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折射率加成-断裂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69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51967
优先权日:2013-03-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16935.7
申请日:2014-03-13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红权
合议组组长:孙广秀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C07C271/28,C07C69/76,C07C69/78,C08F220/20,C08F220/26,C08F220/30,C08F220/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依据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6935.7,名称为“高折射率加成-断裂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US2012/0208965A1,公开日:2012年08月16日)公开了一种加成-断裂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化合物AFM-4:(对比文件2(《功能材料学》,周馨我等,第121-126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03月)中披露了卤素、硫、磷、重金属、苯环和稠环等的RD(摩尔折射率)较大,即属于高折射率基团(参见对比文件2第125页))。AFM-4的结构中包含苯环这类高折射率基团。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1)前者所述加成-断裂剂具有≥1.50的折射率;(2)其中所述的高折射率基团种类不同。可见,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与高折射率树脂更好匹配的、具有高折射率的这类加成断裂剂的衍生物。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3(CN1795166A,公开日:2006年06月28日)公开了一种式(1)所示的(甲基)丙烯酸酯化合物,以及含有式(1)表示的化合物的聚合物性组合物聚合得到的固化物及其作为牙科用材料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3、4和7)。此外,对比文件3还披露了如下技术信息:“本发明的通式(1)表示的化合物在室温下的液体折射率优选为1.53~1.65,更优选为1.54~1.65。另外,对于通式(1)表示的化合物,其固化物的折射率在室温下优选为1.55~1.67,更优选为1.55~1.66,进一步优选为1.56~1.65。如下所述,使其与组合物中共存的填充材料等的折射率一致,是为了确保组合物固化后的固化物的透明性”(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8页倒数第3-2段);以及:“通常(甲基)丙烯酸酯单体通过聚合物能够使固化体的折射率与单体的折射率相比,提高0.02~0.03左右,而且(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折射率通常存在因含有羟基或羧酸基之类极性基团、芳环或卤原子等重元素而使折射率高于不具有上述基团或元素的单体的折射率的倾向,含有上述基团或重元素的单体的折射率通常在1.48~1.54的范围内。与此相反,仅具有烷基作为骨架的单体或具有氟化烷基的(甲基)丙烯酸酯类单体的折射率存在低于不具上述基团的单体的折射率的倾向,上述(甲基)丙烯酸酯类单体的折射率通常在1.40~1.48的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7页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使得该类化合物与其填充材料的折射率一致、从而确保组合物固化后的固化物的透明性,而将该类化合物的折射率保持在1.53~1.65,更优选为1.54~1.65的技术教导;此外,其还披露了通过在这类化合物中引入羟基或羧酸基之类极性基团、芳环或卤原子等重元素可以实现该类化合物折射率提高的教导。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式(I)化合物与对比文件3中的化合物所述用途相同,结构相似、也是一类(甲基)丙烯酸酯类的可聚合的加成断裂剂,出于为了与填料材料(如树脂)折射率相匹配,增加其透光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通过将该类化合物的折射率提高至上述1.53~1.65、更优选为1.54~1.65的数值,并通过向该类化合物中引入羟基或羧酸基之类极性基团、芳环或卤原子等重元素这类高折射率基团来实现;此外,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一些常见的高折射率结构,如卤素、硫、磷、苯环和稠环等,具体包括溴取代芳香族聚合物、含苯环的单体、含硫芳香族、多元硫醇等(参见对比文件2第125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式I中的“高折射率基团”选自为包含苯环(如苯基、联苯基)、稠环(如芴基、萘环等)、以及包含溴代或含硫/氧等的相关基团或结构。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所给予的技术教导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2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下式的加成断裂剂:
其中
R1各自独立地为(杂)烷基基团或(杂)芳基基团;
Y为-O-、-S-、-O-CO-、O-CO-NH-、-N-C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
每个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n为0或1;
m各自独立地为1或2,
R2为烷基、芳基、高折射率基团、或和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
所述R2基团中的至少两个为高折射率基团;
所述R2基团中的至少两个为(甲基)丙烯酰基基团;并且
所述加成-断裂剂具有≥1.50的折射率,其中所述高折射率基团选自2-,3-和4-联苯基、1-,2,3-,4-和9-芴基、4-(1-甲基-1-苯乙基)苯氧基乙基;1-,2-,3-和4-萘基;2,4,6-三溴苯基;2-溴苯基;2,4-二溴-6-仲丁基苯基;2,4-二溴-6-异丙基苯基;2,4-二溴苯基;五溴苄基和五溴苯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中所述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为(甲基)丙烯酰基基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中所述R1-Y-R2基团中的至少一个具有下式:
其中
R4为H或C1-C4烷基;
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t为2至10,所述-(CtH2t)-基团任选地被羟基取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式的加成-断裂剂:
其中
RRI包括高折射率基团;
Rpolmn包括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
R32为RRI或Rpolmn;
R33为烷基或芳基、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或高折射率基团;
