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以及通信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95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68701
优先权日:2014-07-22
申请(专利)号:201510430592.5
申请日:2015-07-21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文扬
合议组组长:陈海英
参审员:陈萌
国际分类号:A61B34/00,H03G3/32,H04R3/00,G10L21/02,A61B5/055,G01R33/28,H04B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0592.5、名称为“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以及通信单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9月05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384537A,其公开日期为1995年01月24日;
对比文件2:US2009/0067615A1,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调整通信单元(100)的音量值的方法,其中所述通信单元(100)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15)之间的通信并且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和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其中该方法包括借助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采集通信信号、将所采集的通信信号传输到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和借助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声学地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
其特征在于,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是能够自动调整的,
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与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和/或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环境音量值的匹配,
通信单元具有第一麦克风,其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布置在患者附近,该第一麦克风被构造为,在磁共振检查期间采集患者的语音信号和/或其他通信信号和通过磁共振装置引起的不期望的噪声;此外,通信单元具有第二麦克风,其布置在医学操作人员位于其中的控制室内部,该第二麦克风被构造为用于采集医学操作人员的语音信号和/或其他通信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音量值的调整根据磁共振拍摄的时间参数进行。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借助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进行所述音量测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借助单独的音量采集单元(107)进行所述音量测量。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的禁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对于磁共振拍摄计算所述环境音量值。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在去除干扰噪声和/或磁共振拍摄结束之后音量值自动地被置为其初始的音量值。
9. 一种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和控制单元(105)的通信单元,其中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15)之间的通信,
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105)具有音量调整单元(106),其被构造为用于实施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单元,其特征在于音量采集单元(107)。
11. 一种具有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单元(100)的磁共振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的音量值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的音量值是能够自动调整的,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与至少一个麦克风和/或至少一个扬声器的环境音量值的匹配;②第一麦克风被构造为,在磁共振检查期间采集其他通信信号和通过磁共振装置引起的不期望的噪声;第二麦克风被构造为用于采集其他通信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如何更好的控制音量水平,从而更好地消除环境噪声的影响;②如何检测通过磁共振装置引起的不期望的噪声。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音量控制减小回声的装置,第一位置102与第二位置112处的麦克风和扬声器的音量值能够通过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进行调整,根据检测的回声值调整麦克风和/或扬声器的音量水平,从而减小回声对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交流时的影响,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区别②仅是对噪声采集装置作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和1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参照相应的评述可知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单元具有第一麦克风,其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布置在患者附近,该第一麦克风被构造为,在磁共振检查期间采集患者的语音信号和/或其他通信信号和通过磁共振装置引起的不期望的噪声;此外,通信单元具有第二麦克风,其布置在医学操作人员位于其中的控制室内部,该第二麦克风被构造为用于采集医学操作人员的语音信号和/或其他通信信号”,将权利要求3的“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调整通信单元(100)的音量值的方法,其中所述通信单元(100)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15)之间的通信并且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和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其中该方法包括借助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采集通信信号、将所采集的通信信号传输到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和借助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声学地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
其特征在于,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是能够自动调整的,
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与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和/或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环境音量值的匹配,和
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因此,用于调整音量值的触发器是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环境音量值的音量测量,因为用于切换麦克风和/或扬声器的触发器由序列控制器而不是由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产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的音量值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的音量值是能够自动调整的,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与至少一个麦克风和/或至少一个扬声器的环境音量值的匹配;和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时控序列控制方式地自动在通信中消除环境噪声的手段。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音量控制装置进行环境音量值的检测与控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和10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参照相应的评述可知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4的“借助单独的音量采集单元(107)进行所述音量测量”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调整通信单元(100)的音量值的方法,其中所述通信单元(100)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15)之间的通信并且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和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其中该方法包括借助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采集通信信号、将所采集的通信信号传输到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和借助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声学地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
其特征在于,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是能够自动调整的,
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与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和/或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环境音量值的匹配,和
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
借助单独的音量采集单元(107)进行所述音量测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音量值的调整根据磁共振拍摄的时间参数进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借助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进行所述音量测量。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的禁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对于磁共振拍摄计算所述环境音量值。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在去除干扰噪声和/或磁共振拍摄结束之后音量值自动地被置 为其初始的音量值。
