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86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725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53792.9
申请日:2017-10-31
复审请求人:北京新学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庄湧
合议组组长:魏峰
参审员:胡丽丽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53792.9,名称为“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新学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利用云录播搭建教师专业发展研修平台”,刘太如,《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第20期(总第398期),第63-66页,公开日为:2016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02443504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指令发起评课任务,根据所述评课任务从专家信息数据库中选取专家信息生成专家名单表;
根据所述评课任务实时采集预设区域的教学数据信息,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生成ST分析曲线表,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用于直播评课,并进行存储;
符合所述专家名单表的评审终端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并进行显示;
所述符合所述专家名单表的评审终端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并进行显示,具体包括:
在所述直播评课期间,评审终端发出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
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
当验证通过时,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实时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
接收所有所述评审终端反馈的评价量表,并将所有所述评价量表汇总整合,得到评审结果;
所述接收所有所述评审终端反馈的评价量表,并将所有所述评价量表汇总整合,得到评审结果,具体包括:
分别接收所有所述评审终端反馈的评价量表;
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并进行存储;
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
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并进行存储;
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方差值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
根据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和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按预设置的权重比进行计算,得到综合能力分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包括:教学过程现场录像、音频和流媒体直播信息画面数据;
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生成ST分析曲线表,具体包括:通过Student-Teacher分析法对所述教学数据信息进行定量分析,得到所述ST分析曲线表;所述ST分析曲线表包括:教师行为占有率、学生行为占有率、行为转化率和课堂类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符合所述专家名单表的评审终端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并进行显示,具体包括:
当超出所述直播评课的预设时间时,评审终端发出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
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
当验证通过时,将存储的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评价量表中包括:教师课堂调控能力分数、多媒体教学能力分数、课堂提问情况分数、环境创设能力分数、板书技能分数和教学语言、教态分数和评价量表规定的其他评价维度。
5. 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总服务器、评审终端和各个区域的分别建立的多个云录播系统;所述云录播系统均包括:信息采集装置、课件数据库和子服务器;所述总服务器包括:专家信息数据库;
所述总服务器,用于接收用户指令,并根据所述用户指令发起评课任务,根据所述评课任务从所述专家信息数据库中选取专家信息生成专家名单表;将所述评课任务和专家名单表发送到相对应的云录播系统;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向相对应的评审终端发送评审通知;
所述信息采集装置,用于根据所述评课任务实时采集预设区域的教学数据信息,并上传到所述子服务器中;
所述子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生成ST分析曲线表,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用于直播评课,并发送到课件数据库进行存储;
所述评审终端,用于根据接收到的评审通知,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进行显示,并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接收相应的专家输入的信息生成评价量表,并发送到总服务器;
所述评审终端,具体用于,在所述直播评课期间,向所述子服务器发送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
所述子服务器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时,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实时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
所述总服务器,还用于分别接收所有所述评审终端反馈的评价量表;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并进行存储;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并进行存储;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方差值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根据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和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按预设置的权重比进行计算,得到综合能力分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采集装置包括:录播终端、麦克风和教学大屏,分别用于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包括的教学过程现场录像、音频和流媒体直播信息画面数据;
所述子服务器,具体用于,通过Student-Teacher分析法对所述教学数据信息进行定量分析,得到所述ST分析曲线表;所述ST分析曲线表包括:教师行为占有率、学生行为占有率、行为转化率和课堂类型。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评审终端,具体用于,当超出所述直播评课的预设时间时,评审终端向所述课件数据库发出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
