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文件清理方法、装置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文件清理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58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57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33033.2
申请日:2014-10-10
复审请求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江峰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颜世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3033.2,名称为“一种文件清理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1159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876914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0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预设文件目录需要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进行清理的;在终端设备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文件清理,其中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为: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2、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含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清理装置,因此当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清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
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若匹配,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在终端设备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文件清理,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为: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
其中,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
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
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包括:
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的文件标识存储至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中;
根据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包括:
向用户发送针对所述待清理文件列表的文件清理提示信息;
根据用户针对所述文件清理提示信息的处理操作,进行文件清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的情况下,
所述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包括:
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中包含的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所述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包括:
清理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所在文件夹中包含的所有文件。
5. 一种文件清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特征信息提取模块,用于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
特征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第一文件清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特征信息匹配模块的匹配结果为是的情况下,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第二文件清理模块,用于在终端设备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文件清理,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为: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
其中,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
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
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文件清理模块,包 括:
文件标识存储子模块,用于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的文件标识存储至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中;
文件清理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清理子模块,包括:
提示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向用户发送针对所述待清理文件列表的文件清理提示信息;
文件清理单元,用于根据用户针对所述文件清理提示信息的处理操作,进行文件清理。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的情况下,
所述特征信息匹配模块,具体用于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中包含的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所述第一文件清理模块,具体用于清理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所在文件夹中包含的所有文件。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含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清理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解决技术问题的思路也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相关的任何内容。2、对比文件1公开的文件目录与本申请中的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文件特征信息与本申请的文件特征信息不同。3、对比文件2删除的文件与本申请删除的文件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考虑用户权限,不能推定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本身存在无法清除权限较高的文件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清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
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若匹配,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其中,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终端设备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文件清理,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为: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包括:
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的文件标识存储至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中;
根据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包括:
向用户发送针对所述待清理文件列表的文件清理提示信息;
根据用户针对所述文件清理提示信息的处理操作,进行文件清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
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的情况下,
所述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包括:
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中包含的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所述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包括:
清理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所在文件夹中包含的所有文件。
8. 一种文件清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特征信息提取模块,用于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
特征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第一文件清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特征信息匹配模块的匹配结果为是的情况下,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其中,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文件清理模块,用于在终端设备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第 二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文件清理,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为: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文件清理模块,包括:
文件标识存储子模块,用于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的文件标识存储至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中;
