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63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7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4445.4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葫芦岛大伦清洁产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左凤茹
合议组组长:方华
参审员:郭振宇
国际分类号:B23C3/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创造性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分析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所共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4445.4,名称为“一种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葫芦岛大伦清洁产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0]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779097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3696646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3:CNIO429001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装置,已完成对接焊接的钢带通过托辊输送到铣削器(1)下部进行焊痕的铣削;
其特征是:
在铣削器上装有导杆(2)和液压缸(3),并设有挡板(5)和托辊(4),在挡板之间装有上铣削器(6)和下铣削器(7),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通过丝杆螺孔(10.1)安装在丝杆(9)上,丝杆一端连接有电机(8),电机装入到电机套(10)内,在电机套一侧设有丝杆螺孔,铣削器的端部装有铣刀,铣削采用PLC控制器控制;
钢带通过牵引在托辊上运行,在铣削器钢带运行部位设置焊痕探头,当焊痕探头探知有焊痕接近时,启动液压缸使压杆下压钢带,当钢带压住后,启动电机运转,电机带动丝杆旋转,丝杆与丝杆螺孔作用,使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同时从钢带的横截面一端运行到钢带的横截面另一端,实现钢带焊痕的铣削,当铣削完成后,控制电机反转,使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回位,当回位到起始位置时,停止电机运转,此时驱使液压缸回位,抬起压杆,钢带继续向前运行;
上铣削器与下铣削器相对安装。”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铣削装置是用于钢带对接焊痕的铣削,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对板材表面痕迹缺陷的铣削;已完成对接焊接的钢带通过托辊输送到铣削器下部进行焊痕的铣削;(2)在铣削器上装有导杆和液压缸;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安装在挡板之间,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通过丝杆螺孔安装在丝杆上,丝杆一端连接有装入到电机套内的电机,在电机套一侧设有丝杆螺孔;(3)铣削采用PLC控制器;(4)该装置的运行过程;铣削机构20由移动机构21带动,移动机构包括带动相应铣削机构前后移动的Y轴移动机构211和上下移动的2轴移动机构210。Z轴移动机构210、Y轴移动机构211的具体结构可以采用滑块、导轨、丝杆的形式。其中区别特征(1)、(2)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4)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5)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是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加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PLC控制器输入有焊痕探测程序,液压缸升降程序和电机运转程序,通过程序控制,实现钢带焊痕位置感知,液压缸下压或提升以及电机正反转;通过程序控制实现起刀慢速,铣削快速,收刀慢速,回刀快速”。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采用的对比文件和审查意见的观点与本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有不符合之处,如果说钢带铣削装置与对比文件有相同之处,而采用本装置的具体操作过程则具有创造性,因此修改权利要求书,将铣削机构部分作为前叙,不加以保护,将具体操作步骤作为新限定的权利要求,请复审委审查员根据新限定的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使用双面铣削去除钢带表面缺陷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对焊痕的双面铣削中去;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钢板焊痕磨削机,并具体公开了使用液压缸实现打磨头下压并反复对焊缝进行打磨的技术方案,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正反向行走对焊缝进行打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探头对缺陷位置进行定位打磨的技术方案,上述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对需要加工的位置进行检测而后加工;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操作过程对装置并不具备限定作用,并没有克服创造性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装置。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材用双面铣在线下料系统,其实际是用于对板材上下两面进行铣削的双面铣床,其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段至第[0018]段、附图1-2)已经完成热轧后的板材通过传动辊41被输送到包括上、下两个铣削机构20的双面铣床2进行表面痕迹缺陷的铣削;每一铣削机构20由一移动机构21带动移动,每一铣削机构的端部装一把铣刀,根据附图1可知,上铣削装置与下铣削装置相对安装,所述移动机构包括带动相应的铣削机构进行上、下移动的Z轴移动机构210和Y轴移动机构211,Z轴移动机构可按照Y轴移动机构具体设计,移动机构可根据现有技术采用滑块、丝杆等。