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35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76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8351.6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韶关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煜
合议组组长:冯萍慧
参审员:刘琼艳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L12/58,G06Q50/00,G06Q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其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另外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8351.6,名称为“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韶关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34571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916241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3:石云辉等,“贵州智慧旅游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的探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第35卷,第4期,公开日为2015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包括移动终端、应用APP和互动式云平台系统三大部分,系统核心功能及数据存储在云平台上,而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及应用APP即可访问云平台数据,并进行互动;
云平台上包含有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地图模块、定位模块、路线规划模块、语音解说模块、景点评价模块、游客分享模块、旅游交友模块及管理员管理模块;
其中景区模块:用于构建目标景区数据库信息,包含景区名称、所在城市、景区ID、景区介绍、景区图片、景区视频、游客分享数据等内容;
景点说明模块:用于构建目标景区内各景点数据库信息,主要包括各景点的文字、图片及少量视频信息,及对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具体包括所在景区ID、景点名称、景点ID、景点坐标、景点图片、景点介绍、景点视频、景点评价等,这部分除了景点评价之外,基本属于官方数据,可以交由各景区管理部门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
地图模块:用于下载和显示该景区地图及所在城市地图,并在地图上构建景点标识,显示用户游览路线,同时通过景点标识实现对景点说明模块中数据库信息的调取和显示;
定位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移动终端所在经纬度坐标,并发送至地图模块中;并判断用户所处景点位置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发送信号至语音解说模块;
路线规划模块:用于根据用户所选的一个或多个目标景点,计算最佳游览线路,并将计算结果发送至地图模块中,以直观的形式显示给用户;
语音解说模块:用于调取构建景点语音数据库中的语音音频并播放,这样游客便可以边听解说边游览;语音解说模块也对各景区管理部门开放,由他们对各景点的语音解说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
景点评价模块:用于游客对于景点交通、设施、管理、信息等各方面的评价,并将评价内容根据针对的景区及景点自动发送到所在景区管理员,一方面便于景区了解游客想法及当前景区状况,以便及时进行景区车辆的调度、设施的维护、人流的管控等,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游客,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游客出行有个参考作用,该模块可以实现游客与景区、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
游客分享模块:用于游客对于景区、景点游览后的各种攻略、经验、感受的分享,也可以是游客自主增加的对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从而实现景点解说的多样性;该模块也可以实现游客与景区、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
旅游社交模块:游客可通过地理位置等多种途径添加附近的驴友,一起邀约出游、拼车、拼房等,建立旅游社交圈,并通过刷动态消息来丰富旅游生活,从而实现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
管理员管理模块:进行数据管理、权限管理、用户管理、个人信息管理;
所述应用APP通过发送信息到云平台上,云平台将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及地图模块发送到用户的应用APP内,并根据手机定位系统将定位模块随着地图模块一起发送,游客在进入景点后能再使用APP中的语音解说模块进一步了解景点,并能够在游览完毕后,能够通过景点评价模块及游客分享模块将评价及感受分享发送到云平台上,其中评价会发送到管理员管理模块上方便以后管理员针对性进行管理,感受分享则会在云平台上公开作为其他游客参考,同时在游览景点时,能够通过旅游社交模块发送信息给云中心,由云中心给出在附近的其他游客,从而实现旅游交友的目的;
云引擎能通过更精确地检索到一个景点到另一个景点的详细路径,计算出更好的通行路线,并进行大数据的统计,计算分析出每个景点的热度,给游客出行进行优先选择推荐;
