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2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53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4081.1
申请日:2016-05-13
复审请求人: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乐
合议组组长:马晓燕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F16N3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分别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4081.1,名称为“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912750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3052170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1699531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包括有散热体,其中散热体包括有风侧翅片、油道、油道分油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所述风侧翅片和油道设在双层散热体内,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油道在双层散热体两端与油道分油管连接;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所述油道分油管的一端密封,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上述区别部分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双层散热体风翅片的间距为3.5mm,双层散热体之间通过盖板和支架相连,并且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降低风侧换热面的污染;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双层散热体以及双层散热体之间的连接方式;(2)对比文件2中的1#和2#冷油器之间能够形成并联连接,但对比文件2并不是一个双层结构,而本申请通过双层散热体的设置方式可以将高速风在风道内缓冲,使得携带的颗粒沉降,保证上层散热体清洁;(3)对比文件3公开的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装置,是在两个风扇间置入油气交换器和水气交换器,但并不存在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的问题,而本申请通过将双层散热体之间通过支架和盖板连接,使得高速风在风道内缓冲,使得携带的颗粒沉降,保证上层散热体清洁,同时可以拆开盖板,清除污染和堵塞。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为单层的散热体结构,但是其公开了将风翅片的间距由1.8mm增加到3-4mm,防止冷却器被污染物堵塞,并减小了风侧流动阻力,将风翅片的间距设置为3.5mm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的冷却装置虽然并不是一个双层结构,但是其实现了1#和2#油冷却器的并联连接,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加散热器的冷却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并联连接的原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双层散热体结构;(3)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双层散热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空间调整双层散热体的位置布置,可以将双层散热体设置为风侧串联连接,即将两个散热体平行设置,也可以将两个散热体呈一定角度连接,而剩余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 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而上述区别中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3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既没有在对比文件1-3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冷却的油风散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0]段及附图1-5):包括由风冷翅片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风侧翅片)、油侧通道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油道)、进油分配管1和出油收集管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油道分油管)组成的散热体,风冷翅片6和油侧通道8设在散热体内,油侧通道8在散热体两端与进油分配管1和出油收集管3连接(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油道在散热体两端与油道分油管连接),进油分配管1和出油收集管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油道分油管)一端密封。
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散热体为双层散热体, 风侧翘片的间距为3.5mm,所述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相连,另二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串联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双层散热体之间形成空间,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为260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0010]段及附图1):当并联阀7打开时,1#和2#冷油器形成并联管路(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油连接管实现双层散热体油侧并联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两散热体并联设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从而形成双层散热体,而为了实现双层散热体并联连接,根据对比文件2图1中的油路连接关系,将油道分油管的另一端与油连接管相连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得到如下结构:风侧翅片和油道设在双层散热体内,油道在两层散热体两端与油道分油管连接,油道分油管的另一个端与油连接管相连;为了提高散热器的散热效率,合理的设置风侧间距的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获得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风侧间距设置为3.5mm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0]-[0011]段及附图1):风冷装置1包括吸气风扇12和排气风扇13,油-气热交换器4、水-气热交换器5位于吸气风扇和排气风扇13之间,实际上公开了:实现双层散热体风侧并联连接,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双层散热体并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将本申请设置为油侧并联,进而用于增加风力发电机组的冷却效果,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为了将双层散热体连接起来,在双层散热体之间两个相对侧面通过支架连接,另两个侧面通过盖板密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于风力发电机组所处的环境比较恶劣,使用板翅式油风散热器需要定期进行清理以保证足够的冷却能力,因此,当板翅式油风散热器设置为双侧散热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双层散热体之间设置足够的空间,确保可以清理长时间使用过程中积累的灰尘等污染物。此外,为了达到清理灰尘等污染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散热器安装的环境等因素将双层散热体之间的间距设置为260mm是本领域的常规参数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油侧通道之间设置有风冷翅片,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对散热体为可拆卸双层散热体以及双层散热体间的串并联连接作具体说明。本申请的双层散热体之间具有空间,空气在空间内平均压力和温度,降低了进入第二层高温油区换热的空气温度,增加了散热强度。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器如需增加散热能力,必然要增加外形尺寸、增加通风量、增加油侧换热面积,从而产生影响散热器的安装、增加油侧阻力、易堵塞等问题。
(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油浸散热器,其外观呈桶型,本申请散热器呈片状;二者散热流程不同,对比文件2是旁路冷却系统,而申请时在线散热器,润滑油从齿轮箱经散热器后喷射到轴承和齿轮等部位;散热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是普通管式散热器,本申请时高强换热的板翅式散热器;散热介质不同,对比文件2时水冷散热器,本申请时风冷散热器。此外,安装环境、使用方法不同,解决问题不同,因此两者是完全不可类比的散热器,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法给出与本申请相关的技术启示。
(3)对比文件3是在两个风扇间置入了油-气体交换器、水-气热交换器,目的是将机舱内空气通过散热器,散热风机提出机舱外的齿轮箱润滑油散热系统,发电机、整流器和液压系统通过水循环系统将热量带到机舱外布置的风水散热器,通过自然风散失热量的散热器组合在一起,是两套独立的散热系统组合,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无法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为单层的散热体结构,但是其公开了将风翅片的间距由1.8mm增加到3-4mm,防止冷却器被污染物堵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并减小了风侧流动阻力,而为了达到较好的冷却能力和防止被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数值模拟等软件和散热器实际安装的环境,将风翅片的间距设置为3.5mm是容易想到的;虽然为了增加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器的散热能力,通常会通过增加外形尺寸、增加通风量、增加油侧换热面积等手段,然而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采用并联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知晓,并联方式也能够增加散热能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当实际环境限制散热器大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并联方式提高散热能力。
(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冷却装置其与本申请的形状、结构、散热介质、安装环境、使用方法都有所不同,但是其公开了1#和2#油冷却器的并联连接,该并联结构显然增加散热体的散热能力,因此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散热器的散热能力,容易想到将该并联连接的原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双层散热体结构;
(3)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散热系统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其公开了双层散热体风侧并联连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为了提高散热能力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双层散热体风侧并联结构应用到本申请中。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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