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环境友好的硅氧烷溶剂的溶剂提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74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71528
优先权日:2013-05-21
申请(专利)号:201410159334.3
申请日:2014-04-21
复审请求人: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丽
合议组组长:王树玲
参审员:周宏卉
国际分类号:G01N1/28,G01N21/357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9334.3,名称为“使用环境友好的硅氧烷溶剂的溶剂提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申请人为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3539525A1,公开日期为1987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Rapid Screening Method for the 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s in Water Samples by Solid-Phase Microextraction and GC-MS”,M.B.Alimzhanova et al.,,第14卷第2期 ,公开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1-9以及于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进行用于定量化由烃污染物造成的样品污染的溶剂提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提供规定量的所述样品;
提供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
将所述规定量的样品和所述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所述样品中提取所述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所述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和
分离所述污染物溶液与所述样品;
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三甲基-封端的二甲基苯基甲基硅氧烷5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或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聚二甲基硅氧烷、二甲硅油、环甲硅油、十甲基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或官能化的硅氧烷液体。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的粘度为0.3cSt至500cSt。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另外地包含将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配送到远处,以供分析。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另外地包含将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转移到测量装置或测量表面中,以供在地分析。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振动光谱分析是红外光谱分析。
9. 确定样品中烃污染物浓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提供规定量的所述样品;
提供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
将所述规定量的样品和所述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所述样品中提取所述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所述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
分离所述污染物溶液与所述样品;和
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 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法测量在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中的所述烃污染物的浓度。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11.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三甲基-封端的二甲基苯基甲基硅氧烷5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或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
12.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聚二甲基硅氧烷、二甲硅油、环甲硅油、十甲基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或官能化的硅氧烷液体。
13.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的粘度为0.3cSt至500cSt。
14.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包含使用波长对应于脂族基团或芳族基团的振动共振的红外光测量所述浓度。
15.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包含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测量所述烃浓度。
16.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包含使用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测量所述烃浓度。
17.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基本上由水组成。
18. 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19.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基本上由颗粒基体组成。
20.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基本上由土壤组成。”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 (1)该方法进行定量化,样品为规定量;硅氧烷溶剂为规定量;(2)进行谱分析,使至少一部分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方法确定样品中烃污染物浓度的方法;样品为规定量;硅氧烷溶剂为规定量。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法测量在分离的污染物溶液中烃污染物的浓度。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对于萃取溶剂的要求和定量化溶剂的要求是不同的,并非所有的萃取溶剂均可以作为定量化溶剂;D1实际上涉及的是将烃污染物样品中将烃污染物与样品分离的方法,并不涉及烃污染物的定量化,没有披露或者暗示在不对分离的污染物溶液进行进一步处理以分离硅氧烷溶剂和烃污染物的情况下,即可以定量化其中烃污染物的量,D2同样没有披露或者暗示硅氧烷溶剂能够作为定量化溶剂来定量化烃污染物,而不会干扰测定结果,D1和D2均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 cm-1至2700 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 cm-1至1300 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想到使用硅氧烷溶剂作为烃污染物的定量化溶剂以及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 cm-1至2700 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 cm-1至1300 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样品为规定量,硅氧烷溶剂为规定量;2)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样品为规定量,硅氧烷溶剂为规定量;2)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 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法测量在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中的所述烃污染物的浓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对独立权利要求9做了类似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4和10-12,并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具体内容如下:
