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植物护肤组合物、舒缓霜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植物护肤组合物、舒缓霜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702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85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952367.1
申请日:2018-08-21
复审请求人:广东博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通义
合议组组长:刘萍
参审员:许钧钧
国际分类号:A61K8/9789,A61K8/73,A61K8/60,A61K8/34,A61Q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条
决定要点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952367.1,名称为“一种植物护肤组合物、舒缓霜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东博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8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护肤组合物的组分包含“大麻叶提取物”,而大麻的化学成分包含大麻酚、大麻酮、大麻酚萜、大麻酚酸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町、四氢大麻酚都是毒品,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规定,加拿大大麻(夹竹桃麻,大麻叶罗布麻)属于化妆品禁用植物组分。本申请在护肤组合物中包含“大麻叶提取物”,其使用会对公众和社会利益造成危害,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说明书第1-8页及其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温和有效的舒缓、改善脆弱肌肤肤质的植物护肤组合物,所述护肤组合物,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两种组分组成:
大麻叶提取物: 50%;
IrriBate刺激抑制因子: 50%;
所述IrriBate刺激抑制因子由水、甘油、海藻糖、扭刺仙人掌茎提取物、木薯淀粉、苯氧乙醇、1,2-己二醇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护肤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大麻叶提取物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提取:
1)挑拣:去除大麻叶虫病、营养不良部分,去除夹杂物;
2)粉碎:将大麻叶烘干恒重,经粉碎后过筛,获得大麻叶粉;
3)浸泡:将大麻叶粉和纯水按照质量比1:1混合,加热至85℃,保温搅拌1个小时候过滤除去固体,得到大麻叶的水体液;
4)浸提:将大麻叶的水体液与75%酒精按照质量比1:1进行混合,静止24小时后过滤除去固体,得到大麻叶提取物。
3. 一种含有所述护肤组合物的舒缓霜,含有权利要求1-2所述护肤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
异壬酸异壬酯:4.0-6.0
橄榄油:1.0-3.0
霍霍巴油:1.0-3.0
季戊四醇四异硬脂酸酯:0.5-1.5
棕榈酸异丙酯:0.5-1.5
甘油硬脂酸酯:4.0-6.0
鲸蜡硬脂基葡糖苷: 0.5-1.5
聚甘油-10肉豆蔻酸酯:0.5-1.5
卡波姆:0.1-0.3
黄胶原:0.1-0.3
羟乙基纤维素:0.05-0.15
护肤组合物: 0.25-1.5
对羟基苯乙酮:0.4-0.6
戊二醇:0.2-0.4
酒精:1.0-3.0
乙基己基甘油:0.04-0.06
氢氧化钾: 0.04-0.06
余量:纯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舒缓霜,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
异壬酸异壬酯:4.5-5.5
橄榄油:1.5-2.5
霍霍巴油:1.5-2.5
季戊四醇四异硬脂酸酯:0.8-1.2
棕榈酸异丙酯:0.8-1.2
甘油硬脂酸酯:2.5-3.5
鲸蜡硬脂基葡糖苷: 0.8-1.2
聚甘油-10肉豆蔻酸酯:0.8-1.2
卡波姆:0.15-0.25
黄胶原:0.15-0.25
羟乙基纤维素:0.05-0.15
护肤组合物: 0.5-1.0
对羟基苯乙酮:0.45-0.55
戊二醇:0.25-0.35
酒精:0.8-1.2
乙基己基甘油:0.045-0.055
氢氧化钾: 0.045-0.055
余量:纯水。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舒缓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先按照配比称取各组分待用;先将部分纯水放于反应釜中,加热至80-90℃后加入戊二醇、酒精;搅拌的过程中同时加入橄榄油、霍霍巴油、季戊四醇四异硬脂酸酯、棕榈酸异丙酯、甘油硬脂酸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聚甘油-10肉豆蔻酸酯进行初步乳化,调整该乳化体系的温度,降至40-45℃时,继续加入剩余物质以及剩余纯水,搅拌分散均匀后,将护肤组合物加入并搅拌分散均匀,即可得到舒缓霜。
6. 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具有温和有效的舒缓、改善脆弱肌肤肤质的植物护肤组合物作为添加剂在护肤产品中的应用。”
申请人广东博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所述大麻叶提取物为大麻二酚,将权利要求3-6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大麻提取物”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本申请可以理解为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情况,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专利申请CN201610864956.5涉及一种含大麻提取物的组合物及其在清洁用品中的应用,CN201711383763.9涉及大麻二酚或大麻提取物在制备美白产品中的用途,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没有指出存在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已授权专利CN201280005750.7涉及大麻植物汁液的获取方法以及生产饮料的用途,其中“工业大麻植物的汁液”相当于“大麻提取物”,可以用于美容用品的添加剂。已授权专利201610087327.6涉及一种富含大麻二酚的火麻浸膏的制备方法,说明了大麻二酚并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大麻叶提取物限定为大麻二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含有大麻叶提取物植物的护肤组合物、舒缓霜对人体存在潜在危害,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妨害,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大麻叶提取物为大麻二酚”的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温和有效的舒缓、改善脆弱肌肤肤质的植物护肤组合物,所述护肤组合物,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两种组分组成:
大麻叶提取物: 50%;
IrriBate刺激抑制因子: 50%;
所述IrriBate刺激抑制因子由水、甘油、海藻糖、扭刺仙人掌茎提取物、木薯淀粉、苯氧乙醇、1,2-己二醇组成;
所述大麻叶提取物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提取:
1)挑拣:去除大麻叶虫病、营养不良部分,去除夹杂物;
2)粉碎:将大麻叶烘干恒重,经粉碎后过筛,获得大麻叶粉;
3)浸泡:将大麻叶粉和纯水按照质量比1:1混合,加热至85℃,保温搅拌1个小时候过滤除去固体,得到大麻叶的水体液;
4)浸提:将大麻叶的水体液与75%酒精按照质量比1:1进行混合,静止24小时后过滤除去固体,得到大麻叶提取物。
2. 一种含有所述护肤组合物的舒缓霜,含有权利要求1所述护肤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
异壬酸异壬酯:4.0-6.0
橄榄油:1.0-3.0
霍霍巴油:1.0-3.0
季戊四醇四异硬脂酸酯:0.5-1.5
棕榈酸异丙酯:0.5-1.5
甘油硬脂酸酯:4.0-6.0
鲸蜡硬脂基葡糖苷: 0.5-1.5
聚甘油-10肉豆蔻酸酯:0.5-1.5
卡波姆:0.1-0.3
黄胶原:0.1-0.3
羟乙基纤维素:0.05-0.15
护肤组合物: 0.25-1.5
对羟基苯乙酮:0.4-0.6
戊二醇:0.2-0.4
酒精:1.0-3.0
乙基己基甘油:0.04-0.06
氢氧化钾: 0.04-0.06
余量:纯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舒缓霜,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
异壬酸异壬酯:4.5-5.5
橄榄油:1.5-2.5
霍霍巴油:1.5-2.5
季戊四醇四异硬脂酸酯:0.8-1.2
棕榈酸异丙酯:0.8-1.2
甘油硬脂酸酯:2.5-3.5
鲸蜡硬脂基葡糖苷: 0.8-1.2
聚甘油-10肉豆蔻酸酯:0.8-1.2
卡波姆:0.15-0.25
黄胶原:0.15-0.25
羟乙基纤维素:0.05-0.15
护肤组合物: 0.5-1.0
对羟基苯乙酮:0.45-0.55
戊二醇:0.25-0.35
酒精:0.8-1.2
乙基己基甘油:0.045-0.055
氢氧化钾: 0.045-0.055
余量:纯水。
4.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3任一项所述舒缓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先按照配比称取各组分待用;先将部分纯水放于反应釜中,加热至80-90℃后加入戊二醇、酒精;搅拌的过程中同时加入橄榄油、霍霍巴油、季戊四醇四异硬脂酸酯、棕榈酸异丙酯、甘油硬脂酸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聚甘油-10肉豆蔻酸酯进行初步乳化,调整该乳化体系的温度,降至40-45℃时,继续加入剩余物质以及剩余纯水,搅拌分散均匀后,将护肤组合物加入并搅拌分散均匀,即可得到舒缓霜。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温和有效的舒缓、改善脆弱肌肤肤质的植物护肤组合物作为添加剂在护肤产品中的应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5项),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大麻叶提取物为大麻二酚”的限定删除,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申请日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5条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本申请涉及植物护肤组合物、舒缓霜及其制备方法和护肤组合物在护肤产品中的应用,这些技术方案中涉及以大麻叶为原料,通过挑选、粉碎、浸泡、浸提四个步骤制备得到大麻叶提取物的过程。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了大麻叶提取物包含的有效成分(参见第0062段),但没有明确原料大麻叶的种类和来源,表示大麻叶可以为任何种类和来源的大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规定,加拿大大麻(夹竹桃麻,大麻叶罗布麻)及其制剂属于化妆品禁用植物组分,表明在化妆品中使用加拿大大麻(夹竹桃麻,大麻叶罗布麻)及其制剂会对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本申请涉及植物护肤组合物、舒缓霜及其制备方法和护肤组合物在护肤产品中的应用,均包括了在化妆品中使用加拿大大麻(夹竹桃麻,大麻叶罗布麻)及其制剂的情形,技术方案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造成危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
由于大麻植物中含有的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以及大麻酚等都属于酚类衍生物,他们具有极其相似的理化性质,按照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大麻叶提取物不排除含有四氢大麻酚等物质,四氢大麻酚在国家严格管控下可以作为药物使用,并非任何人或任何行业都可以随意获取并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条例》(国务院第442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尚无规定允许在化妆品领域使用四氢大麻酚类物质,也无相关证据表明在化妆品中添加使用四氢大麻酚类物质是安全的。四氢大麻酚具有致幻、成瘾等危险,使用本申请含有大麻叶提取物的护肤组合物、舒缓霜会危害公众健康,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妨害,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CN201610864956.5和CN201711383763.9尚在审查中,无法知晓对其中涉及的大麻提取物的最终审查意见。不同领域对禁用物质的规定是不同的,201610087327.6涉及医药领域,与本申请涉及化妆品领域不同,其富含大麻二酚的火麻浸膏与本申请的大麻提取物也不同。CN201280005750.7涉及大麻植物汁液,其说明书中明确说明所用大麻为工业大麻,与本申请未对大麻种类和来源作出限定不同,申请说明书中也仅是提到了汁液能够用来作为美容产品,其并未记载任何包含该汁液的化妆品组合物实例。总之,不同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审理的过程或结论也可能会不同。但重要的是,其他专利申请的审查情况和结论对本案审理只是作为参考,判断本案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如上所述,本申请含有大麻叶提取物植物的护肤组合物、舒缓霜会对人体造成可能和潜在的安全危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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