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及应用该装置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及应用该装置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91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73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70565.1
申请日:2016-10-27
复审请求人:安徽泰尔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2G15/08,H02G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另两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70565.1,名称为“一种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及应用该装置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泰尔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617524U, 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4333882U, 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5612671A, 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55段;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缆(7),所述电缆(7)的两端分别连接有速接器,所述速接器包括壳体(1)、盖板(2)以及端子排(3),所述壳体(1)的顶部和底部均敞口设置,所述端子排(3)固定在所述壳体(1)内,且所述端子排(3)上的端子经所述壳体(1)的顶部敞口显露出,所述电缆(7)经所述壳体(1)的底部敞口连接在端子排(3)上,所述盖板(2)可拆卸连接在所述壳体(1)的底部;还包括防雨保护罩(8),所述防雨保护罩(8)罩在所述速接器的外部,所述防雨保护罩包括一块防雨布(8),所述防雨布(8)的相对两侧分别设有相互配合的粘扣(82),所述防雨布(8)通过所述粘扣(82)粘接成一筒状袋体,筒状袋体的两端分别设有用于将口部收紧的束口绳(81);所述盖板(2)上还向外延伸有托板(4),用于支撑所述电缆(7),所述壳体(1)上相应所述托板(4)的位置处设有用于让位所述电缆(7)的缺口(12),所述托板(4)上可拆卸连接有紧箍件(5),所述紧箍件(5)为U型抱箍,所述紧箍件(5)通过穿过托板(4)、紧箍件(5)的第三螺栓(65)及紧固在该第三螺栓(65)上的第三螺母(66)可拆卸连接在所述托板(4)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排(3)通过穿过壳体(1)和端子排(3)的第一螺栓(61)及紧固在该第一螺栓(61)上的第一螺母(62)固定在所述壳体(1)内。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的底部设有与所述盖板(2)形状、大小相应的凹槽(11),用于所述盖板(2)嵌入。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2)通过穿过盖板(2)和壳体(1)的第二螺栓(63)及紧固在该第二螺栓(63)上的第二螺母(64)可拆卸连接在所述壳体(1)的底部。
5.一种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了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包括以下步骤:(1)电缆剥线,故障电缆取出后,经表面清洁、切除无用部分、剥护套、编线序的传统工艺后,用剥线钳将芯线的端部剥皮,剥皮长度5mm~8mm;(2)芯线接通,按照线序分别把剥好的芯线直接插入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的端子排上的端子内,以此 将故障电缆的无用部分连通;(3)端子防护,将防雨保护罩展开,然后罩在速接器的外部,令电缆从防雨保护罩的开口伸出,然后粘紧粘扣,拉紧束口绳。”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端子排,端子排固定在壳体内,对比文件1为端子;壳体的顶部和底部均敞口设置,对比文件1位为左右两侧敞口设置;端子排上的端子经壳体的顶部显露出,电缆经壳体的底部连接在端子排上;盖板可拆卸连接在壳体的底部;(2)还包括防雨保护罩,以及防雨保护罩的具体结构;(3)盖板上还向外延伸有托板,用于支撑电缆;壳体上相应托板的位置处设有用于让位电缆的缺口;托板上可拆卸连接有紧箍件,紧箍件为U型抱箍,紧箍件通过穿过托板、紧箍件的第三螺栓及紧固在该第三螺栓上的第三螺母可拆卸连接在托板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方便实施电缆插接、更好固定电缆以及更好防护电连接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4 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应用了前述任一项所述的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在前述速接装置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并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的电连接器都是采用左右连接,本申请为顶部底部,不仅仅是开口方向问题,是实际应用问题,非常规设置;盖板非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无需盖板;对比文件2中防雨罩与本申请结构不同,应用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2的防雨罩无法无遗漏遮挡;对比文件3的导件表面不能认定为托板,且导件本体不是与盖板连接;嵌合虽为现有技术,但没有应用于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敞口的位置,将敞口位置设置为左右或者顶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而可以灵活设置的,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连接器的敞口设置向上,其中间的连接电缆也是可以水平放置的,实际应用中是可行的的;在本领域内,盖板不一定是设置在壳体顶部,其可以为壳体的外部任一侧,因而将盖板设置于壳体底部也是本领域内常规设