Y为-O-、-S-、-O-CO-、O-CO-NH-、-N-C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
每个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n为0或1;
每个o独立地为1或2,
每个p独立地为0或1,
前提条件是,化合物Ia包含至少一个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和至少一个高折射率基团。
5. 一种可聚合组合物,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成-断裂剂、至少一种可自由基聚合单体、和引发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包含:
a)85至10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酯;
b)0至15重量份的酸官能烯键式不饱和单体;
c)0至10重量份的非酸官能烯键式不饱和极性单体;
d)0至5份乙烯基单体;和
e)0至5份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
以上均基于100重量份总单体a)至e)计,以及
f)基于100重量份的a)至e)计,0.1至10重量份的所述加成-断裂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还包含0.01至5份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
8. 根据权利要求5-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还包含无机填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为表面改性的二氧化硅填料。
10. 一种制品,其包含位于基底上的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的层。
11. 一种制品,其包含位于基底上的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化的可聚合组合物。
12. 一种硬质涂层组合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以及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成-断裂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硬质涂层组合物,其包含:
a)0.1-10重量%的所述加成断裂剂;
b)20-80重量%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和/或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c)0至25重量%范围内的(甲基)丙烯酸酯稀释剂;和
d)20至75重量%的二氧化硅。”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相比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基团R2和权利要求4中基团R33定义中的“芳基”删除。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本申请已经证实这种技术效果。对比文件l描述了含有两个苯基的加成断裂剂AFM-4,对比文件1的加成断裂剂不含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所述基团。即使对比文件l的苯基可以被认为是高折射率基团,对比文件l也没有教导或启示选2-,3-和4-联苯基、1-,2,3-,4-和9-芴基、4-(1-甲基-1-苯乙基)苯氧基乙基;1-,2-,3-和4-萘基;2,4,6-三溴苯基;2-溴苯基;2,4-二溴-6-仲丁基苯基;2,4-二溴-6-异丙基苯基;2,4-二溴苯基;五溴苄基和五溴苯基的高折射率基团。从对比文件1的实例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l所测试的加成断裂剂降低了组合物的固化深度(参见对比文件l说明书第0128段下表格最右的“固化深度”栏以及第0131段下表格最右的“固化深度”栏),而不能像本申请中所证实的那样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对比文件l完全没有教导含有要求保护的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能够增加固化深度。对比文件2也没有教导含有要求保护的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能够增加固化深度。对比文件3仅仅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及,“如果透明度高,则使用光聚合型牙科材料时,由于固化深度变大、聚合率提高,因此也具有提高机械物性的优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最后1句)。该公开内容完全不涉及加成断裂剂,更不用说包含要求保护的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 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教导含有要求保护的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也能够增加固化深度。驳回决定没有清楚地论述对比文件l-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或教导了“使用要求保护的包含至少两个选自2-,3-和4-联苯基、1-,2,3-,4-和9-芴基、4-(1-甲基-1-苯乙基)苯氧基乙基;1-,2-,3-和4-萘基;2,4,6-三溴苯基;2-溴苯基;2,4-二溴-6-仲丁基苯基;2,4-二溴-6-异丙基苯基;2,4-二溴苯基;五溴苄基和五溴苯基的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可以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相反,驳回决定似乎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芳基构成高折射率基团,并进而认为对比文件l-对比文件3公开或教导了芳基基团可用作高折射率基团从而得出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意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下式的加成断裂剂:
其中
R1各自独立地为(杂)烷基基团或(杂)芳基基团;
Y为-O-、-S-、-O-CO-、O-CO-NH-、-N-C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
每个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n为0或1;
m各自独立地为1或2,
R2为烷基、高折射率基团、或和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
所述R2基团中的至少两个为高折射率基团;
所述R2基团中的至少两个为(甲基)丙烯酰基基团;并且
所述加成-断裂剂具有≥1.50的折射率,其中所述高折射率基团选自2-,3-和4-联苯基、1-,2,3-,4-和9-芴基、4-(1-甲基-1-苯乙基)苯氧基乙基;1-,2-,3-和4-萘基;2,4,6-三溴苯基;2-溴苯基;2,4-二溴-6-仲丁基苯基;2,4-二溴-6-异丙基苯基;2,4-二溴苯基;五溴苄基和五溴苯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式的加成-断裂剂:
