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00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432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1879.8
申请日:2012-04-09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清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徐薇
国际分类号:G06T13/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1879.8,名称为“用于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系统还用于通信期间的化身动画;(2)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三维漫画通信,且二维漫画是由三维漫画投影得到的;(3)在启动通信之后开始虚拟化身生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基本脸部模型建立二维脸部漫画,而以草图作为基本的脸部模型以生成脸部漫画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上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本对应,也不具备创造性,其各项从属权利要求9-15、17-2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2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2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0要求保护执行权利要求16-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计算机可访问媒体,也均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3/0206171A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2:EP2431936A2,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832604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第一用户装置与远程用户装置之间的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照相机,配置成捕捉图像;
通信模块,配置成在所述第一与所述远程用户装置之间启动并建立通信,并且在所述第一与所述远程用户装置之间传送和接收信息;以及
一个或更多个存储媒体,所述存储媒体上单独或组合地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由一个或更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产生以下操作,包括:
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
启动通信;
捕捉图像;
检测所述图像中的面部;
从所述面部确定面部特点;
将所述面部特点转换成化身参数;
传送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从所述面部确定面部特点包括:
检测和识别所述面部中的面部标志,所述面部标志包括所述图像中所述面部的前额、下巴、眼睛、鼻子、嘴和面部轮廓中的至少一个;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识别的面部标志生成面部参数,所述面部参数包括一个或更多个关键点和在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关键点的至少两个关键点之间形成连接的边缘。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远程装置上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虚拟空间中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指令在由一个或更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产生以下另外的操作:
接收远程化身选择和远程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显示器,其中所述指令在由一个或更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产生以下另外的操作:
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渲染所述远程化身选择以允许无失真或很少失真地显示基于所述远程化身选择的化身;以及
基于所述渲染的远程化身选择来显示所述化身。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指令在由一个或更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产生以下另外的操作:
基于所述远程化身选择以动画表现所述显示的化身。
8. 一种用于在第一用户装置与远程用户装置之间的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通信模块,配置成在所述第一与所述远程用户装置之间启动和建立通信;
化身选择模块,配置成允许用户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
面部检测模块,配置成检测所述用户的图像中的面部区域,并且检测和识别所述面部的一个或更多个面部特点;以及
化身控制模块,配置成将所述面部特点转换成化身参数;
其中所述通信模块配置成传送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面部检测模块包括:
标志检测模块,配置成识别所述图像中所述面部区域的面部标志,所述面部标志包括所述面部的前额、下巴、眼睛、鼻子、嘴和面部轮廓中的至少一个;以及