本发明不仅能为游客提供景点介绍、定位、同步语音讲解、周边信息等功能,游客也可自主发布别具特色的语音解说词,实现景点解说的多元化;同时本发明还能地把游客对景点的反馈分享给其他人以及自动推送给相应景区的管理部门,即为其他游客提供一个旅行参考意见,也能帮助景区提高景区建设水平及服务质量;同时本发明还能够为游客提供一个找旅伴、拼车、拼房、交友的旅游社交平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其中移动终端可以是用户自己的智能手机、平板等设备,应用APP是与云平台进行互动式交流的安装在移动终端上的应用小程序,如‘乐悠游’移动精灵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5SR068051),用户可以通过扫描景区门口的二维码,即可安装应用APP,也可以事先通过网络下载应用APP到移动终端上使用,移动终端和应用APP主要用于向云平台发送服务请求,以及接收云平台对相应服务请求的响应信息和/或处理结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中增加了与景区模块相关的技术特征“推荐热门景区,景区有优惠或特殊活动及时进行发布与推送,推荐各种旅游最新信息”以及与定位模块相关的技术特征“景点定位,通过GPS卫星结合二维码进行定位,让游客获取自己在景区中的准确位置,并可以根据定位到的位置,自动播放对应景点的语音解说”。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多个模块中的部分内容,同时未公开评价的发送、管理及分享,云引擎的功能;(2)对比文件2的定位技术使用GPS,本申请的定位技术结合了GPS和二维码,有很大提升;(3)对比文件3的管理服务系统没有与地图相结合,游客无法直观看到,只能获取文字信息,没有地图直观展示;(4)本申请的游客分享模块可用于游客自主增加对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从而实现景点解说的多样性,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分享美食和文字等,未公开分享关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包括移动终端、应用APP和互动式云平台系统三大部分,系统核心功能及数据存储在云平台上,而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及应用APP即可访问云平台数据,并进行互动;
云平台上包含有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地图模块、定位模块、路线规划模块、语音解说模块、景点评价模块、游客分享模块、旅游交友模块及管理员管理模块;
其中景区模块:用于构建目标景区数据库信息,包含景区名称、所在城市、景区ID、景区介绍、景区图片、景区视频、游客分享数据等内容;推荐热门景区,景区有优惠或特殊活动及时进行发布与推送,推荐各种旅游最新信息;
景点说明模块:用于构建目标景区内各景点数据库信息,主要包括各景点的文字、图片及少量视频信息,及对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具体包括所在景区ID、景点名称、景点ID、景点坐标、景点图片、景点介绍、景点视频、景点评价等,这部分除了景点评价之外,基本属于官方数据,可以交由各景区管理部门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
地图模块:用于下载和显示该景区地图及所在城市地图,并在地图上构建景点标识,显示用户游览路线,同时通过景点标识实现对景点说明模块中数据库信息的调取和显示;
定位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移动终端所在经纬度坐标,并发送至地图模块中;并判断用户所处景点位置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发送信号至语音解说模块;景点定位,通过GPS卫星结合二维码进行定位,让游客获取自己在景区中的准确位置,并可以根据定位到的位置,自动播放对应景点的语音解说;
路线规划模块:用于根据用户所选的一个或多个目标景点,计算最佳游览线路,并将计算结果发送至地图模块中,以直观的形式显示给用户;
语音解说模块:用于调取构建景点语音数据库中的语音音频并播放,这样游客便可以边听解说边游览;语音解说模块也对各景区管理部门开放,由他们对各景点的语音解说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
景点评价模块:用于游客对于景点交通、设施、管理、信息等各方面的评价,并将评价内容根据针对的景区及景点自动发送到所在景区管理员,一方面便于景区了解游客想法及当前景区状况,以便及时进行景区车辆的调度、设施的维护、人流的管控等,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游客,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游客出行有个参考作用,该模块可以实现游客与景区、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
游客分享模块:用于游客对于景区、景点游览后的各种攻略、经验、感受的分享,也可以是游客自主增加的对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从而实现景点解说的多样性;该模块也可以实现游客与景区、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
旅游社交模块:游客可通过地理位置等多种途径添加附近的驴友,一起邀约出游、拼车、拼房等,建立旅游社交圈,并通过刷动态消息来丰富旅游生活,从而实现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
管理员管理模块:进行数据管理、权限管理、用户管理、个人信息管理;
所述应用APP通过发送信息到云平台上,云平台将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及地图模块发送到用户的应用APP内,并根据手机定位系统将定位模块随着地图模块一起发送,游客在进入景点后能再使用APP中的语音解说模块进一步了解景点,并能够在游览完毕后,能够通过景点评价模块及游客分享模块将评价及感受分享发送到云平台上,其中评价会发送到管理员管理模块上方便以后管理员针对性进行管理,感受分享则会在云平台上公开作为其他游客参考,同时在游览景点时,能够通过旅游社交模块发送信息给云中心,由云中心给出在附近的其他游客,从而实现旅游交友的目的;
云引擎能通过更精确地检索到一个景点到另一个景点的详细路径,计算出更好的通行路线,并进行大数据的统计,计算分析出每个景点的热度,给游客出行进行优先选择推荐;
