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螺纹环规及其加工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螺纹环规及其加工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27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66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8175.6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西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娟娟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23P15/00(2006.01);G01B3/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全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一部分区别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时,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8175.6,名称为“一种螺纹环规及其加工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焊接式硬质合金可调螺纹环规”,张高忠,《机械工人冷加工》,1984年第3期,第42-44页,1984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057271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螺纹环规,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圈部和嵌套于所述外圈部中的内圈部,所述内圈部为硬质合金圈,所述硬质合金圈的内壁上设置有与待测螺纹的规格对应的内螺纹,所述外圈部为外钢套,所述硬质合金圈与所述外钢套经热配工艺固定连接,所述硬质合金圈的成分包括碳化钨和钴,且所述碳化钨的重量百分数为75%-85%,所述钴的重量百分数为15%-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纹环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圈部的外壁上设置有耐磨纹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螺纹环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钢套的厚度与所述硬质合金圈的厚度相同。
4. 一种螺纹环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步骤1:将重量百分数为75%-85%的碳化钨与重量百分数为15%-25%的钴的硬质合金粉料模压成圆环;
步骤2:在所述圆环内加工出内螺纹;
步骤3:高温烧结成型硬质合金圈毛坯;
步骤4:将所述硬质合金圈毛坯磨削加工出符合工艺要求的内螺纹;
还包括步骤:加工成型外钢套,所述步骤4后还包括步骤:
步骤5:将磨削加工出符合工艺要求的内螺纹的硬质合金圈与外钢套通过热配工艺固定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硬质合金圈嵌套于外钢套中,且经热配工艺固定连接,硬质合金圈的成分包括碳化钨和钴,且碳化钨的重量百分数为75%-85%,钴的重量百分数为15%-25%。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螺纹环规的外内圈部连接以及采用怎样硬质合金的配比。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求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是螺纹环规加工工艺;将重量百分数为75%-85%的碳化钨与重量百分数为15%-25%的钴的硬质合金粉模压成圆环状,即为硬质合金圈,烧结前在圆环内加工出内螺纹,烧结后硬质合金圈磨削加工的也是内螺纹,加工成型外钢套,将磨削加工出符合工艺要求的内螺纹的硬质合金圈与外钢套通过热配工艺固定连接。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针对螺纹环规加工硬质合金。这些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硬质合金螺环2与钢体1经焊接连接,而本申请是采用热镶工艺,其可以克服焊接导致硬质合金环的硬度和强度不稳定的缺陷,该工艺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嵌套结构的装配中热配工艺(即热镶工艺)机械连接属常规技术手段,并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钢结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著,第211-212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82年08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硬质合金圈嵌套于外钢套中且经热配工艺固定连接,硬质合金圈的成分包括碳化钨和钴,且碳化钨的重量百分数为75%-85%,钴的重量百分数为15%-25%。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螺纹环规的外内圈部连接以及提高耐磨性。然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采用嵌套结构的热镶工艺(即热配工艺)属于硬质合金的常规连接方式之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是螺纹环规加工工艺;将重量百分数为75%-85%的碳化钨与重量百分数为15%-25%的钴的硬质合金粉模压成圆环状,即为硬质合金圈,烧结前在圆环内加工出内螺纹,烧结后硬质合金圈磨削加工的也是内螺纹,加工成型外钢套,将磨削加工出符合工艺要求的内螺纹的硬质合金圈与外钢套通过热配工艺固定连接。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针对螺纹环规加工硬质合金。然而这些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热镶工艺属于现有技术,但是这种工艺并没有用于硬质合金螺纹环规中的先例,且现有技术中常规的外钢套或硬质合金的连接方式对本申请的连接没有参考性。本申请采用热镶工艺,其可以克服焊接导致硬质合金环的硬度和强度不稳定的缺陷,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延长了整体螺纹环规的使用寿命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说明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及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螺纹环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焊接式硬质合金可调螺纹环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43页至第44页第2段及图1-2):螺纹环规包括钢体2(即外圈部)和硬质合金螺环1(其为硬质合金圈,即内圈部),硬质合金螺环1的内圈是螺纹环规的工作部,则其内壁上必然设置有与待测螺纹的规格对应的内螺纹,钢体2为外钢套,硬质合金螺环1与钢体2经焊接工艺固定连接。