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58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37010
优先权日:2013-03-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02510.6
申请日:2013-06-26
复审请求人:新东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莎莎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陈炆
国际分类号:B22F1/00(2006.01);;C22C4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2510.6,名称为“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新东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8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第1-2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5290468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2:US2007292298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铁基金属玻璃由铁基金属元素组、半金属元素组和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M:Nb和Mo的其中之一或两者)组成,其中所述铁基金属玻璃的标称组成由(Fe1-s-tCosNit)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其中所述铁基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19≤x≤30、0<y≤6.0、0≤s≤0.35、0≤t≤0.35并且s t≤0.35,其中所述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5:1)≤(m:n)≤(6:1)、(2.5:7.5)≤(a:b)≤(5.5:4.5)、(5.5:4.5)≤(c:d)≤(9.5:0.5),其中向所述铁基金属玻璃中添加Cr和Zr的其中之一或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的0.30wt%至5.5wt%,其中所述粉末的粒径为0.5~200μm,在所述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包含Al,所述Al的含量为0.01wt%至0.75wt%,并且所述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0wt%至5.0wt%。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标称组成由Fe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05≤y≤2.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1.5:1)≤(m:n)≤(5.5:1)、(3.5:6.5)≤(a:b)≤(5.5:4.5)和(6.0:4.0)≤(c:d)≤(8.5:1.5)。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还包含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辅助元素,所述辅助元素是选自V、Ti、Ta、Cu和Mn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辅助元素的含量为0.03wt%至0.70wt%。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颗粒直径为0.5μm至50μm。
8.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通过水雾化来制造。
9.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铁基金属玻璃由铁基金属元素组、半金属元素组和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M:Nb和Mo的其中之一或两者)组成,其中所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标称组成由(Fe1-s-tCosNit)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其中所述铁基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19≤x≤30、0<y≤6.0、0≤s≤0.35、0≤t≤0.35并且s t≤0.35,其中所述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5:1)≤(m:n)≤(6:1)、(2.5:7.5)≤(a:b)≤(5.5:4.5)和(5.5:4.5)≤(c:d)≤(9.5:0.5),并且其中添加V、Ti、Ta、Cu和Mn中的至少一种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其中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0.03wt%至0.70wt%,在所述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05≤y≤2.3。”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一种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向铁基金属玻璃中添加Cr和Zr的其中之一或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的0.30wt%至5.5wt%,粉末的粒径为0.5~200μm,在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添加V、Ti、Ta、Cu和Mn中的至少一种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其中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0.03wt%至0.70wt%,在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9中记载的“(5.5:4.5) ≤ (c:d) ≤ (9.5:0.5)”进一步限定为“(6.0:4.0) ≤ (c:d) ≤ (8.5:1.5)”。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具有改善磁性能、绝缘性能以及耐腐蚀性能的铁基金属玻璃粉末,本申请中添加具有耐腐蚀改性成分的合金元素;第二、权利要求1-9中修改了关于c:d的数值范围,修改后的数值范围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无交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添加辅助元素的作用只与这种辅助元素本身的特性有关,也就说添加Cr或者Zr元素起到改善耐腐蚀性的作用是该元素客观特性,而与对比文件是否记载这种添加目的无关,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添加Cr或者Zr元素的技术方案,其必然起到改善耐腐蚀性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其他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已经公开了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6.5:3.5)≤(c:d)≤(8.5:1.5),在修改后的本申请范围内;对比文件