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及其游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02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63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3357.4
申请日:2015-11-24
复审请求人:余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慧敏
合议组组长:张潇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5D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3357.4,名称为“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及其游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余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在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35590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902970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3段、说明书摘要;2016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6、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无人飞行器,飞行控制器和射击终端;所述无人飞行器包括游戏模式响应开关,并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和/或红外接收器;所述游戏模式响应开关与激光接收器和/或红外接收器分别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飞行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游戏操作的人机交互模块,并与无人飞行器无线通讯连接;所述射击终端设置有激光发射器和/或红外发射器;
用户可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所述飞行模式具体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或人工遥控飞行模式;
其中自动控制飞行模式,无人飞行器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
其中人工遥控飞行模式,将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分由两个用户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无人飞行器无线通讯连接的记分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分系统设有显示器,以及扬声器和/或LED指示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分系统与飞行控制器电性连接或无线通讯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人机交互模块为触摸屏人机交互界面和/或电子按键,其发送控制信号给无人飞行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所述的任一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射击终端为手持终端或其固定安装在无人飞行器上。
7. 一种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的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
B:根据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用户通过人机交互模块将控制信号无线发送给无人飞行器;
C:无人飞行器飞行过程中进入游戏模式,射击终端发送激光或红外信号进行 射击游戏;
D:无人飞行器将射击结果发送给记分系统统计并显示;
所述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或人工遥控飞行模式;
其中自动控制飞行模式,无人飞行器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
其中人工遥控飞行模式,将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分由两个用户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的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射击终端包括多个无人飞行器上的射击终端和/或多个用户手持的射击终端。
9. 根据权利要求7至8所述的任一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的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游戏过程中,所述记分系统还设有语音和/或指示灯提示。”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包含三个技术方案:(1)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人工遥控飞行模式;(2)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3)飞行模式包括人工遥控飞行模式。首先,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仅记载了第(1)种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无人飞行器设有自动控制飞行和人工遥控飞行两种模式。其次,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记载了6个实施例,实施例一至三涉及系统,记载的均是“所述无人飞行器1设有自动控制飞行和人工遥控飞行两种模式”,即实施例一至三中仅记载了上述技术方案(1);实施例四至六涉及方法,其中实施例四和六中记载了“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选择飞行模式为人工遥控飞行模式”,实施例五中记载了“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选择飞行模式为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实施例四至六中虽然是对两种模式分别阐述的,但这并不代表两种模式是单独存在的,因为上述实施例均有一个前提:“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若飞行模式仅为一种,则不存在“选择”一说,因而两种模式是同时存在以供用户选择的,即实施例四至六中也仅记载了上述技术方案(1)。可见,上述三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方案(2)和(3)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和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驳回决定其他说明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游戏模式响应开关,并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该区别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根据飞行模式,通过人机交互模块将控制信号无线发送给无人飞行器,该区别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和7修改不超范围以及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不是多选一,应理解为选择是否执行该飞行模式,其次,说明书在对飞行模式进行解释的时候,也强调了两者飞行模式并存仅是其中一种优选方案,因此本申请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三个技术方案:方案1:包括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包括人工遥控飞行模式”的方案;方案2:包括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的方案;方案3:包括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人工遥控飞行模式”的方案。
