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料分散液-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染料分散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06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56776
优先权日:2013-10-03
申请(专利)号:201410520556.3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东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解佳烨
合议组组长:刘桂明
参审员:赵贞贞
国际分类号:C09B67/46,G03F7/004,G03F7/0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0556.3,发明名称为“染料分散液”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页;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染料分散液,其为染料通过分散剂分散在溶剂中而成的染料分散液,其中,
染料包含香豆素染料,且实质上不包含颜料,
所述分散剂是丙烯酸系聚合物分散剂,所述分散剂的胺值为0~200mgKOH/g,
香豆素染料的含量相对于染料的总量为40质量%以上且100质量%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其中,
溶剂包含醚酯溶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染料分散液,其中,
醚酯溶剂的含量相对于溶剂的总量为40质量%以上且100质量%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其还包含碱可溶性树脂。
5. 一种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聚合性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
6. 一种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通过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聚合性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混合而成。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组合物,
所述颜料组合物含有颜料、溶剂以及选自颜料分散剂和树脂中的至少一种。
8. 一种滤色器,其是由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形成的。
9. 一种显示装置,其包含权利要求8所述的滤色器。”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 102482508A,公开日2012年05月30日)公开了一种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将至少一种染料溶解在有机溶剂中而制备染料溶液;通过使用分散剂分散至少一种颜料而制备颜料分散液;和将所述染料溶液和所述颜料分散液混合。对使用的染料没有特别地限定,并且可以使用已经用于彩色滤光片的已知染料。染料溶液中所含有的染料的量依赖于其分子量及其摩尔吸收系数变化,并且相对于染料溶液中所含有的固体的总量,为优选5质量%至100质量%,更优选15质量%至100质量%,并且再更优选50质量%至100质量%。虽然用于制备染料溶液的方法可以是其中将有机溶剂加入至染料并搅拌的方法,或者其中将染料粉末加入至有机溶剂中同时搅拌所述有机溶剂的方法。关于加入染料的方式,虽然可以一次加入全部体积的染料,优选分批加入染料。当分批加入染料时,优选的是采用其中重复以下过程的方法:以对应于染料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量将染料加入至有机溶剂中,视觉上确认染料基本上溶解,并且之后加入下一份染料。在一个实施方案中,通过使用少量的有机溶剂预先形成染料的浆液,并且将该染料以浆液的形式加入。关于溶解的方法,可以用棒状物或用电磁搅拌器搅拌含有染料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例如,可以使用在容器中以恒定速率在一个旋转方向上旋转桨形搅拌构件的普通搅拌器用于溶解。可以通过使用例如混合器或溶解器施加剪切力进行溶解。如果需要,在溶解过程中可以将液体加热。如果需要,可以将自由基稳定剂、UV吸收剂、热固性材料、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本发明中的染料溶液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18、0037-0040、0139-0140、0148-0153]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染料溶液即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染料分散液,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分散剂,并具体限定了染料为香豆素染料以及分散剂的种类和参数。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分散溶解性好的香豆素染料溶液。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使用的染料没有特别地限定,并且可以使用已经用于彩色滤光片的已知染料。而对比文件2(CN 103246163A,公开日2013年08月14日)也公开了一种含有染料(B-1)的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该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可以用于制作彩色滤光片并用于液晶显示装置,其中的染料(B-1)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香豆素染料,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香豆素染料溶液时,有动机将所述染料选择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的染料(B-1)。而对比文件1同时也提到了染料溶液在制备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将自由基稳定剂、UV吸收剂、热固性材料、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染料溶液中,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分散溶解性好的染料溶液时,有动机在染料溶液中加入表面活性剂中的分散剂以促进染料的分散与溶解。