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出吹塑成型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挤出吹塑成型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93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45396
优先权日:2013-03-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16876.3
申请日:2014-03-20
复审请求人:阿尔温莱纳股份有限两合公司阿尔普拉工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新力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29C4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6876.3,名称为“挤出吹塑成型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尔温莱纳股份有限两合公司阿尔普拉工厂,申请日为2014年3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21项、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a-1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它是通过它的后端来填充的或能够通过它的后端来填充的管,所述管的主体、肩部和颈部通过挤出吹塑成型被制成一件,并且所述管具有LLDPE富含层,所述LLDPE富含层具有重量百分比为至少50%的LLDPE含量,并且所述管在所述主体的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为0.3mm到0.85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LLDPE富含层具有重量百分比为50%到95%的LLDPE含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LLDPE富含层中的LLDPE的含量的重量百分比为60%到90%。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LLDPE富含层中的LLDPE的含量的重量百分比为70%到85%。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LLDPE富含层包含HDPE,其中,所述LLDPE富含层中的HDPE的含量的重量百分比为至少1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在所述主体的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为0.45mm到0.5mm。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所述肩部和所述颈部具有阻挡层,所述阻挡层的含量的重量百分比在大约3%和大约5%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的与所述颈部相对的端部区域被附加地设置成被焊接,并且在焊接前所述端部区域的壁厚度与所述端部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相差小于±15%。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的主体在它被填充前是基本上圆筒形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通过挤出吹塑成型被制为一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包括至少两层,其中,所有层都通过挤出吹塑成型制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的内部空间通过所述LLDPE富含层来限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权利要求12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层中的一层至少部分地包括再生材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或权利要求12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外层具有重量百分比超过50%的HDPE含量。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的主体的表面包括形式为图案、图形和/或符号的至少一个凸起部分和/或凹陷。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凸起部分和/或凹陷基本上锐边地形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基本上锐边地形成的凸起部分和/或凹陷的宽度基本上沿所述管的中心轴线延伸,并且所述至少一个基本上锐边地形成的凸起部分和/或凹陷的深度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管的所述中心轴线延伸,其中,在1mm的宽度的情况下,所述深度为大约1mm。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在超过1mm的宽度的情况下,对于10mm的宽度,深度与宽度的比率从2接连调整到1。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挤出吹塑成型管,其特征在于,在小于1mm的宽度的情况下,对于0.4mm的宽度,深度与宽度的比率从1接连调整到2。
20. 一种用于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管的方法,包括如下方法步骤:
挤出管状预成型体,
将所述预成型体引入到吹塑模具中,并使所述吹塑模具充气,借以形成瓶形中间产品,
从所述模具移除所述中间产品,
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的主体、肩部和颈部通过挤出吹塑成型被制成一件,其中,所述管具有LLDPE富含层。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附加地包括如下步骤:
移除所述中间产品的底部部分,
粉碎所述底部部分以形成再生材料,
