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49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489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4608.0
申请日:2016-05-04
复审请求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玥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肖霞
国际分类号:A46B5/00;A46B7/08;A46B13/02;A46B17/00;B08B9/0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4608.0,名称为“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65648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2276980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电动清洁刷,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旋筒、旋转杆、电动机及刷头;电源置于旋筒内,旋转杆的一端通过万向转轴连接于旋筒的一端,旋转杆的另一端连接刷头,旋转杆内设有电动机,电动机与电源相连;所述的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交流电源插头设于旋筒的一端,蓄电池设于旋筒的内部;所述的旋筒的外表面设有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相连;所述的旋筒包括外旋筒和内旋筒,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所述的旋筒的外表面设有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瓶罐专用清洗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源置于旋筒内,转轴为万向转轴,在旋筒的外表面设有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2)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旋转筒的外表面设有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相连。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的多功能电动刷包括电源、旋筒、旋转杆、电动机及刷头;电源置于旋筒内,旋转杆的一端通过万向转轴连接于旋筒的一端,旋转杆的另一端连接刷头,旋转杆内设有电动机,电动机与电源相连;(2)本申请的旋筒包括外旋筒和内旋筒,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所述的旋筒的外表面设有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刷头自动旋转的多功能电动清洁刷,解决了效率低、劳动强度大的问题,可对各种器罐进行全方位清洁,操作简单,省时省力。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旋转结构、清洗效果以及转动原理不同。具体为:对比文件1的连杆内套是不可旋转的,转臂通过手动调节转臂角度并由弹性销子固定其旋转角度,刷杆只能利用销子卡在不同孔位,使转臂朝向与连杆形成不同的角度固定后进行刷洗,在刷洗过程中是不可以自动变换角度的,必须停下来刷洗才能重新变换角度再进行刷洗,即转动原理为手动;本申请的旋转杆的一端通过万向转轴连接于旋筒的一端,旋筒和旋转杆均为可旋转的,实现刷头360°旋转;只要打开旋转开关,旋转杆便可以带动刷头,可在刷洗过程中全方位自动转换方向清洁罐壁等死角,即转动原理为自动。再者,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太阳能带LED照明的电动刷洗机,刷杆是直杆,电源开关仅控制毛刷转动,而不使毛刷变换角度。其主要应用于家庭卫生间的清洗,并不适用于本申请中的瓶罐的清洗。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得不到本申请的万向转轴和自动旋转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瓶罐专用清洗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转轴为万向转轴,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还包括旋转开关,且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设置在旋筒的外表面,电源置于旋筒内;(b)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交流电源插头设于旋筒的一端,蓄电池设于旋筒的内部,旋筒的外表面设有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相连。区别技术特征(a)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b)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的多功能电动刷包括电源、旋筒、旋转杆、电动机及刷头;电源置于旋筒内,旋转杆的一端通过万向转轴连接于旋筒的一端,旋转杆的另一端连接刷头,旋转杆内设有电动机,电动机与电源相连;(2)本申请的旋筒包括外旋筒和内旋筒,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所述的旋筒的外表面设有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3)本申请中的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交流电源插头设于旋筒的一端,蓄电池设于旋筒的内部,旋筒的外表面设有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相连。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刷头自动旋转的多功能电动清洁刷,解决了效率低、劳动强度大的问题,可对各种器罐进行全方位清洁,操作简单,省时省力。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旋转结构、清洗效果以及转动原理不同。具体为:对比文件1的连杆内套是不可自动旋转的,需要人工操作时手动旋转瓶罐或者清洗刷;转臂通过手动调节转臂角度并由弹性销子固定其旋转角度,刷杆只能利用销子卡在不同孔位,使转臂朝向与连杆形成不同的角度固定后进行刷洗,在刷洗过程中是不可以自动变换角度的,必须停下来刷洗才能重新变换角度再进行刷洗,且其旋转角度的精度也受弹性销子数量的限制,不能任意角度旋转,即转动原理为手动;当瓶罐形状大小变化时,也需要取出清洗刷手动调节刷头的长度和角度,影响工作效率;本申请的旋转杆的一端通过万向转轴连接于旋筒的一端,旋筒和旋转杆均为可旋转的,实现刷头360°旋转;只要打开旋转开关,旋转杆便可以带动刷头,可在刷洗过程中全方位自动转换方向清洁罐壁等死角,即转动原理为自动。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本申请中的自动化过程,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得不到本申请的万向转轴和自动旋转功能。