其中
RRI包括高折射率基团;
Rpolmn包括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
R32为RRI或Rpolmn;
R33为烷基、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或高折射率基团;
Y为-O-、-S-、-O-CO-、O-CO-NH-、-N-C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
每个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n为0或1;
每个o独立地为1或2,
每个p独立地为0或1,
前提条件是,化合物Ia包含至少一个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和至少一个高折射率基团。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高折射率基团的种类范围主要涵盖联苯基、芳香稠环、溴代苯基或苄基、含苯环和氧杂原子基团等;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化合物不涉及上述基团,然而,对比文件3中也披露了一种如本申请结构类似的式(1)所示的(甲基)丙烯酸酯化合物,并明确给出了如下教导:(a)为了使得该类化合物与其填充材料的折射率一致、从而为了确保组合物固化后的固化物的透明性,而将该类化合物的折射率保持在1.53~1.65,更优选为1.54~1.65的技术教导;(b)通过在这类化合物中引入羟基或羧酸基之类极性基团、芳环或卤原子等重元素可以实现该类化合物折射率提高。结合对比文件3的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这类材料与填充材料折射率一致,从而确保组合物固化后的透明性,完全有动机通过向这类化合物中光引入高折射率基团来使得这类化合物的折射率保持在≥1.50的折射率。此外,对比文件3中还明确记载:如果透明度高,则使用光聚合性牙科材料时,由于固化深度变大、聚合率提高,因此也具有提高机械物性的优点,可见对于这类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做出提高其折射率的技术改进的同时能够预期到,伴随着透明度的提高能够带来固化深度的变大。尽管申请人强调上述内容记载在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中,而对比文件3的发明主旨就是这类(甲基)丙烯酸酯化合物,并作为一种能够提供高折射率树脂固化物的聚合性化合物用于牙科用材料,且对比文件3在该段中也指出 了“关于牙齿的透明性,通常要求在门牙切断部等中使用的复合树脂或硬质树脂在外观上具有非常高的透明度”,结合上下文内容,无法得出申请人所认为的上述划线处透明度提高对于光聚合性牙科材料固化深度提高的教导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这类材料无关。其次,从技术效果上看,从对比文件1的第[0122]段可知,其对于固化深度基本采用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测试方法,而比较第[0128]段的表中最后一栏固化深度实验结果与本申请说明书第57页表1的DOC数值,无法显示本申请的化合物在提高固化深度的效果上优于对比文件1。而对于第[0128]段的实验结果,对比文件1中也仅指出“随着加成断裂及材料的浓度增大,组合物显示出应力降低、沃茨收缩降低,同时保持了充分的径向抗张强度、巴科尔硬度和固化深度”(第[0129]段),即在提高该类组合物性能的同时也保持了充分的固化深度。即使复审请求人强调该表显示与不加入加成断裂剂相比,组合物的固化深度有所降低,然而从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可以看出,加入加成断裂剂AFM-A的实例4-8相较于C1,其DOC值也有所降低;可见,在该结果上,其与对比文件1并无差别。而说明书第58页的表2和表3分别是尖挠度的测试(压力测试),无法以此证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所述高折射率基团增加了该组合物的固化深度,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加成-断裂剂加入到可聚合单体的混合物中,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增加所得到的聚合物的折射率,增加了固化深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至第2页第3段)。其在具体实施方案部分合成了AFM-A、AFM-B和AFM-C并测试了三个化合物的折射率,但没有测试聚合物的折射率。合议组分析AFM-A、AFM-B和AFM-C的结构可知,这三个具体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其中的一个取代基Y-R2不同,分别是联苯基、萘基和联苯氨基。本申请对包含该三个具体化合物的具体组合物进行了固化深度测试,结果见表1、2和3。从表1-3给出的DOC数据分析,其与没有加入本申请化合物的比较例C1-C3相比,数值有高有低,仅在表3中相较于没有加入AFM-C的比较例,表现出固化深度增加,表2中仅在高浓度下表现出固化深度增加,而在低浓度下却表现出固化深度降低,并没有显示出规律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便是实施例的三个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申请说明书表1-3中都不能得出本申请的化合物均能够解决提高固化深度的技术问题,更何况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马库什通式化合物。鉴于本申请说明书的效果例中也并未测定聚合物的折射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后,也不能得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加成-断裂剂能够提高聚合物的折射率的技术效果。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未具体测定本申请的化合物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的效果实验,但鉴于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结构非常类似的化合物作为加成-断裂剂,用于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本申请的加成-断裂剂具有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AFM-1、AFM-2、AFM-4或AFM-5相比,其区别仅在于:二者结构有所区别,本申请在AFM-1、AFM-2、AFM-4或AFM-5的R2上连了两个联苯基、萘基、联苯基氨基等基团,而对比文件1此处是氢,烯丙基等,未有芳基相连。本申请说明书共声称要解决三个技术问题,如上所述,本申请声称的增加固化深度和提高聚合物的折射率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在权利要求1的整个范围内都得到确认,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应力消除的结构新的加成-断裂剂。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式(1) 所示的(甲基)丙烯酸酯化合物,以及含有式(1)表示的化合物的聚合物性组合物聚合得到的固化物及其作为牙科用材料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3、4和7)。