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控智能家居设备方法、系统、终端以及存储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声控智能家居设备方法、系统、终端以及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87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75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091395.9
申请日:2018-01-3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叶峰
合议组组长:刘丹
参审员:李荣娟
国际分类号:H04L12/28,G10L1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请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所存在的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091395.9,名称为“声控智能家居设备方法、系统、终端以及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接收声音信息;
将所述声音信息与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操作指令匹配,所述操作指令对应至少一个智能家居的控制指令;以及
若匹配成功,则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其中,所述实时接收声音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提取声音信息中的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声音信息中的场景唤醒词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场景唤醒词进入唤醒模式,之后在所述唤醒模式下,将所述场景唤醒词与所述操作指令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声音信息中的场景提示音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场景提示音进入唤醒模式,之后在所述唤醒模式下,将所述场景提示音与所述操作指令匹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自学习命令,根据所述自学习命令将所述场景唤醒词、所述场景提示音、所述操作指令以及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的所述控制指令记录在所述数据库中。
5. 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声音信息接收模块,用于实时接收声音信息;
控制指令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语音信息与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操作指令匹配,所述操作指令对应至少一个智能家居的控制指令;
智能家居控制模块,用于若匹配成功,则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
声音信息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声音信息中的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智能系统唤醒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场景唤醒词或所述场景提示音进入唤醒模式。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自学习模块,用于接收自学习命令,根据所述自学习命令将所述场景唤醒词、所述场景提示音、所述操作指令以及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的所述控制指令记录在所述数据库中。
8. 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引用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7346245A,公开日为2017年11月14日。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包含权利要求1-4的终端权利要求8以及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介质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理由是:(1)本申请的场景提示音不是来自用户,对比文件1对此未公开,(2)本申请的场景唤醒词无需包括待控制设备信息和控制命令的信息,将场景唤醒词这种关于场景的语音提示信息作为控制行为信息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接收声音信息;
将所述声音信息与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操作指令匹配,所述操作指令对应至少一个智能家居的控制指令;以及
若匹配成功,则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其中,所述实时接收声音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提取声音信息中的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其中,所述场景提示音为用户不说话情况下场景特有的声音,所述场景唤醒词为有关于场景的语音提示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声音信息中的场景唤醒词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场景唤醒词进入唤醒模式,之后在所述唤醒模式下,将所述场景唤醒词与所述操作指令匹配;
所述场景唤醒词为包含有场景词汇的语音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声音信息中的场景提示音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场景提示音进入唤醒模式,之后在所述唤醒模式下,将所述场景提示音与所述操作指令匹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自学习命令,根据所述自学习命令将所述场景唤醒词、所述场景提示音、所述操作指令以及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的所述控制指令记录在所述数据库中。
5. 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声音信息接收模块,用于实时接收声音信息;
控制指令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语音信息与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操作指令匹配,所述操作指令对应至少一个智能家居的控制指令;
智能家居控制模块,用于若匹配成功,则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
声音信息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声音信息中的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其中,所述场景提示音为用户不说话情况下场景特有的声音,所述场景唤醒词为有关于场景的语音提示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智能系统唤醒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场景唤醒词或所述场景提示音进入唤醒模式,所述场景唤醒词为包含有场景词汇的语音信息。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自学习模块,用于接收自学习命令,根据所述自学习命令将所述场景唤醒词、所述场景提示音、所述操作指令以及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的所述控制指令记录在所述数据库中。
8. 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9仍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11日(复审通知书存在的日期笔误已修正)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包含权利要求1-4的终端权利要求8以及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介质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利用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作为控制信息并未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认为其有技术启示属于“事后诸葛亮”。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设备的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41段、权利要求1和5):采集用户的控制行为信息,所述用户的控制行为信息包括声音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实时接收声音信息)和/或运动轨迹信息,并对所述用户的控制行为信息进行识别(相当于提取声音信息中的控制信息),将其转化为对应的控制指令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将所述声音信息与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操作指令匹配);根据预设的映射关系表,对所述控制指令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待控制设备信息及其对应的控制命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操作指令对应至少一个智能家居的控制指令);根据得到的所述待控制设备信息及其对应的控制命令,控制对应的待控制设备执行所述控制命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智能家居),并反馈设备状态信息至用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从声音信息中提取的内容具体为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所述场景提示音为用户不说话情况下场景特有的声音,所述场景唤醒词为有关于场景的语音提示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声控手段。
然而在智能声控领域,无论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常规语音控制,还是权利要求1的场景唤醒词或场景提示音进行控制,其实现控制的方案都是要将声音信息转化为控制命令,至于声音内容本身仅仅是转化成控制命令的诱因,其对转化控制的实现并无技术实质上的影响,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公知常识,即只要人为安排好声音内容与控制之间的关系,即可实现相应的声音内容控制对应设备。因此,为了进一步丰富声控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启示下,除了利用人的声音信息外,还可以补充其它常见的场景声音或特定场景语音作为声控命令,实现对家居设备的声控,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方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具体匹配设置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声音与控制之间的匹配关系及其设置目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声控智能家居设备的系统,其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然而设置具体模块实现相同功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自学习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语音语义自我机器学习等手段及其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4所述方法的由存储器和处理器组成的终端,由于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了实现如权利要求1-4所述方法的计算机程序的可读存储介质,由于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正如《专利审查指南》指出的,避免“事后诸葛亮”的错误,需要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进行比较而作出,即判断申请日之前是否存在将所谓的“场景提示音”或者“非语音”作为控制信息,并且这种控制信息的设置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语音作为控制信息在技术实现上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可以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
然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将所谓的“场景提示音”作为控制信息的常见场景是“声控灯”,即检测到一定的声音后即控制电灯开启,这与本申请所声称的利用“非语音”声音来控制家居设备技术上是相同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智能声控方案的情况下,将场景声音还是人类语音作为声控手段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和安排,并且场景音还是语音作为声控信息在技术实现上是相同的。因此,为了丰富声控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场景音或场景唤醒词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声控目的。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语音或场景音作为声控手段,而现有技术中为何仍普遍采用语音,而较少采用场景音是因为场景音作为声控手段的准确性不如语音,从而会影响到人的使用体验。比如,所谓的开门声音作为控制声音,很多场景下并不需要电灯开启来配合,一有开门就开启电灯反而导致人的体验较差。因此,在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两个声控手段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会考虑人体验上的感受来选择何种声音作为控制信息,而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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