面部参数模块,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识别的面部标志生成面部参数,所述面部参数包括一个或更多个关键点和在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关键点的至少两个关键点之间形成连接的边缘。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化身控制模块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所述面部参数,生成所述基于草图的2D化身。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所述远程装置上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通信模块配置成接收远程化身选择和远程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还包括配置成基于所述远程化身选择来显示化身的显示器。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还包括配置成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渲染所述远程化身选择以允许无失真或很少失真地显示基于所述远程化身选择的所述化身的化身渲染模块。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化身控制模块配置成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以动画表现所述显示的化身。
16. 一种用于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
启动通信;
捕捉图像;
检测所述图像中的面部;
从所述面部确定面部特点;
将所述面部特点转换成化身参数;
传送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面部确定面部特点包括:
检测和识别所述面部中的面部标志,所述面部标志包括所述图像中所述面部的前额、下巴、眼睛、鼻子、嘴和面部轮廓中的至少一个;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识别的面部标志生成面部参数,所述面部参数包括关键点和在一个或更多个关键点之间形成连接的边缘。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远程装置上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虚拟空间中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远程化身选择和远程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渲染所述远程化身选择以允许无失真或很少失真地显示基于所述远程化身选择的化身;以及
基于所述渲染的远程化身选择显示所述化身。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以动画表现所述显示的化身。
23. 一种用于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产品,所述产品包括:
用于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
用于启动通信的部件;
用于捕捉图像的部件;
用于检测所述图像中的面部的部件;
用于从所述面部确定面部特点的部件;
用于将所述面部特点转换成化身参数的部件;
用于传送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的部件。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产品,其中用于从所述面部确定面部特点的部件包括:
用于检测和识别所述面部中的面部标志,所述面部标志包括所述图像中所述面部的前额、下巴、眼睛、鼻子、嘴和面部轮廓中的至少一个的部件;以及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识别的面部标志生成面部参数,所述面部参数包括关键点和在一个或更多个关键点之间形成连接的边缘的部件。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远程装置上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用于在虚拟空间中生成化身,所述化身是基于所述面部特点。
27.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产品,还包括用于接收远程化身选择和远程化身参数中的至少一个的部件。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产品,还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渲染所述远程化身选择以允许无失真或很少失真地显示基于所述远程化身选择的化身的部件;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渲染的远程化身选择显示所述化身的部件。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产品,还包括用于基于所述远程化身参数以动画表现所述显示的化身的部件。
30. 至少一种存储指令的计算机可访问媒体,所述指令在由机器执行时,促使所述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6到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交换与虚拟世界对象关联的信息,但是这种交换是为了多个用户控制单个虚拟世界中的单个化身,这样的化身必然不是基于某个用户的面部特点,否则该化身只会受控于那个用户,而不会受控于多个用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2的化身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方案;本申请包括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因此,在通信期间的通信带宽降低,并且因此,能够提供实时或接近实时的2D化身;在对比文件3的方案中,漫画首先被生成,然后被发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关于如何在通信期间生成、渲染和动画2D化身的启示,也不能够提供实时或接近实时的2D化身。综上,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来得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在通信期间进行三维漫画的传送,其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可在通信期间进行化身动画的生成,对比文件1存在着如何提高虚拟化身交互的趣味性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动画信息可以在通信期间传送,并且,其可以解决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如何提高虚拟化身交互的趣味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也明确公开了可以是对化身的外貌、运动的控制以使得化身更逼真,不能认同“这样的化身必然不是基于某个用户的面部特点”的观点。