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卷烟纸的带材的干燥方法和由此得到的卷烟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74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50926
优先权日:2014-06-18
申请(专利)号:201510329056.6
申请日:2015-06-15
复审请求人:阿利曼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庆华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丛春玲
国际分类号:D21F5/04(2006.01);A24D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有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本身不存在改进动机,而且即使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中的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9056.6,名称为“卷烟纸的带材的干燥方法和由此得到的卷烟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利曼德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5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66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154921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239527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卷烟纸制造机生产线的干燥部(2)中干燥卷烟纸的带材(1)的方法,所述干燥部(2)包括位于自压榨部的出口处和至施胶压榨器(3)的入口处的预干燥部(4)、以及位于自所述施胶压榨器(3)的出口与至卷绕部的入口之间的后干燥部(5),所述干燥部(2)具有多个烘缸(6)、多个输送辊(7)、和至少一个干燥毯(8),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至少对于所述预干燥部(4),借助围绕位于所述预干燥部中的所有的所述烘缸(6)和所有的所述输送辊(7)行进的至少一个干燥毯(8)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以在所述预干燥部(4)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0.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卷烟纸的带材(1),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的卷烟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对于所述后干燥部(5),借助围绕位于所述后干燥部(5)中的所有的所述烘缸(6)和所有的所述输送辊(7)行进的至少一个干燥毯(8)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以在所述后干燥部(5)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卷烟纸的带材(1),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5%、且TEA指标不小于2.5kN.m/m2的卷烟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预干燥部(4)和/或所述后干燥部(5)中,借助围绕所述烘缸(6)和所述输送辊(7)连续行进的一个或多个干燥毯(8)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引起卷烟纸的带材(1)在位于所述施胶压榨器(3)与所述后干燥部的第一烘缸(6)之间的吸附输送辊(15)上行进。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预干燥部(4)和/或所述后干燥部(5)中,通过与卷烟纸的带材(1)的底面和顶面交替接触,来获得对卷烟纸的带材(1)的对称干燥。
6. 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干燥方法得到的卷烟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烟纸的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卷烟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烟纸的断裂伸长率的数值处于2.5%至3.5%的范围内,且TEA指标处于2.5kN.m/m2至3.0kN.m/m2的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卷烟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烟纸具有:
处于10CU至200CU的范围内的孔隙率;
处于12g/m2至45g/m2的范围内的重量;以及
处于20%至40%的范围内的矿物填料含量。”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施胶器为施胶压榨器,干燥部具有多个烘缸、多个输送辊和至少一个干燥毯,方法包括:至少对于预干燥部,借助围绕位于预干燥部中的所有的烘缸和所有的输送辊行进的至少一个干燥毯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以在预干燥部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0.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卷烟纸的带材,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的卷烟纸;这些区别特征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干燥方法得到的卷烟纸,由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披露烘缸和输送辊,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一方面提高卷烟纸的带材的行进速度,另一方面“仍然能够获得机械性能极好的、适合于后续加工的卷烟纸”,对比文件2并未对于卷烟纸的驱动给出任何教导,卷烟纸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纸而言相对更脆,更易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的干燥部来干燥对比文件1的