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系统及其实现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89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693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5117.X
申请日:2016-07-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李红
国际分类号:F25B1/10;F25B31/00;F25B41/04;F25B43/02;F25B4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5117.X,名称为“空调系统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四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604241A,公开日2014年2月26日)、对比文件2(“气体缓冲器用于消除气流脉动的研究”,樊海彬等,制冷与空调,第13卷第5期,第62-64页,公开日为2013年6月30日)、对比文件3(CN204851640U,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9日)、对比文件4(CN103573626A,公开日2014年2月1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沿着制冷剂流动方向依次连接的压缩装置(1)、室外热交换器(2)、节流装置(3)、室内热交换器(4)、油分离器(7)和均油支路(8),其中:所述压缩装置(1)包括至少两台并联连接的压缩机(11、12),以及第一变容开关(61)和第二变容开关(62),所述第一变容开关(61)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连通,所述第一变容开关(61)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变容装置(114、124)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62)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吸气口(112、122)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62)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变容装置(114、124)连通;所述油分离器(7)设置在所述压缩装置(1)和所述室外热交换器(2)之间的管路上,所述油分离器(7)的入口(71)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连通,所述油分离器(7)的第一出口(72)与所述室外热交换器(2)的入口(21)连通,所述均油支路(8)的一端与所述油分离器(7)的第二出口(73)连通,所述均油支路(8)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吸气口(112、122)连通。
16、 一种空调系统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至少两台压缩机并联连接以构成压缩装置;沿着制冷剂流动方向依次连接压缩装置、室外热交换器、节流装置和室内热交换器;设置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以便通过控制所述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的状态来控制各所述压缩机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第一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所述 第一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在所述压缩装置和所述室外热交换器之间的管路上设置油分离器,其中所述油分离器的入口与各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所述油分离器的第一出口与所述室外热交换器的入口连通;设置均油支路,其中所述均油支路的一端与所述油分离器的第二出口连通,所述均油支路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以便将所述油分离器所分离出的油返回到各所述压缩机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的均油方式不同,本申请中均油支路的一端与油分离器的第二出口连通,均油支路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通过同一均油支路的分配,可实现将油平均分配给两个压缩机从而确保两个压缩机正常工作;而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每个压缩机分别采用一个独立的油路进行回油,第一通路和第二通路之间并不连通,无法在两个压缩机之间实现均油;对比文件2-4也没有给出均油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4,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油分离器7中的油通过第二出口73、均油支路8流出后,在快进入压缩机位置处分成两条支路分别回到两个压缩机11、12,对比文件1中油分离器105中的油通过两回气口105b、105c流出后就进入两条支路,然后分别回到两个压缩机101、10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不同的仅在于两条均油支路在哪个位置分开,本申请在油分离器7的下游分开,对比文件1在油分离器105处就分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油支路分开的位置是可以根据均油需求而做出的简单结构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条均油支路的基础上,通过对对比文件1油分离器105出口处的两条均油支路先进行合并而后再分开从而更好地实现均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16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5,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均油方式不同,本申请中均油支路的一端与油分离器的第二出口连通,均油支路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在对比文件1中,油分离器105利用不同的出口分别与不同的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均油支路的控制方式不同,本申请中均油支路上设有用于控制均油支路通断的均油支路开关,而在对比文件1中均油支路上设置的毛细管在工作状态下都会处于导通状态,无法控制支路通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沿着制冷剂流动方向依次连接的压缩装置(1)、室外热交换器(2)、节流装置(3)、室内热交换器(4)、油分离器(7)和均油支路(8),其中:所述压缩装置(1)包括至少两台并联连接的压缩机(11、12),以及第一变容开关(61)和第二变容开关(62),所述第一变容开关(61)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连通,所述第一变容开关(61)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变容装置(114、124)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62)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吸气口(112、122)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62)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变容装置(114、124)连通;所述油分离器(7)设置在所述压缩装置(1)和所述室外热交换器(2)之间的管路上,所述油分离器(7)的入口(71)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连通,所述油分离器(7)的第一出口(72)与所述室外热交换器(2)的入口(21)连通,所述均油支路(8)的一端与所述油分离器(7)的第二出口(73)连通,所述均油支路(8)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吸气口(112、122)连通;所述均油支路(8)中还设有用于控制所述均油支路(8)通断的均油支路开关(8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补气增焓支路(5),其中:所述补气增焓支路(5)的一端与所述节流装置(3)和所述室内热交换器(4)之间的管路连通,所述补气增焓支路(5)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补气口(113、123)连通,以便向各所述压缩机(11、12)补充制冷剂。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气增焓 支路(5)中设有用于调节补气量的控制阀(51)。