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VLAN接入VF网络的实现方法及装置、FCF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25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882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06125.1
申请日:2013-12-19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燕花
合议组组长:张凡
参审员:张德珍
国际分类号:H04L12/46(2006.01),H04L12/741(2013.01),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且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06125.1,名称为“VLAN接入VF网络的实现方法及装置、FCF”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1/0299539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8日;对比文件2:CN1820463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6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虚拟局域网VLAN接入虚拟结构VF网络的实现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位于不同的VLAN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VLAN使用灵活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本领域中通常会在装置中设置具体的模块单元来实现其相应的功能,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以太网光纤通道转发器FCF,其包括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在于:FCF中包括一装置以实现VLAN接入VF网络。该区别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虚拟局域网VLAN接入虚拟结构VF网络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按照预设规则配置VF网络以及所述VF网络与需要接入的多个虚拟局域网VLAN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包括:
同一所述VF网络对应所述多个VLAN,且同一所述VLAN仅对应唯一的所述VF网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包括:
将所述VF网络的网络资源对关联的所述多个VLAN进行共享;
根据共享的所述网络资源接入关联的所述多个VLAN内的终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共享的所述网络资源接入关联的所述多个VLAN内的终端之后包括:
在所述终端接入所述VF网络后建立光纤通道标识FCID和虚拟局域网标识VLAN ID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接收的报文中的目的FCID检索目的VLAN ID;
向所述目的VLAN ID对应的转发设备或终端转发所述报文实现所述终端之间的互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以太网光纤通道转发器FCF。
6. 一种虚拟局域网VLAN接入虚拟结构VF网络的实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配置模块,用于按照预设规则配置VF网络以及所述VF网络与需要接入的多个虚拟局域网VLAN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联模块,用于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模块,用于在所述预设规则包括以下内容时配置所述VF网络和所述对应关系:
同一所述VF网络对应所述多个VLAN,且同一所述VLAN仅对应唯一的所述VF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模块包括:
共享单元,用于将所述VF网络的网络资源对关联的所述多个VLAN进行共享;
接入单元,用于根据共享的所述网络资源接入关联的所述多个VLAN内的终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模块还包括:
建立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接入所述VF网络后建立光纤通道标识FCID和虚拟局域网标识VLAN ID之间的对应关系;
检索单元,用于根据接收的报文中的目的FCID检索目的VLAN ID;
转发单元,用于向所述目的VLAN ID对应的转发设备或终端转发所述报文实现所述终端之间的互通。
10. 一种以太网光纤通道转发器FCF,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VLAN与多个VF_Port之间并未实现直接的关联,而是将多个VLAN与多个VSAN之间通过映射关系相互关联,再将每一个VF_Port映射到特定的VSAN上的,故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中多个VLAN与VF网络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VLAN与VF_Port之间可以通过与VSAN的映射以实现关联,而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中多个VLAN与VF网络之间的具体关联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2)本申请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有“目前市场上主流的FCoE设备,都是将某一VF_ID唯一映射为指定的VLAN_ID”,即在相关技术中,通常是将VF与VLAN之间通过一一对应的关系进行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仅容易想到将多个VLAN一一映射到多个VSAN中,以及将多个VF_Port一一映射到VSAN中,而并不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上述多个VLAN与多个VSAN之间通过映射关系相互关联,再将每一个VF_Port映射到特定的VSAN上的同时,进一步公开了VLAN与VSAN之间采用一一对应映射的关联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VLAN与VSAN之间采用一一对应映射的关联方式的前提下,即不可能实现多个VLAN与同一个VSAN之间的关联,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VLAN与VSAN之间一一对应的映射方式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明显是相互矛盾的技术方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获得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以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4)对比文件2中的关联对象是局域网与交换机,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关联对象是VLAN与VF网络,两者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现有技术中常以VSAN来体现VF(参见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而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One or more VLANs in LAN 110 may be mapped to a VSAN in SAN fabric 130 via the network switch 120”,可见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一个或多个VLAN能够通过网络交换机被映射到SAN