卷烟纸;(2)在对比文件2中,烘缸10均位于干燥铜网15所构成的回路的内侧,而翻转缸11位于干燥铜网15所构成的回路的外侧,结构与本申请相反;(3)对比文件2的干燥系统采用真空盒13控制纸张的卷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利用没有真空盒的单个蛇行干燥系统来干燥对比文件1的卷烟纸,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将真空盒省去;(4)对比文件1-2没有提及卷烟纸的纸带被以恒定速度驱动(即速度的改变小于或等于0.1%),也未提及与纸的机械特征相关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利用单排干燥来生产卷烟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烘缸和输送辊相对于干燥毯的位置结构与本申请相同;(2)由于卷烟纸纸幅较薄、干燥时纸幅正反面干燥均匀、不易产生弯曲,不需要设置防止纸幅卷曲的真空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干燥部结构对对比文件1的卷烟纸进行干燥时,容易想到选择没有真空盒的单个蛇行干燥系统来干燥卷烟纸;(3)为了提高纸张的性能,造纸机运行过程中需要保持纸机的稳定,即以基本恒定的速度驱动纸机的运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48-50段及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得:当采用“预干燥部(4)中形成的单个‘蛇行’干燥系统”时,能够达到卷烟纸的纸带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0.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的卷烟纸,也即:本申请获得的卷烟纸的好的机械特征(如断裂伸长率、TEA)是由这种蛇行干燥系统的结构所带来的,而对比文件2的蛇行干燥系统恰好与本申请要保护的干燥部结构完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也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干燥方法得到的卷烟纸,由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20-21行及附图1,特别是从图1中可以看出,烘缸10均位于干燥铜网15所构成的回路的外侧,翻转缸11位于干燥铜网15所构成的回路的内侧,结构与本申请完全相同;(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卷烟纸制造机中没有蒸汽盒,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选择是否使用蒸汽盒;(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为了提高纸张的机械性能,造纸机运行过程中需要保持纸机的稳定,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纸带以基本恒定的速度驱动;本申请获得的卷烟纸的好的机械特征(如断裂伸长率、TEA)是由这种蛇行干燥系统的结构所带来的,而对比文件2的蛇行干燥系统恰好与本申请要保护的干燥部结构完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也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单排干燥装置用于干燥较为脆弱的卷烟纸。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2019年03月07日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披露了一种卷烟纸的配方,对于卷烟纸的生产线则完全没有公开任何具体内容,更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主要区别技术特征,也完全没有在任何地方针对如何将上述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卷烟纸生产工艺过程提供任何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普通纸而非卷烟纸的烘干方法,对比文件2中的生产线上使用了真空盒13,而卷烟纸强度较低,经受不了真空盒13的吸附;(2)对比文件2中烘缸10和反转缸11的位置与本申请相反;(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单个蛇形干燥系统构造成以基本恒定速度来驱动卷烟纸,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卷烟纸制造机生产线的干燥部(2)中干燥卷烟纸的带材(1)的方法,所述干燥部(2)包括位于自压榨部的出口处和至施胶压榨器(3)的入口处的预干燥部(4)、以及位于自所述施胶压榨器(3)的出口与至卷绕部的入口之间的后干燥部(5),所述干燥部(2)具有多个烘缸(6)、多个输送辊(7)、和至少一个干燥毯(8),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至少对于所述预干燥部(4),借助围绕位于所述预干燥部中的所有的所述烘缸(6)和所有的所述输送辊(7)行进的至少一个干燥毯(8)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以在所述预干燥部(4)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0.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卷烟纸的带材(1),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的卷烟纸,所述“蛇行”干燥系统具有相关的用以按照连续方式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的多组烘缸(6),每个烘缸组具有至少一个烘缸(6)、至少一个输送辊(7)、以及仅一个干燥毯(8),该干燥毯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所述干燥毯(8)呈无端带的形式,构成一个毯回路,并且被安装的方式使得每个烘缸组中所有的烘缸(6)都位于所述干燥毯的回路的外侧,且每个烘缸组中所有的输送辊(7)都位于所述干燥毯的回路的内侧,以及
