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触摸式终端中的文本搜索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79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50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47477.6
申请日:2012-02-2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江峰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颜世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47477.6,名称为“触摸式终端中的文本搜索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3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2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930457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9日,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触摸式终端和后台服务器之间采用无线网络通信;2、触摸式终端显示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接收模块还显示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式终端中的文本搜索方法,应用于至少包括触摸式终端、后台服务器的无线网络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
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所述触摸式终端将所述文本信息发送给所述后台服务器;
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并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选取指令,具体为:
所述触摸式终端识别到用户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上做出了符合预设动作规则的操作或操作组合后,所触发的操作指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之后,还包括:
所述触摸式终端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中,将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选中的文本信息设置为高亮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之后,还包括:
所述触摸式终端显示对应所述文本信息的检索确认界面;
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到确认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在预设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到确认指示或接收到否定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放弃解析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触摸式终端在当前显 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到激活所述链接信息的操作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并显示所述链接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所述页面中包括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检索结果。
6. 一种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触摸选取指令;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确定所述获取模块所获取的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析模块所解析确定的文本信息发送给后台服务器;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并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模块,还用于:
在当前的所述触摸式终端的显示界面中,将所述获取模块所获取的触摸选取指令所选中的文本信息设置为高亮状态。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确认模块,用于:
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触摸选取指令之后,显示对应所述文本信息的检索确认界面;
如果接收到确认指示,通知所述解析模块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如果在预设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到确认指示或接收到否定指示,通知所述解析模块放弃解析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接收模块在所述触摸式终端的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时,如果接收到激活所述链接信息的操作指示,则通知所述发送模块获取所述链接信息所对应的页面,并将所述发送模块所获取到的页面进行显示,所述页面中包括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检索结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特征“基于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基于用户在触摸屏上选择的文本内容发送给网络设备,在网络中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在此基础上,由于网络通信中,服务器和终端之间的网络状态可能会存在不稳定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当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以及,当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对应的链接信息,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列举了教科书5(“网页设计实例教程”,李卓群,清华大学出版社,第31页,2010年6月)和教科书6(“计算机应用基础”,王津,西北大学出版社,第254页,2006年08月)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触摸式终端和后台服务器之间采用无线网络通信;2、触摸式终端显示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以根据触摸式终端所处的网络环境提供搜索结果的两种反馈方式,方式1是在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反馈检索结果的内容,预设优良状态包括无线保真接入点(WIFI)对应状态,方式2是在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反馈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对应的链接信息,预设弱信号状态包括移动网络对应的状态,采用不同的方式可以满足用户对于搜索结果的显示需求,减少后台服务器与终端件的传输数据量,节省流量消耗和流量资费;2、特征“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理由如下:本申请与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教科书5和6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属于搜索领域,教科书5和6属于网页领域,本申请的方案是在未加载检索结果对应的网页的情况下,提供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检索结果对应的链接信息,教科书5是加载了网页的情况下,通过alt属性对加载失败的图片进行描述,教科书6是网速较慢的情况下不打开网页,直接保存网页的文件,并未涉及终端的“流量节省”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式终端中的文本搜索方法,应用于至少包括触摸式终端、后台服务器的无线网络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