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仅在于“进行基本脸部模型变形,以形成脸部漫画”,即公开了“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均不具备创造性。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化身,并在通信启动后实时进行用户图像的捕捉等后续步骤以便实现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动画;而只要通信带宽容许,显然也可以使用通信期间实时生成的二维草图漫画代替基于预定义模型的漫画,由此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实时或近实时2D化身的技术效果。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远程控制化身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还同时公开了用户在VR空间中操作自己的虚拟形象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24]段);对比文件3给出的生成基于模型的二维化身的技术启示是明确的,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的技术启示也仅在于此。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关于对比文件2,复审请求人重申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并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0024]段只是提到用户操纵自己的化身,并未公开将该化身用于与其它用户的通信,也未公开该化身具有用户的面部特点。而对比文件3的内容只是关于如何生成基于模型的2D化身,并未给出选择基于模型的2D化身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2003/0206171A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2:EP2431936A2,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832604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1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第一用户装置与远程用户装置之间的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产生三维漫画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2]、[0032]-[0035]、[0037]-[0039]、[0063]-[0064]、[0072]-[0074]、[0126]-[0130]段,附图1):.一种根据用户的输入面部图像产生三维漫画的装置,包括:存储部件,用来存储产生三维漫画所需的ASM(主动形状模型)和三维多边形面部基本型;预处理部件,用来从所述输入面部图像检测眼睛的位置并且将所述面部图像的大小标准化;面部特征初始位置检测部件,用来从所标准化的面部图像检测各面部特征的每个初始位置;ASM加载部件,用来将存储在存储部件中的ASM加载在所标准化的面部图像中以便与所检测到的初始位置对应;ASM修改部件,用来修改所加载的ASM以便为所述各面部特征提取特征点;以及漫画产生部件,用来通过加载来自所述存储部件的所述三维多边形面部基本型,然后根据经所述ASM修改部件提取的所述特征点的坐标值、修改所加载的三维多边形面部基本型,从而产生三维多边形面部漫画(权利要求1)。本发明产生与用户面部高度相似的三维漫画(说明书第[0002]段)。图1是根据本发明的三维漫画产生装置100的示意框图,该部件包括存储部件10、图像处理部件30、投影部件40、漫画存储部件50和漫画发送/接收部件70;三维多边形面部基本型DB15存储基于由种族/民族特性表现的人类学标准数据的、各种类型的三维多边形面部基本型(说明书第[0032]-[0035]段);图像处理部件30包括预处理部件31、面部特征初始位置检测部件33、ASM加载部件35、ASM修改部件37和漫画产生部件39,预处理部件31包括面部区域检测部件21(说明书[0037]-[0039]段)。由于学习数据DB 11存储用不同分辨率学习的ASM使得可能应付不同分辨率变化,即使从环境输入低分辨率的面部图像,也可以正确提取眉毛眼睛、鼻子、嘴巴或面部轮廓的特征点,在所述环境,难于提供能够获得清晰面部图像的用户界面,如支持小型照相机的手提电话(说明书第[0063]-[0064]段);漫画产生部件39产生的三维漫画可以利用有线或无线方式经漫画发送/接收部件70发送给另一个三维漫画产生部件100,这时,漫画发送/接收部件70从三维漫画中提取特征点的坐标值和存储参考值,以便减小要发送数据的容量,然后将提取出的数值发送给另一个三维漫画产生部件100;诸如ASM加载部件35、ASM修改部件37、漫画产生部件39等的部件可以用微处理器驱动的软件实现(说明书第[0073]-[0074]段);如果除了三维漫画产生装置100之外还有可以重新构造三维漫画的数据库,那么发送和重构上述三维漫画的方法可用于包括通讯终端的各种领域,如计算机、手提电话和PDA、使用虚拟形象的游戏、英特网聊天服务;举例来说,从计算机发送的三维漫画可以重新构造在手提电话上(说明书第[0127]-[0130]段)。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例如来自照相机的输入面部图像进行检测获取面部特征点,产生基于模型的三维面部漫画(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化身),并发送从三维漫画中提取特征点的坐标值和存储参考值到另一个漫画产生部件以重构漫画,将其应用在例如聊天服务中。由此公开了在用户装置和远程用户装置之间建立通信、从捕捉的图像面部获得化身参数,传送化身选择和化身参数以及生成和渲染化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利用存储器和处理器实现数据的存储和各操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基于模型的三维漫画;(2)权利要求1中捕捉图像及基于此转换的化身参数及其传送和化身选择的传送等过程均在启动通信后,且因此化身的生成、渲染、动画也均在通信期间进行,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启动通信后的各步骤,但未明确其与启动通信步骤的先后顺序,也未涉及动画。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通信期间所占用的通信带宽,以便提供实时或近实时的化身。