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预干燥部(4)和/或所述后干燥部(5)中,通过与卷烟纸的带材(1)的底面和顶面交替接触,来获得对卷烟纸的带材(1)的对称干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对于所述后干燥部(5),借助围绕位于所述后干燥部(5)中的所有的所述烘缸(6)和所有的所述输送辊(7)行进的至少一个干燥毯(8)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以在所述后干燥部(5)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卷烟纸的带材(1),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5%、且TEA指标不小于2.5kN.m/m2的卷烟纸,所述后干燥部(5)中形成的“蛇行”干燥系统具有相关的用以按照连续方式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的多组烘缸(6),每个烘 缸组具有至少一个烘缸(6)、至少一个输送辊(7)、以及仅一个干燥毯(8),该干燥毯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1),所述干燥毯(8)呈无端带的形式,构成一个毯回路,并且被安装的方式使得每个烘缸组中所有的烘缸(6)都位于所述干燥毯的回路的外侧,且每个烘缸组中所有的输送辊(7)都位于所述干燥毯的回路的内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预干燥部(4)和/或所述后干燥部(5)中,借助围绕所述烘缸(6)和所述输送辊(7)连续行进的一个或多个干燥毯(8)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引起卷烟纸的带材(1)在位于所述施胶压榨器(3)与所述后干燥部的第一烘缸(6)之间的吸附输送辊(15)上行进。
5. 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干燥方法得到的卷烟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烟纸的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卷烟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烟纸的断裂伸长率的数值处于2.5%至3.5%的范围内,且TEA指标处于2.5kN.m/m2至3.0kN.m/m2的范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卷烟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烟纸具有:
处于10CU至200CU的范围内的孔隙率;
处于12g/m2至45g/m2的范围内的重量;以及
处于20%至40%的范围内的矿物填料含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卷烟纸制造机生产线的干燥部中干燥卷烟纸的带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灰卷烟纸的制备方法,其包含在卷烟纸制造机生产线的干燥部中干燥卷烟纸的带材的方法,干燥部包括位于自压榨部的出口处和至施胶部的入口处的第一干燥部(相当于预干燥部)以及位于自施胶部的出口与至卷取部(相当于卷绕部)的入口之间的二次干燥部(相当于后干燥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0020]段及附图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干燥部具有多个烘缸、多个输送辊、和至少一个干燥毯,采用施胶压榨器施胶,方法包括:至少对于所述预干燥部,借助围绕位于所述预干燥部中的所有的所述烘缸和所有的所述输送辊行进的至少一个干燥毯来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以在所述预干燥部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速度变化小于或等于0.1%的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卷烟纸的带材,由此获得断裂伸长率的数值不小于2.0%、且TEA指标不小于2.0kN.m/m2的卷烟纸,所述“蛇行”干燥系统具有相关的用以按照连续方式支撑卷烟纸的带材的多组烘缸,每个烘缸组具有至少一个烘缸、至少一个输送辊、以及仅一个干燥毯,该干燥毯连续地支撑卷烟纸的带材,所述干燥毯呈无端带的形式,构成一个毯回路,并且被安装的方式使得每个烘缸组中所有的烘缸都位于所述干燥毯的回路的外侧,且每个烘缸组中所有的输送辊都位于所述干燥毯的回路的内侧,在预干燥部和/或后干燥部中,通过与卷烟纸的带材的底面和顶面交替接触,来获得对卷烟纸的带材的对称干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能够提高卷烟纸的带材的行进速度,并且获得机械性能极好的、适合于后续加工的卷烟纸。
对比文件1主要对卷烟纸的配方进行了改进,改善在燃吸过程中卷烟烟灰的包灰性能,解决卷烟纸灰散、飘、掉的现象,并提高卷烟燃吸时烟支的持灰长度。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各干燥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必然会采用本领域现有的干燥部来进行干燥从而得到合格的卷烟纸,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提高卷烟纸的带材的行进速度,并且没有意识到提高卷烟纸的带材的行进速度会导致所得到的卷烟纸的机械性能降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的烘干方法和造纸机的干燥部,干燥部具有多个烘缸10、多个翻转缸11(相当于输送辊)和多个干燥铜网15(相当于干燥毯),使用包括涂布辊21、22的表面施胶装置20(相当于施胶压榨器)进行施胶,方法包括:至少对于前干燥部D1(相当于预干燥部),借助围绕位于前干燥部D1中的所有烘缸10和所有翻转缸11行进的干燥铜网15来连续地支撑纸的带材,以在前干燥部D1中形成单个“蛇行”干燥系统,以便在基本恒定速度条件下驱动纸的带材,所述“蛇行”干燥系统具有相关的用以按照连续方式支撑纸的带材的组R0~RN(相当于烘缸组),每个组具有至少一个烘缸10、至少一个翻转缸11、以及仅一个干燥铜网15,该干燥铜网15连续地支撑纸的带材,干燥铜网15呈无端带的形式,构成一个毯回路,并且被安装的方式使得每个组中所有烘缸10都位于干燥铜网15的回路的外侧,且每个组中所有翻转缸11都位于干燥铜网15的回路的内侧,在前干燥部D1和/或后干燥部30中,通过与纸的带材的底面和顶面交替接触,来获得对纸的带材的对称干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4行至第14页第5行及附图1-6e)。对比文件2并未对于卷烟纸的驱动给出任何教导,而且卷烟纸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纸而言相对更脆,更易碎,卷烟纸的干燥和普通纸的干燥中通常采用不同的干燥装置,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使用对比文件2的普通纸的干燥部来干燥卷烟纸。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提高了卷烟纸的带材的行进速度,并且获得机械性能极好的、适合于后续加工的卷烟纸,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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