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方法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80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766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4805.8
申请日:2015-05-28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哲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4805.8,名称为“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2521251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各搜索序列中至少一个所各自对应的优选搜索结果中还包括至少一个默认搜索结果;如果所述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均未超过其对应权重阈值,选择所述默认搜索结果为所述目标搜索结果。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对没有网址符合预设条件的情况进行处理。在搜索技术领域,当用户第一次启动浏览器时,常常会显示一个默认网址供用户使用,或者当没有匹配到符合预设条件的结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会在后台设置一个默认的返回信息;设置默认地址以避免当条件不满足时搜索结果为空的情况,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相对应的一种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浏览器,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其中至少部分搜索序列所各自对应的所述优选搜索结果中至少部分由一个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确定;
其中,所述各搜索序列中至少一个所各自对应的优选搜索结果中还包括至少一个默认搜索结果;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获取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
-根据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所对应的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从所述各优选搜索结果中确定目标搜索结果;
其中,如果所述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均未超过其对应权重阈值,选择所述默认搜索结果为所述目标搜索结果;
-向该用户直接提供所述目标搜索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部分优选搜索结果中每一个的权重基于以下至少任一项来确定:
-该用户对相应优选搜索结果的浏览次数;
-该用户对相应优选搜索结果的最近浏览时间;
-该用户对相应优选搜索结果的浏览时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默认搜索结果基于统计用户的搜索记录确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的步骤还包括:
-从其他设备获取至少一个搜索序列中每一个分别与一个或多个默认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的步骤具体包括:
-基于该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本地记录该用户输入的至少一个搜索序列中每一个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优选搜索结果由其相应搜索序列所对应的各搜索结果中该用户历史浏览的搜索结果来确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取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的步骤具体包括:
-对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进行预处理,以将处理后的搜索序列作为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
7. 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的装置,其中至少部分搜索序列所各自对应的所述优选搜索结果中至少部分由一个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确定;
其中,所述各搜索序列中至少一个所各自对应的优选搜索结果中还包括至少一个默认搜索结果;
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获取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的装置;
-用于根据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所对应的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从所述各优选搜索结果中确定目标搜索结果的装置;
其中,如果所述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均未超过其对应权重阈值,选择所述默认搜索结果为所述目标搜索结果;
-用于向该用户直接提供所述目标搜索结果的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部分优选搜索结果中每一个的权重基于以下至少任一项来确定:
-该用户对相应优选搜索结果的浏览次数;
-该用户对相应优选搜索结果的最近浏览时间;
-该用户对相应优选搜索结果的浏览时长。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默认搜索结果基于统计用户的搜索记录确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 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的装置还用于:
-从其他设备获取至少一个搜索序列中每一个分别与一个或多个默认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的装置具体用于:
-基于该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本地记录该用户输入的至少一个搜索序列中每一个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优选搜索结果由其相应搜索序列所对应的各搜索结果中该用户历史浏览的搜索结果来确定。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获取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的装置具体用于:
-对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进行预处理,以将处理后的搜索序列作为该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
13. 一种浏览器,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为,如果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记录有“检索关键词-点击操作”的关联关系,则直接加载所存储的目标网址。然而,如果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并不存在“检索关键词-点击操作”的关联关系的记录(即表2),则向用户返回通常的搜索结果页面即可,从而并不存在至少设置一个默认的返回信息。设置默认地址以避免当条件不满足时搜索结果为空的情况,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5]段中记载了:对于另外一个用户或者客户端而言,可能其个性化浏览记录中,反映出来的是,在以前使用关键词“中关村促进局”进行搜索时,点击结果3的次数最多并未超过一定阈值,因此,在本次收到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中关村促进局”时,则直接加载结果3进行展现。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当统计情况均没有超过阈值时,将点击次数最多的结果推送展现,默认搜索结果作为目标搜索结果实际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521251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个性化搜索直达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3]-[0132]段):获取输入的搜索关键词;获取当前ID针对所述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的个性化浏览记录;当一搜索结果的个性化浏览记录信息符合预置条件时,则直接加载该搜索结果并进行展现,例如当用户进行了5词索引页浏览,本次浏览PV超过3词,浏览时间超过30秒,那么总的权重就是0.3*5 0.1 0.1=1.7;这个值大于之前预设的阈值,满足了搜索直达条件,我们就把结果存入到表2中(相当于获取各搜索序列分别与一个或多个优选搜索结果的对应关系;其中至少部分搜索序列所各自对应的所述优选搜索结果中至少部分由一个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确定),如果用户再次搜索同一个关键词,那么就会先从表2中找到权重最大的那个网址,然后从索引页自动跳转到该网站(相当于根据用户输入的搜索序列所对应的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从对应的优选搜索结果中确定目标搜索结果;向该用户直接提供所述目标搜索结果);具体的,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都会在搜索结果索引页面中通过查看摘要或名称等信息选择自己所需的网页,例如,通过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超链接的方式来浏览网站;通过记录特定用户的“检索关键词-点击操作”的关联关系,可以得知用户在某个关键词下对某些或者某个网站的偏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各搜索序列中至少一个所各自对应的优选搜索结果中还包括至少一个默认搜索结果;如果所述各优选搜索结果的权重均未超过其对应权重阈值,选择所述默认搜索结果为所述目标搜索结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准确地获得浏览过的内容页面。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95]-[0096]段)公开了:如果网站的浏览次数大于一定的阈值,那么就说明这个网站符合搜索直达的要求,然后跳转到该网站,否则就等待用户的操作,如果用户浏览了另外的某个搜索结果,就增加该搜索结果的浏览次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如果权重没有大于设定的阈值,则向用户返回通常的搜索结果的索引页面即可,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在各优选的搜索结果权重均未超过对应权重值时,选择一个由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确定的默认搜索结果作为目标搜索结果的启示。本申请在各优选的搜索结果权重均未超过对应权重值时,选择一个默认搜索结果返回,该默认搜索结果是优选结果中的一个,也是基于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确定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用户仍能完成直达搜索结果显示,快速获取用户所浏览过的内容页面的效果。该情况下,本领域一般做法是返回包含多个搜索结果的索引页面,由用户自己操作选择显示哪个页面,这种在优选的搜索结果的权重均小于对应的权重阈值时,通过返回一个默认的由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确定的搜索结果以便快速获取用户所浏览过的内容页面的方式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 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方法对应的一种装置,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浏览器,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为用户提供目标搜索结果的装置。在权利要求7-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所指的默认情况是指在打开浏览器或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若搜索结果为空时会返回一个默认的搜索结果,其目的是为了不使浏览器显示结果为空,其与本申请在权重未超过阈值时返回由用户搜索历史确定的默认搜索结果网页以完成直达搜索结果显示,是完全不同的情景,无法从上述默认情况得到启示来获得本申请的返回默认搜索结果的技术方案,且也无法达到本申请快速获取用户所浏览过的内容页面的效果。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其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0075】段公开的内容“点击结果3的次数最多并未超过一定阈值”是错误的,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不具有说服力。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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