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涂布建筑面板的方法和建筑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84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60501
优先权日:2012-12-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5759.1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瓦林格光催化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冬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宋加金
国际分类号:B32B27/18,E04F15/02,B44C5/04,C09D7/12,E04F1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5759.1,名称为“涂布建筑面板的方法和建筑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瓦林格光催化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2002316A,公开日为2011年4月6日)结合对比文件4(CN1762580A,公开日为2006年4月26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段至第114段前半段、第120段后半段至第149段,2017年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后半段至第120段前半段,以及2018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布建筑面板(1,1’)的方法,包括:
施加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至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上以获得至少一个涂层(13),其中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包括热塑性材料,和
施加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上,其中阻隔组分包含含硅化合物,该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光催化粒子为TiO2。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施加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的步骤包括:
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上以获得阻隔层(14a),和
施加包含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涂料流体至所述阻隔层(14a)上以获得光催化层(14b)。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第一涂料流体为辐射固化的涂料流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辐射固化的涂料流体为UV固化的涂料流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前部分地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部分地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通过辐射固化进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部分地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通过UV固化进行。
11.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前部分地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部分地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通过辐射固化进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部分地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通过UV固化进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光催化涂料流体之前干燥所述阻隔层(14a)。
1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光催化涂料流体之前干燥所述阻隔层(14a)。
16.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光催化层(14b)。
17.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光催化层(14b)。
18.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所述阻隔层(14a)和/或所述光催化层(14b)。
19.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所述阻隔层(14a)和/或所述光催化层(14b)。
20.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为含水流体。
21.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为含水流体。
22.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通过喷雾施加。
23.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通过喷雾施加。
24. 一种建筑面板(1,1’),其包含表面(11),所述建筑面板包含:
包含有机粘合剂的至少一个辐射固化涂层(13),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辐 射固化涂层(13)设置在所述表面(11)上,其中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包括热塑性材料,和
包含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的至少一个上覆层(14),其中阻隔组分防止光催化粒子降解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固化涂层(13)的有机粘合剂,其中阻隔组分包含含硅化合物,该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上覆层(14)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固化涂层(13)上。
25.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建筑面板,其中光催化粒子为TiO2。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的建筑面板,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上覆层(14)包含含有阻隔组分的阻隔层(14a)和含有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层(14b),其中阻隔层(14a)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固化涂层(13)和光催化层(14b)之间。
27. 根据权利要求26的建筑面板,其中混杂阻隔和光催化粒子的区域在阻隔层(14a)和光催化层(14b)之间提供。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的建筑面板,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固化涂层为UV固化涂层。