丙烯酸系分散剂是本领域常见的高分子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并对其胺值参数等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溶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染料溶液中的有机溶剂优选混合两种以上有机溶剂,可以选择为丙二醇甲基醚乙酸酯(即权利要求2中的醚酯的具体下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1-0147]段),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于该溶剂占混合溶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规选择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碱可溶性树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只要不影响效果,所述着色可固化组合物可以包含另一种组分如碱溶性粘合剂(即权利要求4中的碱可溶性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90-0296]段),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请求保护一种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如审查意见1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染料溶液和颜料分散液的着色可固化组合物,所述颜料分散液通过使用分散剂分散至少一种颜料而获得,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着色可固化组合物还包含可聚合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32-0282]段),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滤色器,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用于制备彩色滤光片,进而制备液晶显示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325-0389]段),因此,权利要求8-9的滤色器和显示装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对意见陈述书的回复中,驳回决定认为,首先,从本申请说明书和实施例比较例均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将不含颜料的染料分散液与颜料组合物等混合制备获得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并相比现有技术中直接将染料、颜料组合物等混合制备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具有更好的耐热性和高亮度。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方法,将所述染料溶液和所述颜料分散液混合。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耐热性和高亮度的技术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具有所述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1中与颜料组合物混合的是染料溶液,而本申请比较例1中加入的是染料,并且对比文件1还提到了染料溶液在制备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将自由基稳定剂、UV吸收剂、热固性材料、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染料溶液中,而本领域公知,分散剂是表面活性剂中的一种,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分散溶解性好的染料溶液时,有动机在染料溶液中加入表面活性剂中的分散剂以促进染料的分散与溶解。因此申请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不含分散剂,相当于本申请比较例1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比文件1中对于染料种类选择的技术启示,其包含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性质差异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比较例,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丙烯酸系聚合物分散剂和氨基甲酸酯系聚合物分散剂在使用上的任何区别,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117-0161]段中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染料分散液还包含分散剂(D)。作为分散剂(D),只要是可用于着色剂的分散的物质,就没有限定,例如可举出高分子分散剂。分散剂(D)的胺值优选为0~200mgKOH/g、更优选为0~120mgKOH/g、进一步优选为0~80mgKOH/g。作为所述高分子分散剂,可举出丙烯酸系分散剂、氨基甲酸酯系分散剂等……”,显然,本申请自身也中承认了染料分散剂的种类和参数选择并不会对染料分散液造成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的影响。即申请人的补充比较例不能被接受。
申请人东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9,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分散剂的胺值修改为0-80mgKOH/g,并限定了香豆素染料为包含4a-148所示化合物和式C-PT’所示化合物,所述C-PT’所示化合物为式C-PT所示化合物的中和物。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特定的染料和分散剂,使染料分散液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同时具有耐热性和高亮度的优异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特定的胺值和组成的分散剂,也没有公开特定结构的香豆素染料,更没有通过这些特定成分的染料分散液来获得优异的耐热性和高亮度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染料分散液,其为染料通过分散剂分散在溶剂中而成的染料分散液,其中,
染料包含香豆素染料,且实质上不包含颜料,
所述分散剂是丙烯酸系聚合物分散剂,所述分散剂的胺值为0~80mgKOH/g,
其中所述香豆素染料包含式(4a-148)所示的化合物和式(C-PT’)所示的化合物,
其中所述香豆素染料的含量相对于所述染料的总量为40质量%以上且100质量%以下,并且其中所述式(C-PT’)所示的化合物为式(C-PT)所示的化合物的中和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其中,
溶剂包含醚酯溶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染料分散液,其中,
醚酯溶剂的含量相对于溶剂的总量为40质量%以上且100质量%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其还包含碱可溶性树脂。
5. 一种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聚合性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
6. 一种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通过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料分散液、聚合性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混合而成。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组合物,