2)对比文件2中也利用太阳能发电板将太阳光能转换为电能作为电源,也可以通过充电控制逆变器对锂电池进行充电,然而使用的都是锂电池中的直流电源,而本申请中的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直流电源),两种电源是并列存在的,交流电源插头直接作为转变电源插头为电动刷持续供电。因此两者在功能原理上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瓶罐专用清洗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最后一段,图1-3):可伸缩的连杆前连接可伸缩的转臂,可伸缩的转臂前端设电动机带动刷头,可灵活调节连杆总长和转臂臂长及转臂角度(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和3段),可见该清洗刷即为一种多功能电动清洁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该清洗刷包括电源盒2(结合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填装电池”可知,电源盒2内包括电源,即隐含公开了“电源”)、按钮开关3(相当于电源开关)、连杆外套4(对应于外旋筒)和连杆内套5(对应于内旋筒)构成的连杆(对应于旋筒)、转臂外套8和转臂内套9构成的旋转杆、电动机10及刷头11(结合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指按按钮开关,控制电动刷头旋转”以及图2可知,电动机与电源相连);由图2可知,转臂外套8和转臂内套9构成的旋转杆一端通过转轴7连接于连杆的一端,旋转杆的另一端连接刷头11,转臂内套9内设置有电动机10(相当于旋转杆内设有电动机);扳动转臂外套8、弹性销子6卡在不同的孔位,可使转臂朝向与连杆形成不同的角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转轴为万向转轴,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还包括旋转开关,且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设置在旋筒的外表面,电源置于旋筒内;(b)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交流电源插头设于旋筒的一端,蓄电池设于旋筒的内部,旋筒的外表面设有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相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调节角度、使得连杆伸缩、设置电源和开关;如何为清洁刷提供电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转轴7与弹性销子6配合,实现旋转杆与连杆不同角度的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进行旋转杆角度调节的技术需求;而在清洁刷领域,在刷头上设置万向转轴进行角度自动调节以适应不同角度的清洁、避免清洁死角,是另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转轴替换为万向转轴以便于调节角度。设置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对相应的部件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另外,通过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是常见的长度调节结构,电源、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带LED照明的电动刷洗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段,图1):该电动刷洗机包括机壳上部设置的充电插座11和机壳内设置的锂电池9,充电插座可以使电动刷洗机采用电网电力进行充电(隐含公开了其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在电动刷洗机的机壳上部还设置太阳能发电板(相当于太阳能电池板),置于有阳光处进行太阳能光电转换储存绿色免费电能(隐含公开了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相连),为电动刷洗机提供使用电力。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清洁刷提供电能,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太阳能电池板、交流电源插头、蓄电池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如前面评述所示。复审请求人指出的上述区别(1)中“电源、旋转杆、电动机及刷头,旋转杆的另一端连接刷头,旋转杆内设有电动机,电动机与电源相连”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理由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清洁刷的有益效果为:以小型电动机转动代替手动清洗瓶罐,省时省力,通过灵活调节连杆总长和转臂臂长及转臂角度,消灭普通手动刷或电动刷刷不到的死角(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清洁刷已经解决了完全手动刷洗带来的费时费力、以及臂长不可调所带来的刷不到的死角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地,对于万向转轴和自动旋转功能,在清洁领域,对清洁工具角度的调整,通常存在手动调节(例如对比文件1所述的角度调节方式)和自动调节两种方式,在刷头上设置万向转轴进行角度的自动调节以适应不同角度的清洁、避免清洁死角,是角度自动调节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转轴替换为万向转轴,以方便自动调节角度,显然可以克服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角度精度受限、不能以任意角度旋转的技术问题。而通过外旋筒和内旋筒旋转连接形成伸缩式旋筒是常见的长度调节结构,设置电源开关和旋转开关对相应的部件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开关对相应部件的动作进行控制,显然可以达到自动化、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例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杆内套5和旋转杆的基础上,设置开关控制连杆内套5和/或旋转杆自动旋转、则可到达无需人工手动旋转瓶罐或者清洗刷的技术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本申请的万向转轴和自动旋转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所述的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交流电源插头设于旋筒的一端”,而没有限定“交流电源插头直接作为转变电源插头为电动刷持续供电”,而且本申请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中记载的是“电源包括交流电源和蓄电池,交流电源插头1设于外旋筒4的一端”和“电源插头1伸出持续充电”,由此可见,本申请记载的交流电源插头也是用于蓄电池充电的,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一致。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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