权利要求1的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飞行器包括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的游戏模式响应开关,无人飞行器上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射击终端上设置有激光发射器;(2)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由两个用户控制,而对比文件1中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由同一个用户控制,区别特征(1)和(2)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飞行器包括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的游戏模式响应开关,无人飞行器上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射击终端上设置有激光发射器,(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飞行器的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都由用户控制,区别特征(1)和(2)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方案3属于方案1和方案2的组合,因此方案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飞行器包括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的游戏模式响应开关,无人飞行器上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射击终端上设置有激光发射器;(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由两个用户控制的人工遥控飞行模式,上述区别特征(1)和(2)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其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包括如下三个技术方案:方案1:包括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包括人工遥控飞行模式”的方案;方案2:包括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的方案;方案3:包括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人工遥控飞行模式”的方案。
权利要求7的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射击终端可以发送激光信号进行游戏;(2)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由两个用户控制,而对比文件1中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由一个用户控制;独立权利要求7的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射击终端可以发送激光信号进行游戏;(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都由用户控制;独立权利要求7的方案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射击终端可以发送激光信号进行游戏;(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和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由两个用户控制的人工遥控飞行模式,上述三个方案的区别特征(1)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中,上述三个方案的区别特征(2)分别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的方案1-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其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权利要求1-9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7的特征“所述飞行模式具体包括和/或人工遥控飞行模式,其中人工遥控飞行模式,将操作飞行器和操作射击终端分由两个用户控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为:
“1. 一种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无人飞行器,飞行控制器和射击终端;所述无人飞行器包括游戏模式响应开关,并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和/或红外接收器;所述游戏模式响应开关与激光接收器和/或红外接收器分别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飞行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游戏操作的人机交互模块,并与无人飞行器无线通讯连接;所述射击终端设置有激光发射器和/或红外发射器;
用户可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所述飞行模式具体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
其中自动控制飞行模式,无人飞行器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
7. 一种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的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
B:根据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用户通过人机交互模块将控制信号无线发送给无人飞行器;
C:无人飞行器飞行过程中进入游戏模式,射击终端发送激光或红外信号进行射击游戏;
D:无人飞行器将射击结果发送给记分系统统计并显示;
所述飞行模式包括自动控制飞行模式;
其中自动控制飞行模式,无人飞行器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在于,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相对比较宽泛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更加具体的无人飞行器游戏系统,本申请提出了一种基于自动飞行,并在在自动飞行途中的某个阶段开启射击控制的游戏系统设计机制,而这种机制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2、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通过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举证来证明其为公知常识。然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将无人飞行器的游戏系统设计分成了飞行控制和射击控制彼此独立,并在飞行控制完成预定步骤之后,再实施射击控制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2不涉及无人机预设的自动飞行控制之后再实施射击判断的机制;对比文件3(复通中的参考文献1)的方案是在没有用户输入的情况下,接管无人机的飞行控制,保持悬停,其公开的技术手段从具体目的和实施过程都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也不可能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已经具体到了一种特定的游戏系统,相较于现有技术而言,具备创造性。