所述颜料组合物含有颜料、溶剂以及选自颜料分散剂和树脂中的至少一种。
8. 一种滤色器,其是由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形成的。
9. 一种显示装置,其包含权利要求8所述的滤色器。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从本申请说明书和实施例、比较例均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将不含颜料的染料分散液与颜料组合物等混合制备获得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并相比现有技术中直接将染料、颜料组合物等混合制备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具有更好的耐热性和高对比度。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方法,将所述染料溶液和所述颜料分散液混合。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耐热性和高对比度的技术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具有所述效果。此外,对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亮度效果,对比例1的Y值略高于本申请实施例1-6,考虑到差距仅在0.1,可以认为本申请的亮度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当,并没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特定组合中的分散剂,本申请说明书第[0117-0161]段中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染料分散液还包含分散剂(D)。作为分散剂(D),只要是可用于着色剂的分散的物质,就没有限定,例如可举出高分子分散剂。分散剂(D)的胺值优选为0~200mgKOH/g、更优选为0~120mgKOH/g、进一步优选为0~80mgKOH/g。作为所述高分子分散剂,可举出丙烯酸系分散剂、氨基甲酸酯系分散剂等……”,显然,本申请自身也中承认了染料分散剂的种类和参数选择并不会对染料分散液造成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的影响,并且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丙烯酸系聚合物分散剂和其他分散剂在使用和效果上的任何区别,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特定分散剂的效果不能被接受。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染料溶液在制备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将自由基稳定剂、UV吸收剂、热固性材料、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染料溶液中,而本领域公知,分散剂是表面活性剂中的一种,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分散溶解性好的染料溶液时,有动机在染料溶液中加入表面活性剂中的分散剂以促进染料的分散与溶解,此处的分散剂可以选择本申请限定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分散剂,也可以选择现有技术中其他已知的染料分散剂。
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特定组合中的染料,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6可以看出,染料为4a-148/C-PT’的实施例5-6并没有比染料为4a-148实施例1-4具有更好的效果,相应的染料4a-148只是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的通式(4a’)中进行的具体选择,并且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染料4a-148和其他落入通式(4a’)的染料在使用和效果上的任何区别,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染料通式(I)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通式(4a’)结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通式范围内的任意一种香豆素染料加入对比文件1中的染料溶液中。
因此,尽管复审请求人进一步限定了分散剂和染料结构,但是该特定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获得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9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染料分散液。包括其为染料通过分散剂分散在溶剂中而成的染料分散液,其中,染料包含香豆素染料,且实质上不包含颜料,所述分散剂是丙烯酸系聚合物分散剂,所述分散剂的胺值为0~80mgKOH/g,其中所述香豆素染料包含式(4a-148)所示的化合物和式(C-PT’)所示的化合物,其中所述香豆素染料的含量相对于所述染料的总量为40质量%以上且100质量%以下,并且其中所述式(C-PT’)所示的化合物为式(C-PT)所示的化合物的中和物,

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发明目的是提供耐热性优异且适于作为液晶显示装置等显示装置的滤色器的染料分散剂(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 本发明的染料分散液作为得到耐热性优异且高亮度的滤色器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的材料是有用的(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包含所述的染料分散液、聚合性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所述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通过将所述的染料分散液、聚合性化合物和聚合引发剂混合而成,所述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组合物,所述颜料组合物含有颜料、溶剂以及选自颜料分散剂和树脂中的至少一种(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8段)。本发明的染料分散液是染料(A)通过分散剂(D)分散在溶剂(B) 中而成的,染料(A)包含香豆素染料(A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香豆素染料包含式(4a-148)所示的化合物和式(C-PT’)所示的化合物,并且香豆素染料的含量相对于着色剂的总量为40质量%以上且100质量%以下。 本申请说明书第I-2部分对溶剂(B),没有特别限制,可以使用本领域中通常使用的溶剂。溶剂(B)优选包含醚酯溶剂。作为醚酯溶剂,更优选选自乙二醇单 烷基醚乙酸酯类、丙二醇单烷基醚乙酸酯类和二乙二醇单烷基醚乙酸酯类 中的至少一种溶剂,进一步优选丙二醇单甲基醚乙酸酯。