29.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的建筑面板,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30. 根据权利要求29的建筑面板,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31.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的建筑面板,其中建筑面板为地板镶板(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1)本申请选择在所述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阻隔涂料流体,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使包括热塑性材料的建筑面板表面在具有光催化活性的同时对涂层进行保护,而且还要降低阻隔组分对涂层视觉印象的影响,并且改进阻隔组分粒子的分布。(2)为了发挥对比文件4所声称的阻隔作用,使用同时连有亲油性基团与亲水性基团的硅烷偶联剂是非常关键的。而本申请中阻隔组分包含的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这些化合物没有一个能称作硅烷偶联剂,二者之间除了含有硅原子外,物化性质差异巨大,根本不具有由此及彼的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布建筑面板(1,1’)的方法,包括:
施加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至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上以获得至少一个涂层(13),其中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包括热塑性材料,和
在所述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上以获得阻隔层(14a),其中阻隔组分包含含硅化合物,该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
施加包含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涂料流体至所述阻隔层(14a)上以获得光催化层(14b),以及
在施加了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后,UV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光催化粒子为TiO2。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光催化涂料流体之前干燥所述阻隔层(14a)。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光催化 层(14b)。
9.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为含水流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通过喷雾施加。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布建筑面板的方法,包括施加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至建筑面板的表面上以获得至少一个涂层。而增加建筑构件的光催化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需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光催化膜及其制备方法,其在网状载体上涂覆油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固化,将纳米TiO2悬浊液或溶胶涂覆在硅烷偶联剂上,烘干即得所需光催化膜;并公开了硅烷偶联剂起的作用是阻隔油漆与TiO2纳米微晶,以防止TiO2在催化分解有机物的同时也将油漆降解破坏。此外,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在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上以获得阻隔层”是易于想到的,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获得使建筑面板表面在具有光催化活性的同时对涂层进行保护,降低阻隔组分对涂层视觉印象的影响,并且改进阻隔组分粒子的分布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4虽然没有公开使用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也可有效地防止光催化粒子降解下覆的有机粘合剂。但是通过纳米级SiO2对涂料中的树脂即有机物进行隔离,从而避免光催化粒子降解涂料中的树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证据1(“房屋建筑工程”,卜一德,第257-259页,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4月)和证据2(“纳米/微米复合技术及应用”,李凤生等,第269-270页,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年8月)。证据1表明可用硅氧基树脂形成涂料的成膜物质从而避免TiO2光催化剂对涂料中的树脂进行分解,同时表明将纳米SiO2加入涂料中,可在涂层界面形成致密的“纳米涂膜”。证据2表明,可通过在纳米TiO2与高聚物之间设置纳米级的SiO2,从而避免纳米TiO2对许多高聚物的降解作用。综合证据1和证据2,其证明纳米级SiO2可对涂料中的树脂即有机物进行隔离,从而避免光催化粒子降解涂料中的树脂。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含硅化合物选择为纳米级SiO2。在已知纳米SiO2~x颗粒与有机物的作用机理的情况下,选择官能性纳米级SiO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同时证据1表明可用无机材料形成涂料的成膜物质从而避免TiO2光催化剂对涂料中的树脂进行分解,而选用二氧化硅作为无机物隔离层来避免涂料中的有机物受到二氧化钛分解破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胶体SiO2是常见的用于建筑材料的纳米SiO2类型。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含硅化合物选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布建筑面板(1,1’)的方法,包括:
施加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至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上以获得至少一个涂层(13),其中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包括热塑性材料,和
在所述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上以获得阻隔层(14a),其中阻隔组分包含含硅化合物,该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其中阻隔层(14a)为非多孔性的,
施加包含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涂料流体至所述阻隔层(14a)上以获得光催化层(14b),以及
在施加了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后,UV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光催化粒子为TiO2。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光催化涂料流体之前干燥所述阻隔层(14a)。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光催化 层(14b)。