本发明不仅能为游客提供景点介绍、定位、同步语音讲解、周边信息等功能,游客也可自主发布别具特色的语音解说词,实现景点解说的多元化;同时本发明还能地把游客对景点的反馈分享给其他人以及自动推送给相应景区的管理部门,即为其他游客提供一个旅行参考意见,也能帮助景区提高景区建设水平及服务质量;同时本发明还能够为游客提供一个找旅伴、拼车、拼房、交友的旅游社交平台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的主要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给出了结合启示;(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GPS技术进行定位,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了结合定位技术和二维码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推理即可实现将GPS定位和二维码结合进行准确定位;(3)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系统与地图相结合,使用地图直观展示选定景点的导航路线;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借助智能路书进行游览线路的规划;基于直观展示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实现在地图上直观展示多个景点的游览线路;(4)提供个性化语音解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升游客体验的需要可以选择的常规的改进现有解说机制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景区模块,本申请将景区的优惠或特殊活动通过云平台发布与推送,可以使游客及时获取旅游信息并更好地规划行程,优于传统线下推荐活动。(2)本申请的景点说明模块带有景点评价功能,对比文件1中相应模块不具有景点评价功能,同时本申请的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进行景区模块和景点说明模块的模块设置未被公开。(3)本申请结合了GPS和二维码进行定位,并根据定位到的位置自动播放对应景点的语音解说,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定位技术使用GPS,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通过定位的技术与二维码技术,完成景区的导航、导览、导游,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想法、未公开任何具体实施方式或手段。(4)本申请的景点评价模块设置了评价自动推送功能,使得景区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游客想法并处理景区当前状况,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单一的评价功能。(5)本申请的游客分享模块可用于游客自主增加对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从而实现景点解说的多样性,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分享美食和文字等,未公开分享关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同时对比文件2中只公开了其语音播报模块具有语音播报的功能,也未公开可以提供对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具体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4571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916241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3:石云辉等,“贵州智慧旅游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的探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第35卷,第4期,公开日为2015年07月3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平台和移动终端的智慧旅游服务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自助旅游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5]段):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自助旅游系统,至少包括:网络数据平台模块,所述的网络平台模块指的是所述的基于网络平台的自助旅游系统后台系统和网络宣传平台、网络上的服务器;客户端手机应用程序模块,所述的手机客户端指的是用户手机上安装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终端”及“应用APP”);网络数据平台模块进一步包括:景点资料数据库单元、手机APP下载单元、网站推广平台单元;所述的景点资料数据库单元包括景点介绍,景区照片、各景点地图、二维码数据、用户信息、积分信息;所述的网站推广平台单元指的是通过网页显示旅游的功能介绍与推广,旅游的使用方法介绍,显示用户上传的游记;所述的客户端手机应用程序模块进一步包括:二维码扫描单元、电子导游单元、定位导航单元、自动生成游记单元、实景实时路况单元、美食介绍与分享单元、约伴功能单元;所述的电子导游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地图模块”)包括电子导游激活单元、电子导游显示单元、电子导游下载单元;所述的电子导游显示单元指的是手机显示景区的导游信息,包括景区的文字、地图、图片、攻略信息;所述的电子导游下载单元指的是用户手机通过网络实时下载或者离线下载电子导游的内容;所述的定位导航单元指的是用户手机显示景区的地图,并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实时显示用户在地图上的位置,同时记录下用户的运动路线轨迹;所述的实景实时路况单元指的是用户打开手机APP 中的实景实时路况单元模块,浏览各地网友上传的路况照片和景区实景,同时,用户拍下当时的路况照片进行上传,上传的照片经过审核后会同步显示在实时路况栏目里;所述的美食介绍与分享单元指的是用户打开手机APP 中的美食介绍与分享单元模块,浏览各地网友上传的各地的美食介绍,同时,用户拍下当时当地的美食照片和记录的文字进行上传,上传的照片和文字经过审核后会同步显示在美食分享栏目里;所述的约伴功能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旅游社交模块”)指的是用户打开手机APP中的约伴功能模块,用户通过该模块发布约伴信息,来寻找旅途的同伴,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手机定位的功能结合约伴功能模块,查看附近的也使用相同APP的用户。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设置,同时公开了地图模块和游客分享模块的功能,还公开了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定位模块和旅游社交模块的大部分功能。