本申请说明书第I-3部分对分散剂(D)进行了定义,只要是可用于着色剂的分散的物质,就没有限定, 例如可举出高分子分散剂。 分散剂(D)的胺值进一步优选为0~80mgKOH/g。作为分散剂,优选所述丙烯酸系分散剂和氨基甲酸酯系分散剂。本申请说明书合成了式(4a-148)所示的化合物、式(C-PT)所示的化合物和式(C-PT)所示的化合物的中和物即(C-PT′)(参见说明书合成例1-3)。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4染料分散液的制备中使用的香豆素染料(A1)为式(4a-148)所示的化合物,实施例5-6使用了式(4a-148)以及式(C-PT′)所示的化合物制备染料分散液。实施例1-6将如上染料分散液与多种成分(包括颜料组合物)混合制备得到着色固化性组合物。本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比较例1,使用香豆素7溶液而不是其分散液作为着色剂;本申请说明书提供了比较例2,使用式(4a-148)溶液而不是其分散剂制备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其中颜料组合物是添加有颜料分散剂的颜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495段)。结果如表1所示

结果显示实施例1-6的亮度和膜厚与比较例相当,但对比度和耐热性方面远远高于比较例。即本申请通过选择式(4a-148)所示的化合物以及式(C-PT′)所示的化合物作为染料制备成染料分散液获得的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能够同时具有耐热性和高亮度的性质。
对比文件1(CN 102482508A,公开日2012年05月30日)公开了一种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将至少一种染料溶解在有机溶剂中而制备染料溶液;通过使用分散剂分散至少一种颜料而制备颜料分散液;和将所述染料溶液和所述颜料分散液混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染料为下式I所示化合物与金属原子或金属化合物配位的配合物:

对比文件1具体还公开了虽然用于制备染料溶液的方法可以是其中将有机溶剂加入至染料并搅拌的方法,或者其中将染料粉末加入至有机溶剂中同时搅拌所述有机溶剂的方法。关于加入染料的方式,虽然可以一次加入全部体积的染料,优选分批加入染料。当分批加入染料时,优选的是采用其中重复以下过程的方法:以对应于染料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量将染料加入至有机溶剂中,视觉上确认染料基本上溶解,并且之后加入下一份染料。在一个实施方案中,通过使用少量的有机溶剂预先形成染料的浆液,并且将该染料以浆液的形式加入。关于溶解的方法,可以用棒状物或用电磁搅拌器搅拌含有染料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例如,可以使用在容器中以恒定速率在一个旋转方向上旋转桨形搅拌构件的普通搅拌器用于溶解。可以通过使用例如混合器或溶解器施加剪切力进行溶解。如果需要,在溶解过程中可以将液体加热。如果需要,可以将自由基稳定剂、UV吸收剂、热固性材料、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本发明中的染料溶液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18、0037-0040、0139-0140、0148-0153]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染料化合物的结构不同,本申请为式(4a-148)以及式(C-PT′)所示的香豆素染料,对比文件1为式I所示化合物与金属原子或金属化合物配位的配合物;本申请染料溶液中还含有分散剂。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找能够使滤色器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同时具有耐热性优异且高亮度的染料体系。
对比文件1同样是制备一种着色可固化组合物,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出一种制备具有优异的可分散性和优异的分散液稳定性的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方法,以及一种可通过所述制备方法获得的着色可固化组合物,一种制备具有高色纯度和减低的色彩不均匀的彩色滤光片的方法,以及可通过所述制备方法获得的彩色滤光片,以及一种具有高分辨率的固态摄像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第0013段)。其采用的手段是染料溶液和颜料分散液混合作为着色剂(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并且对比文件1中所述染料为其中式I化合物与金属原子或金属化合物配位的配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到所制备的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耐热性和亮度方面的性能改进,因此也不会给出将对比文件1配合物染料种类替换为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示香豆素类化合物的启示,也不会给出使用实质上不包含颜料的此类染料分散液能够起到改善耐热性和亮度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CN 103246163A,公开日2013年08月14日)公开了一种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其含有粘合剂树脂(A)、染料(B-1)、颜料(B-2)、聚合性化合物(C)、聚合引发剂(D)及溶剂(E),其中,染料(B-1)含有由下述式(I)表示的化合物,
其中的染料(B-1)即为香豆素染料,其中式I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化合物区别在于L基团与本申请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式(C-PT’)所示的化合物,对比文件2是为了解决使着色剂二聚化而成的化合物的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出现的异物易析出的问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段),对比文件2通过合成多种染料化合物,研究其经时稳定性,判断异物析出程度(参见对比文件2第0921-0922段),即对比文件2虽然对香豆素染料化合物的结构进行了研究,但并未给出其获得的化合物的耐热性和对比度亮度方面的改进,其仅是研究其异物析出程度。并且其公开的化合物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化合物式(4a-148)以及式(C-PT′)所示的香豆素染料结构存在差别,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其结构改造能够具有耐热性和高亮度效果的启示。即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各不相同,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中染料化合物替换从而解决耐热性和高亮度的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指出: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分散溶解性好的香豆素染料溶液。