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铣削装置是用于对钢带接焊痕进行铣削,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对铜板材表面热轧陈述的氧化皮等缺陷进行铣削;已完成对接焊接的钢带通过托辊输送到铣削器下部进行焊痕的铣削;(2)在铣削器上装有导杆和液压缸;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安装在挡板之间,安装着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的丝杆的一端连接有装入到电机套内的电机,在电机套一侧设有丝杆螺孔;(3)铣削采用PLC控制器;(4)在铣削器钢带运行部位设置焊痕探头,当焊痕探头探知有焊痕接近时,启动液压缸使压杆下压钢带,当钢带压住后,启动电机运转,电机带动丝杆旋转,丝杆与丝杆螺孔作用,使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同时从钢带的横截面一端运行到钢带的横截面另一端,实现钢带焊痕的铣削,当铣削完成后,控制电机反转,使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回位,当回位到起始位置时,停止电机运转,此时驱使液压缸回位,抬起压杆,钢带继续向前运行;(5)PLC控制器输入有焊痕探测程序,液压缸升降程序和电机运转程序,通过程序控制,实现钢带焊痕位置感知,液压缸下压或提升以及电机正反转;通过程序控制实现起刀慢速,铣削快速,收刀慢速,回刀快速。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板材用双面铣在线下料系统,其目的是要解决如何有效去除铜板材在热轧过程中产生的表面氧化皮、压痕、表面裂纹等缺陷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传送机构将热轧机、双面铣床、剪床连在一起,经过热轧的板材由双面铣床对板材的两表面进行铣削,并且能够对双面铣床上的上下两个铣削机构进行移动控制;可见,由于经过热轧后板材上产生的氧化皮、压痕、表面裂纹等缺陷的位置并不确定,因此板材是在被持续传送过程中由双面铣床的上、下铣削机构进行铣削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至少没有公开探测到板材上的缺陷后板材由压杆等压住,而后让双面铣床对该位置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铣削处理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手段。而本申请的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装置的目的是要解决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对已完成对接焊接的钢带进行输送过程中,由焊痕探头探测到焊痕而接近铣削器时,利用装置将钢带固定由上、下铣削器对其进行铣削,焊痕被切平后固定装置抬起,钢带继续运行。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板材上缺陷来源不同,从而使得它们面对的技术问题有所不同,因而所采取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手段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基于对比文件1获得让板材停下来并被固定住,然后用铣削器对焊痕进行铣削的改进动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钢板焊痕磨削机,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32]段,附图1-4)在钢板有焊痕需要磨削的域段,电磁铁1吸附于钢板上,齿轨2吸附在两电磁铁之间,齿轨上套装行走器3,使行走齿轮置于齿轨2上,调整红外测高探头5距钢板上表面适当高度,按键输入焊痕消磨厚度,磨削机沿焊缝旋转磨削,显示器上显示焊痕厚度数值,在齿轨2两端电磁铁1内侧分别安装终点感应器;当磨削机到达终点感应器时,磨削机再反向行走,直至达到设定焊痕厚度而停止;在行走器3行走和磨削机磨削中,由下压压力缸伸缩,驱使磨削机产生下压作用,逐层磨削焊痕;调节偏压螺杆以调整对焊痕磨削角度。可见,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4),即首先对比文件2是对钢板焊痕进行磨削而本申请采用的是铣削,其次,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钢板是运动的,而且也没有探测到钢板上的缺陷后钢板停止运动,而后将其固定再进行铣削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对焊缝的加工工艺、机构设置和运动方式均与本申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钢表面除锈设备,其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段至第[0026]段,附图1)该装置包括进料装置1、检测装置2、除锈装置3、冲洗装置4和收卷装置5,其中检测装置2包括限位机构21和CCD检测机构22,其中限位机构21包括竖直限位机构211和水平限位机构212,CCD检测机构22检测通过限位机构21的平面带钢上的锈迹缺陷的位置和形状,由除锈装置3中的打磨机构33对刚带上的锈迹等进行打磨。可见,对比文件3至少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即首先对比文件2是对钢板焊痕进行磨削而本申请是铣削,其次,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检测到钢带上的锈迹缺陷后,钢带停止行进并有装置将其压住再进行下磨削(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上磨削)。因此,对比文件3对焊缝的加工工艺、机构设置上均与本申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2、3至少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同时,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3也均未能给出当焊痕探头探知有焊痕接近时,启动液压缸使压杆下压钢带,当钢带压住后,启动电机运转,电机带动丝杆旋转,丝杆与丝杆螺孔作用,使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同时从钢带的横截面一端运行到钢带的横截面另一端,实现钢带焊痕的铣削,当铣削完成后,控制电机反转,使上铣削器和下铣削器回位,当回位到起始位置时,停止电机运转,此时驱使液压缸回位,抬起压杆,钢带继续向前运行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1、2、3虽然公开了本申请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但均没有给出本申请的整体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构思出本申请中的钢带对接焊痕自动铣削装置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对钢带焊接后产生的焊痕进行自动铣削,保证对接后的钢带等厚且无明显焊缝残存,从而达到焊痕铣削效果好和生产效率高的技术效果,由此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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