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伏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9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741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9481.0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H01L31/0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剩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9481.0,名称为“光伏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834647U,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伏组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生成成本。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持光伏组件散热性能的同时不损伤电池片,容易想到设置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电池片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双层玻璃面板和在双层玻璃面板之间封装的电池片层(2),在所述双层玻璃面板和所述电池片层(2)上均设有多个通孔,以形成在所述光伏组件上整体贯通的多个流体通道,所述多个流体通道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降温冷却作用和泄压功能,至少部分所述通孔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中电池片(21)之间形成的间隙;
所述多个通孔形成多列通孔,且分布在多列电池片(21)中相邻列之间的间隙位置,所述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所述电池片层(2)中各个电池片(21)的间隙尺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通孔在所述光伏组件所在平面上形成均匀排布的阵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双层玻璃面板与所述电池片层(2)之间设有用于在所述双层玻璃面板之间封装所述电池片层(2)的粘接层(4),所述粘接层(4)将所述电池片层(2)的各个电池片(21)与所述多个通孔隔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层(4)为EVA层、PVB层或者PDMS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玻璃面板包括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一侧的第一玻璃面板(1)和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另一侧的第二玻璃面板(3),在所述电池片层(2)与所述第二玻璃面板(3)之间还设有聚氟乙烯薄膜(5)。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玻璃面板的外边框直接构成所述光伏组件的外边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1页,共6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多个流体通道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降温冷却作用和泄压功能”修改为“所述多个流体通道允许流动液体通过,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降温冷却作用和泄压功能”。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在双层玻璃面板和电池片层上设置的多个通孔形成在所述光伏组件上整体贯通的多个流体通道,多个流体通道允许流动液体通过,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降温冷却作用和泄压功能;(2)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双层玻璃面板和在双层玻璃面板之间封装的电池片层(2),在所述双层玻璃面板和所述电池片层(2)上均设有多个通孔,以形成在所述光伏组件上整体贯通的多个流体通道,所述多个流体通道允许流动液体通过,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降温冷却作用和泄压功能,至少部分所述通孔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中电池片(21)之间形成的间隙;
所述多个通孔形成多列通孔,且分布在多列电池片(21)中相邻列之间的间隙位置,所述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所述电池片层(2)中各个电池片(21)的间隙尺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通孔可用于透气散热,如本申请中第0024段所述,形成的整体贯通的流体通道可以允许流动气体或者流体液体通过,利用这些流体将电池片散发的热量携带走,即可以通过通孔实现气体泄压与散热功能,因而这与本申请的基本构思一致,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允许流动液体通过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虽在通风孔口安装有呼吸膜以保持通道洁净度,但组件若工作要求不高,则同样无需设置呼吸膜,也可实现本申请的流动液体通过,实现液体泄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比文件2(CN203150574U)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太阳能电池板的柔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5段及图1-3)太阳能电池板上设有多个风力减压孔,多个风力减压孔为贯穿于太阳能电池板的上下表面的通孔(即多个流体通道),通孔并无遮挡,因此可以确定多个流体通道允许流动液体通过,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减少强风对太阳能电池板的危害,吹来的风可以通过风力减压孔流出,削弱风力,减少对电池系统的危害。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对比文件1的构思同样可以设置其它小尺寸的通孔以散热泄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原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阶段引用的对比文件1-2,并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通风孔的孔口安装有呼吸膜。呼吸膜材质是膨体聚四氟乙烯膜。膨体聚四氟乙烯膜是一种新型绿色环保的高分子材料,它是由聚四氟乙烯经双向拉伸工艺制备而成,具有微米级别的孔道,孔隙率高,其具有优异的防水防尘功能,而且高空隙率又能让空气和水蒸汽分子顺利通过,具有良好的透气功能,因此 ePTFE 膜又称防水透气膜。呼吸膜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在透气的同时防止雨水粉尘的进入,保证通道内部清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4-7段,图1-3):太阳能电池板上设有风力减压孔,风力减压孔为贯穿于太阳能电池板上、下面的通孔。