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使用的染料没有特别地限定,并且可以使用已经用于彩色滤光片的已知染料。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含有染料(B-1)的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该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可以用于制作彩色滤光片并用于液晶显示装置,其中的染料(B-1)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香豆素染料,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香豆素染料溶液时,有动机将所述染料选择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的染料(B-1)。而对比文件1同时也提到了染料溶液在制备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将自由基稳定剂、UV吸收剂、热固性材料、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染料溶液中,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分散溶解性好的染料溶液时,有动机在染料溶液中加入表面活性剂中的分散剂以促进染料的分散与溶解。丙烯酸系分散剂是本领域常见的高分子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并对其胺值参数等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将不含颜料的染料分散液与颜料组合物等混合制备获得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并相比现有技术中直接将染料、颜料组合物等混合制备的着色固化性组合物具有更好的耐热性和高亮度。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方法,将所述染料溶液和所述颜料分散液混合。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耐热性和高亮度的技术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具有所述效果。此外,对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亮度效果,对比例1的Y值略高于本申请实施例1-6,考虑到差距仅在0.1,可以认为本申请的亮度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当,并没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比文件1中对于染料种类选择的技术启示,其包含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性质差异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特定组合中的染料,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6可以看出,染料为4a-148/C-PT’的实施例5-6并没有比染料为4a-148实施例1-4具有更好的效果,相应的染料4a-148只是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的通式(4a’)中进行的具体选择,并且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染料4a-148和其他落入通式(4a’)的染料在使用和效果上的任何区别,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染料通式(I)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通式(4a’)结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通式范围内的任意一种香豆素染料加入对比文件1中的染料溶液中。因此,尽管复审请求人进一步限定了分散剂和染料结构,但是该特定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获得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为了解决耐热性和亮度问题,采用香豆素特定结构染料的分散液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并且从表1可以看出,特定染料化合物的选择以及分散剂的加入起到了同时提高着色可固化组合物的耐热性和高亮度特性的效果。对比文件1为了获得具有优异的可分散性和优异的分散液稳定性的着色可固化组合物。采用的配合物为染料化合物制备得到染料溶液制备着色可固化组合物。二者存在的一个关键区别就是染料化合物种类不同,一个为配合物,一个为香豆素类化合物,并且其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从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到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此不能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被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预期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染料(B-1)的着色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然而由于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此类染料化合物能够解决耐热性和高亮度特性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也无法预期将对比文件1中的配合物染料替换成香豆素染料能够解决耐热性和高亮度特性的技术问题。因此不能认为有结合的动机。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提到染料溶液在制备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将“……表面活性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加入至染料溶液中,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上位概念的表面活性剂中选取合适的分散剂及其胺值并配合特定的染料化合物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获得有益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
再次,对于效果方面,虽然本申请选取的特定化合物是从通式(4a’)中进行的具体选择,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类似通式,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耐热性和高亮度方面的技术启示和效果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2无法获得对化合物进行选择替换并预期其效果的启示。
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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