7. 一种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101,102)、至少一个扬声器(103,104)和控制单元(105)的通信单元,其中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15)之间的通信,
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105)具有音量调整单元(106),其被构造为用于实施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通信单元,其特征在于音量采集单元(107)。
9. 一种具有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通信单元(100)的磁共振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新增的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 2-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提交复审请求时2018年12月14日和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磁共振检查期间的用于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之间的用于控制通信单元的音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照说明书3-6栏、说明书附图1A-4):通信单元具有两组麦克风1、3和扬声器2、4,该方法包括借助两组麦克风1、3采集通信信号、将所采集的通信信号传输到扬声器2、4和借助扬声器2、4声学地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此外,根据说明书第4栏第13行至说明书第5栏第15行可知,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两组麦克风1、3的音量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扬声器2、4的音量通过通信控制器16,根据由序列控制器15提供的信号,以及控制开关13和14的开关状态,由此将音量进行开关。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在磁共振检查期间的用于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之间通信单元包括两组麦克风1、3和扬声器2、4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之间的通信并且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和至少一个扬声器,对比文件1中的该方法包括借助两组麦克风1、3采集通信信号、将所采集的通信信号传输到扬声器2、4和借助扬声器2、4声学地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该方法包括借助至少一个麦克风采集通信信号、将所采集的通信信号传输到至少一个扬声器和借助至少一个扬声器声学地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的音量值和/或在声学地输出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的音量值是能够自动调整的,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麦克风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至少一个扬声器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音量值与至少一个麦克风和/或至少一个扬声器的环境音量值的匹配;和借助音量测量采集环境音量值并且根据所述音量测量的所测量的环境音量值进行音量值的调整;借助单独的音量采集单元进行所述音量测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时控序列控制方式的自动在通信中消除环境噪声的手段和提供一种音量测量的补充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音量控制减小回声的通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照说明书17-25段、说明书附图1-5):通信系统100具有第一位置102和第二位置112,两处位置均设有麦克风和扬声器。第一位置102与第二位置112处的麦克风和扬声器的音量值能够通过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进行自动调整。当检测到的回声高于阈值水平,减小传送的信号,也就是说,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的音量值或输出信号大小是可以自动调节的。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通过回声探测器202能够识别检测出电回声及其他声回声的音量水平,这也就相当于本申请中要采集的环境音量值,并根据检测的回声值调整麦克风和/或扬声器的音量水平,从而减小回声对双方交流的影响。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包括回声探测器202对通信单元处的回声进行识别,这里的回声探测器就是一种在麦克风采集音量值之后对环境音量测量的补充手段,其检测的是回声音量数据,并利用该回声数据来调控麦克风和扬声器的音量值,具体地,一旦回声水平高于期望的回声水平,则根据说明书23-24段的描述,系统能够自动调整麦克风或者扬声器的增益,且在说明书第25段也公开了增益水平的调整基于回声探测器所探测出的一系列回声或噪声水平。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音量控制装置进行环境音量值的检测并作为环境音量检测的补充手段,并利用环境音量值控制麦克风和/或扬声器的音量值增益。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在第16-18段记载了不期望的回声的来源主要包括电路转换产生的电回声和人声反射产生的声回声,其可由设置在第二位置112的麦克风采集。但是该采集得到的声信号是混合的通信信号,为了降低回声对交流信息传递的影响,对比文件2在第19段明确地记载了利用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来处理通信信号和回声夹杂的信号。第20段记载了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具有回声探测器202,用于识别通信信号中的回声。根据上述文字记载可知,音量控制和回声探测器200a、200b中设置有回声探测器202,所起的作用是提取回声(环境音量),并且该装置是独立于麦克风设置的,因此相当于本申请所限定的单独的音量采集单元。该回声探测器202是在麦克风采集通信信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环境音量进行提取并传达到后端进行分析处理和反馈调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面对需要为音量测量提供一种补充手段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新增的技术特征不能使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栏):时序控制器15提供脉冲序列操控磁共振机体运转同时为控制音量的开关提供时间指示参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7]和[0020]段):借助第二位置112处的麦克风可进行回声音量测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引用在前任一项权利要求,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栏):在采集通信信号期间麦克风1、3的音量值的调整和/或在输出所采集的通信信号期间扬声器2、4的音量值的调整包括通过脉冲信号以及通信控制器16控制的开关13、14进行音量的打开和关闭,其中对音量的关闭就相当于本申请中对音量值的禁止;控制麦克风和扬声器的开关序列是通过结合磁共振拍摄使用的梯度场序列波形计算得出,并且根据读取梯度场时产生较大噪声的理论可知这种计算就相当于对环境音量值的计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引用在前任一项权利要求,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下次声学通信设备的使用,在去除干扰噪声和/或磁共振拍摄结束之后音量值自动地被置为其初始的音量值,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至少一个扬声器和控制单元的通信单元。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3-6栏、说明书附图1A-4):一种具有两组麦克风1和3、扬声器2和4、控制单元的通信单元,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信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之间的通信,控制单元具有由陷波滤波器19、压控振荡器22、数模转换器21、序列控制器20、开关13、14等构成的音量调整单元,其被构造为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具有两组麦克风1和3、扬声器2和4、控制单元的通信单元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的具有至少一个麦克风、至少一个扬声器和控制单元的通信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信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之间的通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的通信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在磁共振检查期间在医学操作人员和患者之间的通信,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单元具有由陷波滤波器19、压控振荡器22、数模转换器21、系列控制器20、开关13、14等构成的音量调整单元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的控制单元具有音量调整单元。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引用的音量调整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实施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而根据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音量调整单元被构造为用于实施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调整通信单元的音量值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该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栏):通信单元具有麦克风1、3进行音量采集,也就是相当于本申请的音量采集单元。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信单元的磁共振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磁共振装置(参照说明书3-6栏、说明书附图1A-4),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引用的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信单元的磁共振装置。而根据上文权利要求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信单元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该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9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