所述课件数据库,还用于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时,将存储的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7中任一所述的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评价量表中包括:教师课堂调控能力分数、多媒体教学能力分数、课堂提问情况分数、环境创设能力分数、板书技能分数和教学语言、教态分数和评价量表规定的其他评价维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并进行存储;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方差值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根据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和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按预设置的权重比进行计算,得到综合能力分数;(2)评审终端发出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时,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实时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2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合议组在本复审通知书中不再引用对比文件2,因此不再对对比文件2发表相关意见。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但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具有了相关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仅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公知手段或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这些公知手段或常规设计,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3)计算教师的综合能力分数,能够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的能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述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相同,为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利用云录播搭建教师专业发展研修平台”,刘太如,《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第20期(总第398期),第63-66页,公开日为:2016年10月3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云录播搭建教师专业发展研修平台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1-3节):
教学管理者可在管理者的个人空间发起听课任务,教师也可申请公开课,预约课表中的某个时间段的录播教室,然后填写公开课相关信息,教研员看到相应信息后审核该公开课申请,设置评价量表,选择3个评课专家(相当于根据接收到的用户指令发起评课任务,根据所述评课任务选取专家信息生成专家名单表);
教师在约定时间进入录播教室上课,教师跟踪主机用于跟踪教师在教室内的活动,从而实现全自动拍摄,四路视频信号经过实时编码传输至位于云端的直播服务器,通过直播服务器对外直播教师的课堂(相当于根据所述评课任务实时采集预设区域的教学数据信息,用于直播评课);系统会自动将授课实录至云存储,实现课堂实录的点播功能(相当于存储所述教学数据信息);
S-T分析:将教学中的行为分为学生(S)行为和教师(T)行为,通过对跟踪主机读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教师课堂教学的类型,可自动呈现结果,相关数据以图形和图表的方式呈现(相当于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生成ST分析曲线表,用于直播评课,并且隐含公开了存储所述ST分析曲线表);
专家可以根据评价量规对教师的课堂进行打分,评价结果汇总到评价库进行分析统计,分析结果当场反馈给授课教师(相当于接收所有评审终端反馈的评价量表,并将所有评价量表汇总整合,得到评审结果);专家评价的评价模块包括评价方案及相应指标的增加、修改、删除,以及评价规则的制定、评价等级的制定、评价指标权重的制定等(所述指标相当于评价量表中各项能力的分数)。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从专家信息数据库中选取专家;(2)符合所述专家名单表的评审终端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并进行显示,具体包括:在所述直播评课期间,评审终端发出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时,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实时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3)综合能力分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并进行存储;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方差值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根据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和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按预设置的权重比进行计算,得到综合能力分数。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存储专家信息,如何保证由选定的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如何计算教师的综合能力分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3个评课专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其必然是从某个专家列表中选择的专家,而使用数据库来存储该专家列表是计算机领域中常见的信息存储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择3个评课专家,并且专家通过其云录播系统观看教师课堂的直播,则这些专家必然具有观看直播的终端(即评审终端)。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专家的评价结果汇总到评价库进行分析统计,分析结果当场反馈给授课教师;因此对比文件1在汇总评价结果时,必然需要确认该评价结果确实来源于其选择的专家。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去验证评审终端所对应专家的身份,以保证由选定的专家进行评审,而上述区别特征(2)就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一种验证方式。例如,本领域中一种常见的验证方式是由专家使用其账号登录服务器,同时选择其评课任务(即包括专家信息和评课任务信息的数据获取指令),服务器将该专家账号与该评课任务对应的专家名单相比对来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才发送数据,验证不通过则发送失败信息。因此,该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专家评委对教师课堂的教学目标、教学效果等通过量表进行评价,评选出设定的奖项,最终对优秀作品进行展示(参见对比文件1第65页右栏第7段)。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给评价指标制定权重(参见对比文件1第65页左栏最后一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需要基于专家对各指标的评价及其权重给授课教师进行评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基于上述指标和权重给授课教师一个综合分数,以方便评定奖项和优秀作品。而该区别特征(3)所给出的具体的综合能力分数的计算办法,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多个指标来计算综合分数的一种常规设计。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3节):其硬件系统包括高清摄像头,能够支持1080P的高清视频信号采集;还包括专业拾音吊麦,可采集师生对话、教师讲解和学生讨论,满足课堂环境的声音采集需求;将课堂线程的多路视频信号和VGA信号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输出一个单流单画面的流媒体进行录制或网络直播(相当于教学过程现场录像、音频和流媒体直播信息画面数据);S-T分析:将教学中的行为分为学生(S)行为和教师(T)行为,通过对跟踪主机读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教师课堂教学的类型,可自动呈现结果,相关数据以图形和图表的方式呈现,直观地呈现课程类型。此外,教师行为占有率、学生行为占有率、行为转化率都是ST分析中的常见分析结果,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也可以实现课后点播功能,即系统会自动将授课实录传输至云存储,实现课堂实录的点播功能(参见对比文件1第3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评课专家在超出直播预设时间时,也可以通过点播观看评课并给出评价结果,此时也需要对专家身份进行验证。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中所限定的各个评价维度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教师评价维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数据的电子化教学评价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云录播搭建的教师专业发展研修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1-3节):