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热交换器(52),用于实现所述补气增焓支路(5)和所述管路的热交换。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器(52)为板式换热器。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补气增焓支路(5)中靠近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补气口(113、123)处还分别设有用于消除补气脉动的补气装置(531、53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气增焓支路(5)中还设有补气单向阀(541、542),所述补气单向阀(541、542)的导通方向是从所述热交换器(52)到对应的所述补气装置(531、532),以避免制冷剂从所述压缩机(11、12)的补气口(113、123)进入所述管路。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气增焓支路(5)中还设有用于分别控制是否向各所述压缩机(11、12)提供制冷剂的补气支路开关(551、552)。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与所述油分离器(7)的入口(71)之间的管路上还设有排气单向阀(63、64),所述排气单向阀(63、64)的导通方向是从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到所述油分离器(7)的入口(71),从而避免制冷剂从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气口(111、121)进入所述压缩机(11、12)。
10、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均油支路(8)中设有节流部件(81)。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节流部件(81)为毛细管。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均油支路开关(82)为回油阀。
13、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油支路(9),所述排油支路(9)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油口(114、124)连通,所述排油支路(9)的另一端与所述油分离器(7)的入口(71)连通。
14、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排油支路(9)上还设有排油单向阀(91、92),所述排油单向阀(91、92)的导通方向是从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油口(114、124)到所述油分离器(7)的入口(71),从而避免制冷剂从所述压缩机(11、12)的排油口(114、124)进入所述压缩机(11、12)。
15、一种空调系统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至少两台压缩机并联连接以构成压缩装置;沿着制冷剂流动方向依次连接压缩装置、室外热交换器、节流装置和室内热交换器;设置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以便通过控制所述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的状态来控制各所述压缩机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第一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所述第一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所述第二变容开关的另一端 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在所述压缩装置和所述室外热交换器之间的管路上设置油分离器,其中所述油分离器的入口与各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所述油分离器的第一出口与所述室外热交换器的入口连通;设置均油支路,其中所述均油支路的一端与所述油分离器的第二出口连通,所述均油支路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以便将所述油分离器所分离出的油返回到各所述压缩机中,其中所述均油支路中设有用于控制所述均油支路通断的均油支路开关。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补气增焓支路,其中所述补气增焓支路的一端与所述节流装置和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的管路连通,所述补气增焓支路的另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补气口连通,以便向各所述压缩机补充制冷剂。
17、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第一变容开关打开、第二变容开关关闭时,各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输出的高压制冷剂通过第一变容开关进入各所述压缩机的变容装置,以便使各所述压缩机进入三缸工作模式。
18、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第一变容开关关闭、第二变容开关打开时,各所述压缩机的变容装置中的低压制冷剂通过第二变容开关进入各所述压缩机的吸气口,以便使各所述压缩机进入两缸工作模式。
19、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排油支路,其中所述排油支路的一端与各所述压缩机的排油口连通,所述排油支路的另一端与所述油分离器的入口连通,以便将各所述压缩机内多余的油通过所述油分离器返回到各所述压缩机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4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6。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3]段,附图1-4):空调器包括沿着制冷剂流动方向依次连接的压缩装置、室外换热器107、电子膨胀阀108(对应于“节流装置”)、室内换热器112、油分离器105和均油支路。压缩装置包括两台并联连接的压缩机101、102,油分离器105设置在压缩装置和室外换热器107之间的管路上,油分离器105的进气口105a(对应于“入口”)与各压缩机101、102的排气口连通,油分离器105的出气口105d(对应于“第一出口”)与室外换热器107的入口连通,均油支路有两条,各自的一端分别与油分离器105的两回气口105b、105c连通,各自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101、102的吸气口连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第一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第一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第二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第二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2)油分离器只有一个出口,该出口与均油支路的一端连通,然后通过均油支路的另一端分成两路分别连接两个压缩机的吸气口;(3)均油支路中还设有用于控制均油支路通断的均油支路开关。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和换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2]段,附图1):包括第一开关阀512(对应于“第二变容开关”)和第二开关阀514(对应于“第一变容开关”),第二开关阀514的一端与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另一端与压缩机的第三气缸40(对应于“变容装置”)连通,第一开关阀512的一端与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另一端与压缩机的第三气缸40连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实现二缸和三缸运行模式的切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变容开关切换压缩机运行模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这种方式对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进行变容控制。