2019年07月22日发出了合议组变更通知书,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刘珺、主审员刘慧敏、参审员杨曦,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张潇、主审员刘慧敏、参审员杨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1-9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3段、说明书摘要;2016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6、摘要附图;及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2、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飞行器、飞行器对战系统及对战方法,具体公开了:如图5所示,飞行器对战系统包括飞行器101、云端服务器102和智能终端设备103,所述飞行器与云端服务器无线连接,所述智能终端设备与云端服务器连接。该飞行器101包括主控制模块100、飞行驱动模块200、无线通信模块500和红外收发模块600等。主控制模块100为飞行器的微控制单元,飞行驱动模块200可以是马达或电机。所述飞行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500与远端服务器无线连接,并通过云端服务器与智能终端设备(如手机)通讯。所述红外收发模块600用于向敌方飞行器发射红外激光信号,且在接收到敌方飞行器发送来的红外激光信号时,输出红外接收信号至所述主控模块100。当用户使用飞行器101参与游戏时,用户可通过智能终端设备103发送飞行控制指令至云端服务器102,由云端服务器将飞行控制指令发送至飞行器的主控制模块,该飞行控制指令包括飞行启动指令、图像采集指令、红外发射指令等。主控制模块在接收到的飞行控制指令为飞行启动指令时,输出飞行控制信号至飞行驱动模块,飞行驱动模块根据飞行控制信号驱动飞行器飞行。用户在观察到己方飞行器飞行至靠近敌方飞行器时,可通过智能终端发送红外发射指令,从而主控制模块100在接收到的飞行控制指令为红外发射指令时输出发射控制信号至红外发射模块,红外发射模块根据该发射控制信号向敌方飞行器发射红外激光信号,即己方飞行器向敌方飞行器射击,当红外发射模块接收到敌方飞行器返回来的红外激光信号时,红外发射模块发送红外接收信号至主控制模块。主控制模块确定己方飞行器击中敌方飞行器或己方飞行器被敌方飞行器击中,并发送相应的击中信息或被击中信息至云端服务器,智能设备从云端服务器获取该击中信息或被击中信息并在显示屏上显示(说明书第0049-0124段及其附图1-6)。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对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由飞行控制指令控制飞行的飞行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无人飞行器,对比文件1中用户可以通过智能终端向敌方飞行器发射红外发射指令以参与游戏,因此该智能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控制游戏操作的人机交互模块,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包括用于控制游戏操作的人机交互模块的飞行控制器;对比文件1的飞行器包括接收敌方飞行器发射的红外激光信号、且与主控制模块连接的红外收发模块,且该红外收发模块还可以向敌方飞行器发射红外激光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无人飞行器上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的红外接收器,以及红外发射器和设置有红外发射器的射击终端。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飞行器包括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的游戏模式响应开关,无人飞行器上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射击终端上设置有激光发射器,(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飞行器的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都由用户控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无人飞行器射击游戏中的操作难度并提高用户参与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通过智能终端选定一个或多个飞行器参与游戏,即人工开启游戏模式,另外所有游戏必然需要开启,而开启模式要么是人工开启,要么是自动开启,且自动开启游戏和人工开启游戏都属于常见的游戏开始方式,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降低用户操作难度,而在参与游戏的无人机上设置游戏模式响应开关,由无人机根据预先设置的预定条件自动开启或关闭游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红外和激光收发模块都属于射击游戏中常见的发射和接收模块,如流行多年的真人CS游戏中,有大量采用激光接收器和发射器的设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激光收发模块作为发射和接收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无人飞行器具有自动控制飞行模式已经属于无人飞行器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在飞行器对战场景游戏过程中,尤其是单人人机游戏模式中,由一个用户同时操作飞行器和射击终端,操作难度较大,为了降低游戏的操作难度并提高用户的参与度,而将飞行器设置为自动控制模式,也已经属于该类游戏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如目前的自动飞碟游戏中,就是由控制器自动控制飞碟的出现时间和路线,而由用户操作射击终端向飞碟射击进行游戏。另外飞行器射击游戏中,无人机可以处于自动飞行模式也已在很多专利文献中公开,如CN104902970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多个遥控飞行器进行游戏,其中公开了可使用编程的指令来自动控制悬停遥控飞行器自动在游戏场地周围飞行,从而可以用单人模式玩游戏,即玩家用一手枪对准悬停遥控飞行器,并试图在悬停遥控飞行器在游戏区域周围自动飞行时“射击”悬停遥控飞行器(说明书第0081段); CN102227903A(参考文献1)公开了一种驾驶遥控飞机的设备,其中公开了在遥控飞机应用于追击游戏中,其中由一名玩家驾驶的遥控飞机寻找及击落静止或移动的目标,其中在没有任何驾驶命令的情况下,遥控飞机可以稳定盘旋飞行,从而允许缺乏经验之人尤其小孩驾驶,由此可知,此时的遥控飞机处于不需要任何驾驶命令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说明书第0005-0045段),因此当在无人飞行器上设置了游戏模式时,尤其是可以进行单人游戏模式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游戏的操作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无人飞行器设置为自动飞行模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正如前面审查意见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在于(1)飞行器包括与无人飞行器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的游戏模式响应开关,无人飞行器上设置有激光接收器,射击终端上设置有激光发射器,(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飞行器的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都由用户控制,这一点与复审请求人意见一致。
