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两工位火焰钎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31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09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5282.3
申请日:2015-11-24
复审请求人:南京凯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金凤
合议组组长:成红
参审员:王京
国际分类号:B23K3/00(2006.01);B23K3/04(2006.01);B23K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5282.3,名称为“一种两工位火焰钎焊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京凯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818040Y,公告日为2006年09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2639571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两工位火焰钎焊机,包括钣金本体(1)、安装在钣金本体(1)内的电气控制装置和液压驱动装置,所述钣金本体(1)设置有工作台(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与火焰钎焊平移装置配合使用的工件工装位移装置;所述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包括安装在钣金本体(1)内的水平导轨(3)、安装在水平导轨(3)上的喷火嘴工装(4)和安装在喷火嘴工装(4)上的喷火嘴(5);所述喷火嘴工装(4)与液压驱动装置相连,能在液压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在水平导轨(3)上移动;所述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包括安装在工作台(2)上的竖直导轨(6)、安装在竖直导轨(6)上的工件工装(7)和安装在工件工装(7)上的焊接台(8);所述竖直导轨(6)的位置与水平导轨(3)的位置相适配;且工件工装(7)与液压驱动装置相连,并能在液压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在竖直导轨(6)上移动;所述喷火嘴工装(4)上安装有喷火嘴管道(9),所述喷火嘴管道(9)的末端分叉为两条管道,所述喷火嘴(5)安装在该分叉的两条管道上;每一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5)设置有三个,且两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5)对称设置;所述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均设置有两套;所述工作台(2)上还安装有限位卡块(10),所述焊接台(8)可卡在限位卡块(10)上;还包括人工界面操作面板(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两工位火焰钎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控制装置为PLC电气控制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是:本申请的钎焊机有两个工位,且包括钣金本体、安装在钣金本体内的电气控制装置和液压驱动装置,采用液压驱动装置作为动力源,钣金本体设有工作台,水平导轨安装在钣金本体内,工件工装上安装有焊接台,工件工装与液压驱动装置相连,并能在液压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在竖直导轨上移动,喷火嘴管道的末端分叉为两条管道,喷火嘴安装在该分叉的两条管道上,每一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设置有三个,且两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对称设置,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均设置有两套;工作台上还安装有限位卡块,焊接台可卡在限位卡块上;还包括人工界面操作面板;其中火焰钎焊机上设置两个工位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出复审请求之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将技术特征“所述限位卡块和焊接台为两套,用于夹装至少一件工件”、“每一套的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平移装置配合使用,并且通过连杆实现联动”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不仅能够实现工件上的一个端面两侧进行钎焊,还能保证同时对两个工件进行钎焊,从而提高了焊接工作效率,而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同时夹取两个工件,并没有对同时加工工件的数量进行优化。
复审请求人2018年10月15日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工位火焰钎焊机,包括钣金本体、安装在钣金本体内的电气控制装置和液压驱动装置,所述钣金本体设置有工作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与火焰钎焊平移装置配合使用的工件工装位移装置;所述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包括安装在钣金本体内的水平导轨、安装在水平导轨上的喷火嘴工装和安装在喷火嘴工装上的喷火嘴;所述喷火嘴工装与液压驱动装置相连,能在液压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在水平导轨上移动;所述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包括安装在工作台上的竖直导轨、安装在竖直导轨上的工件工装和安装在工件工装上的焊接台;所述竖直导轨的位置与水平导轨的位置相适配;且工件工装与液压驱动装置相连,并能在液压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在竖直导轨上移动;所述喷火嘴工装上安装有喷火嘴管道,所述喷火嘴管道的末端分叉为两条管