文件清理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清理子模块,包括:
提示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向用户发送针对所述待清理文件列表的文件清理提示信息;
文件清理单元,用于根据用户针对所述文件清理提示信息的处理操作,进行文件清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
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的情况下,
所述特征信息匹配模块,具体用于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中包含的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所述第一文件清理模块,具体用于清理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所在文件夹中包含的所有文件。
1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含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清理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本申请来说,其技术方案主要有两方面内容构成:(1)、获得超级用户权限;(2)、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若匹配,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其中获得超级用户权限属于本发明的发明点。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特征信息判断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是否可被删除,包括:查询位于客户端的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若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中存在特征信息,则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可被删除。这也就是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过程。本申请中对特征信息的限定仅仅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因此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文件特征信息。2、本申请中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基于该限定的描述方式,审查员认为超级用户权限是最高的用户权限,所有的文件目录在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必然能够进行文件操作,则该文件目录必然是在以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故相当于第一预设文件目录,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目录。因此,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的文件目录与本申请中的文件目录也是相同的。3、即便其含义按照只有在超级用户权限下才能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对比文件2中内存中的安装路径(只有获取权限时才能进行操作)也公开了第一预设目录。而对于对比文件2,其公开了对于需要获取权限才能进行删除操作的安装路径,获取权限后对文件目录进行清理,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至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权限而本申请中请求保护的是超级用户权限,审查员认为,超级用户权限是最高的权限,为了方便操作,获取的权限具体为超级用户权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结合启示方面,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用户权限的内容,在利用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文件清理时,未对用户权限进行任何的处理、操作,若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文件处理,此时该方案本身客观存在着“无法清除权限较高的文件”这一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因此,两者存在结合启示。另外,超级用户权限是系统的最高权限,新加入的特征“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2、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终端,所述终端包含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清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客户端(相当于终端),因此,当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的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仅对指定类型的文件进行清理,而并非对文件目标内的所有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质是:对文件目录下包含的所有文件进行特征提取,所提取的特征包括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此外,确定要清理的文件时,所依据的清理规则是依据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生成。修改后的方案不仅不需要确定文件类型,而且整个清理过程是与文件类型没有关系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尽量多的清理文件,释放存储空间;2、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为:程序在安装或卸载过程中出错导致安装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分情况彻底清除上述已安装的文件。这一过程中既不涉及文件特征的提取,也不涉及文件特征的匹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不具有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作用。
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请求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和6包含的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2和13包含的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8中,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做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文件清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
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若匹配,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其中,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
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
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
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
6. 一种文件清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特征信息提取模块,用于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
特征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
第一文件清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特征信息匹配模块的匹配结果为是的情况下,清理与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其中,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
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
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
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 的存储路径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1159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876914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0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文件清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客户端文件清理方法(相当于一种文件清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0039]段):此方法包括:获取需要进行数据清理的文件目录(相当于第一预设文件目录),读取文件目录内文件的类型,判断文件类型中是否存在指定文件类型;基于判断结果对文件目录中的文件执行清理操作,获取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的特征信息(相当于提取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下包含文件的文件特征信息),基于特征信息(由于提取的是指定类型的文件的特征信息,该特征信息与指定的文件类型相关,而文件的类型表征的是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比如表征文件存储的是多媒体信息或者是文本信息,相当于文件特征信息用于表征文件所存储信息的性质),判断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是否可被删除,具体地,基于特征信息判断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是否可被删除,包括:查询位于客户端的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若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中存在特征信息,则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可被删除(对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查询的过程是