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于光处理的光电光子平台、光子转换器和用于形成太阳光转换器的一个或多个光电转换器构成的光电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由用于光处理的光电光子平台、光子转换器和用于形成太阳光转换器的一个或多个光电转换器构成的光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01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58485
优先权日:2013-08-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6370.7
申请日:2014-08-20
复审请求人:赛腾高新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春英
合议组组长:骆素芳
参审员:徐健
国际分类号:H01L31/055,H01L31/0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通过修改删除了在主动修改中新增加从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技术特征,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通过修改删除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权利要求的整个技术方案,则由其导致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不复存在。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6370.7,名称为“由用于光处理的光电光子平台、光子转换器和用于形成太阳光转换器的一个或多个光电转换器构成的光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赛腾高新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2,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①将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光栅(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长带条组成”修改为“所述倾斜光栅(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长裂口或带条形式的条纹组成”,而原始说明书中并没有文字记载“裂口”这种形式的光栅结构,从附图中也无法识别该修改后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8中限定“光电转换器”为“用于聚焦的”,而原始申请中并没有记载这样的内容,光电转换器顾名思义是用于光电转换的;因此权利要求2,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2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作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光电装置,其由专用于太阳光的光捕获的光电光子平台和至少一个光电相关的光转换器组成,其特征在于光电光子平台(2)在其接收输入光的前表面上具有特定光栅(12),其包括倾斜和调制的微米或纳米结构(7),所述结构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使用专用软件由麦克斯韦方程的结果来确定,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实现在平面衬底(8)的材料中或者在其一个或多个层上或中,以及由于位于这些微米或纳米结构(7)上方或下方的光子转换器通过仅从入射光的另一个可见光或不可见光部分发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来实现光谱转换,这些光子转换器的每一个操作入射紫外光或红外光,并且照射光电光子平台(2)的光转化或光电单元(3)或多个专用光转换器(4),整个相结合以形成功能单元,其构成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主要部分,因此这示出了光电转换相当好的总收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定衍射光栅(12),特征在于由倾斜光栅(11)构成微米或纳米结构,所述倾斜光栅(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长裂口或带条形式的条纹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通通过他们的高度、倾斜、厚度和间隔进行调制。
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以特定的基序排列有组织的重叠微米或纳米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专用于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和专用于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都位于分散入射光的衍射光栅(12)的前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位于与衍射光栅上入射光通量到达的相同侧上,同时用于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位于衍射光栅(12)的后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在衬底(8)中实施的光谱光转换器,以这样的方式构成光子转换器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硅纳米晶体实现的光谱转换,根据要处理光的波长所述硅纳米晶体具有不同的尺寸。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吸收紫外光的硅纳米晶体,其具有从2-5nm范围的直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尺寸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8-10中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紫外光,具有被叠加在不同层的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8-11中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紫外光,具有从2-5nm范围的直径的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受激光致发光中心构成的光子转换器(13),其吸收紫外光域中的光子,并且对于每个吸收的高能光子,重新发射在可见光域中的多个光子。
1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嵌入光子转换器的上层中的光致发光中心。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硅纳米晶体和由入射光刺激的特定光致发光中心的混合物构成的多个光子转换器(13)或(14)。
16. 根据权利要求13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直接嵌入硅纳米晶体中的受激光致发光中心,并且添加到上光子转换层或光电光子平台(2)的衬底(8)。
17. 根据权利要求14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硅纳米晶体单独或掺杂受激光致发光中心被直接放置在硅层中,所述硅层用于构成与衬底(8)相关联的上转换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从用于聚焦的光电转换器(3)分离出来的特定结构空间。
19.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分层在光电转换器的入射表面(3)上衍射数字微米或纳米结构,所述光电转换器由透明层(10)来保护。
2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构成微米或纳米衍射结构(7)的倾斜光栅(11)具有从0.3-3nm范围内的高度,以及两个相邻肋或条带(11)之间的间隔在从100-600nm的范围内,其用作衍射光栅(12)。
21. 根据权利要求3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衍射肋或条带的倾斜角在从10°-15°范围内的角度,并且优选是15°。