将包含再生材料的层产生为所述管的一部分。”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951329A,公开日为2013年3月6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CN101001789A,公开日为2007年7月18日)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瓶子,而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是管,改变容器的本质并非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中没有教导LLDPE含量与形状恢复之间的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通过增加LLDPE含量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LLDPE含量非显而易见;(3)关于LLDPE含量,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讲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将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且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LLDPE富含层包含HDPE和/或LDPE,所述HDPE和/或LDPE的总重量百分比在5%和50%之间”,并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调整了其余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挤出吹塑成型管,它是通过它的后端来填充的或能够通过它的后端来填充的管,所述管的主体、肩部和颈部通过挤出吹塑成型被制成一件,并且所述管具有LLDPE富含层并且包括至少两个层,其中所有的层都是通过挤出吹塑成型制造,并且所述管的内部空间由所述LLDPE富含层界定,其特征在于,所述LLDPE富含层具有重量百分比为至少50%的LLDPE含量,并且所述管在所述主体的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为0.3mm到0.85mm,其中所述LLDPE富含层包含HDPE和/或LDPE,所述HDPE和/或LDPE的总重量百分比在5%和50%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从未提到过原材料中的LLDPE含量,改性材料不是必然意味着改性物质,就应当是改性材料的主要或唯一成分,因此复通中“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提到,瓶体利用韧性极好的LLDPE改性材料进行成型,由此可知该瓶体的主要或全部成分均为LLDPE”没有根据。证据1仅揭示了HDPE和LLDPE的量之间的相对比例,证据2涉及的是LDPE和LLDPE之间的相似点和不相似点,由于不能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瓶子的原材料中包含LDPE或HDPE,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证据1和证据2寻找启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不相关,其涉及以传统方法制造的管,该管由定长裁制的管组成,该管的一端通过模制零件封闭,与本申请的挤出吹塑成型方式属于不同领域。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共挤软管中使用HDPE、LDPE和LLDPE的混合物形成的层,只是公开了管头的设计。且对比文件2管中的HDPE的比例优选多于90%,而LLDPE的比例少于10%,因为LLDPE仅用于改善管头在管上的可焊接性,而因此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推导出LLDPE富含层包围管中存储的产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认识到LLDPE能在约-25摄氏度时还保持弹性/回复力,本发明的外部HDPE富含层仅是用于增加耐刮擦性,并被形成得尽可能薄以不抵消LLDPE的恢复效果。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a-1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挤出吹塑成型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热封式倒放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2):包括有由LLDPE材料吹塑成型的瓶体1,瓶体1包括瓶身11(相当于本申请的管的主体),瓶身11一端上设有上端部平面12(相当于本申请的肩部),上端部平面12上设有瓶口3(相当于本申请的颈部),根据上述记载且参照图1所示,可知所述瓶身11、上端部平面12以及瓶口13被吹塑成型制成一件;瓶体11利用韧性极好的LLDPE进行成型;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是挤出吹塑成型管,并可通过管后端来填充;管具有LLDPE富含层并且包括至少两个层,其中所有的层都是通过挤出吹塑成型制造,并且所述管的内部空间由所述LLDPE富含层界定, LLDPE富含层具有重量百分比为至少50%的LLDPE含量,并且管在主体的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为0.3mm到0.85mm,其中LLDPE富含层包含HDPE和/或LDPE, HDPE和/或LDPE的总重量百分比在5%和50%之间。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成型方式,来提供一种包装体使之更适合装填液态或膏状物,并合理调整其配比使其具有较好的形状恢复效果和透明度。