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硬质合金圈嵌套于外钢套中且经热配工艺固定连接,硬质合金圈的成分包括碳化钨和钴,且碳化钨的重量百分数为75%-85%,钴的重量百分数为15%-25%。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螺纹环规的外内圈部连接以及提高耐磨性。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采用嵌套结构的热镶工艺(即热配工艺)属于硬质合金的常规连接方式之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众所周知,热镶工艺就是对外圈刚套进行加热,利用热胀冷缩的原理,刚套受热膨胀,再将其与内圈装配,冷却后,外圈刚套内径收缩,最终实现装配。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内圈硬质合金的硬度时,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热镶工艺来进行装配,从而保证内圈硬质合金硬度不变,其效果可预期。为了得到较好的耐磨性、强度及耐腐蚀性的硬质合金,设置硬质合金圈的成分包括碳化钨和钴,且碳化钨的重量百分数为75%-85%,钴的重量百分数为15%-25%,是机械制造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求而做的常规技术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便于拿取而在外圈部的外壁上设置有耐磨纹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保证外钢套与硬质合金圈各自的强度,且结合后整体强度较高,设置两者厚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螺纹环规加工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硬质合金工模具的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0065]段及附图1-4):步骤1:对硬质合金粉料进行模压;步骤3:高温烧结成型硬质合金毛坯;步骤4:将硬质合金毛坯磨削加工到符合工艺要求。
该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是螺纹环规加工工艺;将重量百分数为75%-85%的碳化钨与重量百分数为15%-25%的钴的硬质合金粉模压成圆环状,即为硬质合金圈,烧结前在圆环内加工出内螺纹,烧结后硬质合金圈磨削加工的也是内螺纹,加工成型外钢套,将磨削加工出符合工艺要求的内螺纹的硬质合金圈与外钢套通过热配工艺固定连接。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针对螺纹环规加工硬质合金。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焊接式硬质合金可调螺纹环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43页至第44页第2段及图1-2):螺纹环规工作部是硬质合金螺环,即硬质合金圈有内螺纹,即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于螺纹环规,都是硬质合金制造的螺纹环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热镶工艺(即热配工艺)属于硬质合金的常规连接方式之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众所周知,热镶工艺就是对外圈刚套进行加热,利用热胀冷缩的原理,刚套受热膨胀,再将其与内圈装配,冷却后,外圈刚套内径收缩,最终实现装配。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内圈硬质合金的硬度时,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热镶工艺来进行装配,从而保证内圈硬质合金硬度不变,其效果可预期。
针对螺纹环规的制造,将重量百分数为75%-85%的碳化钨与重量百分数为15%-25%的钴的硬质合金粉模压成圆环状,即为硬质合金圈,烧结前在圆环内加工出内螺纹,烧结后硬质合金圈磨削加工的也是内螺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螺纹环规的结构特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纹环规包括钢体2(即外钢圈),在其基础上,针对螺纹环规的加工工艺,包括加工成型外钢套,最后,将磨削加工出符合工艺要求的内螺纹的硬质合金圈与外钢套通过热配工艺固定连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求而做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热镶工艺属于现有技术,但是这种工艺并没有用在硬质合金螺纹环规的先例,常规的螺纹环规是钢件基体通过机加工实现的,钢件的硬度和耐磨性远低于硬质合金材质,因此现有技术常规外刚套或硬质合金的连接方式对本申请没有参考性,本申请采用热镶工艺,可以使硬质合金圈无需加热,克服了焊接导致的硬质合金环的硬度和强度不稳定的缺陷,延长了环规的使用寿命;(2)对比文件1制造时必须先焊接好硬质合金,然后加工螺纹环规的结构孔,与本申请的加工顺序不同,本申请可以先磨削出符合要求的硬质合金圈,再经热配工艺与外刚套连接,硬质合金相比普通钢,硬度高,变形量小,后续磨削加工量小,大大降低生产成本。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1)采用嵌套结构的热镶工艺(即热配工艺)属于硬质合金的常规连接方式之一(参见《钢结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著,第211-212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82年08月31日),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众所周知,热镶工艺就是对外圈刚套进行加热,利用热胀冷缩的原理,刚套受热膨胀,再将其与内圈装配,冷却后,外圈刚套内径收缩,最终实现装配。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内圈硬质合金的硬度时,容易想到不对内圈硬质合金进行加热的方式进行装配,而公知的热镶工艺正是利用这样的原理,因此采用热镶工艺装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效果可预期;(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硬质合金制备螺纹环规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得到硬度高、变形量小的螺纹环规,达到减小后续磨削加工量的效果,而对于加工顺序的不同,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做出的常规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此,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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