道,所述喷火嘴安装在该分叉的两条管道上,每一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设置有三个,且两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对称设置;所述工作台还安装有限位卡块,所述焊接台可卡在限位卡块上;所述限位卡块和焊接台为两套,用于夹装至少一件工件;所述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均设置有两套;每一套的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平移装置配合使用,并且通过连杆实现联动;所述电气控制装置为PLC电气控制装置,并且还包括人工截面操作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技术特征“用于夹装至少一件工件”既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夹装至少一件工件”,因此,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公开范围;(2)对比文件1虽未公开限位卡块和焊接台,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实现焊枪水平移动的焊枪进给工作台以及可实现工件竖直移动的工件工装位移装置,两者的配合使用实现了对焊接位置的准确定位,同时两侧对称设置的喷火头实现对工件的两侧同时焊接,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另外本申请的两工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两者无任何关联,仅仅是采用了双工位实现了生产效率加倍;而采用双工位以及多工位以提高生产效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双工位的火焰钎焊机,给出了提高生产效率设置双工位的启示;设置两套限位卡块以及焊接台用于固定两工位在工作台上的位置,以提高工作工装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在火焰钎焊机上设置双工位的技术方案用以提高工作效率,且其为连续作业的双工位,但其同样可实现两个工件在不同工位上的同时焊接,同样可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驱动装置为液压驱动装置,包括钣金本体、安装在钣金本体内的电气控制装置和液压驱动装置,所述电气控制装置为PLC电气控制装置,并且还包括人工截面操作面板;水平导轨安装在钣金本体内;工件工装上具有焊接台;(2)所述喷火嘴管道的末端分叉为两条管道,所述喷火嘴安装在该分叉的两条管道上,且两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对称设置;(3)本申请的钎焊机有两个工位,工作台还安装有限位卡块,焊接台可卡在限位卡块上;限位卡块和焊接台为两套,用于夹装至少一件工件;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均设置有两套;每一套均通过连杆实现联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及火焰钎焊平移装置仅为一套,本申请为两套且为双工位,但本申请的两套装置及两工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两者之间并无关联,仅仅是采用了双工位实现了焊接效率加倍,但采用两套或多套构成双工位或多工位从而同时焊接多个工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焊接效率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这种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全自动钎焊机的工作过程为夹紧、先完成一侧的焊接、翻转升降、定位、另一侧焊接,因此,对比文件1中对工件的两侧的焊接并不是同时进行的,而是要有先后顺序,经翻转再次定位后进行第二次焊接,因此,焊接效率并没有太高,而本申请中的火焰焊接平移装置、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喷嘴工装均为两套,能够同时对工件的两侧进行焊接,焊接效率有显著的提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以及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两工位火焰钎焊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全自动钎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1-7):该钎焊机包括机架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工作台),安装于机架1上的散热器定位装置2,位于散热器3两侧面对称设置的焊接装置4,安装于机架1上的夹紧装置撑臂6,安装于夹紧装置撑臂6上的散热器夹紧装置5,夹紧装置撑臂6包括设置在机架1上且位于散热器3 两端的立臂6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安装在工作台上的竖直导轨),立臂61上设有横臂62,横臂62可沿立臂61上下移动,夹紧装置5位于横臂62的一端,夹紧装置5包括升降动力装置53,升降动力装置53为气缸,夹紧装置5在动力的作用下首先去夹持工件,然后夹紧装置5夹着工件沿横臂62移动到焊接位置,升降动力装置 53下降使工件到定位装置上(由此可知,升降动力装置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与工件工装相连的驱动装置),焊接装置4包括焊枪41,用于安装焊枪41的焊枪架42, 焊枪架4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安装在水平导轨上的喷火嘴工装)通过导轨安装在焊枪进给工作台4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平导轨)上,进给工作台43通过导轨安装在机头座45上,机头座45上设有可使进给工作台43 