“1. 进行用于定量化由烃污染物造成的样品污染的溶剂提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提供规定量的所述样品;
提供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
将所述规定量的样品和所述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所述样品中提取所述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所述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和
分离所述污染物溶液与所述样品;
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或十甲基四硅氧烷。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的粘度为0.3cSt至500cSt。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另外地包含将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配送到远处,以供分析。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另外地包含将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转移到测量装置或测量表面中,以供在地分析。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振动光谱分析是红外光谱分析。
6. 确定样品中烃污染物浓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提供规定量的所述样品;
提供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
将所述规定量的样品和所述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所述样品中提取所述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所述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
分离所述污染物溶液与所述样品;和
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法测量在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中的所述烃污染物的浓度,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或十甲基四硅氧烷。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的粘度为0.3cSt至500cSt。
8.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包含使用波长对应于脂族基团或芳族基团的振动共振的红外光测量所述浓度。
9.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包含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测量所述烃浓度。
10.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包含使用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测量所述烃浓度。
11.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基本上由水组成。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13.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基本上由颗粒基体组成。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基本上由土壤组成。”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主要强调: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i)进行溶剂提取以定量化由烃污染物造成的样品污染;ii)提供规定量的所述样品和规定量的硅氧烷溶剂;iii)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 cm-1至1300 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以及iV)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或十甲基四硅氧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定量化由烃污染物造成的样品污染,而非“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光谱分析”。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硅氧烷溶剂,而且并非所有的硅氧烷试剂都适合用作定量化溶剂,对比文件1中的提取介质的选择标准与本申请也不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没有动机选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硅氧烷溶剂;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由烃污染引起的样品污染的处理,没有公开如何定量化由烃污染物造成的样品污染,更没有启示通过特定波数的振动光谱进行定量化分析;3)为了定量化由烃污染物造成的样品污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有限定都应该满足,对比文件1并没有为本领域也技术人员提供任何启示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1-9以及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进行用于定量化由烃污染造成的样品污染的溶剂提取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线的污水分析处理的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3栏第6-10行、第4栏第29-48行及图1-2):将该含有污染物的样品和一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该样品中提取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并且分离污染物溶液与样品。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由烃污染造成的样品污染,将该含有污染物的样品和一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提供样品,提供硅氧烷溶剂,将所述样品和硅氧烷溶剂混合;对比文件1中的从该样品中提取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样品中提取所述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所述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溶剂提取分离污染物溶液与样品,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分离所述污染物溶液与所述样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样品为规定量,硅氧烷溶剂为规定量;2)使至少一部分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经受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分析;3)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或十甲基四硅氧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红外光谱定量分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对样品中的烃污染物进行定量化分析,则需要在样品预处理过程中提供规定量的样品,为了能够将样品中的全部污染物提取出来,还需要根据样品的量而提供相应量的提取溶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书籍《土壤-植物系统污染生态研究》(高拯民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日期为1986年10月,第400-409页)记载了对于环境中石油废弃物的含量水平的检测,利用红外分光光度计于3200-2700cm-1范围内,对分离后的石油污染物进行扫描,记录光谱,并进行