此外,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使得该类化合物与其填充材料的折射率一致、从而确保组合物固化后的固化物的透明性,而将该类化合物的折射率保持在1.53~1.65,更优选为1.54~1.65的技术教导(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8页倒数第3—2段,说明书第47页第2段)。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中的化合物所述用途相同,结构相似,也是一类(甲基)丙烯酸酯类的可聚合的加成断裂剂,虽然对比文件3所列的苯环等取代基与本申请化合物的位置有所区别,但出于获得一种结构新的应力消除的加成-断裂剂的目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向该类化合物中引入芳环等这类高折射率基团来实现。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3式1中的“高折射率基团”选自为包含苯环(如苯基、联苯基)、稠环(如芴基、萘环等)的相关基团或结构引入到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中,进行结构改造,以获得本申请结构的化合物。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所给予的技术教导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复审通知书同时评述了权利要求1其它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权利要求5-13的创造性,认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复审通知书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同时提交了附件1(共3页,包括说明、表1和2,试图证明高水平的AFM-A可以掺入牙科复合材料配方中,固化后仅观察到轻微的固化深度损失)。复审请求人将在原权利要求1中所述高折射率基团限定为2-,3-和4-联苯基、或1-,2-,3-和4-萘基,删除其余基团;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增加特征“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2-,3-和4-联苯基时,Y是-O-CO-NH-或-OCO-,以及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1-,2-,3-和4-萘基,Y是-O-CO-。在原权利要求3中增加特征“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2-,3-和4-联苯基时,Y是-O-CO-NH-,以及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1-,2-,3-和4-萘基,Y是-O-CO-”。删除权利要求4,增加新权利要求13-15,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本申请已经在实施例中证实可以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这种技术效果(参见例如本申请说明书第58页表3)。
对比文件1的加成断裂剂不含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2-,3-和4-联苯基;1-,2-,3-和4-萘基,且“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2-,3-和4-联苯基时,Y是-O-CO-NH-,以及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1-,2-,3-和4-萘基,Y是-O-CO-”。从对比文件1的实例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所测试的加成断裂剂降低了组合物的固化深度,而本申请是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对比文件3背景技术部分提及的内容不涉及加成断裂剂,没有教导含有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能够增加固化深度。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备创造性。本申请已经证实AFM-B和AFM-C能够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并且AFM-B和AFM-C具有的高折射率基团分别为萘基-2-羰基氧基或联苯基-2-氨基羰基氧基。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高折射率基团具有萘基羰基氧基或联苯基-氨基羰基氧基的结构。在本申请已经证实具有萘基-2-羰基氧基或联苯基-2-氨基羰基氧基的加成断裂剂的高折射率基团的技术效果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要求保护的具有修改后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可以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确实,低浓度的AFM-B没有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见表2)。然而,在本申请已经证明相对高浓度的AFM-B可以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的条件下(参见表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根据本说明书中指定的测试条件确定合适可以增加固化深度的AFM-B浓度。AFM-A在降低固化深度方面同样显示出改善。与对比文件l所公开的加成断裂剂AFM-1相比(参见附件1),AFM-A的高折射率基团显示出显著降低的固化深度损失。因此,高水平的AFM-A可以掺入牙科复合材料配方中,在固化时仅观察到轻微的固化深度损失(从与在其他方面相同但加成断裂剂不同的对照组的比较中可以看出,AFM-1组的固化深度下降至多约21.7%,而AFM-A组仅至多降低了7.3%)。同理,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加成断裂剂AFM-4相比,AFM-A的高折射率基团也显示出显著降低的固化深度损失。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下式的加成断裂剂:
其中
R1各自独立地为(杂)烷基基团或(杂)芳基基团;
Y为-O-、-S-、-O-CO-、O-CO-NH-、-N-C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
每个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n为0或1;
m各自独立地为1或2,
R2为烷基、高折射率基团、或和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
所述R2基团中的至少两个为高折射率基团;
所述R2基团中的至少两个为(甲基)丙烯酰基基团;并且
所述加成-断裂剂具有≥1.50的折射率,其中所述高折射率基团为2-,3-和4-联苯基;或1-,2-,3-和4-萘基;
其中所述R1-Y-R2基团中的至少一个具有下式:其中
R4是H或C1-C4烷基;
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
t为2至10,所述-(CtH2t)-基团任选被羟基取代;并且
另外,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2-,3-和4-联苯基时,Y是-O-CO-NH-或-OCO-,以及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1-,2-,3-和4-萘基,Y是-O-CO-。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中所述烯键式不饱和可聚合基团为(甲基)丙烯酰基基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中所述R1-Y-R2基团中的至少一个具有下式:
其中
R4为H或C1-C4烷基;
X1独立地为-O-或-NR4-,其中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t为2至10,所述-(CtH2t)-基团任选地被羟基取代;并且
另外,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2-,3-和4-联苯基时,Y是-O-CO-NH-,以及当所述高折射率基团是1-,2-,3-和4-萘基,Y是-O-CO-。
4. 一种可聚合组合物,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3、13、14或15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成-断裂剂、至少一种可自由基聚合单体、和引发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包含:
a)85至10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酯;
b)0至15重量份的酸官能烯键式不饱和单体;
c)0至10重量份的非酸官能烯键式不饱和极性单体;
d)0至5份乙烯基单体;和
e)0至5份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
以上均基于100重量份总单体a)至e)计,以及
f)基于100重量份的a)至e)计,0.1至10重量份的所述加成-断裂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还包含0.01至5份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
7.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还包含无机填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为表面改性的二氧化硅填料。
9. 一种制品,其包含位于基底上的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的层。
10. 一种制品,其包含位于基底上的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化的可聚合组合物。
11. 一种硬质涂层组合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以及权利要求1-3、13、14或15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成-断裂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硬质涂层组合物,其包含:
a)0.1-10重量%的所述加成断裂剂;
b)20-80重量%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和/或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c)0至25重量%范围内的(甲基)丙烯酸酯稀释剂;和
d)20至75重量%的二氧化硅。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被称为AFM-A并且具有下式:
AFM-A
。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被称为AFM-B并且具有下式:
AFM-B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其被称为AFM-C并且具有下式:
AFM-C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13-14的化合物,仅保留权利要求15的化合物,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加成断裂剂,其被称为AFM-C并且具有下式:
AFM-C
。
2. 一种可聚合组合物,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至少一种可自由基聚合单体、和引发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包含:
a)85至10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酯;
b)0至15重量份的酸官能烯键式不饱和单体;
c)0至10重量份的非酸官能烯键式不饱和极性单体;
d)0至5份乙烯基单体;和
e)0至5份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
以上均基于100重量份总单体a)至e)计,以及
f)基于100重量份的a)至e)计,0.1至10重量份的所述加成-断裂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还包含0.01至5份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
5. 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还包含无机填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为表面改性的二氧化硅填料。
7. 一种制品,其包含位于基底上的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的层。
8. 一种制品,其包含位于基底上的固化的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聚合组合物。
9. 一种硬质涂层组合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以及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成-断裂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硬质涂层组合物,其包含:
a)0.1-10重量%的所述加成断裂剂;
b)20-80重量%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和/或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c)0至25重量%范围内的(甲基)丙烯酸酯稀释剂;和
d)20至75重量%的二氧化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9月1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2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依据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被称为AFM-C的具体的加成-断裂剂。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式I结构的的加成-断裂剂,其实施例公开了具体化合物AFM-1至AFM-9作为加成-断裂剂,其中与本申请化合物AFM-C结构上接近的是具体化合物AFM-4 和AFM-5:(参见对比文件1实例4和5),并进行了包括固化深度测试在内的一系列测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8]段-[0222]段)。