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虚拟世界中控制对象的系统、方法和记录介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40-43、说明书第[0017]-[0028]、[0372]-[0379]段):图2简要地示出具有RV和虚拟到真实(VR)的对称结构的系统。RV可使用真实世界的传感器来感测真实世界的当前实际情形,并且可将感测的情形转换为符合虚拟世界,产生输入和命令信息,并且将产生的输入和命令信息适应虚拟世界[0017]。作为虚拟形象的基本属性,用于表示虚拟真实(VR)空间中的每个虚拟形象的标识符(ID)以及表示每个虚拟形象的类型的族可以被给定。该族可提供关于虚拟形象是否具有人类、机器人或特定动物的形式的信息。以此方式,用户可在存在多个虚拟形象的VR空间中使用ID来将用户自己的虚拟形象与另一用户的虚拟形象进行区分并操作自己的虚拟形象。虚拟形象的元素可被配置为如下的数据类型:-动画:可包括关于执行虚拟形象的一组动画序列的描述,并且可指示包括精确的动画参数(诸如,几何变换)的一些媒体;-控制特征:可包括一组虚拟形象的面部表情和运动点。动画可被分类为虚拟形象的无意义姿态(诸如,面部表情(微笑、哭喊、惊讶等));图5示出根据实施例的用于脸控制的虚拟形象面部表情控制点的示例。脸控制可基于如图5所示的虚拟形象的头、左眼和右眼、左眉毛和右眉毛、左耳和右耳、鼻子和嘴唇的轮廓上的空间坐标、控制点(标记),通过运动来表达各种未预定义的面部表情(诸如,微笑表情、哭喊表情、无意义的表情等)。根据脸控制,真实世界的用户的各种面部表情的改变可以被相机识别,以使识别的面部表情适应到虚拟世界的虚拟形象的面部表情上。图6示出根据实施例的脸控制的示例。从真实世界装置601(诸如深度相机)获得的用户脸特征点的位置信息可被发送到自适应RV引擎602。该信息可通过规格化处理(用于将用户的脸大小和虚拟形象模型的脸大小匹配)被映射到参考虚拟形象模型的特征点信息,并且随后被发送到自适应RV引擎602,或者可由自适应RV引擎602来执行前述处理。接下来,虚拟世界信息603(诸如通过特征点映射创建的虚拟形象模型)可被调整为虚拟世界604的各虚拟形象的大小以被映射,并且映射的信息可作为虚拟世界604的位置信息被发送到虚拟世界604。因此,真实世界的用户的各种面部表情的改变可适应虚拟世界604的虚拟形象的面部表情(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8]段)。第一终端7410和第二终端7440可在虚拟世界引擎7412和7442之间交换虚拟世界对象关联的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372]-[0379]段);虚拟世界对象可包括虚拟形象和虚拟对象,与虚拟形象关联的信息包括虚拟形象外貌、虚拟形象动画等(参见权利要求40-43)。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借助相机捕获用户面部表情、以使虚拟形象(对应于化身)实时反映用户的表情变化,通过控制命令实现虚拟形象的动画;还公开了对虚拟形象的控制可以通过远程实现。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从相机实时捕获的用户图像提取的关键信息用于在虚拟世界中实现虚拟形象的动画,以及可实现对其进行远程控制的技术启示。
此外,在通信期间尽可能减少通信资源的占用是通信领域中通常面临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也已经给出从三维漫画中提取特征点的坐标值和存储参考值,以便减小要发送数据的容量的明示,而与三维漫画相比,二维漫画的实现更为简单且所需数据量更少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降低发送、接收的数据量,可以使用二维化身替代三维化身。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漫画生成功能的移动通信终端及其漫画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3段,图2):在图片(a)和(b)中,利用二维Gabor小波系数柱状图,从所输入的脸部图像中提取脸部各主要因素轮廓线,此时,主要因素包括眉毛、眼睛、鼻子、嘴、脸部轮廓线等;在(c)中,利用所探测出的脸部因素各特征点的位置进行基本脸部模型变形,以形成脸部漫画。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模型的二维漫画。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化身,并在远程实现虚拟空间中反映用户当前情况的二维化身的动画,即在通信启动后实时进行用户图像的捕捉等后续步骤以便实现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动画;而只要通信带宽容许,显然也可以使用通信期间实时生成的二维草图漫画代替基于预定义模型的漫画,由此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实时或近实时2D化身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段,附图10):通过Canny滤波器检测眉毛、眼睛、鼻子、嘴巴或面部轮廓的初始位置时,通过将ASM加载到检测到的初始位置中和如图10(g)所示修改加载的ASM,就可以正确提取面部特征的特征点,如图10(f)所示,从中可以看出特征点有眉毛、眼睛的关键点,还有鼻子和嘴巴的边缘。对比文件2也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5)。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26-[0128]段,附图5):漫画发送/接收部件70从三维漫画中提取特征点的坐标值和存储参考值(对应于化身参数),以便减小要发送数据的容量,然后将提取出的数值发送给另一个三维漫画产生部件100(对应于远程装置);图5是说明重新构造图3中被发送的三维漫画的方法的流程图;首先,当收到从三维漫画提取的特征点的坐标值和存储参考值时,面部漫画产生部件39a加载对应于从三维多边形面部基本型DB 15和二维面部纹理DB 13收到的存储参考值的三维面部基本型和二维面部纹理(S310);接下来,根据将二维面部纹理绘入三维面部基本型之后接收到的特征点的坐标值,面部漫画产生部件39a通过修改三维面部基本型重新构造三维多边形面部漫画。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26-[0128]段,附图5)基于面部特点生成化身,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8]段)真实世界的用户的各种面部表情的改变可适应虚拟世界604的虚拟形象的面部表情,即公开了虚拟空间中的化身。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6、7,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26-[0128]段,附图5)基于远程发送的化身选择或化身参数渲染化身的内容。