2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衍射光栅(12)包括由凹陷分开的升高肋或条带的重复单元,以创建由肋或条带反射的光和由凹陷反射的光之间的干涉。
2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太阳光转换器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光电转换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光电转换器(3)或(4),每个光电转换器为光谱子带进行优化,所述光谱子带属于来自光电光子平台(2)太阳光光谱的可见光部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23,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个”修改为“一个”,将“整个相结合”修改为“全部光子转换器整个相结合”,并删除了“因此这示出了光电转换其相当好的总收率”。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由倾斜光栅(11)”之前的“特征在于”。将权利要求3中的“通通”修改为“通”。删除了权利要求4中的“特定的”。将权利要求8中的“其特征在于具有由硅纳米晶体实现光谱转换”修改为“其特征在于具有实现的光谱转换的硅纳米晶体”。将权利要求15中的“多个光子转化器(13)或(14)”修改为“多个光子转化器(13或14)”。将权利要求18中的“特定结构空间”修改为“结构空间”。删除权利要求21中的“并且优选是15°”。将权利要求23中的“根据权利要求1的太阳光转换器传感器”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73]段的记载,倾斜肋11构成衬底8的微米或纳米结构化的表面,且两个连续肋之间以100个600纳米间隔开,后者对应于衍射光栅的间距;说明书第[0078]段记载,倾斜光栅11存在两个相邻特征之间的间隔必须低于要处理光的最小波长。其中,倾斜肋11、倾斜光栅11、倾斜条纹11、倾斜特征11都是同一结构,采用同一个附图标记表达,可以确定,倾斜光栅具有由上述“间隔”形成的“长裂口”结构,图5-9也可见。②对于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处,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其引导和单独地聚焦每个光谱子带到相关联的光电转换器的表面的接收区域上”。③对于驳回决定关于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中的第(1)条指出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进行了解释说明;对于其中的第(2)-(5),(8),(11),(14)-(15)条所指出的缺陷,认为其表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和明确;同时复审请求人对其中部分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④对于驳回决定中的第(7),(9),(10),(12),(13)条以及其他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特定技术用语的含义,认为如果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认真阅读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完全可以理解其含义和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无需进行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作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光电装置,其由专用于太阳光的光捕获的光电光子平台和至少一个光电相关的光转换器组成,其特征在于光电光子平台(2)在其接收输入光的前表面上具有特定光栅(12),其包括倾斜和调制的微米或纳米结构(7),所述结构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使用专用软件由麦克斯韦方程的结果来确定,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实现在平面衬底(8)的材料中或者在其一个或多个层上或中,以及由于位于这些微米或纳米结构(7)上方或下方的光子转换器通过仅从入射光的一个可见光或不可见光部分发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来实现光谱转换,这些光子转换器的每一个操作入射紫外光或红外光,并且照射光电光子平台(2)的光转化或光电单元(3)或多个专用光转换器(4),全部光子转换器整个相结合以形成功能单元,其构成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主要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定衍射光栅(12)由倾斜光栅(11)构成微米或纳米结构,所述倾斜光栅(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长裂口或带条形式的条纹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通过他们的高度、倾斜、厚度和间隔进行调制。
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以基序排列有组织的重叠微米或纳米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专用于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和专用于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都位于分散入射光的衍射光栅(12)的前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位于与衍射光栅上入射光通量到达的相同侧上,同时用于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位于衍射光栅(12)的后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在衬底(8)中实施的光谱光转换器,以这样的方式构成光子转换器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实现的光谱转换的硅纳米晶体,根据要处理光的波长所述硅纳米晶体具有不同的尺寸。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吸收紫外光的硅纳米晶体,其具有从2-5nm范围的直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尺寸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8-10中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紫外光,具有被叠加在不同层的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8-11中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紫外光,具有从2-5nm范围的直径的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受激光致发光中心构成的光子转换器(13),其吸收紫外光域中的光子,并且对于每个吸收的高能光子,重新发射在可见光域中的多个光子。
1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嵌入光子转换器的上层中的光致发光中心。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硅纳米晶体和由入射光刺激的特定光致发光中心的混合物构成的多个光子转换器(13或14)。
16. 根据权利要求13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直接嵌入硅纳米晶体中的受激光致发光中心,并且添加到上光子转换层或光电光子平台(2)的衬底(8)。
17. 根据权利要求14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硅纳米晶体单独或掺杂受激光致发光中心被直接放置在硅层中,所述硅层用于构成与衬底(8)相关联的上转换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从用于聚焦的光电转换器(3)分离出来的结构空间。
19.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分层在光电转换器的入射表面(3)上衍射数字微米或纳米结构,所述光电转换器由透明层(10)来保护。