前进或后退的动力装置4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与喷火嘴工装相连的驱动装置),焊枪41为分别对应于所焊插接管件的三组焊枪,每组焊枪分别设有三个喷火头41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安装在喷火嘴工装上的喷火嘴);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夹紧装置撑臂6和夹紧装置5共同构成了本申请中的工件工装位移装置,焊接装置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火焰钎焊平移装置,两者也是共同配合使用实现工件与焊接装置的准确定位;夹紧装置5和横臂62共同构成了本申请中的工件工装,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竖直导轨和水平导轨也是为了移动工件与焊枪,从而使其位置相匹配,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竖直导轨的位置与水平导轨的位置必然也是相适配的,且由图5中可以看出,焊接装置上也具有喷火嘴管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驱动装置为液压驱动装置,包括钣金本体、安装在钣金本体内的电气控制装置和液压驱动装置,所述电气控制装置为PLC电气控制装置,并且还包括人工截面操作面板;水平导轨安装在钣金本体内;工件工装上具有焊接台;(2)所述喷火嘴管道的末端分叉为两条管道,所述喷火嘴安装在该分叉的两条管道上,且两条分叉管道上的喷火嘴对称设置;(3)本申请的钎焊机有两个工位,工作台还安装有限位卡块,焊接台可卡在限位卡块上;限位卡块和焊接台为两套,用于夹装至少一件工件;火焰钎焊平移装置和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均设置有两套;每一套均通过连杆实现联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火焰钎焊工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采用动力装置驱动工件工装和焊接装置在导轨上移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6段),而液压驱动装置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动力装置,因此,驱动装置为液压驱动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为便于对钎焊机进行控制采用电气控制装置,以及电气控制装置为PLC电气控制装置,并且还包括人工界面操作面板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钎焊机包括钣金本体、电气控制装置和液压驱动装置安装在钣金本体内,钣金本体设置工作台,以及水平导轨设置在钣金本体内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做的常规设置,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管道上的喷火头设置为三个且焊接装置位于散热器两侧面对称设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7段,第4页第7段,附图2),由于其焊接装置4是在散热器两侧对称设置的,因此,必然需要两根管道连接散热器两侧的焊接装置,在此基础上,在喷火嘴管道的末端分叉为两条管道,并将喷火嘴安装在该分叉的两条管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工作台上安装限位卡块,焊接台卡在限位卡块上属于本领域为避免工作台移动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本申请中的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及火焰钎焊平移装置构成的钎焊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6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焊接效率,将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及火焰钎焊平移装置设置为两套,进而设置两个焊接工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效率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已经披露了工件工装位移装置中具有竖直导轨,火焰钎焊平移装置中具有水平导轨,通过导轨使工件与焊接装置的位置相匹配,而通过如连杆等直接相连的机械结构实现两个部件的联动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通过工件工装位移装置与火焰钎焊平移装置的移动实现工件与焊接装置的位置相匹配的情况下,通过连杆将工装位移装置与火焰钎焊平移装置连接在一起进行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的联动实现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全自动钎焊机的工作过程为夹紧、先完成一侧的焊接、翻转升降、定位、另一侧焊接,因此,对比文件1中对工件的两侧的焊接并不是同时进行的,而是要有先后顺序,经翻转再次定位后进行第二次焊接,因此,焊接效率并没有太高,而本申请中的火焰焊接平移装置、工件工装位移装置、喷嘴工装均为2套,能够同时对工件的两侧进行焊接,焊接效率有显著的提高。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散热器全自动钎焊机,包括机架1,安装于机架1上的散热器定位装置2,位于散热器3两侧面对称设置的焊接装置4”(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2、4),即对比文件1中的焊接装置也是布置在散热器两侧,从而也可实现对散热器的两侧同时进行焊接。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钎焊机的工作过程为一侧焊接后翻转,再进行另一侧焊接,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第三步:焊接完一侧后,升降动力装置53将夹紧头51、工件、翻转动力 装置52升高,接着翻转动力装置52带动工件翻转180°,升降动力装置53下降使工件到定位装置上,然后进行如第二步操作相同的第二次焊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6段),由此可见,工件翻转的角度为180°,即上下翻转,焊接装置在完成散热器上方的焊接后,进行翻转,然后进行下方的焊接,而在焊接上方或下方的过程中,焊接装置是对称布置在散热器两侧从而同时对散热器两侧进行焊接,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同时对工件的两侧进行焊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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