此外在将对比文件1-3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想到在渲染、显示化身时例如考虑显示器的配置情况以便无失真或很少失真地显示化身动画。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第一用户装置与远程用户装置之间的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设备。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时描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例如为聊天服务的通信服务,捕获面部图像、提取特征点并将其用于三维漫画,以及重构三维漫画的内容,并公开了传送漫画参数,由此隐含公开了其使用的设备具有实现相应功能的通信模块、化身选择模块、面部检测模块和化身控制模块。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8的设备的化身选择模块配置成允许用户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2D)化身和基于草图的2D化身中的至少一个以便在通信期间使用;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基于模型的三维漫画通信;(2)权利要求8的设备还用于通信期间的化身动画,而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动画。基于该区别,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通信期间所占用的通信带宽,以便提供实时或近实时的化身。
参见前文描述的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及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从照相机实时捕获的用户图像提取的关键信息用于在虚拟世界中实现虚拟形象的动画,以及可实现对其进行远程控制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模型的二维漫画。而与三维漫画相比,二维漫画的实现更为简单且所需数据量更少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基于模型的二维化身,并在远程实现虚拟空间中反映用户当前情况的二维化身的动画,即在通信启动后实时进行用户图像的捕捉等后续步骤以便实现通信期间的化身生成、渲染、动画;而只要通信带宽容许,显然也可以使用通信期间实时生成的二维草图漫画代替基于预定义模型的漫画,由此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实时或近实时2D化身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9-15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1、12,其中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段,附图10)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5)分别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26]-[0128]段,附图5)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想基于面部参数生成二维草图的化身。
关于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4以及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5,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26]-[0128]段,附图5)基于远程发送的化身选择或化身参数渲染化身的内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想到在渲染、显示化身时例如考虑显示器的配置情况以便无失真或很少失真地在显示器上显示化身动画。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16-3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化身生成、渲染和动画的方法,该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处理器执行的操作相同,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其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17-22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基本对应。权利要求23-29是与权利要求16-2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0是存储有执行权利要求16-22任一项所述方法的计算机可访问媒体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16-3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来自照相机的输入面部图像进行检测获取面部特征点,产生基于模型的三维面部漫画(对应于化身),并发送从三维漫画中提取特征点的坐标值和存储参考值到另一个漫画产生部件以重构漫画,将其应用在例如聊天服务中。可见将化身用于与其他用户的通信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而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远程控制化身的技术启示,此外还明确记载了(参见[0027]-[0028]段)根据脸控制,真实世界中的用户的面部表情可使用相机被识别,以使识别的面部表情适应到虚拟世界的虚拟形象的面部表情上,真实世界的用户的各种面部表情的改变可适应虚拟世界604的虚拟形象的面部表情,因此公开了化身具有用户的面部特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用户面部特点的化身用于与其他用户的通信;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有漫画生成功能的移动通信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基于模型的2D化身,因此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3,选择基于模型的2D化身将其用于通信中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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