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联压缩机分别为定频压缩机和变频压缩机,然而为了增大变容范围,将两个并联压缩机均采用变频压缩机以得到更大的变容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两个变频压缩机共同使用一套变容设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的均油方式不同,在本申请中,均油支路的一端与油分离器的第二出口连通,均油支路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通过同一均油支路的分配,可实现将油平均分配给两个压缩机从而确保两个压缩机正常工作;而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每个压缩机分别采用一个独立的油路进行回油,第一通路和第二通路之间并不连通,均油支路在油分离器中就分开,两个并联压缩机之间无法实现均油;对比文件2-4也没有给出均油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中油分离器7中的油通过第二出口73、均油支路8流出后,在快进入压缩机位置处分成两条支路分别回到两个压缩机11、12,对比文件1中油分离器105中的油通过两回气口105b、105c流出后就进入两条支路,然后分别回到两个压缩机101、10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不同的仅在于两条均油支路在哪个位置分开,本申请在油分离器7的下游分开,对比文件1在油分离器105处就分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油支路分开的位置是可以根据均油需求而做出的简单结构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无论均油支路在油分离器的下游分开还是在油分离器中就分开,在有均油需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采用均油的方式调整两条支路上流通的油,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条均油支路的基础上,通过对对比文件1油分离器105出口处的两条均油支路先进行合并而后再分开从而更好地实现均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均油支路控制方式不同,在本申请中,均油支路上设有用于控制均油支路通断的均油支路开关,而在对比文件1中,均油支路上设置的是毛细管115、116,其作用是调节均油支路的压力和流量大小,而毛细管在工作状态下都会处于导通状态,无法控制均油支路通断。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4)公开了两条均油支路,该两条均油支路上分别设有作为节流部件的第二毛细管115和第三毛细管116,毛细管无法控制均油支路通断是本领域公知的,但是在有均油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控制均油支路的通断,在均油支路上设置回油阀作为通断开关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附图1)公开了补气增焓支路,其一端与电子膨胀阀108和室内换热器112之间的管路上的闪蒸器109连通,另一端与各压缩机101、102的补气口连通,以便向各压缩机101、102补充制冷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6]-[0037]段,附图1)公开了补气增焓支路中设有第二电磁阀113和第二电磁阀114(对应于“补气支路开关”)分别控制向各压缩机101、102提供制冷剂,此外在该支路上设置用于调节补气量的控制阀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体缓冲器用于消除气流脉动的研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图4):补气增焓装置一端与膨胀阀1和冷凝器之间的管路连通,另一端与压缩机的补气口连通,以便向压缩机补充制冷剂,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不设置闪蒸器的补气增焓支路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其中的经济器用于实现补气增焓支路和管路的热交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均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图4)公开了补气增焓支路中靠近压缩机的补气口处还设有用于消除补气脉动的缓冲器(对应于“补气装置”),而板式换热器是本领域常见的换热器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在补气增焓支路中设置单向阀,导通到压缩机补气口方向从而避免制冷剂从压缩机的补气口流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均是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4)公开了在各压缩机101、102的排气口与油分离器105的进气口105a之间的管路上还设有排气单向阀103、104,排气单向阀103的导通方向是从压缩机101、102的排气口到油分离器105的进气口105a,从而避免制冷剂从压缩机101、102的排气口进入压缩机101、102,两条均油支路上分别设有作为节流部件的第二毛细管115和第三毛细管116。而为了控制均油支路的通断,在均油支路上设置回油阀作为通断开关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还包括排油支路,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排油支路上设有排油单向阀。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缩机并联系统的双转子压缩机及压缩机并联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4]段,附图2):油分离器2具有排油支路,一端与各压缩机的排油口24连通,另一端与油分离器2的入口连通。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压缩机富余的油流向油分离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压缩机富余的油通过排油支路流向油分离器的技术启示。而在排油支路上设置排油单向阀,导通方向从压缩机排油口到油分离器的入口从而避免制冷剂从压缩机的排油口进入压缩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3]段,附图1-4):将两台压缩机101、102并联连接以构成压缩装置,沿着制冷剂流动方向依次连接压缩装置、室外换热器107、电子膨胀阀108(对应于“节流装置”)和室内换热器112,在压缩装置和室外换热器107之间的管路上设置油分离器105,油分离器105的进气口105a(对应于“入口”)与各压缩机101、102的排气口连通,油分离器105的出气口105d(对应于“第一出口”)与室外换热器107的入口连通,设置两条均油支路,两条均油支路各自的一端分别与油分离器105的两回气口105b、105c连通,各自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101、102的吸气口连通,以便将油分离器105所分离出的油返回至各压缩机101、102中。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置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以便通过控制第一变容开关和第二变容开关的状态来控制各压缩机的工作模式,其中第一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第一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第二变容开关的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吸气口连通,第二变容开关的另一端与各压缩机的变容装置连通;(2)油分离器只有一个出口,该出口与均油支路的一端连通,然后通过均油支路的另一端分成两路分别连接两个压缩机的吸气口;(3)均油支路中设有用于控制均油支路通断的均油支路开关。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和(3)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技术特征(1)、(2)和(3)的相关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6-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5或16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参见对权利要求2、13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均是权利要求15或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和换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2]段,附图1):包括第一开关阀512(对应于“第二变容开关”)和第二开关阀514(对应于“第一变容开关”),第二开关阀514打开、第一开关阀512关闭时,压缩机的排气口输出的高压制冷剂通过第二开关阀514进入压缩机的第三气缸40以便使压缩机进入三缸工作模式,第二开关阀514关闭、第一开关阀512打开时,压缩机的第三气缸40中的低压制冷剂通过第一开关阀512进入压缩机的吸气口以便使压缩机进入两缸工作模式。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7和18的附加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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