2的其他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0段)公开了半金属元素的组成比中β(相当于C的原子%)为6原子%~13原子%,y(相当于P的原子%)为3原子%~10原子%,(3:13)≤(y:β)≤(10:6),与修改后的本申请范围有交集,并非申请人认为的与对比文件2相比构成不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非晶合金实质上是本申请中所请求保护的粉末的前序材料,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添加具有耐腐蚀改性成分的合金元素,其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上述合金元素能够起到的效果和作用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金属材料学》,2008年02月第一版,第18页),其含量的确定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况,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落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以及2018年12月05日先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6-17行的记载,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9中追加如下技术特征:“通过添加所述Cr和Zr的其中一项或者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腐蚀性的元素”;在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8日就本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6-17行的记载,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追加如下技术特征:“通过添加所述Cr和Zr的其中一项或者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腐蚀性的元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9行的记载,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9中追加如下技术特征:“通过添加所述V、Ti、Ta、Cu和Mn中的至少一种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能的元素”。经核实,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修改均已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中存在,复审请求人的所述修改并未改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1和2中关于Cr和Zr的记载,其中均将二者作为铁基金属玻璃合金的组成元素,而对于氧化物膜均没有记载;且在上述文件中,二者的单位为原子%,而本申请中为Wt%,对比文件1和2中对于铁基金属玻璃元素以外的成分的添加Cr或Zr元素与耐腐蚀性能的效果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公开或者启示,不能够以wt%作为单位的方式来取得本申请发明的Cr和/或Zr元素的含量范围,基于同样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9具备创造性;第二、合议组所提供的证据1中没有记载或启示:通过添加Cr或Zr等形成氧化膜物而改善耐腐蚀性。
合议组以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虽然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含量表示方法不同,然而,如前述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而使得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结合启示,至于元素成分的加入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况,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且本申请中也并未明示所述含量的加入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二、证据1中明确记载Cr元素可使组合物具备耐腐蚀性,同时Zr元素可形成强氧化物,而金属耐腐蚀性能基本原理就在于通过金属元素在表面形成的氧化膜来实现耐腐蚀性能,因此虽然没有关于氧化膜的文字记载,但是证据1中所提供的内容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就是提供了前述Cr元素和Zr元素具有耐腐蚀性且通常即为氧化膜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了的权利要求书,在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限定为1.5wt%-1.9wt%,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6、9、10以及对修改后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添加Cr(M)作为改善腐蚀性的元素,其合计含量为1.5-1.9wt%,这一范围并未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容易获得;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含有Cr、Al的铁系多元素非晶质合金组合物,但是对于Cr或Zr与Al的合计含量的限定没有提及,且M与Al各自单独地由组成率决定,同时对比文件2为解决临界冷却速度下形成非晶质相的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就本申请所言,其要获得的铁基粉末是需要改善磁性能、绝缘性能以及耐腐蚀性能,那么在元素的选择以及元素含量的确认上也会以此作为导向,而依据不同元素在合金中所能够带来的效果,也就是说当需要获得耐腐蚀性能时而选择了耐腐蚀性元素如Cr、Zr以及Al时,是要对上述元素的含量进行确认的,是需要保证磁性能的同时也需要控制耐腐性元素的总量;依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Fe65.8C10.2Si3.3B6.2P5.6Cr2.1Mo1.9Al2.0,其中Cr的含量已经被公开,经换算为2.4wt%,落入了本申请权利要求0.30wt%-5.5wt%的范围之内,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实例实质上已经能够达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发明目的,即在保持磁性能的前提下获得增强耐腐蚀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为同时获得磁性能、绝缘性能以及耐腐蚀性能,在已经加入Cr的情况下再加入耐腐蚀性元素Al时,则必然要对二者的总含量做出选择,一是另外再加入耐腐蚀性元素之后如果不对其总量进行减少的控制那么必然会引起Fe等元素含量的减少,从而降低了磁性能,二是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5-1.9wt%,这是对已经加入了耐腐性元素Cr之后数值范围“0.30wt%-5.5wt%”进一步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将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由“0.30 wt%至5.5 wt%”进一步限定为“1.0 wt%至2.0 wt%”。复审请求人认为:
第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的1.0wt%至2.0wt%,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进一步包含Al,所述Al的含量为0.01 wt%至0.75 wt%,并且所述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5 wt%至1.9 wt%,上述数值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第二、Al的添加量太小则无法实现协同作用,如其添加量太大则使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磁性能劣化并且变得难以将粉末颗粒制成球形,通过Cr或Zr加Al的协同作用获得具有优异的耐腐蚀性和优异的绝缘性能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通过使用 Al的含量为0.03 wt%至0.50 wt%以及并且包含Al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1.5 wt%至1.9 wt%,不仅进一步改善了耐腐蚀性,还进一步改善了磁性能和绝缘性,而对于上述区别点以及特定含量的Cr和/或Zr与Al的协同作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任何记载,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铁基金属玻璃由铁基金属元素组、半金属元素组和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M:Nb和Mo的其中之一或两者)组成,其中所述铁基金属玻璃的标称组成由(Fe1-s-tCosNit)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其中所述铁基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19≤x≤30、0<y≤6.0、0≤s≤0.35、0≤t≤0.35并且s t≤0.35,其中所述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5:1)≤(m:n)≤(6:1)、(2.5:7.5)≤(a:b)≤(5.5:4.5)、(6.0:4.0)≤(c:d)≤(8.5:1.5),其中向所述铁基金属玻璃中添加Cr和Zr的其中之一或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的1.0wt%至2.0wt%,其中所述粉末的粒径为0.5~200μm,通过添加所述Cr和Zr的其中之一或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在所述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进一步包含Al,所述Al的含量为0.01wt%至0.75wt%,并且所述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5wt%至1.9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标称组成由Fe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05≤y≤2.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1.5:1)≤(m:n)≤(5.5:1)、(3.5:6.5)≤(a:b)≤(5.5:4.5)和(6.0:4.0)≤(c:d)≤(8.5:1.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颗粒直径为0.5μm至50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所述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通过水雾化来制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51-58段):其中铁基金属玻璃由铁基金属元素组、半金属元素组和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M:Nb和Mo的其中之一或两者)组成,其中所述铁基金属玻璃的标称组成由(Fe1-s-tCosNit)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其中铁基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19≤x≤30、0<y≤6.0、0≤s≤0.35、0≤t≤0.35并且s t≤0.35,其中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5:1)≤(m:n)≤(6:1)、(2.5:7.5)≤(a:b)≤(5.5:4.5)、(5.5:4.5)≤(c:d)≤(9.5:0.5)以及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还可以为(2.5:1)≤(m:n)≤(3.5:1)、(4.5:5.5)≤(a:b)≤(3.5:6.5)、(6.5:3.5)≤(c:d)≤(8.5:1.5)(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6.0:4.0)≤(c:d)≤(8.5:1.5)”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数值范围有相同端点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向铁基金属玻璃中添加Cr和Zr的其中之一或两者,作为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1.0wt%至2.0wt%,粉末的粒径为0.5~200μm,在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进一步包含Al,所述Al的含量为0.01wt%至0.75wt%,并且所述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5wt%至1.9wt%。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耐腐蚀性。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系多元素块状非晶合金组合物,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2中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11,说明书第47-53段):一种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其中铁基金属玻璃由铁基金属元素组、半金属元素组组成,可以添加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其中铁基金属玻璃的标称组成由FeαCβSiγBxPyMa表示,其中铁基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α为100-(β γ x y a)原子%,β为8原子%~13原子%,γ为1原子%~5原 子%,x为4.5原子%~9.5原子%,y为3原子%~10原子%以及a为 0.1原子%~6原子%(在本申请0<y≤6.0范围内),(1:9.5)≤γ:x≤(5:4.5)(与本申请(a:b)数值范围有交集),(3:13)≤(y:β)≤(10:8);可向铁基金属玻璃中添加Cr和Zr等元素的至少一种;同时,在实施例中公开了诸如Fe65.8C10.2Si3.3B6.2P5.6Cr2.1Mo1.9Al2.0 等多种含Cr和Al的铁系多元素块状非晶合金组合物。