9.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为含水流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通过喷雾施加。”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是基于上述修改超范围的文本进行的意见陈述,则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合议组不对复审请求人有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进行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根据证据1不能得出为了防止光活性Ti02对树脂的破坏性降解,可以将纳米Si02~x颗粒设置作为树脂或油漆与Ti02之间的隔离层,证据1没有公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光活性Ti02对树脂的破坏性降解;证据2没有公开可以将纳米Si02~x颗粒设置作为树脂或油漆与Ti02之间的隔离层;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给出如下启示:为了防止光活性Ti02对树脂的破坏性降解,可以将纳米Si02~x颗粒设置作为树脂或油漆与Ti02之间的隔离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以及证据1和证据2结合,从而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布建筑面板(1,1’)的方法,包括:
施加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至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上以获得至少一个涂层(13),其中建筑面板(1,1’)的表面(11)包括热塑性材料,和
在所述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13)上以获得阻隔层(14a),其中阻隔组分包含含硅化合物,该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
施加包含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涂料流体至所述阻隔层(14a)上以获得光催化层(14b),以及
在施加了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后,UV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光催化粒子为TiO2。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酯(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或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施加光催化涂料流体之前干燥所述阻隔层(14a)。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干燥所述光催化 层(14b)。
9.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为含水流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通过喷雾施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及两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2019年9月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4段前半段和第120段后半段-149段,2017年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后半段-120段前半段以及201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涂布建筑面板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V-水润面漆及应用该面漆生产
的地板,其也涉及一种涂布建筑面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28段及附图1):UV-水润面漆的组分及其重量配比为:100%的UV固化树脂50%、消泡剂0.5%、分散剂2%、引发剂8%、流平剂1%、手感剂1%、防沉剂1.5%,余量为单体;所述100%的UV固化树脂为聚氨酯丙烯酸树脂或改性环氧丙烯酸树脂或它们的混合物;所述单体为丙烯酸酯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或它们的混合物(即公开了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涂装施工时,根据具体情况加入适当单体或控制涂料温度来调节粘度,通过辊涂的方式将漆涂于木地板表面(即公开了施加包含有机粘合剂的第一涂料流体至建筑面板的表面上以获得至少一个涂层)。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建筑面板的表面包括热塑性材料;(2)还包括在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上以获得阻隔层,其中阻隔组分包含含硅化合物,该含硅化合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施加包含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涂料流体至所述阻隔层上以获得光催化层;(3)在施加了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后,UV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该建筑面板具有光催化活性的同时对涂层形成保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建筑面板的具体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调整的,例如使其表面包括热塑性材料,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增加建筑构件的光催化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需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光催化膜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在网状载体上涂覆油漆(相当于至少一个涂层);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相当于阻隔组分),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将纳米TiO2(即光催化粒子)分散于 C1-C4的有机醇水溶液中形成1~25wt%的悬浊液或溶胶,将该悬浊液或溶胶涂覆在硅烷偶联剂上,烘干即得所需光催化膜(相当于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上以获得阻隔层,和施加包含光催化粒子的光催化涂料流体至阻隔层上以获得光催化层);硅烷偶联剂起的作用是阻隔油漆与TiO2纳米微晶,以防止TiO2在催化分解有机物的同时也将油漆降解破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构件的表面设置油漆,在油漆上涂覆阻隔组分,在阻隔组分上涂覆光催化粒子,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使构件在具有光催化活性的同时对涂层形成保护。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的UV-水润面漆上施加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的技术启示。而通过纳米级SiO2对涂料中有机物进行隔离,从而避免光催化粒子降解涂料中的有机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证据1和证据2。