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所述触摸式终端将所述文本信息发送给所述后台服务器;
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并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所述预设优良状态包括:无线保真接入点对应的状态;所述预设弱信号状态包括:移动网络对应的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选取指令,具体为:
所述触摸式终端识别到用户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上做出了符合预设动作规则的操作或操作组合后,所触发的操作指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之后,还包括:
所述触摸式终端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中,将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选中的文本信息设置为高亮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之后,还包括:
所述触摸式终端显示对应所述文本信息的检索确认界面;
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到确认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在预设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到确认指示或接收到否定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放弃解析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触摸式终端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到激活所述链接信息的操作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并显示所述链接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所述页面中包括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检索结果。
6. 一种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触摸选取指令;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确定所述获取模块所获取的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析模块所解析确定的文本信息发送给后台服务器;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并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所述预设优良状态包括:无线保真接入点对应的状态;所述预设弱信号状态包括:移动网络对应的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模块,还用于:
在当前的所述触摸式终端的显示界面中,将所述获取模块所获取的触摸选取指令所选中的文本信息设置为高亮状态。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式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确认模块,用于:
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触摸选取指令之后,显示对应所述文本信息的检索确认界面;
如果接收到确认指示,通知所述解析模块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如果在预设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到确认指示或接收到否定指示,通知所述解析模块放弃解析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模式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接收模块在所述触摸式终端的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时,如果接收到激活所述链接信息的操作指示,则通知所述发送模块获取所述链接信息所对应的页面,并将所述发送模块所获取到的页面进行显示,所述页面中包括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检索结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2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930457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9日,
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触摸式终端中的文本搜索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供用户进行快速选择对象及搜索的方法,涉及一种触摸式终端中的文本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71段):当用户在用户设备1中进行浏览时,若需要对浏览页面上的对象进行检索,则切换进入选择模式(如:若用户设备为手机,则手机触摸屏在通常情况下,视触摸动作为翻页动作,若需进行选择,则需要将翻页模式切换为选择模式),或者,可直接进行选择。步骤101中,用户设备1获取用户选择对象的动作。具体地,所述用户选择对象的动作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用户在触摸屏上的直接动作:例如对于电容屏,可为手指的动作,如手指在屏幕上的滑动,手指在屏幕上的圈取动作,手指的点击动作等;对于电阻屏,可为手写笔的动作,如手写笔在屏幕上的滑动,手写笔在屏幕上的圈取动作,手写笔的点击动作等。对于用户在触摸屏上的直接动作,用户设备1获取其动作轨迹及点击频率,如获取手指在电容屏上的移动轨迹,点击的位置和频率等(相当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对于步骤S101中用户设备1获取的用户在触摸屏上的移动轨迹、点击位置和频率等信息,用户设备1进行判断和分析。如用户的移动轨迹构是否构成线条,线条是否封闭,若线条没有封闭,则判断线条划过的位置包含哪些内容,将这些内容作为用户选择的对象,若线条封闭,则将封闭线条内的所有内容作为用户选择的对象;用户的点击是单击或者双击,若是单击则不进行获取操作,若是双击,则将双击后自动选择(如自动选择一个单词)的内容作为获取对象等等。所述用户选择的对象包括用户浏览内容中的任何对象,具体地,所述用户选择的对象以下至少一项:文本内容、图片、多媒体文件(相当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步骤S201中,网络设备2获取来自用户设备1选择的对象。所述用户设备1选择的对象已在第一优选实施例中详述,以引用的方式包含于此。步骤S202中,网络设备2获取与所述用户选择对象相对应的搜索结果。网络设备2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对象,在网络中进行搜索,得到网络的搜索结果。一般地,网络设备2在网络索引库中对该对象进行匹配查询从而获得一个或多个搜索结果。