因此,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基于云平台,而对比文件1中是基于网络平台;本申请的景区模块可以推荐热门景区,景区有优惠或特殊活动及时进行发布和推送,推荐各种旅游最新信息;本申请的景点说明模块中的数据包括与景点有关的视频,且数据可以交由各景区管理部门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本申请的定位模块可以判断用户所处景点位置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发送信号至语音解说模块,可以根据定位到的位置,自动播放对应景点的语音解说;本申请的路线规划模块可以将路线计算结果发送至地图模块中,以直观的形式显示给用户;本申请包括语音解说模块,用于调取构建景点语音数据库中的语音音频并播放,这样游客便可以边听解说边游览,语音解说模块也对各景区管理部门开放,由他们对各景点的语音解说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本申请包括景点评价模块,用于游客对于景点交通、设施、管理、信息等各方面的评价,并将评价内容根据针对的景区及景点自动发送到所在景区管理员,一方面便于景区了解游客想法及当前景区状况,以便及时进行景区车辆的调度、设施的维护、人流的管控等,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游客,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游客出行有个参考作用,该模块可以实现游客与景区、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本申请包括管理员管理模块,进行数据管理、权限管理、用户管理、个人信息管理;所述应用APP通过发送信息到云平台上,云平台将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及地图模块发送到用户的应用APP内,并根据手机定位系统将定位模块随着地图模块一起发送,游客在进入景点后能再使用APP中的语音解说模块进一步了解景点,并能够在游览完毕后,能够通过景点评价模块将评价及感受分享发送到云平台上,其中评价会发送到管理员管理模块上方便以后管理员针对性进行管理;2)本申请的定位模块的功能还包括景点定位功能,通过GPS卫星结合二维码进行定位,让游客获取自己在景区中的准确位置;本申请的路线规划模块,用于根据用户所选的一个或多个目标景点,计算最佳游览线路;云引擎能通过更精确地检索到一个景点到另一个景点的详细路径,计算出更好的通行路线,并进行大数据的统计,计算分析出每个景点的热度,给游客出行进行优先选择推荐;3)游客分享模块中的分享也可以是游客自主增加的对于景点的个性化语音解说信息,从而实现景点解说的多样性。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多样、丰富且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旅游服务。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GPS卫星定位的景区自助导游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0043]段,附图1-4):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GPS卫星定位的景区自助导游系统,其包括用户端1以及云服务器2(相当于本申请的“云平台”),用户端1与云服务器2之间通过无线网络通讯连接;云服务器2通过无线或有线通讯连接有控制端3,控制端3能够向云服务器2输入信息或指令;控制端3(相当于本申请的“管理员管理模块”)向云服务器2输入的信息包括景区的地理位置信息、景区信息以及景区周边信息,管理人员通过控制端制作多个景区的景区信息,包括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语音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与景点说明模块有关的功能“景点数据可以交由各景区管理部门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以及与语音解说模块有关的功能“语音解说模块也对各景区管理部门开放,由他们对各景点的语音解说进行自我完善与维护”),云服务器2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从控制端3获取多个景区的景区信息,包括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语音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用户端1包括第一控制模块11、用户操作界面14、GPS导航模块15、第一存储模块12、第一通讯模块13以及语音播报模块16,用户操作界面14、GPS导航模块15、第一通讯模块13以及语音播报模块16分别与第一控制模块11通讯连接,用户端为手机或其他的智能设备;云服务器2包括相互之间通讯连接的服务器主机21、景区信息获取单元24、 第二存储模块22以及第二通讯模块23,景区信息获取单元24通过与互联网联网获取景区的景区信息并通过第二存储模块22进行存储,服务器主机21用于调取或写入第二存储模块22中的数据;用户在用户操作界面14输入下载景区信息的指令,第一控制模块11 通过第一通讯模块13与第二通讯模块23的通讯从第二存储模块调取景区的地理位置信息及景区信息,并存储在第一存储模块12内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应用APP通过发送信息到云平台上,云平台将景区模块、景点说明模块及地图模块发送到用户的应用APP内”);第一控制模块11用于通过第一通讯模块13与第二通讯模块的通讯从第二存储模块调取景区的景区信息,语音播报模块16根据GPS导航模块15与GPS卫星4定位的游客所在地的地理位置通过语音的方式向游客播报景区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手机定位系统将定位模块随着地图模块一起发送”以及定位模块的功能“判断用户所处景点位置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发送信号至语音解说模块”);用户在用户操作界面14进行操作,输入目的地,利用GPS导航模块15导航至目的地或利用GPS导航模块15对所在景区进行定位,GPS导航模块 