采用本技术方案,通孔虽然占用来太阳能电池板的表面积,但是从削弱风力角度分析,有利于保护太阳能电池板,防止强风吹跑或吹坏太阳能电池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通风孔的孔口不安装有呼吸膜,将大大提高散热通风性,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特征(1),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在大风天对光伏组件泄压。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2),通孔孔径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布局方式能够避免电池片被通孔破坏,避免电池板整体机械硬度以及支撑力的下降。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1页,共4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和6。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以下区别特征:(1)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2)在所述电池片层与所述第二玻璃面板之间还设有聚氟乙烯薄膜;(3)所述双层玻璃面板的外边框直接构成所述光伏组件的外边框。这些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光伏组件通风散热性能好,电气特性更好。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双层玻璃面板和在双层玻璃面板之间封装的电池片层(2),在所述双层玻璃面板和所述电池片层(2)上均设有多个通孔,以形成在所述光伏组件上整体贯通的多个流体通道,所述多个流体通道允许流动液体通过,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降温冷却作用和泄压功能,至少部分所述通孔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中电池片(21)之间形成的间隙;
所述多个通孔形成多列通孔,且分布在多列电池片(21)中相邻列之间的间隙位置,所述通孔的孔径尺寸小于所述电池片层(2)中各个电池片(21)的间隙尺寸;
所述双层玻璃面板包括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一侧的第一玻璃面板(1)和位于所述电池片层(2)另一侧的第二玻璃面板(3),在所述电池片层(2)与所述第二玻璃面板(3)之间还设有聚氟乙烯薄膜(5),所述双层玻璃面板的外边框直接构成所述光伏组件的外边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剩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204834647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3150574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伏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散热式BIPV光伏组件(参见说明书第5-23段,图1-4):(参见说明书第6段)一种自散热式BIPV光伏组件,包括玻璃背板和外层玻璃,所述玻璃背板和外层玻璃之间设置有若干通过互连条连接的电池片,玻璃背板和外层玻璃之间通过粘结密封夹胶密封连接,所述玻璃背板上固定有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片之间的粘结密封夹胶内设置有过风通道,过风通道的交汇处设置有通风孔,所述通风孔的出口分别位于玻璃背板和外层玻璃的表面,通风孔的孔口安装有呼吸膜。(参见图1-2)多个通风孔8形成多列通风孔,分布在多列电池片4相邻列之间的间隙。(参见说明书第12段)。通过遍布组件内部的过风通道和通风孔可以将组件在发电过程中内部产生的热量快速散发到外界,避免了因积温造成的的组件的损坏,通风孔口的呼吸膜可以在透气的同时阻止雨水粉尘的进入,保证了通道内部的洁净度。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所述多个流体通道允许流动液体通过,能够实现光伏组件的泄压功能;b、通孔孔径尺寸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c、在所述电池片层与所述第二玻璃面板之间还设有聚氟乙烯薄膜,所述双层玻璃面板的外边框直接构成所述光伏组件的外边框。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光伏组件如何泄压。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4-7段,图1-3):太阳能电池板上设有风力减压孔,风力减压孔为贯穿于太阳能电池板上、下面的通孔。通孔虽然占用来太阳能电池板的表面积,但是从削弱风力角度分析,有利于保护太阳能电池板,防止强风吹跑或吹坏太阳能电池板。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a。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在大风天对光伏组件泄压。对于区别特征b,通孔孔径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布局方式能够避免电池片被通孔破坏。对于区别特征c,聚氟乙烯薄膜具有独特的耐候性,在电池片层和第二玻璃面板之间设置聚氟乙烯薄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简化光伏组件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可以根据需要将双层玻璃面板的外边框直接构成光伏组件的外边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2)多个通风孔8在光伏组件所在的平面上形成均匀排布的阵列。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段)玻璃背板和外层玻璃之间通过粘结密封夹胶密封连接,所述电池片之间的粘结密封夹胶内设置有过风通道,过风通道的交汇处设置有通风孔。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密封夹胶充满电池片之间的间隙,而进行充分密封,此时通孔和电池片之间也有密封夹胶,这种密封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段及图1-4)玻璃背板1和外层玻璃2之间通过乙烯-醋酸乙烯的共聚物胶膜密封连接(相当于粘接层为EVA层)。此外,PVB(聚乙烯醇缩丁醛)一种常用的玻璃夹层材料,其薄膜具有良好的透明性,也是一种常用粘合剂,其具有较高的透明性、耐寒性、耐紫外线辐照,因此也是光伏组件中常用的粘接层材料;PDMS(聚二甲基硅氧烷)是有机硅的一种,其成本低,使用简单与硅片之间具有良好的粘附性,并且具有良好的化学惰性,因此也是光伏组件中常用的粘接层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通孔孔径小于电池片层中各个电池片的间隙尺寸,这种布局方式能够避免电池片被通孔破坏。聚氟乙烯薄膜具有独特的耐候性,在电池片层和第二玻璃面板之间设置聚氟乙烯薄膜能改善光伏组件的性能。为了简化光伏组件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可以根据需要将双层玻璃面板的外边框直接构成光伏组件的外边框,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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