步骤S203中,网络设备2将搜索结果发送给用户设备1(相当于,应用于至少包括触摸式终端、后台服务器的网络中;所述触摸式终端将所述文本信息发送给所述后台服务器;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触摸式终端和后台服务器之间采用无线网络通信;2、触摸式终端显示搜索结果,具体为:基于所述触摸式终端的网络信号状态,确定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文本信息所对应的搜索结果的方式;其中,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在所述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在所述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3、所述预设优良状态包括:无线保真接入点对应的状态;所述预设弱信号状态包括:移动网络对应的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终端和服务器之间如何通信,和用户在不同网速条件下如何查看搜索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31段)已经公开了“用户设备1与网络设备2之间的通信是基于各种通信协议(Communications Protocol),在此“通信协议”指用户设备1与网络设备2之间可能的通信的传送协议,同时还包括存在于用户设备1中的其他形式通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实现终端和服务器之间的通信可以使用无线网络通信,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终端接受服务器返回的搜索结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于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之间的网络通信可能出现波动,终端设备可以根据当前的网络信号状态来调整搜索结果的显示,在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直接显示接收到的搜索结果的内容,在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属技术领域,当终端通过Wi-Fi(无线保真)接入点上网时,其所处的网络状态是优良的,当终端通过移动网络接入网络时,其所处的网络状态通常是较弱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段):对于步骤S101中用户设备1获取的用户在触摸屏上的移动轨迹、点击位置和频率等信息,用户设备1进行判断和分析。如用户的移动轨迹构是否构成线条,线条是否封闭,若线条没有封闭,则判断线条划过的位置包含哪些内容,将这些内容作为用户选择的对象,若线条封闭,则将封闭线条内的所有内容作为用户选择的对象;用户的点击是单击或者双击,若是单击则不进行获取操作,若是双击,则将双击后自动选择(如自动选择一个单词)的内容作为获取对象等等(相当于,所述触摸选取指令具体为:所述触摸式终端识别到用户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上做出了符合预设动作规则的操作或操作组合后,所触发的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中选中文本信息的操作指令;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段):在用户选择的对象较多的情况下,用户设备1可从中提取一个或多个关键信息单元,并将所述一个或多个关键信息单元的集合作为所述关键信息,所述关键信息可在用户浏览的页面上或新打开的页面中通过高亮、加粗、加框、反色等多种方式突显(相当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之后,还包括:所述触摸式终端在当前的显示界面中,将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选中的文本信息设置为高亮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9段):用户可选择单选或多选的方式。在单选的方式下,所述关键信息单元可直接作为链接,用户点击该关键信息单元后,用户设备1即进行搜索(相当于,所述触摸式终端获取触摸选取指令之后,还包括:所述触摸式终端显示对应所述文本信息的检索确认界面;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到确认指示,所述触摸式终端解析确定所述触摸选取指令所对应的文本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防止因为用户误碰到触摸区的情况,在预设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到确认指示或者接收到否定指示而放弃解析选取指令对应的文本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3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当返回的结果为网络链接时,使用URL地址访问对应的网页获取网页信息,因此,当所述触摸式终端在当前显示界面中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时,如果所述触摸式终端接收到激活所述链接信息的操作指示,就获取并显示所述链接信息所对应的页面,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终端接受服务器返回的搜索结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于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之间的网络通信可能出现波动,终端设备可以根据当前的网络信号状态来调整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在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优良状态情况下直接显示接收到的搜索结果的内容,在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或结果所对应的链接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教科书5(“网页设计实例教程”,李卓群,清华大学出版社,第31页,2010年6月)中记载:“由于一些原因,图像可能无法正常显示,如网络速度慢、浏览器版本过低等。因此应该为图像设置一个替换文本,用于图像无法显示时高速浏览该图片的内容。此功能如图3-3所示。”结合图3-3可以看出,当网络速度慢而无法显示网页中的图片时,教科书5给出了一种使用描述该图片的文本“一盆花”作为其内容概括信息显示给用户的情形,这与本申请中“当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的内容概括信息”实质上完全相同。又如,教科书6(“计算机应用基础”,王津,西北大学出版社,第254页,2006年08月)中记载:“我们都知道在网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网页可能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时,我们可以不打开网页而直接保存,只要指向当前页的超级链接就可以了。”即教科书6公开了在网络信号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可以不打开网页而只指向网页的链接的。这与“当网络信号状态处于预设弱信号状态情况下,在当前显示界面中直接显示所接收到的检索结果对应的链接信息”实质上完全相同。由此可知,根据网络信号的状态来合理的选择检索结果的反馈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网络状态好,例如WIFI环境下就可以直接显示结果,网络状态差,例如在移动网络下,考虑到流量的资费问题,就将结果的内容概要或超链接显示给用户,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本申请的方案涉及对搜索结果的显示,而搜索结果通常是以网页或页面的形式进行显示,教科书5和6是对网页内容的显示,所以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领域上的不同,此外,由上述合议组意见1的评述可知,教科书5和6分别给出了在网络信号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将页面内容以概括信息或超链接的方式显示给用户,其和本申请的方案一样,都是在网络信号状态弱的情况下,如何将内容以概要或超链接的方式反馈给用户,实质上同样也降低了流量消耗,减少了流量资费。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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