2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构成微米或纳米衍射结构(7)的倾斜光栅(11)具有从0.3-3nm范围内的高度,以及两个相邻肋或条带(11)之间的间隔在从100-600nm的范围内,其用作衍射光栅(12)。
21. 根据权利要求3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衍射肋或条带的倾斜角在从10°-15°范围内的角度。
2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衍射光栅(12)包括由凹陷分开的升高肋或条带的重复单元,以创建由肋或条带反射的光和由凹陷反射的光之间的干涉。
2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电转换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光电转换器(3)或(4),每个光电转换器为光谱子带进行优化,所述光谱子带属于来自光电光子平台(2)太阳光光谱的可见光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长裂口”没有文字记载,由附图所示形状也不能毫无疑义确认是“长裂口”;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光电转换器是用于聚焦的,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所引用段落只能表明聚焦每个光谱子带到光电转换器的前表面上;因此权利要求2和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关于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缺陷:对于专用软件和麦克斯韦方程,复审请求人没有任何具体解释,仅陈述这是公知的,并断言其是清楚的;复审请求人对驳回理由(2)-(4),(5),(8),(10),(11),(14),(15)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克服驳回理由第(2)-(4),(14),(15)条指出的缺陷;关于第(5)条指出的缺陷,问题仍然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道怎么调制,也不知道本申请中基序序列是什么;关于第(8)条,权利要求8的缺陷克服,但是权利要求9-12仍然存在问题;关于第(10)条,光致发光中心在本领域内不是通用术语,复审请求人可能是试图表达光致发光的受激发点,例如量子点等,但是如此表达含义不明;对于第(11)条,“特定”问题克服,但是这个权利要求的含义还是不清楚的;对于第(7)条,问题未克服,本领域没有光谱转换器这样的说法;光子转换器层缺少引用基础,鉴于本申请整体术语使用混乱,无法确认该光子转换器层是否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为其他术语,还是没有出现过;对于第(9)条,缺陷未克服,权利要求13记载的光子转换器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关系不明,尤其是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后,限定了全部光子转换器整个相结合,这使得权利要求13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更加混乱;对于第(12)条,衍射数字微米或纳米结构的“数字”含义不明;对于第(6)条,缺陷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产品是什么结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4,6-9,14-20,22-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2,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2中的表述为“长裂口或带条形式的条纹”,显然其中长裂口与条带形式的条纹指代的是不同的形状,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仅表明其是带条形式的条纹,而不能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上述说明书中的结构是长裂口,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复审请求人仅截取了说明书第[0030]的一部分内容;然而根据说明书第[0030]的记载可知,“引导和单独地聚焦每个光谱子带到相关联的光电转换器的前表面的接收区域上”的结构是光电光子平台,而不是光电转换器;并且光是被聚焦到光电转换器的前表面的接收区域上,而不是由光电转换器聚焦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中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4,6-9,14-20,22-23仍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之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20。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修改,本申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作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光电装置,其由专用于太阳光的光捕获的光电光子平台和至少一个光电相关的光转换器组成,其特征在于光电光子平台(2)在其接收输入光的前表面上具有衍射光栅(12),其包括倾斜和调制的微米或纳米结构(7),所述结构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使用专用软件由麦克斯韦方程的结果来确定,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实现在平面衬底(8)的材料中或者在其一个或多个层上或中,以及由于位于这些微米或纳米结构(7)上方或下方的光子转换器通过仅从入射光的另一个可见光或不可见光部分发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来实现光谱转换,这些光子转换器的每一个操作入射紫外光或红外光,并且照射多个光转换器(4),整个相结合以形成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一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栅(12),特征在于由倾斜光栅(11)构成微米或纳米结构,所述倾斜光栅(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带条形式的条纹组成。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有组织重叠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专用于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和专用于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都位于分散入射光的衍射光栅(12)的前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在衬底(8)中形成的光谱光转换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子转换器由硅纳米晶体实现光谱转换,根据要处理光的波长所述硅纳米晶体具有不同的尺寸。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子转换器具有用于吸收紫外光的硅纳米晶体,硅纳米晶体具有从2-5nm范围的直径。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尺寸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紫外光,具有被叠加在不同层的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紫外光,具有从2-5nm范围的直径的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受激光致发光中心构成的光子转换器(13),其吸收紫外光域中的光子,并且对于每个吸收的高能光子,重新发射在可见光域中的多个光子。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嵌入光子转换器的上层中的受激光致发光中心。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硅纳米晶体和由入射光刺激的光致发光中心的混合物构成的多个光子转换器(13)或(14)。