定量分析,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理,根据芳烃(1500cm-1)和脂类(1735cm-1)等有机污染物的主要吸收峰位置,选择1800cm-1至1300cm-1的波段进行光谱分析,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该含有污染物的样品和一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该样品中提取烃污染物,并具体公开了使用甲基硅油、甲基氢硅油和/或聚氧烷基改性硅油等提取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具体类型的硅氧烷溶剂作为提取溶剂,而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十甲基四硅氧烷,以及聚二甲基硅氧烷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硅氧烷溶剂,其基本理化性质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提取剂也是相似的,其中六甲基二硅氧烷溶剂的粘度为0.65cSt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聚二甲基硅氧烷由于其具有不同数量的二甲基硅氧烷单体而具有不同的粘度,其中粘度100cSt和500cSt的聚甲基硅油是作为溶剂最常见的,因此关于溶剂的种类和粘度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技术问题: 1)关于提取溶剂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使用硅氧烷溶剂作为烃污染物的提取溶剂,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对样品中的烃污染物进行定量化分析时,容易想到规定样品和提取溶剂的量,从而进行定量分析。尽管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具体的有机硅氧烷溶剂的种类和粘度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甲基硅油这一类的可作为溶剂使用的硅氧烷溶剂的启示下,选择性质类似,并符合具体检测需求的有机硅氧烷溶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2)关于粘度的选择,实质上工业上使用的六甲基二硅氧烷粘度为0.65cSt由其本身的物理性质决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聚二甲基硅氧烷由于其具有不同数量的二甲基硅氧烷单体而具有不同的粘度,常用的基本是100-1000cSt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溶剂,选择较为常见的粘度100cSt和500cSt也是基于其已知的物理性质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进行定量化分析和红外光谱中具体振动波段的选择,如上所述,本领域书籍《土壤-植物系统污染生态研究》(高拯民主编,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日期为1986年10月,400-409页)记载了烃污染物中的CH3、CH2、CH分别在2972cm-1、2930cm-1、2930cm-1有3个吸收峰,通常以2930 cm-1处的吸收峰进行定量分析,因此选择在3200-2700cm-1范围内进行扫描和定量分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定量分析烃污染物而选择与硅氧烷的吸收峰不重叠的烃污染物的主要吸收波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理,根据芳烃(1500cm-1)和脂类(1735cm-1)等有机污染物的主要吸收峰位置,选择1800cm-1至1300cm-1的波段进行光谱分析,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使用红外光谱分析,对烃污染物进行定量分析,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已经具有广泛的应用。最后,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使用硅氧烷溶剂,特别是甲基硅油溶剂等作为提取剂提取烃污染物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选择具体的硅氧烷溶剂种类,和在提取出烃污染物后使用红外光谱进行定量检测,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予以接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3栏第2段):萃取剂为甲基硅油,甲基苯基硅油,甲基氢硅油,和/或聚氧烷基改性硅油。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有机硅氧烷溶剂作为提取溶剂时,对溶剂粘度进行选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附图1-2):分析处理装置将污水样品引入管线进行在线分析。而将其配送到远处进行分析,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振动光谱分析是红外光谱分析,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确定样品中烃污染物浓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线的污水分析处理的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3栏第6-10行、第4栏第29-48行及图1-2):将该含有污染物的样品和一定量的硅氧烷溶剂混合从而从该样品中提取烃污染物,以形成含有硅氧烷溶剂的污染物溶液;并且分离污染物溶液与样品。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样品为规定量,硅氧烷溶剂为规定量;2)使用在3200cm-1至2700cm-1的波数区域中和/或在1800cm-1至 1300cm-1的波数区域中的振动光谱法测量在所述分离的污染物溶液中的所述烃污染物的浓度;3)所述硅氧烷溶剂包括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烷0.65cSt、聚二甲基硅氧烷100cSt、聚二甲基硅氧烷500cSt或十甲基四硅氧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红外光谱定量分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对样品中的烃污染物进行定量化分析,则需要在样品预处理过程中提供规定量的样品,为了能够将样品中的全部污染物提取出来,还需要根据样品的量而提供相应量的提取溶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书籍《土壤-植物系统污染生态研究》(高拯民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日期为1986年10月,第400-409页)记载了对于环境中石油废弃物的含量水平的检测,利用红外分光光度计于3200-2700cm-1范围内,对分离后的石油污染物进行扫描,记录光谱,并进行定量分析,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理,根据芳烃(1500cm-1)和脂类(1735cm-1)等有机污染物的主要吸收峰位置,选择1800cm-1至1300cm-1的波段进行光谱分析,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根据选择的烃污染物特征波长所在波段确定烃污染物的浓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类似的有机硅氧烷溶剂作为提取溶剂,而溶剂粘度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3栏第2段):萃取剂为甲基硅油,甲基苯基硅油,甲基氢硅油,和/或聚氧烷基改性硅油。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硅氧烷溶剂的溶剂粘度进行选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 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使用特定波长的红外光谱检测烃污染物浓度,或脂族基团或芳族基团的浓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1-14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样品为污水(参见摘要),即公开了所述样品基本上由水组成;进一步的,使用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作为提取溶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检测样品为固体颗粒,特别是土壤,这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含有烃污染物的样品,因此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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