fabric中的一个VSAN,也就是说,“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2)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岛互连结构208将多个岛202、204、206耦合到一起;附着到每个岛的是诸如个人客户之类的一个或多个客户站点212-217,在不同的客户站点之间提供连通性,岛202、204、206中的客户站点具有其VLAN ID”,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位于不同的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并能够给出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1/0299539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820463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虚拟局域网VLAN接入虚拟结构VF网络的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以太网络设备的光纤通道的虚拟结构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27段,图1):如图1所示,网络100包括局域网LAN 110,网络交换机120,以及存储区域网络SAN结构130,LAN 110中的一个或多个VLAN可以经由网络交换机120被映射至SAN结构130中的VSAN(由于本领域以VSAN来体现VF,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配置VF网络以及所述VF网络与需要接入的多个虚拟局域网VLAN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VF网络”)。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VF网络与VLAN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按照预设规则配置的,且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同一VF下VLAN的灵活分配。
尽管对比文件1记载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One or more VLANs in LAN 110 may be mapped to a VSAN in SAN fabric 130 via the network switch 120”,但是结合对比文件1附图1以及说明书上下文来看,这句话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为了说明LAN 110中所包括的VLAN与SAN结构130中所包括的VSAN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非明确多个VLAN映射到同一VSAN这种多对一的关系。具体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当主机140需要接入其分配的VSAN时,例如VSAN 3,主机从VLAN 1-M中发现适当的相应VLAN来接入VSAN 3。主机140已经通过本地VLAN连接到网络,并且在170,向交换机120发送VLAN发现帧。交换机120中配置的处理逻辑400通常基于主机(例如,主机140)的硬件MAC地址或PWWN确定适当的VLAN,例如VLAN 2,以供主机140登录。在180,交换机120通过默认VLAN将表示相应VLAN的信息发送到主机140。在一个示例中,交换机120向主机140发送“VLAN 2”。然后主机140就可以登录到VLAN 2以与VSAN 3通信。适当的或相应的VLAN也可以是本地VLAN或默认VLAN。”由此可见,在主机登录时,是将LAN 110中的一个VLAN与SAN结构130中的一个VSAN进行了对应,而非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并且这种对应是通过发送VLAN发现帧并接收表示相应VLAN的信息来选择并分配一个VLAN以与VSAN进行对应,或者也可以选择本地或默认的VLAN,这种对应关系是不确定的,而非按照预设规则配置对应关系后进行VF与VLAN的关联。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一个以上的网络节点可以通过同一VFC接口连接到期望的VSAN,其中每个网络节点具有其自己的VF_Port,即,多个VF_Port可以被映射到VFC接口。 每个VFC接口也映射到特定的VSAN。”然而通过上述内容仅能得到一个以上的网络节点通过各自的VF Port映射到特定的VSAN,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多个VLAN根据预设规则配置对应关系后关联到同一个VF网络,且位于不同VLAN的终端之间能实现数据互通。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VF网络与VLAN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按照预设规则配置的,且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中,位于不同VLAN中的终端之间允许进行数据互通”的相关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规模第2层城域网,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将不同组L2交换机逻辑地组织成岛。此外,将每个岛配置为分离的管理域。连接到每个岛的是多个客户站点,一般是局域网(LAN)。利用互连结构来将岛耦合到一起,以使得连接到第一岛的客户站点可以与连接到相同的岛或者连接到第二岛的客户站点通信。互连结构可以由使用802.1Q或者类似的标签的以太网LAN形成。在每个岛中,将由客户的流量指定的CE-VLAN ID(并且由此指定相应的VEC)映射到唯一的MAN运营商设备VLAN ID(PE-VLAN ID)。 为在一个岛中给定的VEC选择的PE-VLAN ID可以与为在另一个岛中使用的为所述给定的VEC选择的PE-VLAN ID不同。”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位于不同岛的VLAN的客户站点之间可以通信,但是不同岛的VLAN是通过互连结构耦合在一起,互连结构是由使用802.1Q或者类似的标签的以太网LAN形成,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建立并运行超大城域网MAN。而本申请的应用场景是在VF网络中,多个VLAN是关联到同一VF网络,其目的是为了改进现有技术中VLAN与VF网络一对一映射所导致的FCoE网络中VLAN使用不灵活,两者的应用场景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VF网络与VLAN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按照预设规则配置的,且根据配置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多个VLAN关联到同一VF网络”的相关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采用按照预设规则配置多个VLAN接入到同一VF网络,并且位于不同VLAN 中的终端之间允许互通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关技术中,VF网络接入VLAN的实现方案存在浪费资源以及网络配置实现复杂等技术问题,从而在VF与VLAN的对应关系上解除了VF与 VLAN的强耦合,实现同一VF下VLAN的灵活分配,进而节省了网络资源,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虚拟局域网VLAN接入虚拟结构VF网络的实现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6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5、7-9,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7-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以太网光纤通道转发器FCF,包括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在权利要求6至9任一项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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