14. 根据权利要求1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直接嵌入硅纳米晶体中的受激光致发光中心,并且添 加到光电光子平台(2)的衬底(8)。
15.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硅纳米晶体单独或掺杂受激光致发光中心被直接放置在硅层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微米或纳米结构在光电转换器的入射表面(3)上分层设置,所述光电转换器由透明层(10)来保护。
17. 根据权利要求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构成微米或纳米结构(7)的倾斜光栅(11)具有从0.3-3nm范围内的高度,以及两个相邻带条(11)之间的间隔在从100-600nm的范围内,其用作衍射光栅(12)。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衍射肋或条带的倾斜角在从10°-15°范围内的角度,并且优选是15°。
19.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衍射光栅(12)包括由凹陷分开的升高肋或条带的重复单元,以创建由肋或条带反射的光和由凹陷反射的光之间的干涉。
20.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电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光转换器(3)或(4),每个光转换器为光谱子带进行优化,所述光谱子带属于来自光电光子平台(2)太阳光光谱的可见光部分。”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13,16,18,20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6,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指出:本申请仍然存在本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此外,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答复复审通知书进行修改时,应当在该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特别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应当以本次本复审通知书所认定的审查文本为基础进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7。复审请求人陈述经过修改克服了本申请存在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作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光电装置,其由专用于太阳光的光捕获的光电光子平台(2)和至少一个光电转换器(4)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光子平台(2)在其接收入射光的前表面上具有衍射光栅(12),其包括倾斜和调制的微米或纳米结构(7);基于所述入射光的波长来设定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以最大化地收集所述入射光的能量,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设置于具有平面的衬底(8)或者在其一个或多个层上的材料中;位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上方或下方的多个光子转换器(13,14)仅发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其源自所述入射光的另一可见或不可见的部分,由此实现光谱转换;每个所述光子转换器(13,14)转换入射的紫外光或红外光并照射至少一个专用的所述光电转换器(4),其中至少一个光子转换器(13)用于转换紫外光,且至少一个光子转换器(14)转换红外光;至少一个专用的所述光电转换器(4)用于处理所述多个光子转换器(13,14)发射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由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构成,所述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肋或条带结构组成。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规律地重复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位于所述衍射光栅(12)的前面,即接受入射光照射的一侧;用于转换红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4)位于所述衍射光 栅(12)的后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子转换器(13,14)在衬底(8)中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子转换器(13,14)由硅纳米晶体实现光谱转换,根据要处理光的波长所述硅纳米晶体具有不同的尺寸。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子转换器(13)具有用于吸收紫外光的硅纳米晶体,所述硅纳米晶体的直径为2-5nm。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硅纳米晶体为具有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被分别置于不同的层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子转换器(13)由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构成,其吸收紫外光域中的光子,并且每吸收一个光子,则重新发射在可见光域中的多个光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发光致发光中心嵌入所述光子转换器(13)的上层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子转换器(13)或光子转换器(14)由硅纳米晶体和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组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致发光中心直接嵌入硅纳米晶体中,并且设置于所述光电光子平台(2)的衬底(8) 中或设置于所述光子转换器(13)的上层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在光电转换器(4)的暴露表面(5)上分层设置,所述光电转换器(4)由透明层(10)来保护。
15. 根据权利要求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的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具有0.3-3nm的高度以及100-600nm的间隔,从而用作衍射光栅(12)。
16. 根据权利要求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的倾斜角为10°-15°。
1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栅(12)包括由通过凹陷分隔的升高的肋或条带结构组成的重复单元,使得由所述肋或条带结构反射的光和由所述凹陷反射的光之间产生干涉。”