15通过与GPS卫星4定位获取该景点的经纬度信息,数据通过转换后应用到地图中,从而抓取准确的景点地理位置,并对移动中的游客用户进行定位,本发明通过GPS导航模块15进行定位,搜索景区周边设施及服务,包括酒店、交通和美食等,同时实现景区内导航,包括售票、各个景点、卫生间和休息站等,精确引导游客到达游览目的地(相当于本申请的路线规划模块的功能“将线路计算结果发送至地图模块中,以直观的形式显示给用户”);用户在游玩过程中,第一控制模块11根据GPS导航模块15的定位信息,调取游客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信息及景区信息,语音播报模块16通过语音的方式向游客播报游客所在的地理位置的景区信息,当游客靠近景点,语音播报模块自动进行景点播报,包括历史古迹、人文景观和地标建筑等,如同私人导游一路相伴(相当于本申请的“并可以根据定位到的位置,自动播放对应景点的语音解说”以及语音解说模块的功能“调取构建景点语音数据库中的语音音频并播放,这样游客便可以边听解说边游览”以及“游客在进入景点后能再使用APP中的语音解说模块进一步了解景点”);用户通过用户操作界面14能够提交对各景区的评价,管理通过控制端对评价进行处理,并输入至云服务器供其余游客查看(相当于本申请“景点评价模块,用于游客对于景点交通、设施、管理、信息等各方面的评价,并将评价内容根据针对的景区及景点自动发送到所在景区管理员,一方面便于景区了解游客想法及当前景区状况,以便及时进行景区车辆的调度、设施的维护、人流的管控等,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游客,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游客出行有个参考作用,该模块可以实现游客与景区、游客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以及“在游览完毕后,能够通过景点评价模块将评价及感受分享发送到云平台上,其中评价会发送到管理员管理模块上方便以后管理员针对性进行管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中的大部分内容,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提供多样、丰富且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旅游服务。此外,为提升用户在旅游过程中的体验,向游客推荐热门景区以及景区的优惠、特殊活动,以提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体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提供直观的景区介绍,制作与景点有关的视频供游客查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提高旅游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对权限、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贵州智慧旅游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的探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正文第75、76页第4节):手机智能终端APP通过基于定位的技术与二维码技术,完成景区的导航、导览、导游,结合位置服务与二维码技术完成景区内自助导游(相当于本申请的“景点定位,结合二维码进行定位,让游客获取自己在景区中的准确位置”);景区内导航,完成景区内路线规划,步行导航;智能路书制作管理服务系统:一是为游客在出游之前,帮助游客规划好旅游路线,二是游客可借助智能电子路书与好友一起协调好路线、规划好行程,方便出游准备,三是让游客对旅行过程中的设施、道路等做到心中有数,以减少花费,节省时间(相当于本申请的路线规划模块的功能“根据用户所选的一个或多个目标景点,计算游览线路”以及“更精确地检索到一个景点到另一个景点的详细路径”);区域统计,具有视频图像自动识别、分析和处理能力,利用现有设备对所规定的区域内的人流量密度进行检测、统计分析(相当于本申请的“进行大数据的统计,计算分析出每个景点的热度,给游客出行进行优先选择推荐”)。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结合定位技术和二维码进行准确定位,进行景点的与游览路线规划,以及计算分析景点热度,即公开了区别特征2)的大部分内容,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GPS技术进行定位(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3]、[0040]段),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了结合定位技术和二维码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推理即可实现通过将GPS定位和二维码结合进行准确定位,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云计算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使用云计算服务平台上的云引擎完成上述路线规划及景点热度分析的工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设计游览路线时,为节省路程时间,比较多条路线以选择最优路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游客可以分享与所游览的景区有关的路况照片、景区实景、美食照片、文字等;而通常情况下,文字、照片、语音、视频等均可用作承载信息的媒介,并且语音、视频等对于信息的表达更为直观和深刻,具体到游客分享这一场景,为了对某一景点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深入介绍和分享,也为了增加游客分享的趣味性,在记录文字以及拍摄景区照片的基础上,将游客使用语音表达的对景区的个性化感受加入景区分享的数据中,提供个性化语音解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升游客体验的需要可以选择的常规的改进现有解说机制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34]段):网络数据平台模块进一步包括:景点资料数据库单元、手机APP下载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事先通过网络下载应用APP到移动终端上使用”)、网站推广平台单元;所述的客户端手机(相当于本申请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模块进一步包括:二维码扫描单元、电子导游单元、定位导航单元、自动生成游记单元、实景实时路况单元、美食介绍与分享单元、约伴功能单元;所述的电子导游下载单元指的是用户手机通过网络实时下载或者离线下载电子导游的内容;所述的实景实时路况单元指的是用户打开手机APP 中的实景实时路况单元模块,浏览各地网友上传的路况照片和景区实景,同时,用户拍下当时的路况照片进行上传。上述下载电子导游、以及浏览或上传路况照片、景区实景的操作隐含公开了向网络数据平台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平台的响应信息和/或处理结果。