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也是用于消除应力(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对比文件1在[0222]段描述,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加成断裂材料的实例101-120与不包含加成断裂材料的CE1-CE5相比,性能提高,具体地讲,随着加成断裂材料的浓度增大,组合物显示出应力降低、沃茨收缩降低,同时保持了充分的径向抗张强度、巴科尔硬度。就固化深度这一性能参数而言,相比CE1-CE5,加入一定量的AFM-1至AFM-4的实例101-120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对比文件1没有测定包含AFM-5的组合物的固化深度数值。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AFM-C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AFM-4和AFM-5相比,其结构区别在于:本申请通过2-联苯基与氧酰胺基连接,而AFM-4相应为苯氧基亚甲基,AFM-5为(甲基)丙烯酰氧基亚乙基,具体结构如下: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加成-断裂剂加入到可聚合单体的混合物中,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增加所得到的聚合物的折射率,增加了固化深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第1段至第2页第3段)。
本申请对包含该AFM-C的具体组合物进行了固化深度测试,结果见表3:
实例
C3
14
15
16
17
18
AFM-C
无
2%
4%
6%
8%
10%
DOC
3.00
3.18
3.35
3.42
3.48
3.56
尖挠度(微米)
-6.96
-5.34
-4.03
-2.76
-1.65
-1.06
从本申请表3给出的DOC数据分析,其与没有加入本申请化合物的比较例C3相比,加入AFM-C在2%-10%的浓度范围内都表现出固化深度增加(DOC值变大)。鉴于本申请说明书的效果例中并未测定聚合物的折射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后,不能得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加成-断裂剂能够提高聚合物的折射率的技术效果。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未具体测定本申请的化合物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的效果实验,但鉴于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结构非常类似的化合物作为加成-断裂剂,用于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本申请的加成-断裂剂具有减少聚合诱导的应力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持应力消除下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对比文件1加入一定量的AFM-1至AFM-4的实例101-120导致其固化深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对比文件1的整体内容后,可以得出与未加入的相比,加入对比文件1的加成-断裂剂会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产品的固化深度。对比文件1虽然仅给出AFM-1至AFM-4的固化深度数据,未给出AFM-5的固化深度数值,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AFM-1至AFM-4与AFM-5结构的相似性,预期加入AFM-5同样会降低产品的固化深度。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其没有教导含有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特定的AFM-C加成断裂剂能够增加产品的固化深度。本申请说明书虽仅记载了与没有加入加成断裂剂相比固化深度的影响,没有与对比文件1的加成断裂剂相比的固化深度的影响,但对比文件1同样是与没有加入加成断裂剂相比固化深度的影响。鉴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固化深度表现出不同方向的影响,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教导,并不能预期通过对对比文件1化合物的结构常规改造能够增加固化深度。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了增加组合物固化深度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式(1) 所示的(甲基)丙烯酸酯化合物,以及含有式(1)表示的化合物的聚合物性组合物聚合得到的固化物及其作为牙科用材料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3、4和7)。合议组认为,相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是与本申请结构相差更大的一篇现有技术文献,本申请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3的化合物虽同属于(甲基)丙烯酸酯类的可聚合化合物,且都可用于牙科材料,但对比文件3未涉及加成断裂剂,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具体化合物的结构与本申请差别较大,对比文件3也同样没有教导含有要求保护的高折射率基团的加成断裂剂能够增加组合物的固化深度。
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卤素、硫、磷、重金属、苯环和稠环等的RD(摩尔折射率)较大,即属于高折射率基团”,但对比文件2本身仅为一本教科书,其没有公开本申请特定结构的化合物,也没有公开基团改造为2-联苯基能够改善产物的固化深度,因此,综上,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和3,抑或是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都没有教导在化合物结构中连接两个2-联苯基能够提高组合物的固化深度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或其组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首先,具体化合物AFM-C的权利要求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才提交,鉴于驳回决定仅涉及通式化合物,并未具体涉及具体化合物AFM-C,对于AFM-C的具体创造性意见,驳回决定并未涉及。其次,关于关于具体化合物AFM-C的创造性审查意见,上文复审决定理由部分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前置审查意见第一点理由主要针对复审请求文本的通式化合物,在复审请求人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为具体化合物后,本申请说明书已经能够表明加入本申请的AFM-C在2%-10%的浓度范围内都表现出固化深度增加,而对比文件1加入其相应的AFM-1至AFM-4后,其固化深度反而降低,故前置审查意见第二点理由也已不在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原审查部门应基于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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