此外,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7,其中,将权利要求2和17中的“或条带”删除;将权利要求3中的“规律地”修改为“有组织”;分别在权利要求7和10-13中具体限定用于转换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以及用于转换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将权利要求8的引用关系进行调整;将权利要求11中的“发光致发光中心”修改为“光致发光中心”。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作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光电装置,其由专用于太阳光的光捕获的光电光子平台(2)和至少一个光电转换器(4)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光子平台(2)在其接收入射光的前表面上具有衍射光栅(12),其包括倾斜和调制的微米或纳米结构(7);基于所述入射光的波长来设定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以最大化地收集所述入射光的能量,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设置于具有平面的衬底(8)或者在其一个或多个层上的材料中;位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上方或下方的多个光子转换器(13,14)仅发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其源自所述入射光的另一可见或不可见的部分,由此实现光谱转换;每个所述光子转换器(13,14)转换入射的紫外光或红外光并照射至少一个专用的所述光电转换器(4),其中至少一个光子转换器(13)用于转换紫外光,且至少一个光子转换器(14)转换红外光;至少一个专用的所述光电转换器(4)用于处理所述多个光子转换器(13,14)发射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由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构成,所述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肋结构组成。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有组织重复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位于所述衍射光栅(12)的前面,即接受入射光照射的一侧;用于转换红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4)位于所述衍射光栅(12)的后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子转换器(13,14)在衬底(8)中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子转换器(13,14)由硅纳米晶体实现光谱转换,根据要处理光的波长所述硅纳米晶体具有不同的尺寸。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具有用于吸收紫外光的硅纳米晶体,所述硅纳米晶体的直径为2-5nm。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硅纳米晶体为具有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被分别置于不同的层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由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构成,其吸收紫外光域中的光子,并且每吸收一个光子,则重新发射在可见光域中的多个光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嵌入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的上层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或用于转换红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4)由硅纳米晶体和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组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致发光中心直接嵌入硅纳米晶体中,并且设置于所述光电光子平台(2)的衬底(8)中或设置于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的上层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在光电转换器(4)的暴露表面(5)上分层设置,所述光电转换器(4)由透明层(10)来保护。
15. 根据权利要求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的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具有0.3-3nm的高度以及100-600nm的间隔,从而用作衍射光栅(12)。
16. 根据权利要求2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的倾斜角为10°-15°。
1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栅(12)包括由通过凹陷分隔的升高的肋结构组成的重复单元,使得由所述肋结构反射的光和由所述凹陷反射的光之间产生干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通过修改删除了在主动修改时新增加从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技术特征,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通过修改删除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权利要求的整个技术方案,则由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不复存在。
2.1.1复审请求人将于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倾斜光栅(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长裂口或带条形式的条纹组成”修改为“所述倾斜的谐振衍射结构(11)由具有锐利边缘的平行四边形的肋结构组成”;从而克服了由于“裂口”导致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而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1.2复审请求人将于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18删除,从而克服了由于权利要求1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缺陷。
2.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则所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复审请求人将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结构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使用专用软件由麦克斯韦方程的结果来确定”修改为“基于所述入射光的波长来设定所述微米或纳米结构(7)的倾斜角、高度、厚度和间隔以最大化地收集所述入射光的能量”,从而克服了由于“专用软件”和“麦克斯韦方程”带来的不清楚问题;
(2)权利要求1中虽然还包含“另一个”的表述形式,但是可以确定“其源自所述入射光的另一个可以或不可见部分”是与其前述部分中的“仅发射可见光或红外光子带”相区分的不同光子带;因此“另一个”限定的含义可以确定,从而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
(3)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以及由于位于这些微米或纳米结构(7)上方或下方的光子转换器通过仅从入射光的另一个可见光或不可见光部分发射可见光或近红外光子带来实现光谱转换,这些光子转换器的每一个操作入射紫外光或红外光,并且照射光电光子平台(2)的光转化或光电单元(3)或多个专用光转换器(4),整个相结合以形成功能单元,其构成光伏太阳能传感器的主要部分,因此这示出了光电转换相当好的总收率”,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
(4)复审请求人将该权利要求中的“特定光栅”修改为“衍射光栅”,从而克服了由 “特定”限定不明确以及技术术语不一致导致的缺陷。
(5)复审请求人将该权利要求中的“并且照射光电光子平台(2)的光转化或光电单元(3)或多个专用光转换器(4)”修改为“多个光转换器(4)”,由此克服了上述表述与其前述表述相互矛盾导致的不清楚缺陷;
(6)复审请求人将该权利要求中的“光转化或光电单元(3)或多个专用光转换器(4)”删除,由此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2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个“特征在于”,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
(2)复审请求人将该权利要求中的“特定衍射光栅”修改为“衍射光栅”,从而克服了由“特定”限定不明确以及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术语不一致导致的缺陷;