证据1(“房屋建筑工程”,卜一德,第257-259页,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4月):TiO2是涂料行业最熟悉的一种着色力和遮盖力很强的颜料,将光催化活性强的TiO2与成膜物质配合,可制成光催化净化空气涂料;由于TiO2光催化剂的氧化作用是无选择性的,用于普通涂料的树脂成膜物质(胶粘剂)等会很快分解而失去作用,所以成膜物质要有很高的耐候性,并且成膜后能生成多孔性涂膜,现在光催化涂料用的成膜物质可以是无机材料或者是原子间结合力极强的硅氧基树脂、氟碳基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纳米SiO2~x颗粒具有很强的表面活性与超强吸附能力,添加到涂料中,极易与树脂中的氧起键合作用,提高分子间的键力以及涂料的施工性能和涂料与基体之间的结合强度;纳米SiO2~x独特的光学反射性能使其添加在涂料中可以达到屏蔽紫外线的目的,大幅度提高涂料的抗老化性能;纳米SiO2~x颗粒具有的小尺寸效应使其产生淤渗作用,在涂层界面形成致密的“纳米涂膜”,大大改善涂料的耐洗刷性和涂膜表面自洁性;纳米SiO2~x表面存在大量不饱和残键和不同键合状态的羟基,可与涂料体系产生良好的亲和性,从而改善涂料的悬浮稳定性。证据2(“纳米/微米复合技术及应用”,李凤生等,第269-270页,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年8月):考虑到在紫外光的照射下,纳米TiO2对许多高聚物都有很强的降解作用,研究者在纳米TiO2表层包覆了一层纳米级的SiO2多孔膜,使该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硅化合物选择为纳米级SiO2。在已知纳米SiO2~x颗粒与有机物的作用机理的情况下,选择官能性纳米级SiO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同时选用二氧化硅作为无机物隔离层来避免涂料中的有机物受到二氧化钛分解破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胶体SiO2是常见的用于建筑材料的纳米SiO2类型。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含硅化合物选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因此根据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在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上以获得阻隔层”是易于想到的,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UV-水润面漆的组分及其重量配比为:100%的UV固化树脂50%、消泡剂0.5%、分散剂2%、引发剂8%、流平剂1%、手感剂1%、防沉剂1.5%,余量为单体,即隐含公开了通过UV固化所述至少一个涂层;而选择在施加了阻隔组分和光催化粒子之后进行固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同上):光催化粒子为TiO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100%的UV固化树脂为聚氨酯丙烯酸树脂或改性环氧丙烯酸树脂或它们的混合物,所述单体为丙烯酸酯类或改性丙烯酸酯类或它们的混合物(相当于有机粘合剂包含丙烯酸酯单体)。
而当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方案为其它有机粘合剂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有机粘合剂设置为包含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丙烯酸酯低聚物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和6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100%的UV固化树脂为聚氨酯丙烯酸树脂(即聚酯(甲基)丙烯酸酯)或改性环氧丙烯酸树脂或它们的混合物。
而当权利要求5和6的技术方案为其它材质时,环氧(甲基)丙烯酸酯、尿烷(甲基)丙烯酸酯、聚醚(甲基)丙烯酸酯、丙烯酸系(甲基)丙烯酸酯、有机硅(甲基)丙烯酸酯、三聚氰胺(甲基)丙烯酸酯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者丙烯酸酯低聚物或者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其中的一种或组合组成有机粘合剂。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和6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同上):在网状载体上涂覆油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相当于阻隔层),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将纳米TiO2分散于 C1-C4的有机醇水溶液中形成1~25wt%的悬浊液或溶胶,将该悬浊液或溶胶涂覆在硅烷偶联剂上,烘干即得所需光催化膜。在此基础上,在施加光催化涂料流体之前干燥所述阻隔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采取的常规做法,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同上):在网状载体上涂覆油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将纳米TiO2分散于 C1-C4的有机醇水溶液中形成1~25wt%的悬浊液或溶胶,将该悬浊液或溶胶涂覆在硅烷偶联剂上,烘干即得所需光催化膜(相当于干燥所述光催化层)。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同上):在网状载体上涂覆油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将纳米TiO2分散于 C1-C4的有机醇水溶液中形成1~25wt%的悬浊液或溶胶(相当于光催化涂料流体为含水流体),将该悬浊液或溶胶涂覆在硅烷偶联剂上,烘干即得所需光催化膜。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的基础上,将阻隔涂料流体也设置为含水流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而将阻隔或光催化涂料流体设置为含水流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理调整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以喷雾的方式施加阻隔和/或光催化涂料流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通过纳米级SiO2对涂料中的树脂即有机物进行隔离,从而避免光催化粒子降解涂料中的树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证据1和证据2。证据1表明可用硅氧基树脂形成涂料的成膜物质从而避免TiO2光催化剂对涂料中的树脂进行分解,同时表明将纳米SiO2加入涂料中,可在涂层界面形成致密的“纳米涂膜”。证据2表明,可通过在纳米TiO2与高聚物之间设置纳米级的SiO2,从而避免纳米TiO2对许多高聚物的降解作用。综合证据1和证据2,其证明纳米级SiO2可对涂料中的树脂即有机物进行隔离,从而避免光催化粒子降解涂料中的树脂。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含硅化合物选择为纳米级SiO2,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同时证据1表明可用无机材料形成涂料的成膜物质从而避免TiO2光催化剂对涂料中的树脂进行分解,而选用二氧化硅作为无机物隔离层来避免涂料中的有机物受到二氧化钛分解破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胶体SiO2是常见的用于建筑材料的纳米SiO2类型。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含硅化合物选择为SiO2、胶体SiO2、官能性纳米级SiO2和/或所述化合物的组合并将其作为阻隔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此外,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油漆干之前,在其上涂覆硅烷偶联剂涂层,在空气中静置至材料表面的硅烷偶联剂固化,因此根据该技术启示,再结合证据1和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在至少一个涂层胶凝化之前施加包含阻隔组分的阻隔涂料流体至所述至少一个涂层上以获得阻隔层”是易于想到的,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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