置;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器底部也是通过盖板来密封的;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雨罩的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不完全一样,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电力设备设置防雨罩进行防雨保护的技术启示,同时针对线缆连接器的实际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该结构特征采用对应形状的防雨罩来防雨,如设置一筒状袋体状的防雨罩,具体如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一块防雨布并将防雨布的相对两侧分别设有粘扣以粘结呈筒状袋体,并将袋体两端束口的这样结构的防雨罩以更好防雨,这种防雨罩的形状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常见的,因而其结构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3中导件本体532限定导件表面534,该表面所在的导件本体532用于支撑托起线缆,因而相当于托板,同时该导件本体所在的箍件541可包含经结构设计用于安装至面板上的任何合适的安装设备543,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设置托板与具体的设备如盖板连接,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4、采用凹槽嵌合的方式将两部件连接是一种常规设置,因而给出了在面对壳体和盖板如何可靠结合的技术问题时在壳体底部设置对应的凹槽用于盖板嵌入的技术启示。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包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盖板4是连接在壳体的底部,壳体的底部设有与所述盖板形状、大小相应的凹槽,用于所述盖板嵌入;2、防雨保护罩及其相关技术方案;3、托板及其相关技术方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防止异物进入壳体底部;2、解决了速接器的防雨问题;3、解决了电缆的紧固问题。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分别被对比文件2,3部分公开,剩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左右,顶部或底部,这些只是一个相对的方向概念,并不是绝对的概念,是从不同的观察角度而言的,不同的开口方向是需要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设置的,但是这样的设置只是根据电缆的走线,并且需要从哪个方向进入连接器而言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电缆的进入方向的需要来灵活设置开口的位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比文件1的盖板并未设置在底部,盖板主要起到封口和保护(如防止异物进入)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盖板的作用,在面对如果要在底部实现封口和保护时,能够很容易想到应用盖板来实现;同时,采用凹槽的方式实现盖板和壳体的嵌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防雨保护罩,对比文件2的结构与本申请的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防雨保护罩应用于电缆等电气设备的启示,在这样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解决速接器的防雨问题时,能够想到采用防雨保护罩来实现,而根据速接器本身的形状,为了无遗漏的防雨,可以对防雨保护罩做适当的变形,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同样,对比文件3给出的是采用导件本体和箍件实现对电缆紧固的技术启示,而面对具体的电缆和速接器的形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启示应用于速接器中,并按照具体要求做适当改进的;并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敞口位置的设置并不是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中不具备将敞口设置为顶部或底部的条件,敞口设置在顶部或底部不仅仅是开口方向的问题,而是实际应用的问题;
(2)对比文件1中的电连接器底部是封闭的,无需盖板;同时通过嵌合实现盖板不易受外力脱落,这一技术效果现有技术达不到;
(3)对比文件2的防雨罩与本申请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防雨罩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无法实现无遗漏遮挡;
(4)导件表面是导件本体的表面,不是单独构件,不能认定为托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第1-55段;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另两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617524U, 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4333882U, 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5612671A, 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至第0043段,附图1-11):包括线缆100(相当于电缆),线缆的两端分别连接有第一和第二连接器200和300(相当于速接器),第一连接器200包括绝缘本体1(相当于壳体)、盖板4以及两排端子2(相当于端子排),绝缘本体1的顶部和底部均敞口设置(参见附图1),两排端子2固定在绝缘本体1内,两排端子2上的端子经绝缘本体1的顶部敞口显露出(参见附图4),线缆100经绝缘本体1的底部敞口连接在两排端子上,盖板4可拆卸连接在绝缘本体1的第二端12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盖板4是连接在壳体的底部,壳体的底部设有与所述盖板形状、大小相应的凹槽,用于所述盖板嵌入;2、防雨保护罩及其相关技术方案;3、托板及其相关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防止异物进入壳体底部;2、解决了速接器的防雨问题;3、解决了电缆的紧固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防止异物进入壳体底部,来保护壳体内部,根据壳体底部的形状大小来设置盖板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采用凹槽嵌合的方式来在壳体底部安装盖板来实现对壳体底部的封闭和保护,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缆护管防雨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段至第13段,图1):电缆护管防雨罩,包括圆环形的绝缘罩体,绝缘罩体1将电缆护管顶部开口罩住;绝缘罩体沿径向开有扇形的豁口,绝缘罩体沿内圆周设置有一圈穿绳套袋(相当于袋体),穿绳套袋内穿有松紧带(相当于束口绳,可知是用于将口部收紧),松紧带的两端从穿绳套袋内穿出。