2、首先,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是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中无人飞行器在执行游戏过程中可以自动飞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对比文件2第0081段公开了,在一些实施例中,使用编程的指令来自动控制悬停遥控飞行器902自动在游戏场地周围飞行,从而可以用单人模式玩Duck Hunt。在一些实施例中,玩家一用枪来对准悬停遥控飞行器,并试图在悬停遥控飞行器在游戏区域周围自动飞行时“射击”悬停遥控飞行器,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模式实质上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无人飞行器在设计游戏时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相同。参考文献1(复审请求人称之为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5-0045段公开了在遥控飞机应用于追击游戏中,其中由一名玩家驾驶的遥控飞机寻找及击落静止或移动的目标,其中在没有任何驾驶命令的情况下,遥控飞机可以稳定盘旋飞行,从而允许缺乏经验之人尤其小孩驾驶,由此可知,此时的遥控飞机处于不需要任何驾驶命令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这一点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其次,在飞行器参与的场景游戏过程中,对于游戏新手来说,由一个用户同时操作飞行器和射击终端,操作难度较大,为了降低游戏的操作难度并提高用户的参与度,而将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分开控制,也已经属于该类游戏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无人飞行器射击游戏的不同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设计无人飞行器射击游戏时,容易想到将飞行控制和射击控制彼此独立,即将无人飞行器设置为自动飞行模式,使其按照预设线路飞行并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而由人进行射击操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并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记分系统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终端可以从远端服务器获取击中和被击中信息,并在显示屏上显示(说明书第0061-0062段),即对比文件1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击中和被击中信息,因此其必然有记分系统,另外在记分系统中设有扬声器和/或LED指示灯,并将记分系统与飞行控制器电性连接或无线通信连接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人机交互模块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终端可以为带有显示屏的手机,当用户使用飞行器参与游戏时,用户可通过智能终端设备发射飞行控制指令至云端服务器(说明书第0091段),因此对比文件1的智能终端实现了与本申请人机交互模块相同的功能,另外触摸屏和带有电子按键的手机已经属于广泛应用的电子设备,因此将人机交互模块设置触摸屏人机交互界面和/或电子按键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射击终端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外发射器(也即是射击终端)设置在无人飞行器上的红外收发模块中(说明书第0053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射击终端固定安装在无人飞行器上。另外在生活领域,使用鼠标、键盘、手柄等额外的终端进行游戏是一种公知常识,而在射击游戏中,也常用仿真外形的终端进行游戏。在此基础上,选择把射击终端设置为手持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带有射击游戏模式的无人飞行器任务系统的游戏方法,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用户参与游戏时用户通过智能终端发送飞行控制指令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将飞行控制指令发送至飞行器,该飞行控制指令包括飞行启动指令、图像采集指令、红外发射指令等,其中智能终端相当于人机交互模块,因此上述特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用户选择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模式,用户通过人机交互模块将控制信号无线发射给无人飞行器,飞行器的飞行模式为人工遥控飞行模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控制模块在接收到的飞行控制指令为红外发射指令时输出发射控制信号至红外发射模块,红外发射模块根据该发射控制信号向敌方飞行器发射红外激光信号,其中红外发射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射击终端,因此上述特征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无人机飞行过程中进入游戏模式,射击终端发送红外信号进行射击游戏;主控制模块确定击中或被击中信息并在智能终端显示屏上显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7中无人飞行器将射击结果发送给记分系统统计并显示。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射击终端可以发送激光信号进行游戏;(2)所述飞行模式包括无人机按照预设线路进行飞行、在预设阶段开启游戏模式的自动控制飞行模式,飞行操作和射击操作都由用户控制。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中,区别特征(2)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实质上相同,因此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射击终端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外激光收发模块位于无人飞行器上的红外收发模块中(说明书第0053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射击终端包括无人发射器上的射击终端。另外在生活领域,使用鼠标、键盘、手柄等额外的终端进行游戏是一种公知常识,而在射击游戏中,也常用仿真外形的终端进行游戏,因此为了提高用户的操作性,而将设置终端设置为用户手持的射击终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还有为了提高游戏的复杂性和趣味性,而设置多个射击终端也属于场景游戏中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记分系统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在记分系统中设有扬声器和/或LED指示灯来播报游戏结果也属于游戏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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