声音相混而产生的干扰(相当于通过安装在手机的顶部和底部的两个麦克风实时采集手机通话过程中的环境噪声,位于手机顶部的麦克风用于采集环境噪声,位于手机底部的麦克风用于采集环境噪声和用户的通话语音)。手机有来电且用户接听时,CPU打开声音处理单元和声音采集模块,声音处理单元实时上报环境音数据给CPU,环境音较小时自动降低听筒音量、环境音较大时自动加大听筒音量。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顶部、底部两个麦克风采集环境噪声、从而实时调节听筒音量的技术方案,且听筒音量随着环境噪声的实时变化而变化。
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案中,手机听筒音量随环境噪声的实时变化而变化,与对比文件1中取环境噪声的多个平均值、从而防止手机听筒音量随环境噪声的实时变化而变化的教导不同。
其次,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采用两个麦克风分别采集噪声、噪声和用户语音的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比较两个麦克风采集的声音以滤除通话语音,更没有动机想到要采用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的方式来滤除尖峰噪声,从而获得更准确的环境噪声,并进而获得手机听筒的预期音量档位。
此外,现有技术中通常通过比较两个麦克风采集的声音来滤除环境噪声从而获得更纯净的用户通话语音、而非滤除通话语音以获得更纯净的环境噪声。在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基础上并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获得技术启示:为了获得更精确的环境噪声,比较两个麦克风采集的声音以滤除通话语音,更不会获得要采用特定方式滤除环境噪声中的尖峰噪声的技术启示。
再次,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比较两个麦克风采集的声音以滤除通话语音、以及仅采用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的环境噪声从而滤除尖峰噪声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最后,通过采用具有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能够获得更准确的环境噪声,从而更精确的调节手机听筒音量,避免手机听筒音量随环境噪声——例如偶尔出现的尖峰噪声——的变化而实时变化,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手机,其是和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考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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