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3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删除了“特定的基序”,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4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专用于紫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3)和专用于红外线的光子转换器(14)都位于分散入射光的衍射光栅(12)的前面”修改为“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位于所述衍射光栅(12)的前面,即接受入射光照射的一侧;用于转换红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4)位于所述衍射光栅 (12)的后面”,从而明确了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和用于转换红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4)与衍射光栅(12)的位置关系,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5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光谱转换器”和“以这种方式构成光子转换器层”,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6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明确了“光子转换器(13,14)”由硅纳米晶体实现光谱转换,从而克服了由于表述“其特征在于具有由硅纳米晶体实现的光谱转换,根据要处理光的波长所述硅纳米晶体具有不同的尺寸”中缺少主语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7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明确了“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具有用于吸收紫外光的硅纳米晶体,从而克服了由于缺少主语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8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通过将“其特征在于不同尺寸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修改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硅纳米晶体为具有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的混合物”,从而克服了于缺少主语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9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通过将表述“具有被叠加在不同层的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修改为“不同尺寸的硅纳米晶体被分别置于不同的层上”,从而克服了由于缺少主语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0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通过将“具有由受激光致发光中心构成的光子转换器(13) ”修改为“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由可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构成”,从而使用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一致的技术术语,克服了由于技术术语不一致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1权利要求11-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光致发光中心”修改为“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中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为“能够被入射光激发的光致发光点”;从而克服了“光致发光中心”的含义不明确和技术术语不一致所导致的缺陷;将“多个光子转换器(13)或(14)”修改为“用于转换紫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3)或用于转换红外线的所述光子转换器(14)”,从而克服了由于附图标记在权利要求中不起限定作用导致限定不清楚的缺陷;将不明确的表述“特定”删除,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将“上光子转换层”删除,克服了由其导致的不清楚缺陷;权利要求11-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2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具有分层在光电转换器的入射表面(3)上衍射数字微米或纳米结构,所述光电转换器由透明层(10)来保护”修改为“微米或纳米结构(7)在光电转换器(4)的暴露表面(5)上分层设置”,即微米或纳米结构(7)形成在光电转换器(4)的暴露表面(5)上,并与光电转换器位于不同的层;从而克服了由表述“分层在”导致的缺陷;同时删除了“数字”,以克服由其导致的缺陷;将“衍射数字微米或纳米结构”修改为“微米或纳米结构”,以克服由其导致技术术语不一致的缺陷;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3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肋或带条”删除,从而克服由于并列具有相同含义的“肋”和“条带”所导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4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删除了“优选”,以克服由其导致的缺陷;复审请求人将“肋或带条”删除,从而克服由于并列具有相同含义的“肋”和“条带”所导致的缺陷;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5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肋或条带”修改为“肋”,以克服由于并列具有相同含义的“肋”和“条带”所导致的缺陷;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16复审请求人删除了于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原权利要求3,6,12,17,18,23,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之处也已经不存在。
3、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相关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关于“裂口”、“用于聚焦的”等限定不属于文字调整;而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多处不清楚之处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掌握的知识能够理解的。经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仍然存在驳回理由中指出的部分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经过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指出的全部缺陷。
因此,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2019年01月3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和2019年06月17日的发出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均已克服。至于申请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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