此外,平板是本领域常见的智能设备,扫描二维码安装应用APP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安装应用APP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景区的优惠或特殊活动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景区旅游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其网络数据平台模块包括网站推广平台单元,其通过网页显示旅游的功能介绍与推广、旅游的使用方法介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旅游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推送的启示,即给出了优于传统线下推荐活动的推荐方式,在此基础上,为提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体验,将景区的优惠或特殊活动等与景区有关的旅游信息通过线上平台一同发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参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表述及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使用景点评价模块实现景点评价的功能,而景点说明模块用于提供景点评价数据的存储、并不具备景点评价的功能;同时,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表述及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景区模块实现景区旅游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推广,景点说明模块实现景区旅游相关信息的存储,与之相应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网络数据平台模块包括景点数据库单元和网站推广平台单元”以及“景点资料数据库单元包括景点介绍,景区照片、各景点地图、二维码数据、用户信息、积分信息;所述的网站推广平台单元指的是通过网页显示旅游的功能介绍与推广,旅游的使用方法介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网站推广平台单元实现景区旅游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推广,景点资料数据库单元实现景区旅游相关信息的存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景区模块和景点说明模块的模块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上述模块设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在云服务器和用户端(相当于本申请的“云平台和移动终端”)实现景区导游的启示,通过常规推理即可实现在云平台和移动终端上进行景区模块和景点说明模块的模块设置。
(3)首先,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用户在游玩过程中,第一控制模块11根据GPS导航模块15的定位信息,调取游客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信息及景区信息,语音播报模块16通过语音的方式向游客播报游客所在的地理位置的景区信息,当游客靠近景点,语音播报模块自动进行景点播报”(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8]、[0041]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GPS获取游客的位置、并根据定位的位置播放对应景点解说的逻辑关系;其次,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手机智能终端APP通过基于定位的技术与二维码技术,完成景区的导航、导览、导游,结合位置服务与二维码技术完成景区内自助导游,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传统定位技术与二维码技术结合进行终端定位以及相应景点导览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GPS技术进行定位并根据定位位置播放语音解说,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了结合定位技术和二维码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推理即可实现将GPS定位和二维码结合进行准确定位以及根据定位位置播放景点语音解说,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4)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通过用户操作界面14能够提交对各景区的评价,管理员通过控制端对评价进行处理,并输入至云服务器供其余游客查看(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9]段)。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管理人员通过控制端实时获取用户对景区的评价,在此情况下,对比文件2的方案也能实现本申请景区评价模块中关于景区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游客想法并处理景区当前状况、提升服务质量等功能。
(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游客可以分享与所游览的景区有关的路况照片、景区实景、美食照片、文字等;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语音播报模块通过语音的方式向游客播报游客所在的地址位置的景区信息,即公开了关于景区信息的语音播报方式;而通常情况下,文字、照片、语音、视频等均可用作承载信息的媒介,并且语音、视频等对于信息的表达更为直观和深刻,具体到游客分享这一场景,为了对某一景点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深入介绍和分享,也为了增加游客分享的趣味性,在记录文字以及拍摄景区照片的基础上,将游客使用语音表达的对景区的介绍和个性化感受加入景区分享的数据中,提供个性化语音解说,仅需对语音解说的内容进行简单扩充,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提升游客体验的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