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提及添加Cr和Zr所起的作用,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添加上述两种元素均可起到提高材料的耐腐蚀性的作用(参见证据1:《金属材料学》,2008年02月第一版,第18页);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记载的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中未加入Cr和Zr等元素,因此其也面临着由于未添加上述元素导致其耐腐蚀性差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非晶合金组合物中由于添加了Cr或Zr以及Al,从而客观上在铁基合金中起到耐腐蚀以及耐高温的效果,且对比文件2所记载的铁系多元素块状非晶合金组合物是本申请中的所请求保护的粉末的前序原料,因此,对比文件1和2由于证据1所记载的 “添加Cr和Zr两种元素的作用均为提高材料的耐腐蚀性”的公知常识教导而具有结合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铁基合金即Fe65.8C10.2Si3.3B6.2P5.6Cr2.1Mo1.9Al2.0,经换算,Cr的含量为2.4wt%,Cr与Al的总含量为3.6wt%,虽然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被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所排除,但是证据1记载了公知常识“添加Cr和Zr两种元素的作用均为提高材料的耐腐蚀性”,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Cr和Al客观上起到了耐腐蚀性的作用,至于其加入量,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况,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向铁基合金中添加元素Al,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其中所加入的Al是否是用于改善耐腐蚀性能,但是元素Al作为铁基合金中常见的添加元素,其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根据整体耐腐蚀性的改善需求调整Al的含量为0.01wt%至0.75wt%,并且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5wt%至1.9wt%,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况,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粉末的粒径为0.5~200μm,在粉末的表面形成有氧化物膜。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标称组成可以由(Fe1-s-tCosNit)100-x-y{(SiaBb)m(PcCd)n}xMy表示(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51-58段)。用于改善过冷度的元素组的组成比为0.4≤y≤4.5(与本申请0.05≤y≤2.4有交集)。半金属元素组的组成比为(2.5:1)≤(m:n)≤(3.5:1)(在本申请范围内)、(3.5:6.5)≤(a:b)≤(4.5:5.5) (在本申请范围内)和(6.5:3.5)≤(c:d)≤(8.5:1.5)(在本申请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为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通过水雾化来制造(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51-58段)。而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颗粒直径为0.5μm至50μm为常用的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颗粒直径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
第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的1.0wt%至2.0wt%,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进一步包含Al,所述Al的含量为0.01 wt%至0.75 wt%,并且所述包含铝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总含量为1.5 wt%至1.9 wt%,上述数值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第二、Al的添加量太小则无法实现协同作用,如其添加量太大则使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的磁性能劣化并且变得难以将粉末颗粒制成球形,通过Cr或Zr加Al的协同作用获得具有优异的耐腐蚀性和优异的绝缘性能的由铁基金属玻璃制成的粉末,通过使用 Al的含量为0.03 wt%至0.50 wt%以及并且包含Al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1.5 wt%至1.9 wt%,不仅进一步改善了耐腐蚀性,还进一步改善了磁性能和绝缘性,而对于上述区别点以及特定含量的Cr和/或Zr与Al的协同作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任何记载,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第一、虽然复审请求人将“所述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相对于所有元素总含量的”的数值范围由0.3wt-5.5wt%缩小为1.0wt%至2.0wt%,从而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排除在外,然而本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优选实施例与非优选实施例相比,在耐腐蚀性、磁性能以及绝缘性能的效果上并无差异,首先,如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优选范围之内的实施例6和7,相比于在优选范围之外的实施例1、4和5,在其所具有的耐腐蚀性、磁性能以及绝缘性能上并没有优势,其次,并不包括Al和Zr元素的实施例2-4和6-7在表3中也记载了与实施例8相同的耐腐蚀性、磁性能以及绝缘性能,因此,根据本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数据,优选的数值范围以及复审请求人排除掉的数值范围所获得效果是类似的,从实施例中并不能得到优选的数值范围所获得的性能优于被排除的范围所获得的性能,也就是说,根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缩小后的数值范围相对于未缩小的数值范围能够带来更好的技术效果以及是否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第二、本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优选实施例之间在耐腐蚀性、磁性能以及绝缘性能的效果也有差距,如优选范围之内的实施例2-3、6-7以及8和13的数据在表3中记载的磁性能和绝缘性能是低于其他优选范围之内的实施例的;
第三、本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非优选实施例与其他优选范围之内的实施例相比,其性能更优,如在包含Al的实施例中,总含量超出1.5-1.9wt%范围之外的实施例16-22,其中的耐腐蚀性、磁性能以及绝缘性能优于或等同于优选范围之内的实施例。
因此,根据本申请文件中的数据并不能体现出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出“通过使用 Al的含量为0.03 wt%至0.50 wt%以及并且包含Al的用于改善耐腐蚀性的元素的含量为1.5 wt%至1.9 wt%”所获得铁基粉末能够在耐腐蚀性、磁性能以及绝缘性能上具有任何优势。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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