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轻质塑料挠性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2):裙部(即管体)是圆筒形的,裙部可具有圆形或椭圆形正交横截面,圆筒形裙部具有0.2-0.4mm、优选0.25-0.35mm的厚度,层状或共挤出的裙部也可由多层材料制成,该多层材料包括HDPE的层、LDPE的层(其大部分为线性LDPE)和/或HDPE LDPE混合物的层;如果裙部由多层材料制成,外层优选由HDPE制成;线性LDPE(LLDPE)具有大于50%的重量比例,当裙部材料中LDPE的比例较大时,这个比例优选较高。这使得可提高裙部的可焊性和耐应力破裂性。因此,对于70%HDPE 30%LDPE的混合物来说,LDPE应当优选为大于90重量%的LLDPE”。由此可见,“管具有LLDPE富含层并且包括至少两个层,并且所述管的内部空间由LLDPE富含层界定,并且管在主体的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为0.3mm到0.85mm,LLDPE富含层包含HDPE和/或LDPE”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采用管作为包装材料,在保证强度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形状恢复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
至于特征“是挤出吹塑成型管,并可通过管后端来填充;所有的层都是通过挤出吹塑成型制造”,采用管来存储和分配液态或糊状产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由于这类管型包装在其一端会具有分配产品的头部,因此本领域通常会采用在管的后部进行填充的方式来灌装产品,例如在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提到(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具有这种裙部的管(其通常由具有阻挡层的多层塑料材料制成)在这种情况下被称为“层状管”。在裙部和头部装配之后,将管送至包装机,该头部在底部并且分配孔被封闭(例如利用旋拧到颈部上的盖子),这样包装机能够通过管的开口端来充填该管……生产挠性管的另一种方法是例如专利US563232951中所述的方法,通过挤出吹塑来生产薄壁瓶,切割瓶的基部以获得非常类似于上述挠性管的物体,但是与之不同的是存在焊接线,该焊接线在包括头部的整个外表面上延伸”。且由于“挤出吹塑成型管,并可通过管后端来填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利用LLDPE制作柔性包装瓶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更适合装填液态或糊状材料的包装产品”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所述的柔性包装瓶替换为本领域常见的挤出吹塑成型而成的管状包装产品,这是无需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特征“LLDPE富含层中LLDPE的重量百分比为至少50%,HDPE和/或LDPE重量百分比在5%和50%之间”,参见《中国塑料制品配方大全》(周祥兴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第427-428页,在此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引入),在“表2-136 HDPE/LLDPE共混挤出管的性能”中,公开了HDPE/LLDPE配比分别90/10、70/30、50/30、30/70、10/90的共混挤出管的性能,且由表中可以看出,随着LLDPE的含量递增,产品的拉伸强度降低,断裂伸长率增加,这显然与LLDPE的高韧性有关;且在《通用塑料手册》(程军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7年5月出版,第101页,在此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2引入)中记载,LLDPE外观与LDPE相似,透明性较差些,但表面光泽好,具有低温韧性,高模量、抗弯曲和耐应力开裂性,低温下抗冲击强度较好。由以上公知常识证据可以看出,LLDPE具有很好的韧性,其外观与LDPE类似,即透明性优于HDPE(本领域公知LDPE白色透明,HDPE为乳白色,透明性较差),且本领域公知HDPE刚性较强、LDPE延展性好、LLDPE韧性较好,对以上材料的加以选择并以合适比例共混,使产品得到满意的“形状恢复能力以及耐刮擦性能”是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挤出吹塑管中的LLDPE含量的重量百分比确定为“至少50%”、将HDPE的重量百分比确定为“5%和50%之间”是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其“获得满意的透明度、韧性以及形状恢复能力以及耐刮擦性能”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上文,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将LLDPE富含层作为管状包装产品的内层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公知的各材料(HDPE/LDPE/LLDPE)的性质,而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LLDPE的具体含量,将其具体限定为50%-95%、60%-90%或70%-85%均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上文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知采用HDPE与LLDPE共混制作挤出管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根据LLDPE与HDPE的材料特性,将HDPE的含量限定为10%并进行后续加工来达到需要的产品特性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壁厚0.2-0.4mm、优选0.25-0.35mm的基础上,根据填充物的不同适当增加壁厚至0.45-0.5mm,属于对壁厚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阻挡小分子的渗透,在管的主体、肩部、颈部设置阻挡层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将其含量设置为大约3%-5%之间也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管的与颈部相对的端部区域被附加地设置成被焊接,并且在焊接前端部区域的壁厚度与端部区域中的平均壁厚度相差小于±15%均属于制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2):裙部(即管体)是圆筒形的,裙部可具有圆形或椭圆形正交横截面,裙部可以由单一材料制成,层状或共挤出的裙部也可由多层材料制成,该多层材料包括HDPE的层、LDPE的层(其大部分为线性LDPE)和/或HDPE