在现有录播教室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搭建区校两级云录播系统(相当于各个区域的分别建立的多个云录播系统);云录播系统还是个视频资源池,系统汇聚了通过各个学校的录播教室采集的教师课堂教学实录,也收集了教师自行上传的课堂教学视频资源,一旦分享到课例中心,所有课例就可以实现全区共享,所有教师都可以下载相应的教案、视频、课件进行学习,甚至二次编辑重新利用(相当于云录播系统包括课件数据库);
教学管理者可在管理者的个人空间发起听课任务,教师也可申请公开课,预约课表中的某个时间段的录播教室,然后填写公开课相关信息,教研员看到相应信息后审核该公开课申请,设置评价量表,选择3个评课专家(相当于总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用户指令发起评课任务,根据所述评课任务选取专家信息生成专家名单表);
教师在约定时间进入录播教室上课,教师跟踪主机用于跟踪教师在教室内的活动,从而实现全自动拍摄,四路视频信号经过实时编码传输至位于云端的直播服务器,通过直播服务器对外直播教师的课堂,系统会自动将授课实录至云存储,实现课堂实录的点播功能(相当于信息采集装置根据所述评课任务实时采集预设区域的教学数据信息,用于直播评课,并上传到子服务器中);
S-T分析:将教学中的行为分为学生(S)行为和教师(T)行为,通过对跟踪主机读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教师课堂教学的类型,可自动呈现结果,相关数据以图形和图表的方式呈现(相当于子服务器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生成ST分析曲线表,用于直播评课);
专家可以根据评价量规对教师的课堂进行打分,评价结果汇总到评价库进行分析统计,分析结果当场反馈给授课教师(相当于根据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接收相应的专家输入的信息生成评价量表,并发送到总服务器);由于专家通过观看直播进行打分,隐含公开了专家观看直播的终端(相当于评审终端);专家评价的评价模块包括评价方案及相应指标的增加、修改、删除,以及评价规则的制定、评价等级的制定、评价指标权重的制定等(所述指标相当于评价量表中各项能力的分数)。
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总服务器是从专家信息数据库中选取专家;教学数据信息和ST分析曲线表存储课件数据库中;(2)总服务器将所述评课任务和专家名单表发送到相对应的云录播系统,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向相对应的评审终端发送评审通知,评审终端用于根据接收到的评审通知,获取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进行显示;所述评审终端,具体用于,在所述直播评课期间,向所述子服务器发送数据获取指令,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包括:所述评审终端相对应的专家信息和所述评课任务信息;所述子服务器根据所述专家名单表对所述数据获取指令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时,将所述教学数据信息和所述ST分析曲线表实时发送到所述评审终端,进行显示;当验证不通过时,向所述评审终端发送验证失败的提示信息;(3)总服务器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根据所有所述评价量表中的各项能力的分数分别计算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并进行存储;将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在已存储的所有教师的相对应能力的分数方差值中进行排序,根据所述每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排名顺序进行计分,得到各项能力的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根据各项能力的分数的总评分和分数方差值的总评分按预设置的权重比进行计算,得到综合能力分数。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储专家信息和数据信息,如何保证由选定的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如何计算教师的综合能力分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3个评课专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其必然是从某个专家列表中选择的专家,而使用数据库来存储该专家列表是计算机领域中常见的信息存储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教学数据信息和ST分析曲线表,而将这些数据存储到课件数据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云录播系统设计时的常规选择,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择3个评课专家,并且专家通过其云录播系统观看教师课堂的直播,则这些专家必然具有观看直播的终端(即评审终端);而为了使这些专家观看直播,必然需要通知这些专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专家名单表给这些专家的终端发送评审通知,终端根据收到的通知参与直播评课,显示相应的数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专家的评价结果汇总到评价库进行分析统计,分析结果当场反馈给授课教师;因此对比文件1在汇总评价结果时,必然需要确认该评价结果确实来源于其选择的专家。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去验证评审终端所对应专家的身份,以保证由选定的专家进行评审,而上述区别特征(2)就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一种验证方式。例如,本领域中一种常见的验证方式是由专家使用其账号登录服务器,同时选择其评课任务(即包括专家信息和评课任务信息的数据获取指令),服务器将该专家账号与该评课任务对应的专家名单相比对来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才发送数据,验证不通过则发送失败信息。因此,该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专家评委对教师课堂的教学目标、教学效果等通过量表进行评价,评选出设定的奖项,最终对优秀作品进行展示(参见对比文件1第65页右栏第7段)。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给评价指标制定权重(参见对比文件1第65页左栏最后一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需要基于专家对各指标的评价及其权重给授课教师进行评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基于上述指标和权重给授课教师一个综合分数,以方便评定奖项和优秀作品。而该区别特征(3)所给出的具体的综合能力分数的计算办法,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多个指标来计算综合分数的一种常规设计。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基于专家评分和权重给授课教师计算综合分数的技术启示;其次,权利要求1对综合分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只是一种人为规定的计算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设计出相应的分数计算规则,并且,权利要求1的计算规则涉及的分数排序、方差排序、加权计算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计算规则,通过组合这些计算规则来计算一个教师综合分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