绝缘罩体1将电缆护管顶部开口罩住,防止雨水流入电缆护管内,保证电缆的安全运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防雨保护罩来实现对电缆的保护的技术启示,在这样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速接器防雨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保护罩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连接器中,并根据实际连接器的形状特点设置具体的保护罩的形状和接合方式(例如粘扣),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缆线连接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5段至第78段,图1-10E):缆线导件包含导件本体532及由导件本体532支撑的缆线夹508,导件本体532限定导件表面534,用于支撑托起线缆,导件表面使得被支撑的多个缆线200被安置在侧壁之间。缆线总成可进一步包含箍件541(相当于紧箍件),用于缆线导件530延伸且进一步绕多个缆线200延伸以将多个缆线200紧固至缆线导件530。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电缆支撑紧固,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导件表面和箍件实现对电缆紧固的技术启示,在这样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电缆的紧固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为了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电缆紧固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连接装置上,应该相应地在两者之间设置机械连接结构,例如在盖板上延伸设置平板结构(例如托板的形式)来固定连接箍件紧固线缆,而采用螺栓与螺母来实现元件的固定,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通过螺栓和螺母固定壳体和端子排;以及通过螺栓和螺母固定盖板和壳体,这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螺栓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了即插型电缆速接装置的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参照上述审查意见,即插型速接装置不具有创造性。而对线路故障进行抢修的方法,包括在速接之前需要对电缆进行剥线以实现电连接,而剥线的具体步骤:故障电缆取出后,经表面清洁、切除无用部分、剥护套、编线序的传统工艺后,用剥线钳将芯线的端部剥皮,剥皮长度5mm~8mm,均是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样线芯连接和电缆防护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本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关于(1),敞口的设置对比文件1也是在顶部或底部的,对于左右,顶部或底部,是一个相对的方向概念,敞口设置在什么位置,是和电缆要从哪个部位进入来说的,根据电缆的走向来相应的设置敞口的位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说,是实际的应用问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器的敞口的位置也是可以做相应的调整的,这样的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2),参阅上述审查意见,盖板的设置主要用来防护和防异物,对于一个部件来说,哪些部位(例如本申请的底部)容易进入异物,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很容易想到采用封盖的形式来防止异物进入,而通过嵌合的方式组装盖板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3),对比文件2的防雨罩的具体结构确实和本申请不完全相同,但是对比文件2防雨罩的作用也是和本申请一样的,区别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要防护的元器件的形状来做适应性改进的,这样的改进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效果依然是防止雨水进入连接器及其相关部件内,这样的改进并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4),本申请的托板主要起限定和支撑电缆的作用,对比文件3的导件表面也是起这样的作用,对比文件3给出的是采用导件本体和箍件实现对电缆紧固的技术启示,而面对具体的电缆和速接器的形状结构,是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启示应用于速接器中,并按照具体要求做适当改进的,例如根据连接器和电缆的实际走线,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导件本体和箍件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设置托板的形式来支撑电缆,并用紧箍件来固定电缆;并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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