LDPE混合物的层,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作为包装材料,和增强管体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节约能源、废物利用,使两层中的一层至少部分地包括再生材料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2):如果裙部由多层材料制成,外层优选由HDPE制成(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即外层全部由HDPE制成,与本申请所述的“大于50%”重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3-1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管体的使用要求,在管的主体表面设置形式为图案、图形和/或符号的至少一个凸起部分和/或凹陷部分,并对上述部分的具体形状和尺寸做出合理选择均属于对管体结构设置方式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17任一项的管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柔性热封式倒放瓶的生产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21-29段,附图1-2):包括有由LLDPE材料吹塑成型的瓶体1,瓶体1包括瓶身11(相当于本申请的管的主体),瓶身11一端上设有上端部平面12(相当于本申请的肩部),上端部平面12上设有瓶口3(相当于本申请的颈部),根据上述记载且参照图1所示,可知所述瓶身11、上端部平面12以及瓶口13被吹塑成型制成一件;在发明产品的制作过程中,预先在吹塑模具尾料槽的部位设置悬挂孔,通过模具对料胚的压实与中空吹塑(相当于将预成型体引入到吹塑模具中,使吹塑模具充气,以形成瓶形中间产品),实现一体成型,且生产过程中必然包含从模具移除中间产品的步骤。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8中的技术特征“将预成型体引入到吹塑模具中,并使所述吹塑模具充气,借以形成瓶形中间产品,从所述模具移除所述中间产品,主体、肩部和颈部通过挤出吹塑成型被制成一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参见上文评述,在吹塑之前“挤出管状预成型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述管具有LLDPE富含层”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具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节约能源、废物利用,在制作过程中,移除中间产品的底部部分,粉碎底部部分以形成再材料,将包含再生材料的层作为管的一部分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管的)层状或共挤出的裙部也可由多层材料制成,该多层材料包括HDPE的层、LDPE的层(其大部分为线性LDPE)和/或HDPE LDPE混合物的层”、“如果裙部由多层材料制成,外层优选由HDPE制成”、“线性LDPE(LLDPE)具有大于50%的重量比例。当裙部材料中LDPE的比例较大时,这个比例优选较高。这使得可提高裙部的可焊性和耐应力破裂性。因此,对于70%HDPE 30%LDPE的混合物来说,LDPE应当优选为大于90重量%的LLDPE”。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公开了“管具有LLDPE富含层并且包括至少两个层,并且所述管的内部空间由LLDPE富含层界定,LLDPE富含层包含HDPE和/或LDPE”且在对比文件2中,管也是作为包装材料,同样利用不同材料的配比实现“在保证强度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形状恢复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中的管可采用共挤出的方式制作(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其虽未经过吹塑,但是挤出吹塑成型管状包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提到(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具有这种裙部的管(其通常由具有阻挡层的多层塑料材料制成)在这种情况下被称为“层状管”。……生产挠性管的另一种方法是例如专利US563232951中所述的方法,通过挤出吹塑来生产薄壁瓶,切割瓶的基部以获得非常类似于上述挠性管的物体,但是与之不同的是存在焊接线,该焊接线在包括头部的整个外表面上延伸”。此外参见《中国塑料制品配方大全》(周祥兴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第427-428页),在“表2-136 HDPE/LLDPE共混挤出管的性能”中,公开了HDPE/LLDPE配比分别90/10、70/30、50/30、30/70、10/90的共混挤出管的性能,且由表中可以看出,随着LLDPE的含量递增,产品的拉伸强度降低,断裂伸长率增加,这显然与LLDPE的高韧性有关;且在《通用塑料手册》(程军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7年5月出版,第101页)中记载,LLDPE外观与LDPE相似,透明性较差些,但表面光泽好,具有低温韧性,高模量、抗弯曲和耐应力开裂性,低温下抗冲击强度较好。由以上公知常识证据可以看出,LLDPE具有很好的韧性,其外观与LDPE类似,即透明性优于HDPE(本领域公知LDPE白色透明,HDPE为乳白色,透明性较差),且本领域公知HDPE刚性较强、LDPE延展性好、LLDPE韧性较好,对以上材料的加以选择并以合适比例共混,使产品得到满意的“形状恢复能力以及耐刮擦性能”是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挤出吹塑管中的LLDPE含量的重量百分比确定为“至少50%”、将HDPE的重量百分比确定为“5%和50%之间”是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其“获得满意的透明度、韧性以及形状恢复能力以及耐刮擦性能”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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