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与该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中相应文件特征信息相匹配的过程,若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存在于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中则可删除,也就是说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本身相当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可清理文件特征信息表中存在文件的特征信息则表示该特征信息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可以删除,相当于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若匹配,清理与预设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所述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2、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3、所述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所述文件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权限对终端设备进行全面清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删除文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段,图3-4):此方法包括:移动终端(相当于终端设备)确定程序的安装路径之后,判断安装路径在移动终端的位置,删除安装路径中的生成文件包括:如果安装路径在移动终端的内存区域中,获取内存区域文件删除的权限,根据权限删除生成文件(相当于,在终端设备已获得文件删除的权限的情况下,清理文件)。即“在终端设备已获得权限的情况下,对文件进行清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用户在获得相应权限的情况下对相应的文件进行清理。在计算机领域,对于计算机系统来说,超级用户是一种用于进行系统管理的特殊用户,超级用户权限是系统管理时的最高权限,为了能够保证在文件清理时终端设备能够对需要清理的文件进行深度清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清理过程需要在终端设备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进行。而第一预设文件目录为: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肯定比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少,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属技术领域,不同的应用程序或者应用程序的不同版本会根据不同的终端设备(比如有的设备有存储卡,有的设备没有存储卡),不同的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如Android的不同版本,或者Android与IOS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文件以及文件目录信息,相应地对不同文件或不同文件目录信息的清理也对应了不同的文件清理规则,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清理规则能够适应相应的应用环境,文件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终端设备表示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此外,对文件进行清理的过程中,针对的是特定应用产生的垃圾文件或缓存文件进行的清理,不同的应用程序会对应着不同的清理策略,而文件的存储路径以及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时标识文件位置的信息,文件清理过程中,不同的文件夹也会对应不同的操作,例如根据应用程序安装位置的不同,对文件进行操作时是否需要先获取权限。而文件标识是对文件起到标识作用的重要特征信息,通过文件标识可以方便地匹配到相应的文件。由此可知,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都是在文件处理时为了对相应文件进行对应处理规则匹配所需要的重要的信息。因此,为了实现文件清理时能够更准确地实现待清理文件与清理规则的匹配,文件特征信息通常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信息和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这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段, 图3-4):如果安装路径(相当于第二预设文件目录)在移动终端的外置存储装置中,直接删除生成文件(“直接”也就是说无需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相当于,在终端设备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文件清理,第二预设文件目录为:在未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分情况对文件进行清理,以节省不必要的操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即是可以进行清理的文件,而在文件清理时,为了对垃圾文件进行记录,方便用户了解哪些文件将被清理,利用文件清理列表记录待清理文件,此外,文件标识是对文件起到标识作用的重要特征信息,通过文件标识可以方便地匹配到相应的文件,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文件清理过程中待清理文件的记录,将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文件的文件标识存储至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中,从而可以根据预设的文件清理列表进行文件清理,这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9]-[0075]段,图3-4):启动清除和检测清理任务,由用户勾选需要处理的程序标识,用户选择全部清除对选择的程序进行处理,用户选择检测清理清除对选择的程序进行处理(向用户提供对待处理程序的处理选择,也就是说给了用户对待处理文件是否进行清理处理的选择,相当于,向用户发送针对待处理的程序的文件清理提示信息,根据用户针对该处理信息的处理操作,进行文件清理),在UI界面得出清理结束的提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文件清理的过程中,待清理文件列表中记载了需要进行清理的文件的信息,是否需要最终对这些文件进行处理,需要用户进行确认以免误删文件,为了文件删除的安全性,需向用户发送的提示信息是针对待清理文件列表的文件清理提示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指示了文件的存储位置,当该存储路径信息与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时,则表明该文件夹内的文件满足了清理的条件,需要进行清理,另外,在计算机系统中,同一文件夹中往往存储着相同或相似类别的文件,如果一个文件可被清理,则通常与其类似的该文件夹中的其他文件都是可以清理的,例如cache文件夹中往往存得都是缓存类文件,都可以被清除。为了提高清理效率,加快清理的过程,通过判断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中包含的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文件清理规则相匹配,如果匹配,则清理所提取的文件特征信息对应的文件所在文件夹中包含的所有文件,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10
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所述终端包含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清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客户端(相当于终端),因此,当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的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1、本申请采用了通过获取超级用户权限的方式,实现了将原本不能删除的文件进行删除,从而解决了“尽量多的清理文件,释放存储空间”这样一个技术问题。因此,获取超级用户权限是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而文件特征信息的作用是为了实现查找相应的清理策略,在对比文件1中,其依据文件的类型对文件的清理策略进行查询,这与本申请是相同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文件特征信息是文件的类型,与本申请中具体限定的应用安装文件名称、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文件标识和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的存储路径信息不同,但是两者的思路一致,均是利用不同的文件的特征信息对文件的清理策略进行查找,而具体要应用何种文件特征信息进行查找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具体设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不同的应用程序或者应用程序的不同版本会根据不同的终端设备,不同的操作系统版本信息产生不同的文件以及文件目录信息,相应地对不同文件或不同文件目录信息的清理也对应了不同的文件清理规则,在此基础上,为了能让文件清理规则适应相应的应用环境,清理规则根据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生成:终端设备表示信息、操作系统版本信息、应用标识信息和应用版本信息,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已获得超级用户权限的情况下,对于能够进行文件操作的文件目录下所包含的文件,都可以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不需要考虑文件类型,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涉及基于特征信息判断指定文件类型的文件是否可被删除,没有公开用户权限的内容,若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文件清理,该方案就可能存在“受用户权限限制,有些文件无法清理”这一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获取权限后对相应的内存区域文件进行清理,其正好解决了由于没有权限所造成的在文件清理过程中无法全面、深入清理的问题,这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2应用的领域也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有动机将二者相结合,在进行文件删除时获取相应的权限,因此,两者存在结合启示。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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